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学(15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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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绪 言 形成 早期的形式唐朝:将鉴定人“做虚假结论依罪受罚”加以法定化。设立比部,负责对地方官员上计(向上呈报财物收支情况)簿中的数据真实性进行检查、审核,发现弄虚作假、贪污盗窃等事件,就送刑部处理。宋朝:法律规定了鉴定官员的身份、职责和检验内容、检验记录的格式等。1247年宋朝人宋慈的洗冤集录,成为世界上第一部司法鉴定科学著作。19世纪以后,司法鉴定学的分支性学科(笔迹、指纹、刑事照相技术、物证化学、刑事弹道等)的相继涌现,推动了司法鉴定技术的发展。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法国、原苏联等国鉴定学者致力于鉴定理论、鉴定方法和鉴定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建立了统一认定理论、比较检验方法

2、和仪器分析方法等。司法会计鉴定国外:欧美国家司法会计由于法律传统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等,实行职权主义的司法鉴定制度,司法会计鉴定要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人要有专门的资格。在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等,实行当事人主义的司法鉴定制度,只要具备专业知识的会计师,都可以作为专家证人,能够运用专门知识分析判断有关会计争执并向法官或陪审团提供证词,使其迅速作成判断。国内:司法会计理论最早是从苏联引进。20世纪50年代,我国在引进的前苏联法学理论中,有一分支学科称为会计核算与司法会计鉴定原理。第一章 司法会计的概念 第一节 司法会计与法律诉讼一、“司法会计”词义Judicial Acc

3、ounting,大陆法系的法学名词。Forensic Accounting,英美法系的法学名词。法务会计 “司法” 是指诉讼,它界定了司法会计的社会属性。一种法律诉讼活动。使得司法会计与会计、审计中具有近似内容的非诉讼活动区别。“会计”并非指经济管理中的“会计”,而是用来界定司法会计活动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等于“会计”有关联的检查、鉴定活动。使得司法会计与讯问、询问、搜查等其他法律诉讼活动相区别。二、法律诉讼是指由诉讼机关主持并依法定程序进行的,由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以解决案件为目的的一类社会活动。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解决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

4、主要任务是查明刑事案件事实,发现犯罪、证实犯罪、确认并依法惩罚犯罪,同时还要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处罚。公诉案件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自诉案件 审判、执行。民事诉讼 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主要任务是查明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事实,解决民事争议,确认民事权利、义务或民事责任,并依法裁决或调解。 行政诉讼 解决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主要任务是审查被起诉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由法院作出裁决。三、司法会计在法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第一,司法会计是诉讼调查措施的组成部分诉讼调查措施是诉讼主体获取证据的主要手段和途径,也是诉讼主体审查证据时可以采取的方法。司法会计活动,是一种诉讼调查措施,其作用是收集、

5、固定和提取诉讼证据。诉讼调查措施中,包括司法检查和司法鉴定。司法检查诉讼机关在诉讼中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的检查,但由于法律要求一些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因而当事人也往往需要进行一些检查活动以获取必要的证据。包括:司法人身检查、司法尸体检查、司法物品检查、司法会计检查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学鉴定、笔迹鉴定、指纹鉴定、理化鉴定、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第二,司法会计活动的任务是收集、固定和提取诉讼证据司法会计活动获取的“诉讼证据”包括:书证中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物证

6、中的财产物资证据;鉴定意见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检查笔录中的司法会计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中的财务会计电算化资料证据(电子证据)。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联系: 1、诉讼目的都是为了查明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二者都需要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和验证来实现诉讼目的。2、司法会计检查是司法会计鉴定的前提和基础。3、司法会计鉴定是部分案件司法会计活动的延续。区别实施主体不同,且体现不同的诉讼权能。检查由侦查、检查、审判人员实施,体现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等诉讼权利鉴定由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实施,体现鉴定权利。诉讼职能不同检查的职能是发现、收集和固定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财产状况;鉴定的

7、职能是查明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具体操作方法不同检查主要采用寻找的方法,如:审阅、核对、比较、复记和勘验等;鉴定主要采用逻辑的方法,如:比对鉴别法、平衡分析法等。诉讼思路不同检查的思路是,先检查后结论,避免遗漏重要证据,出现错案;鉴定的思路是,先结论后验证,以较为完善的结论论证思路为指导,进行检验项目的设计和实施。诉讼结果不同检查的结果是形成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和司法会计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的结果是形成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司法会计的特征1.司法会计是一项法律诉讼活动。司法会计活动只能存在于法律诉讼中,即司法会计活动只能发生在案件立案到生效判决(有时到执行)过程中。是司法会计活

8、动区别于非诉讼活动中的会计检查或会计鉴定等活动的重要标志。2.司法会计活动存在于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既指案件事实本身就包含着财务会计行为或内容的诉讼案件(贪污公款),也指案件事实本身虽不包含财务会计业务,但在查证案件的某些事实时需要查清一些财务会计事实的诉讼案件(盗窃公款)。3.司法会计是以检查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或解决办案中遇到的财务会计问题为主要内容。二、司法会计师是指经过一定的职业认可程序产生,并主要从事司法会计活动的执业人员。司法会计师与司法会计主体法会计师属于职业概念,专指具备司法会计职业资格的人员;司法会计主体则是诉讼主体概念,特

9、指在具体诉讼中实施司法会计活动的人员,包括侦查、检察、审判、律师、司法会计师等。司法会计师的职业属性诉讼机关所配备的司法会计师主要是从事司法会计技术工作,在诉讼中不能行使侦查、检查和审判的能力;司法会计师属于诉讼机关的司法行政人员。司法会计师的执业范围(诉讼类)提供专业咨询为诉讼主体提出的与诉讼相关的专业问题提供建议或专业答复。协助诉讼主体进行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对特定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检验,以司法会计检验报告的形式,独立提供检验结果,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对具体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定,提供书面鉴定意见,以便诉讼主体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第四条 (独立原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

10、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目的: 保障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以有效排除外来因素对司法鉴定人的干预和影响,从而保证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准确;突出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风险意识,强化司法鉴定人的责任意识,促使司法鉴定人更加审慎地对待自己的工作,追求更高的工作质量;明确司法鉴定职责的承担人,保证违法鉴定责任得到切实落实,避免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三、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与审计结论的比较文书种类差异鉴定意见只能以司法会计鉴定文书的形式进行表达,如果未能做出结论性意见,鉴定人不能出具独立的实体性证据;审计结论可以采用不同的文书进行表达,如:审计报告、管理

11、建议书等,即使作不出结论性意见,也必须出具审计报告。诉讼意义的差异鉴定意见与审计结论都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但是,鉴定意见属于鉴定结论;审计结论属于书证。因此,尽管审计结论中也会存在判断性内容,但只能证明审计事实的客观存在,而不能作为鉴定意见使用。证据依据的差异鉴定意见只能依据基本证据作出,不能采信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其他鉴定意见等参考证据,同时,鉴定意见依据的鉴定证据必须是充分的;审计结论除了依据基本证据外,还可以将言词证据作为辅助证据使用,同时,审计结论可以采用适当性原则确定审计证据的多寡。第二章 财务会计事实(一)财务事实及其构成财务事实,是指涉及财务活动主体、行为、过程、结果等内容的客观

12、情况。财务主体财务关系人,是指财务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财务行为人,是指具体办理财务业务手续的人,仅指自然人。包括:财务人员以及临时办理财务业务的人员。财务行为人与财务关系人是两个概念:财务行为人是具体处理财务关系的人,财务关系人则是财务关系的当事人;财务行为人是指自然人,而财务关系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如果财务关系人是自然人,并亲自办理财务手续时,则二者重合。在这种情况下,财务关系人的角色优先,财务业务行为人必须补缺,以形成真实的财务关系。财务行为是指人们在进行各项财务活动时作出的各种具体经济行为,包括:办理具体财务业务的行为和从事各种财务管理的行为。财务行

13、为人应当对行为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财务过程是指办理财务手续,进行财务记录,实现财务目的的过程。财务手续,包括:财物收、付、存手续;财务结算手续;财务审批手续。财务记录,通常用书面形式、电子形式等加以固定。财务资料,是指载有财务记录的资料,它是在办理财务业务中直接形成的或取得的。不同的财务记录形成不同的财物资料。财务后果是指一定的财务过程所获得的财务效果或自然因素引起的财务变动,包括: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变化。(二)会计事实及其构成会计事实,是指涉及会计活动的主体、行为、过程、结果等内容的客观情况。会计主体,包括会计单位、会计人员。会计单位,设置会计机构或岗位,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的单位。会计人员,

14、从事会计处理或会计管理活动的经济管理人员。会计行为是指人们在进行各项会计处理和从事会计管理工作时,作出的各种行为。主要包括:核算行为、会计监督行为。核算行为,即会计人员所进行的记账、算账、报账的行为。监督行为,贯穿在会计核算行为的各个方面。会计过程 是指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记录,实现会计目标的过程。会计手续,即办理会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的程序。会计记录,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业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各项记录,该记录必须以特定的形式(如:书面、电子形式等)加以固定,形成会计资料。会计资料通常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告、备查资料等。会计后果一定会计过程之后所形成的结果,主要是指会计核算结果。会计核算结果

15、,是指经过会计核算所形成的账户发生额、余额以及会计报表项目数据等。核算结果,直接反映了会计事项是否已经进行账务处理、如何处理以及处理结果等会计信息;间接反映了经济单位财务活动内容、财务状况和成果等方面的信息。会计信息的真实、正确与否,反映了会计核算质量。(三)区分财务事实与会计事实的司法意义区分财务主体与会计主体的意义 财务关系人与财务行为人涉及诉讼时,其诉讼地位与法律责任不同:1、若财务关系人犯罪,实行双罚制,既追究财务关系主体的刑事责任,也追究财务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若财务行为人犯罪,不追究财务关系人(其所在单位)的刑事责任。2、财务关系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财务关系主体为法人单位时(特别约

16、定除外),只追究财务关系主体的民事责任,不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3、若财务关系人与行为人因同一事件受到行政处罚,需要提起诉讼时,财务关系人与行为人可以同时起诉行政机关。会计单位与会计人员司法会计活动的对象包括会计资料及会计问题。从归属角度讲,这些资料和问题都属于会计单位而不归属于哪个会计人员;从产生角度讲,这些资料和问题都属于会计人员从事具体会计活动所导致的。意义: 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中,提出对会计问题的鉴定要求时,应当针对案件所涉及的会计单位的会计问题提出鉴定要求,而非针对会计人员的会计操作提出鉴定要求。会计单位与财务关系人二者重合 财务关系人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其设置了会计机构。二者不重合

17、 有若干分部的财务关系人,各分部都设置会计机构;财务关系人是独立的自然人,因而也不是会计单位。意义:在鉴定要求的设定方面若财务关系人只设有一个会计单位,可以针对该财务关系人设定要求;若存在不同的会计单位,应当考虑是否限制在会计单位的范围之内设定要求。会计人员与财务人员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业务和会计管理;财务人员是经手、保管和管理单位的各种资产。意义 涉及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案件事实判断时,财务与会计的不同职责,对于确认舞弊手段、确认责任人等具有影响。司法会计检查中,会计与财务人员所能制造的弊端账项不尽相同,采取的检查对策也应当不同。区分财务行为与会计行为的意义 从证明方法看,财务行为通常需要财务资料

18、给予直接证明,会计资料可以间接证明;而会计行为只能由会计资料证明。从行为合法性看,财务行为的合法性适用财务标准来判断;而会计行为的合法性应当适用会计标准判断。从行为后果与诉讼案件的关系看,多数经济行 为都属于财务行为,绝大部分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的缔约、履行合同的行为也都属于财务行为,所以,财务行为会导致大部分的纠纷案件,而会计行为只能产生少数纠纷案件。区分财务过程与会计过程的意义财务手续与会计手续 判断案件当事人有无过错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检查当事人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通常,财务资料证明财务手续的存在;会计资料证明会计手续的存在。财务资料与会计资料 会计资料是借助财务资料形成,许多财务资料便成

19、为会计处理的凭据,即:会计原始凭证。会计资料与财务资料的内容、证明对象的不同,司法会计学将此类原始凭证,仍视为财务资料。原则上,财务资料只能证明财务事实,不能证明会计事实;会计资料既能证明会计事实,又能间接证明财务事实。区分财务后果与会计后果的意义1、财务后果构成案件中经济方面的基本事实。经济事实都是由经济行为或客观因素导致的,直接涉及财务主体的法律责任。会计事实本身不属于经济事实,它属于经济管理方面的事实。会计与财务之间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使得会计后果涉及财务事实的具体内容。所以,诉讼机关需要会计后果证明财务后果时,必须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而不能直接用会计后果判断财务责任。2、财务资料不一定能

20、证明财务后果。财务过程如果没有形成财务资料,那么鉴定人不可能利用财务资料作出鉴定结论。财务过程如果形成财务资料,鉴定人在利用财务资料证明财务后果时,需要十分审慎,在确定财务主体与财务后果的关联时应当留有余地。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往往是很难判定的,即使司法会计鉴定人对较为完整的财务资料进行了检验,而没有发现证明某一财务后果的财务资料,也不能判定该后果没有发生。所以,鉴定人不能直接确认财务责任人。3、会计资料可以证明会计后果。会计过程的存在都会形成会计资料,因此,会计资料既可以证明会计过程的存在,也可以证明会计后果。如果检验确认会计资料完整,但没有某笔账项的核算记录,鉴定人可以直接确认该笔账项没有进行

21、会计处理。第三章 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诉讼证据的一般属性客观性 就证据本身而言,它必须以一定的表现形式客观存在着,并非人为臆造和猜想的产物。 就证据的内容而言,它必须反映客观存在。收集到的证据必须要以一定的形式加以固定,同时还要对内容的客观性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0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注意:1、证据必须以一定的表现形式客观存在着,并非认为臆造和猜想。如:某公司王某涉嫌挪用公款。理由是其经手的货款20 000元,2

22、001年9月应到但未到本单位账上,所以认为王某涉嫌挪用公款。 2、证据必须反映客观存在的事实。针对证据的内容,其所描述的情况可能是真实存在的,也可能是虚假的情况无论真实与否,只要是客观事实,都是一种客观存在。关联性 诉讼证据的内容必须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关联。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证据与证据之间应当具有关联性。证据的搜集应当根据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收集证据证据规定第63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证据规定第66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案例31:某一案件中,

23、司法会计鉴定执行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需要从相关财务会计资料鉴定犯罪嫌疑人贪污营业款的数额。 疑点:审阅2004年“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现9月3日对应10记账凭证的摘要中注明“收到转让专有技术款450 000元”,对应科目“应付账款”。 查证: 9月3日10记账凭证,内容如下: 借:银行存款 450 000 贷:应付账款 450 000 所附原始凭证是一张“送款单”回单和双方的专有技术转让协议。 问题:该公司为了达到少交税、少计当期利润的目的,将应反映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中的会计事项记录在“应付账款”账户中,同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300 000元,转入了“其他业务支出”账户。 结论上述证据

24、所证明的是公司偷漏税款的金额,与办案待证事实犯罪嫌疑人贪污公款的金额不相关,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合法性 诉讼证据的形式、形成过程及其采信程序都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首先,诉讼证据形式需要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其次,诉讼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收集和固定;最后,诉讼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庭外调查,即:刑事侦查。庭审调查 证据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 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

25、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特殊属性财务会计资料证据 它是以财务会计资料形式所表现的诉讼证据,其法定证据形式通常是书证,但也可以作为物证使用。各种与案件有关的经过法定程序收集和固定的财务会计资料都可以成为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书证 以文字、数字、符号、图画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收集方法:勘验、检查、搜查、查询、当事人提供、证人提供等。固定方法:扣押原件、抄录、复印、拍照、录像、查封等。物证 以物质的特性和方位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或物质痕迹。收集方法勘验、检查、搜查、当事人提供、证人提供等。固定方法:

26、扣押、查封、拍照、录像、复制模型等。特殊属性双重性,即:同时具有书证和物证的双重证明意义。司法会计学主要研究财务会计资料的书证意义。双重性对收集和固定证据方式的要求:要尽量收集到原件。在采用复制技术方法固定证据时,依次采用拍照、复印和抄录的方法。固定证据时,需要注明证据的来源,说明证据所处的场所。间接性,即:财务会计资料证据通常只能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性。收集资料的要求:尽可能全面地收集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恰当评价每一份证据所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具体内容。试思考:为什么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具有间接属性?第一,从形成机制分析 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通常是由具体的资料逐步生成较为概括的核算资料 具体资料

27、可以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环节,但不能反映全貌,难以用来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概括的核算资料,是不可能用来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第二,从反映方式分析 财务会计资料是通过连续系统的资料反映客观情况,如果只截取一份资料证明案件事实显然是不充分的所以,单一的财务会计资料无法直接独立地 证明案件事实试思考:是否能够用收款收据来证明款项的收支事实? 如果发现与该收款收据相关联的财务会计资料是一张空头支票,那么该收据就只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而不能证明收付款事实。技术性,即:财务会计资料通常是由特定技术结构构成,并以其技术性语言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收集和固定证据的要求:采用相应的技术方法、技

28、术对策;必要时,聘请专家提供协助或者进行鉴定。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分类(一)表现形式不同言词证据,即: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 实物证据,即:以客观存在的物体表现证据事实。以物体的外部特征、性质、位置等表现证据事实;以物体所记载的内容表现证据事实。包括:书证、物证、勘验笔录、检查报告等。(二)重要性以及与裁判结论的关系不同基本证据,在案件中能够作为定案的基本依据。包括:载有诉讼事项内容;能够说明诉讼事项内容的客观情况,如: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参考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案件事实具有参考意义。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基本证据的特点 可鉴

29、别性可以利用司法会计技术方法对其内容进行相应的鉴别分析。稳定性 内容在诉讼中或诉讼后都不会发生变化。可靠性 在收集和使用过程中不易被加入主观判断的因素。基本证据的诉讼地位 基本证据,是司法会计事项得以认定的前提和基本依据。诉讼中,没有基本证据或是基本证据明显不足,则:不能提请司法会计鉴定;也不能认定待证事实;只能以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裁判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中心,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为辅助。若当事人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或是无法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条,则根据分配制度在当事人之间分配。若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法对相关事实进行举证,则要承担对其不利的裁判结果。参考证据司法实践中

30、存在的问题:在只有使用参考证据才能做出裁判结论的情况下,需要慎重。例如:在确认收入时,有些收入并没有形成收入凭证(发票、收据等),而证人证言能够证明确实发生了收入。民商案件裁判,依照举证责任制度,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不利的后果;刑事案件裁判,依照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在既无法证实其有罪也无法证实其无罪的情况下,不认定被告人犯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处理结果所以对实际没有形成基本证据的财务会计事项,法官不应当认定(推定)相关事实的客观存在。(三)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不同本证 反证 反驳证据,又称证据抗辩。证据规定第72条规定:“一方当

31、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本证,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事实的证据。反证,是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反驳证据,是通过指出对方当事人所提出证据存在瑕疵,使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发生动摇,从而否定其证明力,达到间接否定主张事实的目的。三类证据的比较:本证与反证都是针对案件争议的法律事实,只不过作用相反;反驳证据仅涉及证据事实,只要能证明该证据存在难

32、以克服的瑕疵,并且该瑕疵严重影响了该证据的效力,法院就可以认定该证据无相应的证明力,或者其证明力受到削弱。案例32: 2006年3月,王某起诉刘某拖欠货款18 000元,提交的证据为销货发票一张,开具的无抬头发货单一张,上面写道“货已发出,款未收”,且落款有刘某签字。诉讼中,刘某对欠条提出异议,称非本人所写,并提交了本人签字,而王某坚持是刘某所写。问题:本案中刘某提交的签字是反证,还是反驳证据?欠条应当由谁申请鉴定?参考答案:本案中,王某为主张刘某欠其货款的法律事实,提交的欠条即为本证,而反证需要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刘某针对王某提供的证据本身提出反驳意见,否认为本人所写,并提供本人

33、签名,则应为反驳证据,而非反证。刘某指出王某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王某作为本证持有人,若不能推翻刘某的反驳意见,其所提交的本证就会因存在瑕疵而降低证明力。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应当对其所提供证据的真实、合法和关联性负责。本案中,王某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存在争议,王某有义务澄清争议,所以,王某应当申请进行鉴定并预交鉴定费。识别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分工基本原则 识别内容涉及财务会计技术方面的问题,由司法会计鉴定人识别;识别内容不涉及财务会计技术,由案件承办人员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识别。司法会计鉴定人识别:会计分录、账户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正确性识别问题;有关会计处理方法是否正确

34、、合法的识别问题;各类会计核算方法,如:成本、利润、税金、无形资产、投资等是否正确、合法的识别问题。案件承办人或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识别:各种财务会计资料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情况的识别;各种财务会计资料上遗留人印迹的识别。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证明力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证明力,主要是指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能够证明哪些财务会计事实及其证明程度的问题。不同案件中证据的证明力不是确定的、恒定不变的。庭对证据的调查与辩论,使得法官对证据的证明力形成心证,从而决定了相关证据的证明力。证据规定第7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证明力

35、的判断标准 庭审中对争执焦点的确定;特定个案的具体情形;当事人各方相互提出本证与反证的对抗形式;法官对证据数量、质量以及相互关联性的权衡。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一)单一财务会计资料的证明力 财会资料证据,物证方面的证明力较高。其所承载的物质痕迹,需要通过相应的物证鉴定来揭示其物证意义。单一财务资料证据,书证意义有限1、已被使用的发票(四联式)存根联:直接证明该发票已经使用;不能直接证明经济业务的用途、金额和数量等。

36、发票联:直接证明购货单位应当收取商品或劳务的数量、单价以及应当支付的货款金额;不能直接证明商品或劳务的实际发出以及价款的实际结算情况。提货联:直接证明货物的发出;不能直接证明价款的结算情况。记账联:直接证明销售单位应当提供商品或劳务的数量、单价以及应当收取的货款金额;不能直接证明商品或劳务实际发出以及价款的实际结算情况。 案例:(大头小尾为上缴主管机关的福利费130万元,领导要求财务人员用一本发票按大头小尾的做法,将存根联、记账联开50张20元的复印费,将发票联按照实际金额开出共计1 303028元为了绕开银行转账结算环节,要求付款单位开具没有收款单位、只有实际付款金额的转账支票给出纳,然后,

37、出纳填上自己的名字,在银行通过熟人从个人账户将130万元的现金一笔提出交给主管机关。2、收款收据开具收据的情况:债权债务发生或终结。款项的交付结算。债权债务是否发生或终结、款项是否结清,需要借助其他证据来证明。转账结算,借助银行结算凭证;现金结算,没有其他反证的情况下,收据直接证明收款的事实。3、支票 存根联 直接证明支票已经使用;不能直接证明款项已付* 支票联 证明支票被使用;证明款项实际付出以及收款人是谁还需要银行对账单。4、汇票与本票 委托书 证明银行已经受理汇票本票业务,并收取现金或扣划存款。* 存根联 证明汇票或本票已经开出。汇票联直接证明兑付银行已经收到汇票,但要证明收款人已收取款

38、项还需要借助于进账单或取款凭证。汇款解讫通知联证明付款银行是否已支付汇票款项及实际支付金额、剩余的金额。 单一会计资料证据,只能证明其所记载的核算内容,而不能证明相关的会计处理内容和结果。(二)组合财务会计资料的证明力 组合证据的证明力并不等于该组合中所有证据证明力的简单相加。相关财会资料证据有序排列,恰当表述逻辑关系,形成相互关联的证据链增强了单一证据的证明力,同时揭示出每个证据对相关事实的证明程度。案例1:保险费现金收据的证明力* 案情:赵某已死亡,继承人张某(本案原告)在整理赵遗物时发现一张盖有某保险公司公章、交款人为赵某的保险费收据,其中载明“保险费现金两万元整”。继承人张某找保险公司

39、理赔,保险公司不认可。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给予保险赔偿金。* 合议庭两种不同的意见:保险费现金收据仅仅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不是保险合同的证明,本案仅能支持原告保险费的现金价值。收取保险费,说明有保险合同在先,保险公司有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拿不出相应的保险合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庭应当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请思考: 法官如何对此案作出判决?* 分析 本案唯一证据是保险费现金收据,争论焦点是该收据的证明意义。现金收据可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即:赵某付款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已经收到。但是不能证明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也不能证明合同无效。既不能证明是人身保险,也不能证明是财产保险,更不

40、用说合同约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所以,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规定第5条:(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证据规定第2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规定第35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 结论 本案原告误认为该收

41、费收据能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主张支付死亡赔偿金;而事实上,该收费收据只能证明债权债务 关系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保险公司归还保险费及利息。若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只能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规定第75条:(妨碍举证的推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据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四章 财务会计错弊 财务会计错弊的含义一、财务会计错弊 是指在办理财务会计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反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要求的现象,以及由此而造成的财务会计后果。其后果,可能由错误和舞弊所导致。财务会计错误 是指导致财务报表错报的

42、非故意行为,通常包括:为编制财务报表而收集和处理数据时发生失误;由于疏忽和误解有关事实而作出不恰当的会计估计;在运用确认、计量、分类或列报(包括披露)相关的会计政策时发生失误。财务会计舞弊:是指企业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舞弊属于法律概念,舞弊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 错误与舞弊的区别性质不同:错误,是一种过失行为,往往基于财会人员素质、责任心以及内控制度不完善等原因,通常不负法律责任。舞弊,是行为人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而故意进行的侵占、挪用等行为,通常应负法律责任。手段不同:错误,是在业务处理过程中,由于技术处理不当或者原理运用错误而产生。舞弊

43、,是利用账务处理上的某些技巧,或是虚构经济业务,采用非法手段(如:伪造票据、涂改记录、虚构销售等),达到贪污、挪用、粉饰报表等目的。后果不同:错误,造成的后果通常较容易发现和纠正,不会长时间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损失。舞弊,采用的方法比较隐蔽,通常难以发现和纠正,会给企业和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二、财务会计舞弊的动机 迎合市场预期或特定监管要求;牟取以财务业绩为基础的私人报酬最大化;偷逃或骗取税款;骗取外部资金;掩盖侵占资产的事实。侵占资产 是指管理层或员工非法占有企业的资产。手段包括:贪污收入款项;盗取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让企业对虚构的商品或劳务付款;将企业资产挪为私用。注意:侵占资产通

44、常伴随着虚假或误导性的文件记录,其目的是隐瞒资产缺失或未经适当授权使用资产的事实。财务会计错弊成因分析财务会计错弊的成因 故意:当事人有意识的追求或放任后果的发生。过失:行为人主观能力不足、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而导致后果的发生。意外:由于客观条件的缺陷,而导致后果的发生。它既不是行为人故意制造,也不是人们所能避免。财务会计错弊成因的推测与判断 发现、收集证明成因证据的方法 讯问经办人、搜查、要求经办人交出相关书证等。判定成因,遵循的原则 证实与排除均等原则 在确认了某一成因的同时,应当排除其他成因。即使经办人承认了错弊是故意所为,办案人员还应当对其他成因进行排除。先轻后重原则 发现错弊确认成因

45、时,思路为:意外过失故意,即:先确认或排除意外,再确认或排除过失,最后确认故意。分别确认原则 当多个财务会计错弊同时存在时,应分别确认各个错误的成因。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手法* 国内学者郑朝晖(2001)对十大上市公司管理舞弊案进行了研究,归纳出来的舞弊手法 如下:十大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的造价手法* 分析:手法产生的思路并没有超出会计原理,也和其动机紧密相连。漏列负债 涉及债权人,漏列存在困难,故该方法极少采用。多计存货价值 对存货成本或评价故意计算错误以增加存货价值,从而降低销售成本,增加营业利润;或虚列存货,隐瞒存货减少的财务事实。多计应收账款 虚列销售收入,导致应收账款虚列;或应收账款少提坏

46、账准备,导致应收账款净变现价值虚增。多计固定资产少提折旧、收益性支出列为资本性支出、利息资本化不当、固定资产虚增等。* 任意递延费用 将研究开发支出列为递延资产;或将一般性广告费、修缮维护费、试车失败损失等递延。虚列负债 漏列对外欠款;或低估应付费用。* 虚增销售收入 会计期间划分不确定,或会计原则适用错误,导致提前确认销售收入;或虚列销售收入交易事项,以增加收益。虚减销售成本 由于虚增期末存货价值,导致销售成本随之虚减。隐瞒重要事项 例如重大诉讼案、补税、借款的限制条款、关联方交易、或有负债、会计方法改变等,未予适当披露。主要手法 对开增值税销售发票,虚增收入和利润通过与关联企业或非关联企业

47、对开增值税发票的形式,虚拟购销业务,在回避增值税的情况下,虚增收入和利润。该公司所属的黎明毛纺织厂通过与11户企业对开增值税发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07亿元,虚转成本7 812万元,虚增利润2 902万元,虚增存货2 961万元。巧妙地利用增值税抵扣制度,对开增值税发票,既达到了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又不增加税负。虚开产品销售发票,虚增收入和利润。为了达到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虚拟销售业务和销售对象,不惜付出真纳税的代价,虚开销售发票,虚增收入。该公司所属营销中心,1999年6月和12月份,虚拟了两个销售对象,即:沈阳红尊、宜昌盛泰,虚开不能作为进项抵扣的普通发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2 269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1 124万元,管理费用106万元,虚增利润1 039万元。相应虚增了应收账款1 748万元,坏账准备106万元,预提费用174万元,应交税金224万元,虚减内部往来206万元。 * 利用有关出口货物优惠政策,虚增收入。利用出口货物企业可以自制销售发票的条件,虚拟外销业务,以达到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该公司所属的进出口公司1999年6月通过这种方式虚增主营业务收入582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519万元,虚增利润63万元,相应虚增应收账款582万元,虚减存货519万元。 * 人为扩大企业销售业务的核算范围,虚增收入。为了虚增收入,将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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