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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税收管理Tel:027-87493805E-mail:H11/9/20221教学要求 重点掌握 1.现行税收征管体制下税收征管权限的划分 2.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 3.账簿、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4.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妨害税款征收的法律责任 5.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操作程序 6.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及与行政复议的衔接和操作 一般掌握 1.税收管理体制建立的原则 2.税务检查的主要内容及相对人在检查中的权利和义务 3.税务代理的范围和形式 4.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终止及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5.税务行政处罚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6.税务行政赔偿的
2、范围、程序及方式11/9/20222教学内容 一、税收管理体制 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三、税务行政司法制度 11/9/20223一、税收管理体制 1、概念 2、确立原则 3、分税制 4、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11/9/202241、概念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它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税收管理权限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类,具体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的区别。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指
3、税权在同级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的划分。11/9/202252、确立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2)权责统一的原则 (3)有利于平衡财政收支的原则 11/9/202263、分税制分税制是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它是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的一种形式。我国目前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三大类。其中,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收管理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11/9/202
4、27(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和增值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11/9/20228(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含牧业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部分)、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11/9/20229(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增值税(不含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部分
5、),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分享比例是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从2003年起,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归中央政府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
6、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11/9/2022104、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1)税收立法权的划分(2)税收执法权的划分(3)税收管理机构的设置(4)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11/9/202211(1)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中央权限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颁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全国性税种税法的制定权,并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行;有制定税法实施条例或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
7、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地方权限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不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不妨碍我国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税法的公布,税种的开征、停征,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规定,所立税法在公布实施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经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和税率的权力,也可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还可以在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上述权力
8、除税法解释权外,在行使后和发布实施前须报国务院备案。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所立税法可在全省(区、市)范围内执行,也可只在部分地区执行。11/9/202212(2)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按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中央税的税收管理权由国务院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地方税的管理权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管理权限按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的收入归属划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
9、税以及涉外税收必须执行国家的统一税法。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屠宰税和筵席税。继续征收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和筵席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地方自行立法的地区性税种,其管理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属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在省级及其以下的地区如何划分,由省级人大或省级人民政府决定。除少数民族自治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区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如全国性地方税种某些税目税率的调整权以及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以外的其他
10、一些管理权等等。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经济特区也可以在享有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之外,拥有一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在税法规定之外,各地一律不得减税免税,也不得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变相减免税。11/9/202213(3)税收管理机构的设置 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内部设置一定的职能司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并设置一定的处、室。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国
11、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征收分局、税务所是县级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前者一般按照行政区划、经济区划或者行业设置,后者一般按照经济区划或行政区划设置。地方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区(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均由所在省级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省级地方税务局是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主管本地区地方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实行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
12、主的管理体制。11/9/202214(4)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税务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财政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海关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11/9/202215税务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征收和管理,具体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
13、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地方税的征收和管理,具体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11/9/202216财政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在大部分地区,农业税、牧业税、契税、耕地占用
14、税,仍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但将来要逐步改为由地方税务局管理。11/9/202217海关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关税、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11/9/202218二、征收管理制度(一)税务管理(二)税款征收(三)税务检查(四)法律责任 11/9/202219(一)税务管理1、税务登记2、账簿和凭证管理3、纳税申报 11/9/2022201、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应税行为实行依法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它是整个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我国税务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开业税务登记(2)
15、变更税务登记(3)注销税务登记(4)停业、复业登记11/9/202221(1)开业税务登记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 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11/9/202222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其他纳税人,即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以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11/9/202223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
16、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11/9/202224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住所、经营地点。登记注册类型及所属主管单位。核算方式。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其他有关事项。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
17、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11/9/202225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对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与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对其中符合规定的
18、,给予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但应予以答复。手续办完后,税务机关应将有关证件、资料退还给税务登记申请人。11/9/202226(2)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 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间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11/9/202227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果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因为这些变化可能会引起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纳税手续、税务会计处理等方面的变化,从而会影响到纳税人的税负,通过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作出相应的调整,对于保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都是非常必要的。11/9/202228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间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
19、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1/9/202229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如实填写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前后的具体内容,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对需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11/9/202230(3)
20、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范围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11/9/202231注销税务登记的范围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因资不抵债而破产。因住所、经营地点迁移而改变原主管税务登记机关。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11/9/20223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
21、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11/9/202233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注销登记事项内容及原因,
22、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11/9/202234(4)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
23、入正常管理。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11/9/2022352、账簿、凭证管理(1)账簿、凭证管理(2)发票管理 11/9/202236(1)账簿、凭证管理设置账簿的管理 账簿、凭证的使用和保管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11/9/202237设置账簿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进行核算。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
24、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不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法律、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与此同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25、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否则,应当建立总账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11/9/202238账簿、凭证的使用和保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通常为10年)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私营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的保存期为15年。上述需保管的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11/9/202239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26、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上述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与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后者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11/9/202240(2)发票管理发票的印制与领购 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管理 发票的保管和缴销管理 11/9/202241发票的印制与领购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在提出购票申请时,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
27、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合格后,向购票申请人发放发票领购簿,购票人可凭该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领购发票。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0 000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对发票保证金应专户存储,不得挪作它用。11/9/202242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管理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
28、、使用、取得发票。在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例如,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款项时开具的发票即属此种情况。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此外,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
29、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11/9/202243发票的保管和缴销管理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
30、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如果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11/9/2022443、纳税申报(1)纳税申报的主体(2)纳税申报的主要内容(3)纳税申报的要求(4)纳税申报的方式(5)纳税申报的期限 11/9/202245(1)纳税申报的主体 纳税申报的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31、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即使是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也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11/9/202246(2)纳税申报的主要内容 纳税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
32、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11/9/202247(3)纳税申报的要求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不仅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而且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报送相应的有关证件、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11/9/202248(4)纳税申报的方式 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是一种传统的申报方式。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
33、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电子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11/9/202249(5)纳税申报的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定的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34、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无需事先申请。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11/9/202250(二)税款征收 1、税款征收方式 2、税款征收制度11/9/2022511、税款征收方式(1)查账征收(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5)代扣代缴、
35、代收代缴(6)委托代征(7)自核自缴 无论采取何种征收方式,在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包括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11/9/2022522、税款征收制度(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2)延期缴纳税款制度(3)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4)税收减免制度(5)税额核定制度(6)税收调整制度(7)税收保全制度(8)税收强制执行制度(9)欠税清缴制度(10)税款退还制度(11)税款追征制度(12)税款入库制度11/9/202253(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只限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并依照法律、法
36、规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如果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不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责任。税务机关应按税法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11/9/202254(2)延期缴纳税款制度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
37、款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这里所称的特殊困难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11/9/202255(3
38、)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1/9/202256(4)税收减免制度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
39、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11/9/202257(5)税额核定制度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
40、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以上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11/9/202258(6)税收调整制度税收调整制度主要是针对关联企业而言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
41、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按一定的顺序和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所得额。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予以调整。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42、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予以调整。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11/9/202259(7)税收保全制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的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在上述限期缴纳的期间内,若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税
43、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通知停付等税存款-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则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要求其暂停支付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扣押查封等税财产-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则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11/9/202260(7)税收保全制度(续)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
44、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纳税人在限期内仍未缴纳税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因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45、。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11/9/202261(8)税收强制执行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但逾期仍未缴纳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在采取强制执
46、行措施时,税务机关对被执行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11/9/202262(8)税收强制执行制度(续)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相一致,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或者交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
47、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11/9/202263(9)欠税清缴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
48、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11/9/202264(9)欠税清缴制度(续)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
49、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向第三者追索以抵缴税款。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11/9/202265(10)税款退还制度 纳税
50、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11/9/202266(11)税款追征制度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