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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3 , . s, , , 编号: 资金账户号: (客户留存)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自然人)风险揭示书风险提示函尊敬的证券投资者:当您投资证券市场的时候,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一、选择有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当您进行证券投资时,请与已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合法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有关合法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可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二、选择投资
2、品种与委托交易方式证券市场提供了多种投资交易品种,并且其投资特点和交易规则也有很大不同,我们建议您选择证券市场中自己相对熟悉的证券交易品种进行投资。在投资新品种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证券品种的特点和交易规则,由于您投资决策失误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本公司目前提供的委托交易方式包括:1.电话委托:使用电话按照语音提示进行委托交易;2.网上委托:使用电脑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委托交易;3.手机委托:使用手机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委托交易;4.自助委托:在营业部大厅自助终端划资金账户卡或键入资金账户号进行委托交易;5.驻留委托:在营业部特定区域通过专用电脑进行网上委托交易;6.柜台委托:
3、在营业部柜台填写委托单交工作人员进行委托交易,一般用于应急。本公司为您默认开通电话委托、柜台委托(应急用)交易方式,您还可以自主选择网上委托、手机委托、自助委托、驻留委托的交易方式。我们建议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进行交易,请您详细了解各委托交易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并特别注意保管好您的账号和密码,由于您操作不当或泄密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本公司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及营业条件可能发生变化而无法保证提供自助委托、驻留委托服务,如您已经营业部批准开通了自助委托或驻留委托交易方式,则您可以选择其他交易方式,也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法律责任。三、了解您与代理人的关系您本人必须对您授权代理
4、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本人的行为,代理人向您负责,而您将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四、了解您与证券经纪人的关系您选择的证券经纪人必须拥有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颁发的“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您必须详细了解经纪人的服务权限,您还必须知晓为您服务的经纪人并非本公司员工,经纪人仅能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为您提供服务。您接受经纪人超越权限的服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授予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为:发展证券投资客户;向证券投资客户提供相关的证券投资交易服务,包括: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
5、务流程;交易操作演示、交易软件安装、维护;传递由本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证券投资有关信息。本公司禁止证券经纪人从事的行为:代理客户办理账户开立、账户注销、修改客户资料、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转托管、资金存取等,或者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向客户提供本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证券投资有关信息以外的研究报告、股评等;欺诈客户,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接受客户的证券投资资金,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的证券投资收益或赔偿其投资损失作出承诺;对外泄露客户资料和业务资料等;已与本公司签订委托
6、合同的证券经纪人同时接受其他证券公司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以营业部或公司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协议;以营业部或公司名义对外从事非法集资、融资担保、投资等活动;损害客户、证券公司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五、了解证券市场的风险市场行情不可能只涨不跌,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必然伴随着高投资风险,您应当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对于自己投资证券市场的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做出谨慎决定,我们倡导闲钱投资,当您准备用自己的养老钱、看病钱、子女教育资金甚至是自住
7、房屋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投资股市之前一定要知道“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投资股市,买者自负”。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1、宏观经济风险: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和其他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国内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有亏损的可能,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和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的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
8、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会导致该公司证券中止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4、技术风险:因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存在有缺陷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您带来损失。 5、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或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正常
9、进行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6、特殊证券品种的风险: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策略,当您有意投资ST、*ST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权证等衍生品)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风险。您在选择投资创新类金融产品前,务必了解相应的业务规则。7、其他风险:由于您的密码失密、或您的身份可能被仿冒、操作不当、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导致亏损;网上委托、自助委托、驻留委托等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使他人恶意操作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且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使他人恶意操作而造成损失等,都将由您
10、自行承担。他人给予您的任何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承诺都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发生亏损的可能。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证券交易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并不能完全揭示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所有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参与以上各种证券交易前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您应当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券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并谨慎行事,认真考虑是否进行证券交易,并承担相应风险。买者自负承诺函本证券投资者(下称“本投资者”)郑重承诺如下:1、本投资者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11、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本投资者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2、本投资者承诺自觉遵守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定,以及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并且自觉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所在证券公司的规范证券市场行为。3、本投资者承诺在进行证券投资之前已经对证券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惯例、证券交易知识、所投资的证券产品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完全知悉证
12、券投资过程中可能蕴含的亏损风险与盈利机会。4、本投资者承诺已充分理解证券市场“买者自负”的含义,愿意遵守“买者自负”原则。本投资者确认:本投资者进行的所有证券投资既存在盈利的可能,同时也存在亏损的可能,无论证券投资的结果是盈利或亏损均由本投资者自行承担。权证风险揭示书权证与股票不同,权证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以有限的成本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全额或巨额的损失。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在首次参与权证交易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一、权证具有证券类产品交易所具备的各种风险。二、权证上市前,由
13、发行人确定其行权价格、行权比例、行权日期等要素(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将随着标的证券除权除息而调整)。权证上市交易后,权证价格将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等多种市场因素的影响。三、权证实行T+0交易。四、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充分了解权证发行人的履约能力,如果发行人发生财务风险,投资者有可能面临发行人不能履约的风险。投资者应仔细阅读发行公告书刊载的履约条款的约定,研究权证发行的条件及各项约定。五、权证是一种高杠杆投资工具,在存续期间均会与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发生互动关系,标的证券市价的微小变化可能会引起权证价格的剧烈波动。投资者应特别关注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对权证价格的影响。六、权证与绝大多数标的证券不
14、同,有一定的存续期间,且时间价值会随着到期日的临近而递减。即使标的证券市场价格维持不变,权证价格仍有可能随时间变化而下跌甚至会变得毫无价值。权证期满且无其它履约价值时,权证即无任何价值。投资者还应关注该权证约定条款是否包含有自动行权机制,如无自动行权机制,投资者应注意及时行权,避免投资损失。七、有部分证券公司未取得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授予的权证交易和结算业务资格,不可代理投资者买入权证。投资者在进行权证交易时,必须了解其开户证券公司是否有资格从事权证交易经纪服务,或其交易资格可能受到部分或全部限制,并作相应安排。八、证券公司在办理权证结算交收时如未能缴付足额资金履行结算交收职责,结算公司和交易所可
15、能对其权证买入进行限制处理。投资者应注意由此可能对实现投资决定所产生的影响。九、当权证交易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或涉嫌违规行为时,交易所可能采取包括临时停牌、公布相关账户交易信息、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投资者也应注意由此可能对投资决定产生的影响。 本风险揭示书的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权证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权证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认真阅读权证发行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对其它可能影响权证或权证价格的因素也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权证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本权证风险揭示书的签署以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约定为准,即
16、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上选择签署了本协议,则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风险揭示书所揭示的投资权证的风险,并视同投资者同意签署。甲方愿意承担权证的投资风险。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1、投资者应当不断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提高对证券投资风险的防范控制能力,合法参与证券交易,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2、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守证券市场“买者自负”原则。3、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应当根据相关市场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 4、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掌握证券市场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充分了解证券交易风险,掌握必要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技巧。5、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
17、,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6、投资者与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了解受托证券公司资质情况、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并根据要求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7、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结合自身的家庭情况、收入状况、投资目的及知识结构等因素,合理评估自身的产品认知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理性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投资品种、投资时机。8、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受托证券公司提供有关其知识结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等方面的个人信息,配合受托证券公司对其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客观评估,以便受托证券公司对其进行分类管理。9、投资者应当积极参加证券交易所或受托证券公司组织的投
18、资者培训,详细了解并掌握有关证券产品的特点、风险、交易规则等信息。10、投资者参与高风险证券产品交易或业务前,应当充分认识其特殊风险和交易规则,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11、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所设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产品或业务前,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要求,通过相关测试或认证,取得相应的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12、投资者参与特定证券产品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其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等公开资料,全面了解该证券产品相关信息。13、投资者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其他相关权威媒体,获取证券市场相关信息。14、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网站或公众咨询服务热线,获取其提供的证券交易知
19、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15、投资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信息欺诈,不偏信盲从通过非正常渠道传播的各类传闻。16、投资者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17、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或列为监管关注账户的,证券交易所将要求其受托证券公司予以重点监控。18、投资者应当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监管工作,接受交易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的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19、投资者遇有其他市场参与人在证券交易中实施不当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寻求法律救济。20、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
20、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本所等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21、投资者实施不正当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有关单位工作秩序的,证券交易所可通报其受托证券公司对其证券交易账户予以特别关注,并可依据相关规则,采取取消其特定证券产品或业务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等处理措施。22、投资者证券交易及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的,证券交易所可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特别提示1、本公司营业部经营范围:证券代理买卖;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之外的其他行为,如:为他人融资提供
21、担保或反担保、资产管理业务、资金拆借等,营业部无权开展,也无权对外签署合同,投资者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2、本公司营业部及员工不得私下接受或全权代理投资者办理开户、银证转账申请、客户资料修改、资金存取和划转、交易委托、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交割、办理三方存管等一切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业务;不得向客户承诺证券投资收益、保底收益及分担损失;不得私下吸收存款、支付高息。如投资者接受了上述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须自行承担。3、本公司营业部现场资讯、网络资讯、短信资讯等资讯服务均为增值服务,力求客观公证,但不担保这些资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送达性,内容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
22、与营业部无关。4、投资者开户时须自行设置资金密码、交易密码和通讯密码(统称“密码”),并及时更换密码并高度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其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投资者本人行为,投资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同时,投资者应特别关注本人账户内的资产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查询,否则须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资金账户号: 【甲方】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国籍或地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别 号码有效期限地址 签发机关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职 业学位/学历电子邮件地址证券账户上海A股 深圳A股上海B股深圳B股开放式基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其 他转账银行名称人 民 币 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 美 元港 币(括
23、号内填“是”或“否”)委托方式( )电话委托 ( )柜台委托 ( )网上委托 ( )手机委托 ( )自助委托 ( )驻留委托 开通服务( )手机短信服务 ( )邮寄对账单(通讯地址) ( )通买通卖( )本人已详细阅读权证风险揭示书并知悉权证的风险及其交易规则,自愿申请开通权证交易。证券经纪人:姓 名证件号码移动电话经纪人证书号甲方(签名): 【乙方】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营业部地址 邮政编码咨询/投诉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电话:经办(签章) 工号日期复核(签章) 工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
24、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交易、结算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章 双方声明及承诺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甲方已接受营业部工作人员对证券交易相关业务规则、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全部内容的讲解,甲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风险揭示书中风险提示函、买者自负承诺函、权证风险揭示书、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以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所有条款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
25、责条款,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清楚知晓乙方对营业部及员工的下述规定:(1)不得超越经营范围开展其他经营活动;(2)不得私下接受或全权代理甲方办理开户、银证转账申请、客户资料修改、资金存取、资金划转、委托买卖、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交割、办理三方存管等一切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业务;(3)不得向甲方承诺证券投资收益、保底收益及分担损失;(4)不得为甲方从事任何意义上资产管理(代客理财)业务;(5)不得向甲方或第三人私下吸收存款、支付高息;(6)不得向甲方或第三人提供担保。如甲方接受了上述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均自行承担。甲方选择并确认证券经纪人时,已清楚知晓乙方授予证券经纪人的
26、服务权限和禁止经纪人从事的行为,并清楚知晓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经纪人非乙方公司员工,证券经纪人仅能在法律法规规定及乙方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为甲方提供服务,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选择证券经纪人时,确认其已向甲方出示了“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甲方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合法、完整,并对其承担责任。甲方账户不存在其他实际控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如有则另行说明)。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变更,甲方承诺及时向乙方办理有关资料更改手续,如因不及时变更所导致的账户无法正常使用等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7、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且已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乙方具备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乙方承诺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乙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不接受客户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
28、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第三条 本协议所称的资金账户是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以下简称“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资金台账,该账户由甲方在乙方开立并专门用于甲方的证券交易,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四条 甲方开立资金账户须由本人到乙方柜台办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请。甲方开立资金账户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同名证券账户卡(如有)及复印件、第三方存管协议,并按乙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资料。由甲方提供的前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第五条 甲方开立资金账户后,须在资金账户存
29、入足够资金作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资金存入方式应当按照第三方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第六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账户,只能通过其银行结算账户以银证转账方式存入,且该资金只能以银证转账方式自其资金账户回到其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具体事宜按照第三方存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第七条 甲方开立资金账户时应自行设置密码,甲方在乙方提供服务的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甲方必须牢记该密码,并对密码负有保密责任。第三章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第八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接受并执行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代理甲方
30、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要求提供相关清单;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第九条 甲方签署本协议并在乙方处开立了资金账户后,便与乙方建立了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向乙方发出证券交易指令的行为称为交易委托,简称“委托”。甲方的交易委托方式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为准。除乙方为甲方默认开通的电话委托、柜台委托(应急用)交易方式外,甲方还可向乙方申请开通网上委托、手机委托(统称“网上交易”)、自助委托、驻留委托的交易方式。甲方应熟悉各种委托方式的操作方法,乙方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甲方在使用
31、约定开通的委托方式的同时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 如甲方选择网上交易,应充分认识到网上交易是通过基于互联网的证券交易系统发出委托并获取成交结果的交易方式,其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及手机等设备,因此网上交易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共有的风险外,还存在且不限于以下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特有风险: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甲方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由于互联网存在被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
32、或病毒感染,导致无法发出委托或委托失败;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乙方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可能不兼容,导致无法发出委托或委托失败;甲方如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导致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甲方进行网上交易时,由于网络故障,可能会出现甲方网络终端设备显示其委托已成功,而乙方服务器实际未收到其委托指令,导致甲方未能买入和卖出,或者甲方网络终端设备未显示成功,甲方于是重复发出委托指令,而乙方服务器实际已收到其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导致甲方重复买入和卖出。第十一条 对于本协议第十条所列示的风险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甲方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
33、的或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十三条 甲方申请开通网上交易时,应设定网上交易使用的通讯密码或领取“CA证书”及证书密码(一般以乙方提供的方式为准),凡使用甲方的资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交易密码、通讯密码(证书密码)进行的网上交易均视为甲方自行操作,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甲方申请开通网上交易后,如遇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可采用电话等其他方式发出委托。第十五条 甲方网上交易的单笔委托数量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等限制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交易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
34、,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被冻结后,可向乙方申请解冻或拨打乙方客服热线咨询。第十七条 甲方应单独使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费用。如甲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有权冻结甲方的网上交易功能,并有权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对于本协议签订之后出现的新的证券交易委托方式和证券业务品种,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前提下,乙方可视情况为甲方适时提供网上开通或预约服务。甲方通
35、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开通新的委托方式或证券业务品种时,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流程输入资金账户号(或证券账户号)、交易密码和其他身份校验信息。凡经乙方验证其输入无误的,即视为甲方本人操作办理,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署的申请表单或协议即视为甲方本人签署,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第十九条 甲方通过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发出的委托指令均以乙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甲方进行柜台委托(应急)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甲方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并按乙方要求填写委托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证券交易委托
36、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对乙方电脑系统和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第二十条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二十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买卖证券,可以采取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等方式。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等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其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必须确认其成交。第二十三条 乙方按照国家有关管理机构统一规定范围
37、内的标准或惯例向甲方收取甲方各项交易费用、代征税金,向甲方支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利息,并在甲方资金账户中自动划转。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根据甲方有效委托而完成的代理买卖交易所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第二十五条 甲方委托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与口头答复均仅供参考。由于市场原因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甲方委托的价格被穿越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特别注意市场有关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
38、市等信息,并在配股缴款截止日和红股上市日之前向乙方咨询有关情况。第二十七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以致影响甲方的正常交易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甲方发现资金账户中资金余额有异常;交易所已开市,甲方发现有价证券余额有异常;甲方知道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用户密码、注册口令或个人证书。当上述情况发生后,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第二十八条 甲方将证券托管或转托管在乙方处,应及时向乙方确认证券入账情况。第二十九条 乙方通过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提供给甲方的各种信息、数据仅供甲方参考,甲方对其全部证券交易的查询及资金和证券
39、对账均以乙方盖章的对账单为准。第三十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因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所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第三十一条 甲方应在委托发出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查询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第三十二条 如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指定交易”),则双方还应遵循:甲方选择乙方为指定交易代理商,并以乙方为指定交易点,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通过乙方代理;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以在上海
40、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签订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定交易生效后,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日终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甲方根据需要可向乙方书面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收到书面申请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撤销指令,如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账户状态不正常或存在违约情况,不得办理撤
41、销指定交易,甲方不得通过电话委托或自助委托系统等非书面申请方式自行办理指定交易或撤销指定交易。第三十三条 为保护甲方资产安全,对于超过乙方规定额度的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或取款,甲方须至少提前一天向乙方提出预约申请。第四章 证券交易的清算与交收第三十四条 对于甲方买卖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品种,乙方按照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交收规则完成与甲方的证券清算与交收。第三十五条 对于甲方买卖乙方代销的金融产品,乙方按产品管理人的相关公告进行交收,对于买入产品的交易,乙方在产品管理人确认时扣收甲方资金;对于卖出产品的交易,乙方在收到产品管理人的实际资金后给付甲方资金。由于产品管理人
42、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完成交收的,乙方不承担交收责任,甲方可向产品管理人或其托管人提出交收要求。第五章 甲方资料信息变更、账户限制及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第三十六条 当甲方重要资料信息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前款所述甲方重要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姓名、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证件有效期、证券账户号、代理人信息、存管银行信息、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委托方式等。第三十七条 甲方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及销户手续,须本人到乙方柜台办理,乙方不接受其他方式的申请。甲方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及资金账户卡原件,并按乙方要求填写相
43、关申请表。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八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及违法违规情形,或与乙方签订的各种协议未履行完毕,或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及销户手续,终止与乙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限制甲方的交易委托、资金转账、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及销户等操作,或暂停甲方对其账户的使用,直至撤销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等严重失实,或已过有效期而甲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
44、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乙方发现甲方有被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甲方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乙方已经或可能被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处罚措施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第四十条 乙方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需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一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关系的书面通知后,须本人到乙方柜台办理销户手续。在甲方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除卖出甲方持有证券外的所有委托指令。第六章 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第四十
45、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甲方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买入或卖出成功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或卖空证券的归还责任,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账户资产超过其应得资产时,甲方应及时返还其不当得利,乙方有权按甲方账户实际发生额对相关资产予以扣划调整。第四十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约定向乙方交纳佣金。第四十四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行为;由于密码失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第四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负有保密义务,非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