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费用报销办法(36页DOC).docx

上传人:ahu****ng1 文档编号:59029015 上传时间:2022-11-09 格式:DOCX 页数:52 大小:526.3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营改增费用报销办法(36页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2页
营改增费用报销办法(36页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营改增费用报销办法(36页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营改增费用报销办法(36页DOC).docx(5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最新资料推荐以下增值税下费用报销的可抵扣项目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哦可抵扣项目税率办公用品17%电子耗材17%修理费17%车辆租赁17%印刷费13%水费、电费13%、17%房屋租赁11%物业管理6%邮电费6% 手续费6%咨询费6%会议费6%培训费6%广告费6%住宿费6%劳务派遣服务6%公路通行(5月-7月)3%不可抵扣项目福利费餐费差旅费(除住宿费)免税项目支出供应商无法取得抵扣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招待费工资支出栗子1:业务招待费招待客户吃了3000元的餐费,列支“业务招待费” ,能抵扣吗?餐费、娱乐全都是不能抵扣的,即使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行,酒店住宿期间发生的餐费也要抠出,无法抵扣的。招待费不可

2、以抵扣,即使开了专票也不可以。并且招待费超额部分需缴纳25%的所得税。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第一句话:不是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种各样,不少企业将餐费和业务招待费划等号,如果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这样势必会导致企业多缴税,因此企业要把握以下几点:1、员工

3、年终聚餐,午餐费、加班餐费应计入应付福利费;2、出差途中符合标准的餐费计入差旅费;3、员工培训时合规的餐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4、企业管理人员在宾馆开会发生的餐费,列入会议费;5、企业开董事会发生的餐费,列入董事会会费;6、影视企业拍影视过程中“影视剧中的餐费”,属于影视成本;7、企业委托加工的,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在搞促销活动时赠送给顾客的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餐费不一定都是业务招待费。在税收监管越来越严格的环境中,这个问题要搞清楚;不然,吃亏的肯定是企业。第二句话:业务招待费不仅仅

4、是餐费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香烟、食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解释,招待客户的住宿费和景点门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还有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

5、销项税额中抵扣。栗子2:差旅费出差途中,营改增的影响有哪些呢?出差要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和住宿费,只有住宿费可以抵扣,并且,一定、一定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哦按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栗子3:福利费过节给大家买了粽子,取得专票,我要抵扣!NO,NO,NO,作为福利支出的东东全都是无法抵扣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

6、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对照上述规定,公司用于职工教育经费范围开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可抵扣,而应在福利费开支的相关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栗子4:办公用品买办公用品,供应商A和供应商B都要开具1000元,A开具增专,B开具增普, 还有一家供应商C开普票的价格是854.7元,要是开具增专需要另外加税点,加完税点刚好1000元,和A一样,肿么选?一样价格,当然选择“增专”,税金可以抵扣啊!C加了税点后的价格和A一样,差额正好

7、是17%的税金,成本相同的条件下,税款抵扣有延迟,相对而言,这个普票对公司有利噢!栗子5:会议费最近开会花了10000元,其中餐费400元,全部抵扣了吧?会议费专票的税款是可以抵扣的,但是注明了餐费的部分,要抠出来,不能抵扣栗子6:手撕发票出差到偏远地区,酒店还是手撕发票啊,我还没有报销,肿么办? 营业税的票据过度到6月30日,这以后取得的手撕发票肯定不能用的了,没有报销的赶快报销吧,5月1日后要尽量开专票啊! 栗子7:涨价东西最近建安、劳务派遣、酒店供应商都要“营改增”,要涨价啊!总理都说了,“营改增”税负不增加,税局政策是总体下降的哦。 另外,原来签订的合同价格,如果开增值税发票,全都是价

8、税合计的金额哦!栗子8: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最近采购要签合同,有啥注意事项啊?增值税下,签订合同请一定注明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约定提供增专还是增普哦!栗子9:宣传费公司购买一批红蜻蜓(宣传用品),供应商A(一般纳税人)1170元,供应商B(小规模纳税人)也是1170元,我该怎么选择呢?A(一般纳税人)=(1170/(1+17%)+销项税1170/(1+17%)*17%)=1170元B(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 1170/(1+3%)+销项税1170/(1+3%)*17%)=1329.03元B(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 1170/(1+3%)+销项税1170/(1+3%)*17%)=1329.0

9、3元B(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 1170+销项税1170*17%)=1368.9元哦,那供应商A成本最低啦,那为什么都要交销项税呢?因为无偿赠送的宣传品视同销售,所以要计算销项税栗子10:集中采购开票注意事项公司集中采购一批商品,要注意些什么呢?合同中注明价格是否包含税金,约定什么类型的发票,取得发票时也要注意发票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哟,就是我们所说的票、款、物“三流一致”。栗子11: 开票所需材料开专票需要提供给供应商什么资料呢?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税务登记地址、税务登记联系电话、税务开户银行名称、税务开户银行账号栗子12: 报销票面要求报销票面只填写公司简写名称就可以了吗?万万不可,发

10、票抬头是要开全称的,无论普票、专票都需要发票项目齐全、字迹清晰、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要加盖发票章栗子13:专票报销期限我要出去旅游几个月,费用回来再报销没事吧?当然不行,增值税专票超过认证期就不能抵扣啦,你这是给公司增加成本啊,发票都要150天内报销哟栗子14:专票抵扣联整理要求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我需要带发票联和抵扣联回公司,两联都需要贴在白纸上报销吗?不是,发票联按以前报销要求粘贴,抵扣联只需用回形针与报销单夹在一起传递给财务部门栗子15:营改增前未处理完的报销事项我今年还有些费用没报销,营改增后还能报销吗能啊,营改增前未处理完的报销事项可在6.30号前报销完毕,且5.1之

11、后发生费用支出尽可能索要专用发票哦栗子16:风险提示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法律责任上升到刑法层面了呀?是的,为自己、为他人、介绍他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都称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营改增后, 8类凭证可以抵扣、16种发票不能抵扣及8个补救办法:8类凭证可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迟可是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凭证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16种发票不能抵扣1.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国税发192号中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12、。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例如机械生产企业从xx钢料生产企业购进钢料一批,通过yy货运公司运输。如果从xx钢料生产企业、yy货运公司取得了抵扣凭证,那么支付钢料款和运输费用的对象必须分别为xx钢料生产企业、yy货运公司。如果两者不一致,凭证就无法抵扣。2.对开发票不能抵扣所谓对开发票是指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许多纳税人会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把这批不符合质

13、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发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质上看也不造成税款流失的客观结果。然而,笔者要告诉大家:以上纳税人的认识是错误的!首先,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事实上

1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有规定,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不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因此将会被重复计税,增加税收负担。其次,对开发票将面临税务局的罚款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如果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税务机关还将没收非法所得,甚至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再者,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由于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

15、,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最后,“对开”发票还会让企业多缴纳印花税而增加税收负担,或者因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遭到税务稽查风险。回销给售货方如果书立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对比销货退回的正常处理,实在是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想想如果不按时缴纳,还可能受到处罚发票对开,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却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所得税的计算中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是以销售收入为基础。比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企业发生

16、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就会造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因此会加大企业被税务稽查的风险。3.过渡期间三种发票不能抵扣根据相关政策笔者推出以下三种发票在过渡期间不能抵扣:1、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收到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付款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7、3、过渡期间的非工程采购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三种情况可以用表格来更直观地理解:不难发现,以上三种情况尽管都在营改增后收到抵扣发票,但只要合同履行或收到材料在营改增之前,那么这些过渡期间的发票就不能抵扣!4.没有销售清单不能抵扣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而开具了“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能抵扣。国税发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若没有

18、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也就是说,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如果想抵扣进项税金,就必须要有销售清单!5.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购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随之发生的运输费、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购进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械、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想必大家都知道购进货物

19、如果用于企业职工福利,专用发票是不能用来抵扣的,像企业购买的饮水机、饮用水、微波炉,若是为企业员工集体福利而买,就不能抵扣。但同一种物品,如果规定的使用用途不同,凭证就有可能从不能抵扣变为可以抵扣:例如一家报社,如果它购买的电视机,安装在单位职工宿舍里,或者职工餐厅,那就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则不能抵扣。可如果它购买的电视机用在采访工作中,专门为体育新闻采访部门购买,便于体育记者收看球赛直播来写新闻稿,那就是为了它的新闻产品的生产,这就可以抵扣。2014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以后,以企业名义购买的进口豪华轿车,只要是企业生产经营使用,进口的豪华轿车也可于企业抵扣。6.非正常损失材料

20、发票不能抵扣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例如,工地上被盗窃的钢材、水泥,由财税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7.2009年前按2%征收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销售2009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简易2%征收,这个2%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因为2009年之前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发票是不能抵扣的,要按发票总额

21、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现在固定资产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为了减轻销售企业的纳税负担,就可以减按2%缴纳增值税。8.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如果企业已经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记得在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

22、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9.固定资产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不能抵扣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以下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一)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10.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的四种进项不允许抵扣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发票不允抵扣进项税额。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经营期(新开业

23、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审批期间除外)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批准的月份(新开业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除外)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普通发票(购进农产品除外)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11.以下三种情况,票据无法通过有关部门认证的不能抵扣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辅导期增值税一般

24、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交叉稽核比对没有返回比结果或比对不符时,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3、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不符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虽然专用发票有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以及发票代码、号码不符等情形之一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重新认证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仍可申报抵扣。12.以下五种减免税相关情况不能抵扣1、购进免税货物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向国有粮食企业购进免税粮食除外),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2、购进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

25、劳务以及随之发生的运输费、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购进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械、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3、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4、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收到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5、进口货物减免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以及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得作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13.作废及停止抵扣期间的增

26、值税发票不能抵扣1、取得作废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2、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不得在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进行抵扣。14.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不能抵扣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增值税纳税人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在税行为的企业除

27、外;年应纳税销售额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和免税销售额。但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允许抵扣。15.购进货物退回或折让收回的已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已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16.增值税劳务划分不清的无法抵扣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

28、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无法抵扣发票的8种补救办法No.1专用发票抵扣联若无法认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可用发票联到主税务机关认证,将发票联复印件作为抵扣联留存备查。No.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抵扣联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No.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取得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丢失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在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

29、方提供的相应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No.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可在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经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30、。No.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失控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如果经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专用发票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抵扣进项税额。No.6经认证,专用发票有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以及发票代码、号码不符等情形之一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重新认证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抵扣。No.7经认证,专用发票有重复

31、认证、密文有误或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时,其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待税务机关查明原因,核实无误后再申报抵扣。No.8善意取得发票的抵扣。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

32、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增值税核算会计科目设置全攻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

33、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谓“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是指如下文件规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热点问题解答(一)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3%),税额为100/(1+3%)*3%,下游企业

34、全额抵扣。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3%)*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

35、易办法征税。3.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4.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答: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

36、增值税。所以,均属于现代服务业的租赁服务。(二)(一般规定)1.我公司原来是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如何判断?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答:不是自然年度

3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试点纳税人5月

38、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货物业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进项税发票,是否可按规定认证抵扣?答:不可以。5.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答:可以。6.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

39、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的,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7.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怎样处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8.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5月1日营改增后何时申报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

40、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9.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建筑业)1.建筑企业,选择使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是多少?请问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企业

4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同时,纳税人可以开具或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

42、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答: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4.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

43、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5.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

44、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四)(金融业)1.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确认销售额?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

45、月内不得变更。2.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3.2012年1月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结束月为2021年1月,按照106号文这个部分我们应该继续按营业税执行,全面营改增之后应该怎么处理?答:区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还是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

46、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可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4.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答: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五)(房地产业)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项目,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老项目,以开工、完工还是产权登记时间为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献 > 管理制度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