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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除草剂公司知识产权制度分析除草剂公司知识产权制度分析目录一、 专利的分类2二、 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3三、 知识产品生产的特点9四、 知识产品生产的三种主要形式及自主创新14五、 注册商标无效20六、 驰名商标的保护24七、 知识产权资产确认29八、 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41九、 知识产权交易的尽职调查44十、 研发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61十一、 公司简介69十二、 项目简介71十三、 法人治理75十四、 人力资源配置88劳动定员一览表88十五、 发展规划90一、 专利的分类根据发明创造的功能,我国专利法将其分为三种:(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实用新
2、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据此分类,我国专利法将专利权分为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发明专利权实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制度,权利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初步审查,权利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适应我国加入关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海牙协定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2019)(以下简称专利法(草案)拟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由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十年延长至十五年。同时建议增加创新
3、药品发明专利期限补偿制度,比如规定:“为补偿创新药品上市审评审批时间,对在中国境内与境外同步申请上市的创新药品发明专利,国务院可以决定延长专利权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五年,创新药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国家并没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概念,如美国专利权分为发明、外观设计和植物专利权。根据发明创造涉及的内容,我国专利法又将专利分为国防专利和普通专利。国防专利是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换言之,所谓“国防专利”只是依法授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而不对其技术内容进行公开。至于绝密级别的发明内容,不能申请专利。英国、法国、德国等国也都
4、实行国防专利制度。成为“国防专利”需满足三个条件:A.技术内容为发明;B.发明涉及国防利益或具有潜在作用;C.技术内容是保密的,不必公开。国防专利的申请程序、受理审查机构及费用方面与普通专利均有不同。本书不再详细解释,具体内容请参见国防专利条例。普通专利即无需保密、国防专利之外的其他专利,此处仅讨论普通专利。二、 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1、专利权的内容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是专利权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利用自己专利的权利。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权利:(1)独占实施权,这是指专利权人独占实施其专利的权利,禁止其他人实施的权利。对于产品专利而言,专利权人实施的方式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专利产
5、品。许诺销售,指的是明确表示出售的意愿,许诺在未来进行出售;对于方法专利而言,专利权人实施的方式包括使用专利方法,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而言,独占实施的方式包括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是2008年修订专利法时增加的,修法之前,我国专利法仅规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对于保护外观设计专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应当注意到,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包含使用权。(2)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6、,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3)许可实施权,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三种方式:第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权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第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权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第三,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
7、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同时著作权法规定转让共有专利权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即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我国专利法(草案)拟新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增加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
8、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任何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4)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在我国,标明专利时常常使用“中国专利”“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ZL”等字样。(5)请求保护权,是指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以保护其专利权的权利。保护专利权是专利制度的核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侵犯专利权并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可
9、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6)放弃权,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缴纳年费的方式自动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法第44条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2、专利权的限制专利权的限制,是指法律为了协调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就利用专利技术的关系,对某些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不作为侵权行为的规定。对专利权限制的终极目的是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促进科
10、学技术进步。我国法律对专利权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三类:(1)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实施专利行为这些行为有: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该项规定在法理上被称为专利权用尽;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该项是关于在先使用的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这是关于外国交通工具临时过境的规定;专为科学
11、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2)国家指定实施专利的行为指定实施是指国家主管机关,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指定单位实施专利的行为。我国专利法第1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须注意的是,指定实施的对象只能是发明专利,且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这是因为,一般而
12、言,发明专利对经济、社会的发展的意义在三种专利权中最大,只有它才有可能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3)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强制实施许可,也称为非自愿许可,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专利强制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该制度只适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具备条件都可以申请强制许可;是否实施强制许可,要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是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规定实施的范
13、围和时间;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相关人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专利强制许可的法定情形: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14、。以及第52条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公益性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及第52条规定的半导体技术强制许可实施也限于公共利益目的。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第50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从属专利的交叉强制许可,第51条规定: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
15、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三、 知识产品生产的特点1、生产主体的多样性知识生产主体有个人、企业、国家或一定范围内的跨国合作的特定组织。根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品,知识生产者也不同,如一般著作、论文或小的发明多是由一个人或几个人共同完成(个体化生产者),较为复杂的知识产品常由规模更大的企业来完成,而诸如中国的神舟系列研发计
16、划则必须由国家来组织完成;像和平号空间站的建设、运营则靠跨国之间的科学家的合作来完成。具体说来:个体化生产者是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类型,因为不论是企业、国家还是跨国生产的知识产品,其最终的行为者和落实者均为自然人,抽象的集体、国家只是一个客观的集合体,它们自身是不能创作任何东西的。由于知识产品的独特性和差异性,绝大部分的知识产品(如通过科学方面的火花、文学作品的闪光点等形成的发明和著作)都是有个人来单独完成的,它们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往往需要个人的灵感或顿悟,这是脑力劳动的特点;当然,有关专业人员在一起交流,也可以引起别人的深思和触发灵感,但这种灵感最终形成的成果常属于受启发者,这也是知
17、识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特点。由于灵感、顿悟、观点的个性和独特性,虽然有几个人合作的智力成果,通常由不同的人完成成果的不同部分,常带有鲜明的个人特征。多数场合下,个体生产者投入知识产品的生产要素较为简单,对他人和社会的依赖性较弱,由此也较难产生在社会上有巨大影响的科技发明和创造,它们多为文学、艺术等类的产品。知识源自创新,而原始创新99%以上来源于个人。就个体而言,他需要接受系统的教育,并有一定的先期积累,进而才能创新出新知识。企业化生产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单个知识分子的产品,随着社会功能的增加,产品变得越来越复杂,它们日渐需要具备管理各种人才的企业来组织完成。企业根据一定的市场需求组织研
18、发、生产和营销,把各类人才根据知识产品的不同功能组成不同的研发组,完成庞大知识结构中的一部分,先生产出符合企业需求的知识产品,最终组合为一个满足社会需求的产品,形成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国家化的生产者。对于特大型知识产品或国防、国计民生的高科技产品,内容往往涉及几十个学科,所跨学科领域和时空都比较大或涉及国家安全等则靠个人或企业无法完成,这就需要国家组织有关科研人员来生产知识。在这样的知识生产项目中,每一个知识分子完成的任务可能只是庞大产品中极小的一部分,如为神舟七号材料的研发人员,对其他部分关心的可能就少一些,甚至根本不知道。这一点是由于知识和科技浩瀚性和单个知识分子时间、精力的有限性所决定的。
19、因此,知识的生产与供给者既有国家有关科研、教育部门,又有企业和各类商业机构以及个人,它们有的是商业营利性机构,有的是公益非营利性的机构。一般而言,为了研究上的方便,我们可以综合各种因素把知识的生产与供给主体划分为三类:(1)国家有关部门与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等),主要提供公有知识,不以营利为目的;(2)各种商业组织,主要提供专利知识,以营利为目的;(3)个人(人力资本),主要提供依附于本身的私人知识。2、知识生产的历史继承性由于知识的无形性、传承性,使得任何一个新知识的产生,都是在当代人与前人积累的基础上产生的;历史遗留的知识对后来者创造知识有着基础性的意义,当代的创造往往是建立在历史文化
20、遗留的基础上,发明者总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前进。这一点与一般商品的生产有着很大的不同。3、知识产品存在形式的多样性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知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存在形式。按照知识生产是否具有商业属性,知识产品存在着三种形式:(1)以商品形式存在的知识性商品,如专利、商标和保护期内的著作等;(2)以非商品形式存在的知识,如科学常识和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等;(3)由非商品性知识向商品型知识转化形态的知识或兼有商品和非商品属性的知识,如公有领域的著作(如鲁迅的小说、散文,李白的诗歌等)经出版商或特定作者编辑出版后,因他们付出了一定的智力劳动,而使他们对这些书籍享有一定的商业权利等。按知识存在的具体形态,知识产
21、品可分为三类:一是独立存在的知识,如学术论文、科研报告、研究专著等;二是依附于一定商品上的知识,如生态农业包含的生态技术、通信产品包含的现代通信知识和技术等;三是依附于人身的知识,如受教育后固化于人身的知识、能力,管理经验、技术工人的绝技、魔术师变幻莫测的戏法及歌唱家有自身特色的唱法、唱腔等。这类知识现在一般称之为人力资本。4、知识生产的规模效应知识产品的成本结构相当特殊,初始投资花费的固定成本可能很高,但是一旦产品研发成功,随着产品产量的增加而追加的变动成本往往很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如某制药公司经过多年研发,研制出生产某药品的技术方案;经临床试验非常成功,则该厂家依据技术方案生产药品的数量
22、,除了原材料低微成本外,其他成本可以忽略。再如微软公司开发视窗98操作平台花费巨额成本,而多制作一张存有软件的光盘的追加成本却非常之低,如果通过网络下载,几乎为零。产品的边际成本曲线一直呈递减之势,不存在最低的平均成本点。5、不依赖自然资源及正外部性特点知识生产的投入主要是知识、智力、土地、资本等,但不占主要比例。知识产品生产的投入主要依赖于人们无形的智慧,至于土地、厂房、能源等自然资源虽然不可少,但对知识的产生没有实质性的影响。知识生产过程及其结果具有正外部性,即在生产过程中,知识可以外溢,在成果出来后,还可以给别人和社会带来有价值的贡献。四、 知识产品生产的三种主要形式及自主创新知识的生产
23、最终都靠自然人;而自然人的生产知识的活动一般有:注视、倾听、阅读、试验、推导、直觉感知、发现、发明或(常常伴有收到信息)解释、计算、加工、翻译、分析、判断、评价等;这些只是一些例子而非活动的全部。如果知识生产活动的后果是影响别人的意见,那么其活动一般是:谈话、写作、打字、印刷、动作、做手势、指点、发信号,或者进行描画、涂饰、雕刻、唱歌、表演或其他可以被人看到和听到的活动等。但无论如何,所有上述活动都强调运用五官感觉中的两种即视觉和听觉;知识生产很少通过触觉来进行(除非是盲人);而嗅觉和味觉只限于极为专业的一些职业。本书不从具体生产知识的个体活动展开论述,而是从知识最终被生产出的几种概括形态进行
24、说明,它们或者是个人的研究或开发,或者是由若干自然人通过特定的企业组织形态或其他法定形式构建的组织和机构的集体活动。(一)知识生产的三种主要类型知识的生产与一般商品的生产有共同之处,需要有资源的投入,需要有不同人之间的团队合作等。但与一般商品生产不同的是,其投入主要是知识和智力,它无需专门的厂房,土地、资本等更不占主要比例;虽然其生产也需要团队,但个人在知识的创造过程中,起到很大的主导作用;个人的知识积累对新知识的产生能起到积极作用,而一般商品的生产不会存在这种现象。这种生产的外在形式主要就是研发,它包括三类: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等。前文提及,21世纪以来,全球研发增幅加快。例如,20
25、15年,全球研发绩效(以支出来衡量)总计约为1.918万亿美元(当前购买力平价美元),是目前全球可获得的最新总额。2010的可比数字为1.4150万亿美元2000年为7220亿美元。可见,在15年里,全球研发投入增加了近两倍;研发费用分别投入到上述三类研发中,但具体每一类占比或增幅多少,需要进一步的数据的分析。1、基础研究基础研究是指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及新知识而进行的实验性和理论性工作,它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其特点有:(1)以认识现象、发现和开拓新的知识领域为目的,即通过实验分析或理论性研究对事物的物性、结构和各种关系进行分析,加深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解释现象
26、的本质,揭示物质运动的规律,或者提出和验证各种设想、理论或定律。(2)没有任何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在进行研究时对其成果看不出、说不清有什么用处,或虽肯定会有用途但并不确知达到应用目的的技术途径和方法。(3)一般由专门的科研人员承担,他们在确定研究专题以及安排工作上有很大程度的自由。(4)研究结果通常具有一般的或普遍的正确性,成果常表现为一般的原则、理论或规律并以论文的形式在科学期刊上发表或学术会议上交流。因此,当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对现象的更充分的认识,和(或)当其目的是为了发现新的科学研究领域,而不考虑其直接的应用时,即视为基础研究。它又可分为纯基础研究和定向基础研究:前者是为
27、了推进知识的发展不考虑长期的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也不致力于应用其成果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后者是期望能产生广泛的知识基础,为已看出或预料的当前、未来或可能发生的问题的解决提供资料。2、应用研究应用研究是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的研究,它主要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目的或目标。其特点有:(1)具有特定的实际目的或应用目标,具体表现为: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预定的目标探索应采取的新方法(原理性)或新途径。(2)在围绕特定目的或目标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获取新的知识,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科学依据。(3)研究结果一般只影响科学技术的有限范围,并具有专门的性质,针对具体的
28、领域、问题或情况,其成果形式以科学论文、专著、原理性模型或发明专利为主。一般可以这样说,所谓应用研究,就是将理论发展成为实际运用的形式。它与基础研究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是为了认识现象,获取关于现象和事实的基本原理的知识,不考虑其直接的应用,而应用研究在获得知识的过程中具有特定的应用目的;后者在进行研究时对其成果的实际应用前景如何并不很清楚,或者虽然确知其应用前景但并不知道达到应用目标的具体方法和技术途径,而前者或是发展基础研究成果确定其可能用途,或是为达到具体的、预定的目标确定应采取的新的方法和途径。应用研究虽然也是为了获得科学技术知识,但是,这种新知识是在开辟新的应用途径的基础上获得的,是对
29、现有知识的扩展,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科学依据,对应用具有直接影响。基础研究获取的知识必须经过应用研究才能发展为实际运用的形式。3、技术开发技术开发是把研究所得到的发现或一般科学知识应用于产品和工艺上的技术活动,即指利用从研究和实际经验中获得的现有知识或从,外部引进技术,为生产新的产品、装置,建立新的工艺和系统而进行实质性的改进工作。目前,国内外大企业,如华为、中兴、IBM、松下、西门子、微软等公司都有自己的研发机构,主要任务是进行技术开发,以使自己在激烈竞争中,抢得先机,获得或确保企业的竞争优势。工业企业技术开发的对象主要有:产品的开发、设备与工具的开发、生产工艺的开发、能源与原材料的开发、改善
30、环境的技术开发等。不同的企业可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技术开发的重点。(二)自主创新上述三种研究,不论何种形式,都不可避免地要与创新联系在一起,而且是以“自主创新”为核心。自主创新是相对于技术引进、简单模仿而言的一种研发主动权及技术核心部分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创造性活动,其外在表现形式是通过掌控某一领域核心技术而形成该拥有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新产品价值、可占领更多市场的连续不断的动态的活动过程。简言之,创新所需的核心技术来源于某一组织体主动控制的、内部的技术突破,它不是对引进技术的简单模仿,摆脱了对外部技术的依赖;它依靠自身力量、通过独立的研究开发活动,或是基于对引进技术进行改进、提升获得
31、重大进展,或是基于完全的原创性开发,而获得的具有创造性的技术;其本质就是牢牢把握创新核心环节的主动权,掌握核心技术的所有权、支配权和排他权。自主创新的成果,一般体现为新的科学发现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方法、品牌等,其直接效果是对市场占有额的扩大及消费者的认可。根据上述对“自主创新”的界定,可以发现其有如下特征:第一,自主创新不同于自我创新;它关心的不是由谁开发,而是谁掌握了开发的主动权及谁最终拥有研发成果的所有权、支配权和排他权。自主创新不同于“自我创新”,即一切由我进行,由我完成;自主创新的本质体现在“自主”上,即积极主动组织研发,而最终结果是对研发成果掌握控制权和所有权;许多跨
32、国公司如微软、摩托罗拉、IBM等公司在全球建立研发机构,聘用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优秀人才为其研发,这些研发人员研发出的最终成果归机构进而归设立这些机构的大公司所拥有就是一个典型的自主创新;甚至于某些公司通过资产并购收购那些有很强的研发实力但资产薄弱的企业,以将其纳入本公司的组织体系中,从而将其研发成果掌握在自己的控制之中。简言之,自主研发之关键在于调动各种可用资源为自己最终拥有研发成果之所有权、控制权之结果而服务。第二,自主创新不意味着一切从原创开始,它还可以包括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对于技术后进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比重应远大于原始创新,采取自主的“模仿
33、加改进”方式,成本低、见效快,对推动本国经济发展提升本国技术能力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不能将自主创新狭隘地理解成自主“原始创新”。对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或地区而言,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可能更有现实意义。第三,自主创新不同于自主创造。创新是一个系统过程,它与实际应用、产品和带来的社会价值等密切关联,能否带来社会效用甚至是其必须具备的一个基本条件;而创造一般是一个单个的活动,虽带有一定的目的性,但未必以带来的实际社会效益为考量其是否成立的标准。要创新,必须要有相应的数据来支撑。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发布的2018年科学和工程指数中指出,在创新系统中其未来面对的四个主要数据挑战是:(1)覆盖所有经济部
34、门的指标,包括家庭和企业家、政府和非营利机构;(2)非专利发明的发明指标;(3)时间序列或其他相关数据追踪跨时间和地域的活动;(4)侧重于政策使用的影响和结果措施的指标。这一点对我国的自主创新也有着一定的参考意义。五、 注册商标无效注册商标专有权无效,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被撤销,并且视为该注册商标专有权在撤销以前自始就不存在。我国商标法第五章规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效的情形和效力。1、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1)因注册不当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的无效注册不当商标主要是指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商标获得了注册,因而由商标主管机关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制度。我国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第44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
35、第四条(申请人资格)、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十一条(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标志)、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特殊要求)、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由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
36、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
37、因违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根据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驰名商标的保护)、第十五条(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第十六条第一款(使用地理标志误导公众的)、第三十条(商标不符合规定或商标相同、近似的)、第三十一条(申请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原则)、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与恶意抢注)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宣告因违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由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期限是自商标注
38、册之日起五年内,但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审查程序的中止。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
39、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因其他情形而导致的被宣告无效根据商标法第46条的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2、宣告无效的效力根据商标法第47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换言之,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即在法律上不承认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存在或者曾经存在。但是宣告注册
40、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以下事项不具有追溯力:一是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三是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六、 驰名商标的保护1、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1)概念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对驰名商标没有直接进行定义,而只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2014年进行修订的驰名商标
41、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需要注意的是,驰名商标并不是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并列的一类商标,它只是相对于非驰名商标或者普通商标而言的可以获得特殊或者更高保护的一类商标。驰名商标既可以是商品商标,也可以是服务商标。当然,一般情况下,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不能作为驰名商标。(2)驰名商标的认定2013年修改商标法时在第13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一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
42、驰名商标保护。任何权利的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可以请求法律保护。”因此,本条的目的不在于规定权利人有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它的作用就只能是规定驰名商标的定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体现了驰名商标认定的两个条件:一是驰名商标认定的参照主体不是一般公众而是相关公众,驰名指的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二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而不对商标的声誉(即品牌的口碑好坏或者美誉度)做要求。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4条第1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可见,驰名商标认定的前提有两个:一是当事人提出了请求。即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了侵
43、害,提出了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二是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即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事实认定,是对商标在现实生活中已经驰名这一事实的认定,而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对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认可。这被称为“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考虑的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另外,根据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同时规
44、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2、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在认定被申请保护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之后,就需要确定对其的保护范围,即何种情形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害行为。在这方面,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存在很大差别。(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所以,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法律只保护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的权利。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
45、或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不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容易导致混淆的,则法律并不禁止其注册和使用。(2)对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同,对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给予更全面的保护。这主要体现在:第一,保护的种类多。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3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于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和使用,也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和使用。即
46、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不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对该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二,保护期限长。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3款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3)驰名商标禁止作为商号
47、使用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4)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七、 知识产权资产确认(一)专利资产确认管理1、技术交底技术开发是一件辛苦的工作,其中蕴含了许多开发人员的经验和成果。如何把开发人员的经验累积成可用的知识,在企业内部得以扩散及传承,以避免新开发工作从零开始,甚至重走冤枉路呢?技术交底就是一个值得企业采纳的制度。通过建立技术交底书的撰写与提
48、交,可以从制度上确保研发人员的创新点能够固定下来,成为专利挖掘的技术来源。技术交底书是技术人员将其发明创造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技术管理部门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技术文件。一份完整的技术交底书包括八个部分:技术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及其缺陷、发明目的、发明内容、有益效果、最佳实施方式、附图及附图说明。技术交底书最低程度上应当:(1)清楚描述现有技术及其缺点。(2)清楚描述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3)清楚描述发明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如果技术交底书能提供多个相关实施例、提供产生有益效果的原因、提供附图并详细描述附图,将更有助于专利工程师或专利代理人全面理解、准确发现实质性发明创新点,从而形成核心与外围相互配合、层级严整、保护严密的专利保护体系。技术交底书一方面可以固化企业的技术知识,另一方面可以作为企业做出技术应用、专利申请等决策的依据和参考。即使企业研发出有质量的技术,也需要通过技术交底书这个载体记载和传递给专利工程师或专利代理人。从专利申请的角度,一份高质量的技术交底书可以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和效率,使专利代理人更容易理解发明人发明构思的创新点。因此,技术交底书是联系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的重要沟通渠道。从这个角度,高价值专利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