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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教案授课内容第一章 纳税基础所需课时8学时授课班级会计10061008班主要教材或参考资料纳税实务(第一版)教学目标知识目标:1、弄清税法的含义及税收的特征2、掌握税收法律关系及税法构成要素3、掌握企业涉税会计设置的账户及运用4、熟悉税收征管能力目标:1、训练学生领会纳税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能力2、培养学生运用税收基本知识进行纳税申报的能力德育目标:1、正确理解税收的重要性2、让学生领会依法纳税的重要性教学重点税法概念、税法构成要素、涉税会计应设置的要账户教学难点税法构成要素教学方法以讲授法为主,理论联系实际,间以课堂练习,以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教学内容及时间安排第一节 税
2、法概述 2学时第二节 税法构成要素 3学时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2学时第四节 企业涉税会计主要会计账户的设置 1学时教 学 程 序教学的基本内容时间安排 教学方法导入新课: 从学生获得助学金、学费资助讲起,提出“税收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的问题,引起学生对税收的思考,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导入本课程的学习。第一章 税收基础第一节 税法概述一、 税法的概念(重点)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之间在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
3、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因此,了解税收的本质与特征是非常必要的。税收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制性。主要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税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税。二是无偿性。主要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三是固定性。主要是指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等。二、 税收法律关系(一)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1、 权力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
4、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 2、权利客体 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2、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纳税义
5、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这种税收法律事实,一般指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发生这种行为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税收法律关系。三、 税法的作用(一)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6、(三)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四)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五)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第二节 税法构成要素一、 纳税人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主体包括两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是按照税种确定的。在中国,纳税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城乡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承包户;依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个人。纳税人的权利包括:有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的权利;有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纳税款的权利;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时,依法享
7、有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税款或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对税务机关不正确的决定有申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监督、检查机关检举、揭发的权利。纳税人的义务包括: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办理纳税申报,并按期交纳税款;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供会计、财务报表;接受税务检查,并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法律术语称为课税客体。征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每一种税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什么征税,体现着税收范围的广度。 三、税率税率是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
8、或比例关系,是指课税的尺度。即对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的征收比例和征收额度。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税收负担的深度,是税制建设的中心环节。(一) 比例税率实行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 1.行业比例税率:即按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税率,同一行业采用同一税率。 2.产品比例税率:即对不同产品规定不同税率,同一产品采用同一税率。 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税率。 4.幅度比例税率:即中央只规定一个幅度税率,各地可在此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确定一个比例作为本地适用税率。(二)定额税率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课税
9、对象规定征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二) 定额税率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课税对象规定征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三)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1.全额累进税率:即对征税对象的金额按照与之相适应等级的税率计算税额。在征税对象提高到一个级距时,对征税对象金额都按高一级的税率征税。2.全率累进税率:它与全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
10、据不同。全额累进税率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全率累进税率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如销售利润率、资金利润率等。3.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每个等级分别按该级的税率计税。4.超率累进税率:它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四、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课税客体在运动过程的诸环节中依税法规定应该纳税的环节。纳税环节的存在,取决于课税客体即征税对象的运动属性。五、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六、纳税地点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
11、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七、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是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八、减免税减免税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免税。九、税目税目亦称“课税品目”或“征税品目”。税法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范围对课税对象进行划分从而确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它反映了具体的征收范围,代表了征税广度,是一个税种课征制度组成的一个要素。十、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是课税对象的量的表现。计税依据的数额同税
12、额成正比例,计税依据的数额越多,应纳税额也越多。十一、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所采取的教育处罚措施。它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是保证税法正确贯彻执行、严肃纳税纪律的重要手段。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管法),该法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分别在1995年2月28日和2001年4月28日进行修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划分税种、各自征收。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征收管理。二、税务登记管理
13、(一)设立登记(二)变更登记(三)停业、复业登记(四)注销登记(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三、账簿、凭证和发票管理(一)设置账簿的范围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二)财务会计制度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三)会计档案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14、、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四)发票管理和使用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保管应当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四、纳税申报管理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纳税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应立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
15、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申报手续。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异地完税凭证;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三)纳税申报期限五、税款征收管理六、税务检查税务检查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
16、况进行的监督、审查制度。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税务检查,对于加强依法治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七、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因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与违法行为是联系在一起的。税务法律责任是对征纳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的词语,它是指违反税收征管和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商 www.LegalC法商网税务法律责任对征纳双方都有约束力,即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违反税法的处罚,也包括对税务征管人执法过程中违法
17、行为的处罚。商 第四节 企业涉税会计主要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应缴税费”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www.LegalC法商网 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由于增值税业务比较复杂,因此增值税在本科目下设二个二级科目,其他各税种各设一个二级科目。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本科目是涉税业务核算明细科目最复杂的科目,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1)
1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项目核算的具体内容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税额。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减免税金”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用于指定用途的或未按规定专门用途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终转出的未交增值税税额。(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项目核算的具体内容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9、,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 “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月终企业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税额转出数。 2“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本科目的金额是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转过来的。分别反映企业欠缴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入的应缴未缴增值税额或多缴的增值税。 3“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 4“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明细科目 5“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科目 6“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 7“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明
20、细科目 8“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明细科目 9“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明细科目 1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三、“所得税费用”科目“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计入本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贷方发生额,反映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所得税费用。期未结转本
21、年利润后,“所得税费用”科目即无余额。 四、“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根据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产生的所得税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应当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五、“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的事项,包括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
22、生的需要调整的报告年度损益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在新会计制度中,该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 课外作业P20教学后记本章主要介绍了税法的概念、特征和税收法律关系及其税法的意义,介绍了税法构成要素,介绍了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制度以及企业涉税会计主要会计科目的设置。使学生通过本章的学习,能够了解本门课所要讲述的大概内容,为今后学习各章打下坚实的基础。教案授课内容第二章 增值税所需课时24学时授课班级会计10061008班主要教材或参考资料纳税实务(第一版)教学目标知识目标:1、明确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率;2、把握混合销售、兼营非应税劳务与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
23、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以及组成计税价格等概念;3、掌握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4、了解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5、掌握增值税涉税业务的账务处理,并能根据企业的实际正确计算和申报缴纳增值税。能力目标:培养学生应纳税额的计算能力、纳税申报能力及增值税涉水业务的会计处理能力。德育目标:依法征纳税教学重点1、增值税征税范围2、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确定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4、增值税涉税业务的账务处理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教学难点1、混合销售、兼营非应税劳务与视同销售2、增值税计税依据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4、增值税涉税业务的账务处理教学方
24、法多媒体教学,以讲授法为主,理论联系实际,间以课堂练习,以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教学内容及时间安排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2课时第二节 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4课时第三节 增值税的计算 10课时第四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4课时第五节 增值税涉水业务的账务处理 4课时教 学 程 序教学的基本内容时间安排 教学方法第一节 增值税一、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二、增值税的特点增值税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一)不重复征税(二)普遍征收(三)税负合理(四)实行价外计征三、增值税的作用(一)能消除重复
25、征税,促进公平竞争(二)征税范围广泛,能稳定财政收入(三)能方便确定进出口税负,促进贸易发展(四)强化税收制约,防止偷税、漏税第一节 增值税的基本内容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一般征税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总体来讲,包括上述两大项,但对于实务中某些特殊的行为和项目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需要具体确定。(二)特殊征税范
26、围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2.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应税
27、劳务)的行为。2008年12月15日公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3.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2008年12月15日公布的修订后
28、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4.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二、增值税的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一)一般
29、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具体包括: 1.单位 一切从事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2.个人凡从事货物销售或进口、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3.承包人和承租人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4.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
30、,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根据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根据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
31、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以取得法定资格。对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三、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一)增值税税率1.基本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外,税
32、率一律为1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2.低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2)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自来水(不含自来水生产厂);(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5)盐(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6)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如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3.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一般适用零税率,也就是
33、说,出口货物出口时免税并退还以前环节已纳增值税。(二)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四、税收优惠(一)免税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减免税权高度集中于国务院,税法仅对以下几个方面作了免税规定: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农业初级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34、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特殊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除外);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二)起征点纳税人的不含税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全国统一的起征点幅度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 0005 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 5003 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的起征点。第一节 增值税的计算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
35、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这两个因素。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一)销项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1.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正确计算销项税额,需要首先核算准确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实属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
36、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其目的是防止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
37、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2.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1)采取折扣、折让方式销售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销售价格折扣5%;购买20件,折扣1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销售折扣,又称现金折扣,是指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为
38、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一般表示为(2/10,1/20,n/30),表示10天内付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以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相比较,虽然都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因为销售折让是由于货物的品种和质量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另外,纳税人在货物购销活动中,因货物质量、规格等原因,也可能会发生销货退回的情况。税法规定,
39、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与销售折让的处理相同,应从发生销货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资,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4)采取以物易物方
40、式销售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值得注意的是,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包装物押金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另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
41、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这里的“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6)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本章第二节的“征税范围”中已列明了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这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某些行为由于不是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会出现无销售额的现象。因此,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
42、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为10%,但征收消费税的按消费税的有关规定计算。(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的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
43、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3%(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本章本节所述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
44、得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7%(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票注明金额10%(6)自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不动产在建工程;(2)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6)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8)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