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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 本文由yangjingyjyjyj贡献 pdf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中) 太笨占枉金 渊园地 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雷杰峰 摘要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经过几次修改,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本文就婚姻 法中财产关系的若干问题及如何完善谈了一点看法。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 中图分类号: 一、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夫妻法定财产 文献标识: 文章编号:() 公平合理原则。在夫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是相互的。 所以,笔者建议应在婚姻法第条中加一项“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 分居且满一年或
2、离婚诉讼期间,其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 (二)约定财产制的缺陷 约定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的必要补充。现行婚姻法第条的规 定表明了约定优先。但是,对约定的时间、内容、形式等均未明确做出 规定,使得在真正行使起来仍旧没有一个合理的指导方针。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完善 年的婚姻法第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新婚姻法在坚持年的婚姻法中 财产分配原则的同时,不只是列举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夫妻共同所 有的具体种类,还采用“其他”的弹性条款赋予了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自 由裁判的权力。因此,新婚姻法更利于明确婚姻关系中权利义务的 范围,帮
3、助人们处理好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概况,具有更强的适用性,也 更能代表今后的立法趋向。虽然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 定较年的婚姻法更加丰满、充实,但仍过于简单和理想化了, 在此,本文提出了婚姻法中还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不应仅以夫妻关系是否存在的形式为标 准,而应以夫妻问是否履行或正确履行权利义务为标准,一旦夫妻一 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权利与义务,使夫妻关系处于非正常的状 态,将其一方或双方所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缺乏理论依据,也有 悖于公平合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实践中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可以借鉴国外一些较成熟的做法,比如设立非常归法定财产制度足指
4、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或债权人中 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来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行分别 财产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一方人力资本后的处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用于支持夫妻一方 获得良好发展的,获益一方要求离婚时,“即使把剩余的共同财产全部 分给对婚姻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方,仍显失公平”(“蒋月夫妻的权利 与义务”法律出版社)。因为共同财产表面看是不可逆转地消耗了,其 实质是为创造更大价值打下了基础,夫妻一方的这种人力资本一旦形 成,即获得了潜在的收益能力,就是一利巨大的无形资本,与那些有形 的财产相比更具有价值性,这也应当列入
5、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张 素军“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报)中就说过“夫妻共同财产的外延应 当突破有形财产的界限,扩大到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在另一方做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 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 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国年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 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说明了我国夫妻财产制主要是以共同财 产制为主体,约定财产制为辅的。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第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6、得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知识产权的 收益: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由此可 见,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主要有如下特征: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必须是具有合法婚姻关 系的夫妻双方。无效婚姻、非法同居的男女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所有权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合 法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始于婚姻关系成立之日,终于夫妻关 系终止之时。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双方以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7、产所有权的归属、使用、处分等的事项做出的 约定,以便排除法定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 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财产日益丰富,夫妻要求用协义 形式处理双方财产是很正常的,依据我国年婚姻法中第条 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 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二、我国婚姻法来妻财产中存在的缺陷 (一)有关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缺陷 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记依法 产生的权利的总称。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特点,因 此,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属于创造者自己,
8、只有其中 的财产权内容可以转移、继承、赠与等。婚姻法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 期问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司法解释中又将知 识产权的收益进一步明确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已明确可以 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但是,这些都只强凋了知识产权的收所得时间, 而忽略了其取得时问。因此有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一方婚前取得 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或是一方婚后创作取 得的知识产权,在离婚前尚未取得或未明确可能取得收益,离婚后取 得的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显而易见,前者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 不利:后者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方不公。 夫妻分居期间财产享有权利的问题 而我国现行婚姻法并
9、未对夫妻分居期间的婚姻当事人各方所 得财产的所有权作出规定,主要理由是:一些长期分居的夫妻在分居 出牺牲基础上培养起来的生存能力上”。因此有形与无形的财产都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 婚姻法第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 所有。”这是新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它适应了社会发 展的要求,也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脚步和趋势。与年 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虽然形式上还保持着夫妻关系,但实质早已中 断。这种情况下,将分居所得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由夫妻共 同行使财产权。这与民法物权的取得原理
10、是相矛盾的。第二,不符合 婚姻法相比较,可以看出,夫妻约定财产制在两者中的地位、立法模 式、形式都有所不同。年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只是一种 辅助性的制度,在条文表述上,也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一个补充。 作者简介:雷杰峰,广州市番禹公证处 万方数据 法制园地 籀占荨金 己叩口(中) 而在新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已成为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 个人特有财产制并列的一种财产制度,所采用的开放式立法模式,使 内容更加完善,而且明确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规定了约定的内外效力。 这是婚姻法修改的一个重大成果。 产权。是有悖与民法物权的取得原理。其二,有悖于公平合理原则。 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统一
11、,在夫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 义务的承担是对等的。所以,建议在婚姻法第条中加一项“夫妻 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且满一年或离婚诉讼期间,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归个 人所有”。对共同财产得平等处理权缺乏法律保护。按照婚姻法的规 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利,但到底怎样平等及如何加 (三)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的完善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与 此同时,人们的思想也正在逐步改变,人们越来越追求独立和自由空 间。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反映公民的真实意志,在新婚姻法中第 条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凡种情形。在年的婚姻法 中并没有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作相关规定,而在新婚姻法中不仅明 以保
12、障,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因为对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没有制约 的条款,被侵害的一方毫无办法。平等的处理没有保障,平等的处理 权也只是空谈。所以,法律只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是 不够的,必须增加相关制约的条款,这一规定才能得到落实。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法的规定关系着 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的安稳和发展。因此,婚姻立 法必须从实际出发,依据本国国情。促使人慎重地对待婚姻,并 文规定了婚姻关系中关妻个人特有财产的存在,而且采用列举与概括 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这是对个人财产 所有权的一种尊重,有利手调动民事主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促进经
13、济的发展,是符合世界立法趋势的值得肯定的制度。 (四)完善夫妻连带责任制度,明确夫妻债务责任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必须应由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但 是,共同财产也有可能不足清偿,为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 当事人利用夫妻财产制逃避债务责任,共同债务的清偿就不能再以共 同财产为限因此,须增设夫妻共同债务由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当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夫妻以个人财产负连带清偿责任:夫妻的 个人债务,应由夫妻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夫妻虽然因结婚共同生活 在一起,但只要有能力就应该承担起对婚姻和家庭应尽的责任,因此, 婚姻法还应当规定:无论是个人财产代偿了共同债务或共同财产代偿 对婚姻的稳定给予
14、积极的支。婚姻法也属于民法,夫妻财产制的立法 也应吸取民法财产法的精华,把握民法的发展方向,紧随产权的运行 规律,重视对夫妻财产领域中股权、债、无形资本等财产权利的确认和 调整,争取促进夫妻家庭地位的平等及对离婚后弱者权益的保障。 婚姻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夫妻财产的构成也并非一成不 变,设立相应制度符合客观规律,能涵盖现实生活中夫妻关系以及夫 妻财产可能发生的各种变化,满足现实生活需要。 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婚姻 家庭的稳定和睦。为了维护婚姻家庭,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 加强夫妻财产权的立法,从而完善我国的法律。 参考文献 了个人债务,利益减损一方有权要
15、求对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夫妻分居期间及离婚诉讼期间关于各自所得财产享有的权利, 塑苎罂赁!霉塑法!垂奠考妻夕堂期间蝗警翌煮塞金釜塑堑货些妻箜 高萎雪簇委翥鐾嘉掣妻妻焉秦:最毳篱态掌出机年版 】寸子堂法律功能论北京:中图政法大学出版杜 所有权做出规定,其理由如下:其一一些长期分居的夫妻在分居期间 或离婚诉讼期间,尽管形式上还保持着夫妻关系,其实质上已经中断。 在此情况下,将分居所得,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由夫妻共同行使财 商菜晕:秉买主:美姜菇同爵一丽;延人民法院报() 高募雾麓嘉爰霎篓耋赛薹等警:族霉蓄震蠢:黧: 信息传递从而消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最终维护 市场竞争秩序的作
16、用。(符号)之所以能够起作用,其根本原因在于它 并非仅仅它自身,而是一种“某事物代表某事物的”关系。因此,商标才 能以商标标记这种物理媒介的传递而传达了它实际代表的事物。愈商 标代表的足商品信息,在商标生成初期,符号意义是不大的,它表明的 或许仅仅就是某一厂家生产的某种产品而已。随着人们认知和交际的 发展,符号意义义项增加了,逐渐丰富起来,符号意义会发生增长、延 伸和变更。如果某商标代表的商品质量好,信誉好,它会告诉消费者 去购买该商品,如果某商标代表的商品质量差,信誉不好,它同样也会 告诉消费者不要去购买该商品。在以上的雀巢金牌成长奶粉、光 明牛奶、南京冠生圆、金华火腿的事件中,这些商标就会
17、向消费者传递 这些商品质量信不过的信息,从而消赞者会拒绝这些商品,可能最终 导致这些商品从市场上消失。 商标的功能将有新的发展,而不仅仅中前述的那些功能,因为符 号不仅有实用功能,还有美学功能、情感、交流等功能。语言(符号)潜 藏着能够产生新意义的能力,这种能力孕育着无限的可能性。只要遇 到适当时机,这种能力就会以各种形态诱发而出,成为我们超越日常 世界进行新的创造的阶石。如果说语言(符号)的实用性功能是形式、 (上接第页)永远运动的,推动物质运动的动力是能量,物质运动留 下的“痕迹”就是信息。我们说物质、能量、信息是客观世界的三大基 础要素。信息的主要特征如下:客观性;普遍性;无限性;传播性
18、;动态 性;依附性:兆事性:可伪性。其中依附性是指指信息必须依附于某种 物质载体而存在,否则信息就无法独立交流。共享性是同一内容的信 息可以在同一时间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使用者使用。可伪性足由于 信息是无限的,人对其认识有不完全性,不法分子常人为地制造虚伪 信息并以它迷惑和诱惑其他对象,从而为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提供可 能性。 为了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提供来源,某些符号被固定地使用在商品 和服务上,成为袭征商品和服务提供者信息的信息,或者说成为商品 和服务提供者的联系。当符号承载了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结构性信 息后(即反映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技术水平、质量标准、管理能力等), 也就是成为了商品和服务提供者
19、结构性信息时,就构成了商标。可 见,商标的价值在于浓缩与产品有关的一切信息。 根据经济学的研究,在大多数市场上,卖者与买者之间对于他们 将要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厂商对其所欲卖的东西比 消费者显然有更多的信息,虽然其他如商品或服务的说明书,企业人 介绍也能传递一定的商品、服务或活动的信息,但是他们并不是商品、 服务信息的概括性信息或符号,而商标则是综合性信息或符号。如 年月日,浙江省工商局公布:雀巢金牌成长奶粉碘超 标,为不合格产品。天后(月日)河南电视台报道:变质光明牛 奶返厂加工再销售。月日央视每周质量报道又播出一惊人消 息,又有一批次雀巢奶粉在云南被检出碘超标,一时间,举国哗
20、然,百 姓不敢买这些商品了,超市想退货了,而在以前这些品牌就是信誉的 象征,就是质量的保证。这种信任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企业 几个甚至十几年、几十年的努力,但是毁掉它们也许就是一天或几天 的事。如南京冠生圆自己辛苦创建的品牌就是这样辉煌不再,成了历 维持人类文化秩序的支柱的话,美学功能则起着动摇、变革的作用,它 与生成新事物的创造性活动有着深刻的关系。如汽水本身一般是没 有什么年轻、活力之类的功能,然而通过商标符号的暗示和不断的广 告宣传、使用某种商标的汽水逐渐地会有一种年轻活力的体验。 注释: 刘春田商标与商标权知识产权() 黄著商标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21、北京:法律出版社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陈宗明黄华新符号学导论郑洲:河南人民出版社 张守文周庆山信息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 王太平狭义信息论与商标保护理论电子知识产权 史名词。商标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扮演者信息(符号)的作用,通过 万方数据 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作者: 作者单位: 刊名: 英文刊名: 年,卷(期): 被引用次数: 雷杰峰 广州市番禹公证处 法制与社会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8,(17) 0次 参考文献(6条) 1.林秀雄 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 2001 2.蒋月 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2001 3.张素军.宋大远 夫妻
22、共同财产的外延 2002 4.付子堂 法律功能论 1999 5.曹诗权 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宏观定位 1999(04) 6.苏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1996 相似文献(10条) 1.期刊论文 苗一舟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浅析 -现代科技(现代物业下旬刊)2009,8(4)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和处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是法定财产制与约 定财产制两者有机结合的制度.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家庭法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以2001年修改的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基础,对我国夫妻财 产制度进行探讨. 2.学位论文 龙梅 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制
23、度的探讨 2007 夫妻债务制度是一项交织于财产法与身份法之间的特殊债务制度。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夫妻债务制度最为重要的一部分,问题的处理不仅关系到婚姻 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而且涉及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伴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人们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的巨大变化,夫妻财产关系必然要 迎纳新的因素、新的内容,由此也必须对我国现行的夫妻债务的规定作必要的修改与协调。我国婚姻法经过2001年修正及其司法解释的先后出台 ,对夫妻债务问题的处理逐步认识和重视,司法实践和社会工作总结了不少有效的经验,司法机关作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审判工作意见、决定,但迄 今尚未设立一套具体的较为系统全面的夫妻债务制度。法
24、出多门,难免产生纵向矛盾和横向冲突。为此,需要国家立法机关按严格的立法程序予以总结 、确认、提升,统一理顺、消弥冲突,增补、充实到婚姻法典中,建立我国完整统一的夫妻债务法律制度。 立法不仅是要解决昨天、今天发生的问题,而且更要解决明天的问题。基于法的稳定性、导向性价值的必然要求,科学完善的立法必须带有一定的 前瞻性或超前性。婚姻法应该用辩证的、发展的观点来对待现实情况,既面对当前的客观情况和问题,也考虑过去和未来的客观实际,把社会现象 看成是运动发展的河流,尤其要预测和把握普遍性、必然性的发展趋势。唯有如此,在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设计上才能真正展示法的生命力和稳定 性。夫妻债务制度在夫妻利益与
25、社会交易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其说是立法现实性的反映,不如说是立法前瞻性的要求,而实质则是现实性与前瞻性的同 步构建。 本文结合我国法律适用中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规范的制度进行反思,在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的 基础上,围绕着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理性思考,着重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在保护夫妻财产利益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发展方面的理论进行分析论 证,提出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相关建议。论文由前言及随后的四个部分构成。 论文第一部分是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现状进行述评。从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内容入手,对现行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范围、清偿责任和审判实践进 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和
26、反思。结合婚姻法规定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内容,对我国现行夫妻债务制度进行内容梳理,结合相关法理对夫妻债 务的范围进行区分和界定,并对夫妻债务清偿责任予以分析。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所存在的许多弊端,分析了现实生活中损害夫妻 一方利益和损害交易第三人利益的一些情形。 从理论、现状和审判实践三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反思。在理论方面,主要反思了将夫妻债务问题主要规定于离婚制度中的不合理之 处。从夫妻债务与夫妻财产制彼此的关系入手,对二者规范的内容进行分析,论证夫妻财产是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的共同体,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夫妻 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结合国外相关立法,论证了
27、夫妻债务制度的内容受制于夫妻财产制类型。还提出了现行夫妻债务制度中存在知情权与隐私权 的冲突。在对现状进行反思中,主要从范围、清偿责任以及个人债务清偿责任的现状进行了反思,分析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和婚姻法第41条“离婚 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规 定的不妥之处: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规定仍过于宽泛,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和单一,既不利于在实践中准确
28、地把握和适用,也使 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审判实践方面从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疏漏,“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对债务的认定 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缺乏债务有效处分应满足的有效条件进行了探讨。 论文第二部分是对各主要国家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德国、瑞士和法国是夫妻财产法律制度规范最完善、最发达的三个国家。以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为例,对于立法应明确夫妻共同债务 清偿应由夫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综观各国立法明确规定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关于对夫妻的债权人给予保护的具体规定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这对我国今后的立法完善,都很有借鉴意义。论文第三部分对完善夫妻共
29、同债务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探讨。 首先,从分析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价值取向入手,对夫妻利益与交易安全进行价值比较。从夫妻利益与第三人利益的立法价值衡量入手,对夫妻正 义与第三人交易安全的价值评价和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价值选择进行分析,论证在夫妻债务制度立法时,应当以维护第三人交易安全为主,并兼顾夫 妻利益正义。夫妻债务制度涉及保障夫妻财产利益与维护社会交易利益,婚姻立法对这两种利益的确认和维护应当是协调统一的。其次,提出了完善我 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基本原则。 具体包括:1、夫妻共同债务优于个人债务清偿原则。2、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优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再次,从法经济学的效益分析入手 ,分析
30、夫妻从事经济活动要涉及夫妻财产利益,所负债务为何种性质、由何方财产偿还、婚姻解体时如何处理等关系到第三人交易利益能否实现的问题 。 论文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建议。从立法层面和制度运行层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具体建议,是本文的核心部分 。 由于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制度存在的缺陷,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债务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无法得到有效制止 ,并直接导致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加剧。要克服这些弊端,就必须对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制度作必要的修改与协调。 第1节提出了实体处理对策。具体包括:1、采取夫妻约定财产公示制度。2、明确夫妻订立、变更、废止夫
31、妻财产契约的对外效力。3、完善夫妻日 常家事代理权以保护交易安全的建议。为了更好地确立家事代理权制度,切实在审判实践中区分夫或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权代理处分的范围,保障 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交易发展,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婚姻家庭法应明确规定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仅限于日常事务。第二,分配日常 家事代理权的举证责任。第三,对夫妻一方单独巨额负债的行为进行严格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制度的探讨限制。4、完善夫妻债务制度以保护交易 安全的建议。5、建立财产补偿制度。6、建立分居债务制度。第2节提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程序处理对策。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清偿及分担直接关系到 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
32、重视从司法程序上依法操作。目前在实践中采取的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的做法。鉴于在离婚诉讼中一并 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存在前述诸多弊端,因此提出单独审理的观点。 总而言之,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在设计上,应当坚持个人与社会、权利与义务的协调统一:坚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统一。既充分肯定婚姻家 庭的微观性、私益性,贯彻婚姻自由和家庭成员平等、民主、和睦的“家庭自治”,确认和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利益,又强调婚姻家庭的社 会性、公益性,奉行“齐家治国安天下”的古训,维护婚姻家庭所负载的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将夫妻共同债务从夫妻债务制度中单列出来进行专门研究,对夫妻
33、共同债务范围和清偿责任进行重点分析,从理论基础、实体 处理对策和程序处理对策三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制度作必要的修改与协调,从立法层面和制度运行层面提出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 具体建议。在谈到实体处理对策时,建议我国婚姻法十分有必要将解释一中有关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上升至法律层面并予以完善,包括权利的范 围、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产生债务责任的承担、权利行使的限制、对夫妻及第三人的效力等内容,以便切实在审判实践中区分夫或妻一方对夫妻共同 财产有权代理处分的范围,保障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交易发展。 3.期刊论文 周安平 关于夫妻财产制度修改的再讨论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
34、社会科学版)2002(4) 修正后的婚姻法关于法定财产制的规定总体上体现了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重视,适应了市场经济的现实,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也增加了一定的可操作 性.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劳动所得体现还不够充分,个人财产的范围有遗漏,也有不当扩张,致使夫妻之间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所失衡;约定财 产的时间、约定的内容等未有任何相应限制,诸如此类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制约了约定财产制度功能的发挥. 4.学位论文 王倩 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 2005 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否平等是衡量夫妻地位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夫妻约定财产制遵循平等、自愿的契约自 由原则,体现了男女在家庭中的
35、地位平等,因此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夫妻约定财产制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古罗马时代就已出现雏形,但现代意义 上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在近代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就允许夫妻财产约定,但将其体系化的规定在法律中并赋 予其优先适用的效力却是2001年婚姻法。在本文中,笔者通过介绍国外具有代表性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相关情况,并与我国相比较,指出了我国约定 财产制的不足及完善意见。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综述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笔者介绍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指出了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别体主义的产物,同时介绍了国外以及我国夫 妻约定财产制的发展状况。夫妻财产关系体现了夫妻双方在家庭
36、中的地位,其发展经历了夫妻一体主义和夫妻别体主义两个阶段,相应的夫妻财产制也 随之出现。与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确立较晚,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只有允许设立的精神,并未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现行婚姻法才将其具体化并赋予其优先适用的效力。 第二部分介绍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笔者阐述了目前世界上使用较多的几种夫妻约定财产制种类: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共 同财产制和限定共同财产制;介绍了各种财产制的构成、效力及其优缺点,其中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形式。 第三部分阐述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内容。主要介绍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一般问题和具体内容
37、。在一般问题中笔者谈到了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 ;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遵循的原则;对财产约定自由的限制;夫妻财产约定的有效要件以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在财产约定的具体内容中,笔者谈到财 产约定的主体;财产约定的范围;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财产约定之后的变更和撤销;约定财产制的终止以及对约定内容的解释。 第四部分笔者对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作了介绍并指出了其中的不足之处:未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未对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特有财产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权、共同债务的范围未作规定;分别财产制中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个人财产 处分权的限制、个人债务的范围等也未作规定。 第
38、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建议。首先谈到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其次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立法建议 。完善的建议包括:提高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增补可供选择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明确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明确 规定约定财产制的变更和撤销;明确夫妻财产约定可附条件或期限;一般共同财产制中应明确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共同债务的范围;在限定共同财产制中 应设立约定不明时的共同财产推定制度;应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权做出更详细的规定;在分别财产制中应明确夫妻一方所应承担的家庭生活费用的最低数 额和承担方式并对个人财产处分权有所限制。 5.期刊论文 朱启莉.刘仁琦
39、.Zhu Qi-li.Liu Ren-Qi 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行政与法2006(2) 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和每一个人.在经过激烈的争论和探讨后,我国新终于尘埃落定,并相继出台了两个 司法解释,但理论研究和学术讨论并未因此而结束.本文通过对作为婚姻法重要内容的财产关系的若干问题的论述,指出了某些尚值得商榷的地方,并对此 提出了一点建议. 6.学位论文 耿艳文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2005 夫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 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
40、适用对象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最早的一部法律就是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在五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总体看来,我国婚姻法的改动幅度是较小的,即便是 有所该动,也大多针对财产制度的改动,夫妻财产制度的变化集中体现了这一点。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了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方面增加了新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个部分 :即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各法学院校、学者集中针对修改后的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研讨 ,引起新一轮研究婚姻法的热潮。本
41、文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角度,通过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系统阐述,提出关于适用该项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 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方案。 本文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为后面的研究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详细地论述了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第 三部分详细论述了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内容;最后部分提出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当中以及司法审判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给予了 解决方案,即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几点立法建议。 7.期刊论文 廖建胜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看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完善 -法制与社会2010(6)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4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具有四 个特点.我国现行共同债务制度具有立法缺陷:法律体系不统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及除外情形规定不合理.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措施主要有 :科学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范围,设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清理法律规范,重构夫妻共同财产除外推定规则;构建夫妻约定财产公示制度;强化 债的相对性,构建大额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制度. 8.期刊论文 李洪帅.李玉潮 老年人再婚障碍的法理学分析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6) 既不是财产方面的忧虑,也不是来自子女方面的压力,而是老年人及其子女对法
43、律的误读.老年人担心再婚后离婚会丧失财产,这是对夫妻财产制的误 读.老年人只要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同时办理夫妻财产契约和婚前个人财产的公证,就可以消除担心.子女担心父母再婚会损害自身的继承权益,这是对继 承制度的误读.老年人仅需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础上,订立遗嘱即可消除子女的担心.本文通过对老年人再婚障碍的法理学分析,认为对法律的误读,是造 成老年人同居现象的主要原因.并就此问题的解决之道进行了阐述. 9.学位论文 董永强 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研究 2005 夫妻,乃人身与财产的综合,财产关系依附于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从夫妻一体主义到夫妻别体主义,夫妻财产制亦走过了相应的历程,从婚后 妻的财产悉
44、归夫所有的吸收财产制,到妻的财产归并夫、而仅保留返还请求权的统一财产制,再到夫和妻婚后均保有各自财产权、而将管理权交与夫的 统一财产制,直到体现夫妻平等的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夫妻财产制的演变实际上是妇女地位不断提高,男女不断实现平等的过程。当今各主要发 达国家对夫妻财产制均有详尽的规定,其基本特点已体现为在内容上基本以分别财产制或共同财产制或是二者相折衷,在形式上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 财产制相结合。 夫妻财产法律制度作为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直备受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重视。我国2001年的婚姻 法修改只是部分完善了夫妻财产制,与发达国家的夫妻财产制规定相
45、比,其规定仍显过于原则、过于简单,在许多方面,甚至为空白。如当夫妻间一 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清偿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或者以共同财产清偿另一方的个人债务时,夫妻财产间应当存在补偿请求权,然而 这一项补偿请求权制度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上尚未确立;约定财产制的效力尽管在新婚姻法上得以承认,然而财产约定的操作程序,约定的对外公示性尚 未在婚姻家庭法上明确;司法实践中事实分居大量存在,而婚姻法尚未规定夫妻分居财产制度,立法显然已明显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笔者认 为,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尚需作进一步的完善,尤其是在上述三个问题上,需要作相应的理论探讨,而在相关的理论研究中,对上
46、述问题 的研究尚显不够。 因此,本文通过对夫妻财产制的演变过程的审察,结合其他国家的夫妻财产制规定,分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规定的缺失,重点阐述了我国夫妻财产 制应当在夫妻财产补偿请求权制度、夫妻约定财产登记制度、夫妻法律分居财产制度等几项具体制度性的完善措施,并进一步对现行司法实践中具体的 夫妻财产形式进行个别研究,旨在通过制度层面的研究和具体财产形态的研究包括确立相应的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区 分规则,从而来构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整体系。 10.期刊论文 丁淑君 浅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缺陷及立法建议 -学术交流2008(5) 夫妻财产制是我国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维护个人财产权益起着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因夫妻财产问题产生的纠 纷较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规定不明晰,至今仍存在许多缺陷,如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得不周延,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尚缺少应有的具 体法律保障等.因此,在立法方面,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设共同财产的管理制度,增加分别财产制度 ,增补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建立约定财产登记制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