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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税发2004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 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健全纳税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建立统一的应税凭证登记簿(见附件一),并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应税凭证进行汇总,并逐笔登记在应税凭证登记簿上,以备查验。同时,为便于核对,纳税人应按季或半年向地税
2、机关填报(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二)。二、 完善印花税汇总缴纳办法。凡纳税人要求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先书面报请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并由主管地税机关向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汇总缴纳许可证(见附件三)后,方可实行汇总缴纳。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于次月10日前到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没有应税凭证的也应进行零申报。三、 加强核定征收印花税管理。(一)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的确定。纳税人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核定征收的有关情形或者违反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并向纳税人发放核定
3、征收印花税通知书(见附件四);纳税人也可申请核定征收印花税,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核定征收印花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五),经审核批准后即可实行。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纳税的纳税人,可暂不执行本通知第一、二项的规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未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变更。(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的确定。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具体如下表: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表 应税凭证类型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税 率 适用对象 购销合同 产品销售收入 80 -130 3 o 工业 购销合同 商品销售收入 40 -70 3 o 商业 购销合同 房地产经营收入 100 -120% 3
4、 o 房地产开发业 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结算收入 100% 3 o 建筑安装业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收入 100% 5 o 运输业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 100% 1 保险业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100% 0.5 o 金融业 注: 1 、当期应交印花税 = 。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核定比例,也可在上表范围内自行确定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类型。如有必要,可以核定征收上表列举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的印花税。各地须将确定的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类型和核定比例报省局备案。对仍未列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的应税凭证,其印花税的征收,各地仍按原规定执行。核定征收
5、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保持相对稳定,省局将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三)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及其他事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按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有关规定执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如其纳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的部分应税凭证已完税的,已缴税款应在核定征收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隐瞒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各级地税机关应依托“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积累数据,以促进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管理工作更科学合理。附件: 1、应税凭证登记簿2、(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3、印花税汇
6、总缴纳许可证4、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5、核定征收印花税申请审批表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1: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单位名称: 应税凭证 类 别 登记 日期 序 号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合同 编号 供(购)货单位 品 名 订货 数量 单 价 (元) 合 同 总金额 ( 元 ) 应贴印花 (元) 实贴印花 (元) 财务负责人: 填报人:附件2:(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项目 类别本期发生数 购、用印花税票情况 凭证名称凭证记载金额税率应贴印花
7、已贴印花本期补贴印花开具缴款书完税证税额购买印花税票已贴用印花税票节余印花税票 总计 财务负责人签章: 填报人签章: 附件 3 : 印花税汇总缴纳许可证 ( )地税印汇第 号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所属年度 行业纳税人地址 联系电话纳税人申请汇总缴纳理由 汇总缴纳期限 次月 10 日前 根据你单位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单位实施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征收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经办人: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说明 1 、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纳税人一份。2 、
8、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缴纳期限到所在地征收机关缴纳印花税,没有应税凭证的也应进行零申报,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按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逾期缴纳的除责成其补税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附件 4 : 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 )地税印核字第 号 _: 根据印花税管理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部分应税凭证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类型、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等如下表:应税凭证类型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核定缴纳期限 特此通知 主管地税机关(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存档。 附件 5 : 核定征收印花税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签
9、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名称 主营业务税务登记证号码申请人微机代码 申 请 人 申 请 内 容 地 税 机 关 审 核 备 注核 定 征 收 应 税凭 证 类 型 计 税 依 据 核 定 征 收 的计 税 依 据 核定比例合计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章: 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意见: 审批人签章: 填表说明: 1. “计税依据”填写计税依据的名称; 2. “核定比例”指签订应税凭证的金额占核定征收计税依据金额的比例; 3.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主管地税机关留存备查。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 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
10、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颁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依法处理印花税有关违章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印花税的违章处罚适用条款明确如下: 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
11、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 (一)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
12、销,保存备查”; (二)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自1988年实施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断强化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有效的征管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及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与税收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
13、也日益突出。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障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就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的纳税管理,对核准实行
14、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的限期;同时应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并定期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管理,根据本地代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代售人违反代售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取消代售资格,发现代售人各种影响印花税票销售的行为要及时纠正。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可靠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并应对代售人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四、核定征收印花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
15、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二四年一月三十日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07: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