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15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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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件浙国税征2005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欠税公告机关为省国家税务局、市(地)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欠税公告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科)或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实施,计统征收部门负责提供欠税数据,日常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负责欠税的核实,征收、 管理、稽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区的欠税公告工作。二、

2、欠税公告期限(一)企业、单位欠税应当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公告;(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应当于半年度终了后25日内公告;(三)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随时公告。三、对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欠税,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别于季度、半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县级国家税务局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汇总后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报省国家税务局。四、公告媒介企业、单位纳

3、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由省国家税务局在中国税务报上予以公告。上级国税机关公告的内容下级国税机关可以转公告。五、已宣告破产或被责令撤销、关闭正在进行法定清算的企业属欠税公告范围;对已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

4、期计算)以上但尚未法定清算完毕的企业欠税可不公告。六、公告机关的欠税公告,应当以正式行文的方式经局领导签发,向社会公告。格式见表式一。对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所得税税款以表式二的格式单独公布。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3、表式一4、表式二二五年一月十三日主题词:转发 欠税 公告 办法 通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1月13日印发排版:何伟红 校对:徐海红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41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5、已经2004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实施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进行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充分发挥欠税公告在欠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欠税公告作为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配合其他税收征管措施的运用

6、,切实加强欠税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进而推动“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二、广泛宣传,深入学习。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把宣传办法作为税法宣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要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了解欠税公告的规定,促进纳税人主动缴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要及时组织税务人员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具体规定,不仅要懂得制定和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且要善于运用欠税公告,结合相关法定手段,大力清缴欠税,提高征管效率。三、精心实施,认真落实。各地要根据办法的

7、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开展欠税公告工作。公告前,税务机关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以正式行文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公告后,税务机关对于欠税人应当依法进行催缴,按日加收滞纳金,直至依法运用相关法定手段强制执行,大力清缴欠税,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税收征管措施。在欠税公告中,税务机关应注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公告,不得公告与欠税无关的其他信息。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的所得税税款,如需公告,应参照办法的规定单独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欠税管理的力度,切实加强税务机关内部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配合,积

8、极清缴欠税,并通过强化税源监控,防止新欠的发生。二四年十月十日主题词:欠税 公告 办法 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4年10月21日封发校对:征收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302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9 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8月18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二四年十月十日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

9、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

10、当及时核实。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

11、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第六条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12、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第七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帐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九条 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

13、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 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

14、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元月一日起施行。主题词: 税务 欠税 令印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5、,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4年10月21日封发校对:政策法规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302附件3表式一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年第 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现予以公告。序号企业(单位、业户或个人)名称所属市县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元)欠税所属期其中:当月(季、半年)新发生的欠税金额(元) 国家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指标说明:1、欠税所

16、属期,按月(季度、半年)上报的,欠税统计时限为截止月(季、半年)末最后一天欠税。2、法定代表人以公告期的法定代表人为准。附件4表式二国家税务局公布未按规定预缴所得税税款名单年第 期现将下列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预缴所得税税款,予以公布。序号企业(单位)名称所属市县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未按规定预缴所得税税款余额(元)所属期其中:当季新发生的未按规定预缴所得税税款 (元) 国家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指标说明:1.所属期,按季上报的,统计时限为截止季末最后一天未按规定预缴所得税税款。2.法定代表人以公告期的法定代表人为准。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07: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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