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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第六章 税务稽查执行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具体操作实务以及法律救济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了解和掌握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税务处理决定的送达和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及法律救济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方法。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流程:案件执行移送执行受理落实任务送达税务处理文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解缴入库制作稽查执行报告当事人执行及调整账户报告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执行资料移送归档执行反馈自行履行未自行履行图6-1 稽查执行实施流程图第一节 稽查执行实施税务稽查执行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督促稽查对象履行税务处理(罚)决定的过程,包括案件执行
2、的受理、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税款和罚款的入库、执行措施的采取等。稽查执行实施是案件查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通过稽查执行实施,对于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加强查处和打击税收违法活动的力度,挽回国家税款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稽查成果的真正实现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案件执行的受理案件执行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在涉税案件处理完毕后,将税务处理文书(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稽查结论等)移交给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对移交的税务处理文书及其他材料进行核实签收,并进行登记的活动。(一)受理范围案件执行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1.审理部门已审结并作出处理决定的
3、案件。2.稽查局局长决定由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的其他案件。(二)受理审核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对文书的正确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执行受理条件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处理文书退回审理部门。(三)受理手续有关部门将案件执行资料移交执行部门时,应填写移交清单。移送和接收双方应认真核对资料的名称和数量。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以明确责任。对有关部门移送执行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及时登记案件执行登记台账,进入待执行阶段。(四)确定人员执行部门必须确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负责案件的执行。执行部门负责人有根据认为执行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执行实施的,应及时调整执行人员
4、。执行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申请回避。二、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方法与其他税务稽查文书基本相同。因此,稽查选案、稽查实施和稽查审理环节税务稽查文书的送达,可参照本节的内容和要求办理。(一)税务处理文书送达的作用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税务处理文书送达当事人。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强化和规范税务稽查执行,保证税务处理决定的法律效力和稽查成果的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二)税务处理文书送达的方式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处理文书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送达。1.直
5、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执行人员将应送达的税务处理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的送达方式,这是一种常用的基本送达方式。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均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税务处理决定送达后,必须办理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以下简称送达回证,见表6-1)手续,由接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直接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以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
6、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代理人、代收人拒绝接收税务处理文书的情况下,把税务处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的一种送达方式。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应是税务部门以外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处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留置送达和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税务处理文书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采取委托送达的,受托机关责任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备注,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邮政部门,将税务处理文书挂号寄
7、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采取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视为已送达给当事人,并将挂号件回执粘贴在送达回证上存查。5.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方式,将需要送达的税务处理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应当注意的是,采取公告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必须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2)采用本节所述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三)税务处理文书送达期限执行部门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在7日内送达给当事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期限内送达的,应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适
8、当延长。(四)税务处理文书送达回证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送达税务文书必须填制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因此,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是稽查局送达税务稽查文书时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时应注意:1.“送达文书名称”栏,填写送达税务文书名称及文号。2.“受送达人”一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受送达人为个人的,填写姓名。3.“送达地点”一栏,填写送达税务文书的具体地点。4.“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一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亲笔签名、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其直接签名押印。5
9、.“收件日期”一栏,由受送达人填写收到税务文书的具体日期。6.“代收人代收理由及签名或盖章”一栏,受送达人本人不在时,由其同住成年家属在此栏签名,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由受送达人的代理人签收,也使用此栏。7.“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和日期”一栏,受送达人或其他法定签收人拒绝签收时,由送达人填写此栏。8.“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一栏:出现拒绝签收情况时,由被邀请到场的有关人员在此栏签名或盖章。9.“送达人签名或盖章”,由负责送达税务文书的税务人员亲笔签名或盖章。表6-1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送达地点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 时 分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 时 分受送达人拒
10、收理由年 月 日 时 分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 时 分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 时 分填发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三、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税务处理决定文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必须按照税务处理决定所规定的内容执行。(一)税务处理决定执行税务处理决定文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应没收的非法所得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同时,被执行人应按照税务处理决定的要求,将缴库凭证的复印件连同税务稽查调整账务记录复印件报送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应按照税务稽查取证的要求收集缴库凭证的复印件及调账凭证复印件,并归入案卷存档。对税务稽查认定当事人多申报
11、缴纳税款的,被执行人应按照税务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到税收征收部门办理退库手续,或将多缴的税款抵缴应纳税款,并将税款退库凭证的复印件或抵缴税款的复印件连同税务稽查调整账户记录复印件报送稽查执行部门。(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在处理决定要求的期限内,执行部门应及时了解当事人的执行情况,并督促当事人如期解缴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执行处理决定的,执行部门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税务处理决定得以执行,维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严肃性。(强制执行的实施详见本章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对当事人逾期未执行处理决定的,也可先向当事
12、人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催缴无效的,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三)税收优先权在对被执行人的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追缴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稽查欠税的,稽查执行部门要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采取各种执行措施,运用各项税收征收权力,完成税务处理的执行工作,挽回国家损失。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稽查局作为税收执法部门,依法享有税款优先权。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
13、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款优先权的内容详见第二章)四、执行终结(一)制作执行报告案件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员应认真整理案件执行的有关资料,审核案件执行结果的正确性。对执行无误的涉税案件,应及时制作执行报告(见表6-2)。表6.2 执 行 报 告税执字 号纳税人识别号: 纳 税 人名称:文书字号执行人执行时间执行方式转来部门执行内容执行情况及结果负责人: 年 月 日(二)移交归档执行报告报经批准后,执行部门应制作案件资料移交清单,将执行报告连同案件执行的有关资料移交给稽查档案部门,由稽查档案部门统一组卷归档。移交时,交接双方应按照规定办理执行资料的交接手续。第二节 税
14、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措施,这是国家税收强制力的具体体现。税务处理决定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工作流程:送达税务处理文书逾期不执行处理决定局长审批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款罚款解缴入库税收强制执行司法强制执行扣押查封拍卖变卖财物抵缴金融机构扣缴申请法院执行图6-2 税收强制执行实施流程图一、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一)法律依据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
15、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是有前置条件限制的,不能随意采用,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2)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已采取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
16、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3)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4)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已采取扣押商品、货物的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式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以下二种方式:(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
17、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前者适用于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有存款的当事人,后者适用于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中没有存款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既有银行存款又有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一般情况下,可先采取通知银行扣缴税款的措施;如果银行存款不足以扣缴的,则可将两项措施并用。(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方式(1)扣缴税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签发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
18、款项适用)(见表6-3),送达给当事人;同时,签发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见表6-4),送达给当事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账户上扣缴税款。 税务局(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税强扣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年 月 日起从你(单位)在 的存款账户(账号: )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税 款(大写): (¥ )滞 纳 金(大写): (¥ )罚 款(大写): (¥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 (¥ )合 计(大写):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9、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表6-3 税务局(稽查局)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税扣通 号 : 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请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时起至 年 月 日止按所附缴款凭证共 份开具的金额(大写) (¥ )元从其在你处的存款账户(账号: )扣缴入库(账号: )。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以下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填写存款账户余额:签收人: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签收单位(签章)年 月 日表6-4 (2)拍卖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
20、人,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签发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见表6-5),送达给当事人,以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并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拍卖或变卖当事人商品、货物
21、或者其他财产的具体内容详见第二章)表6-5 税务局(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 税强拍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 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2.实施税收强制措施应注意的事项(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2)稽查局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纳税人同时存在下列情形时,为保证国家税款不受损害,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县以上税
22、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其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纳税人必须具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3)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4)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5)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纳税人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抵缴税款。(6)实施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
23、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扣押、查封措施,但被执行人或其家属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7)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价值应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8)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9)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
24、行人。3.实施税收强制措施不当的责任稽查局在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如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对其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司法强制执行司法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在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司法强制执行的程序发生是有前置条件的,只有在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予履行的情况下,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填制强制
25、执行申请书(见表6-6)。 税务局(稽查局)强制执行申请书 税强申 号 :申请执行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被申请执行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 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附件: 申请执行机关(签章)年 月 日表6-6 司法强制执行完毕后,稽查局应及时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罚款解缴入库。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注意:1.要以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名义申请。2.被申请人必须是予以税务行政处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3.被申请人不履行税务行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税务机关才可申请人民法
26、院强制执行。4.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对稽查局查补的税款及滞纳金,国家已赋予税务机关税收强制执行的权力。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拒不依法缴纳应补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稽查局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节 其他执行措施为保证国家税收不遭受损失,稽查局在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缴库的,除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行使代位权、撤销权、阻止出境、停止出口退税、停止供应发票等其他执行措施。一、行使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
27、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税收代位权是指因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纳税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保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即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其目的在于解决以前长期存在的债务人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等问题,确保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保障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
28、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是把税收作为国家债权。从实质意义上说,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既是一项法定的义务,也是一种应向国家偿付的债务,纳税人欠缴或偷逃国家税收,就是对国家债权造成了损害,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是一种法律上的维权行为。在行使代位权时,税务机关不能直接行使代位权,如需对纳税人行使代位权的,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代位诉讼程序进行。二、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
29、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税收撤销权是指因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纳税人行为的权利。税收代位权和税收撤销权,都是税务机关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合法权利,但两者又有区别:税收代位权针对的是纳税人的消极行使债权的行为,税收代位权的行使不会加重第三人的负担,对纳税人的利益也无实质性损害。税收撤销权针对的是纳税人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税收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相关利益,一方面限制了纳税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同时也可能影响到纳税人与第三人建立的法律关系,与纳税人的交易安全有着密切的关系。税收撤销权的行使使纳税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溯及既
30、往的消灭,同时又可使纳税人的责任财产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利于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税收不遭受损失。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在行使撤消权时,税务机关不能直接行使撤消权,如需对纳税人行使撤消权的,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撤消诉讼程序进行。实例6.1 行使撤销权2007年,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在清理欠税的专项检查时,查实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07年3月,共计欠缴增值税200多万元。稽查局即向该公司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但该公司在期限
31、内仍未将应缴的增值税缴入国库,为了逃避缴纳应补缴的税款,于2007年6月将公司的厂房以不合理低价出卖给明知其有欠税的外地某股份有限公司,此外无其它资产可供执行,其行为已对国家税收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为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稽查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了行使撤销权申请书,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了该房产交易无效的撤销判决,使该房产恢复到转让前的状态。人民法院判决后,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查封了该公司的厂房,并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公开予以拍卖,以拍卖收入抵缴了200多万元的增值税和依法加收的滞纳金。三、阻止出境阻止出境是指对欠缴税款的
32、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欠税人)出境权的限制,是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依法缴纳欠税,防止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重要措施。(一)前提条件欠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欠税人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才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二)阻止出境的对象1.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2.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3.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其负责人。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变更时,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法定代表人
33、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5.阻止出境的对象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中国公民。(三)阻止出境措施的实施1.在欠税人准备出境前,税务机关应通知欠税人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2.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3.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税务机关可按照法定的程序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4.阻止欠税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见表6-7),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见表6
34、-8),函请同级公安厅(局)办理边控手续。同时,审批机关应签发阻止出境决定书(见表6-9),送达给当事人。已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的欠税人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表6-7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姓名像片化名:姓名籍贯或国籍性别证件种类、号码出生日期年 月 日职业或社会身份体貌特征住址境内境外出境口岸出境后到达地点阻止出境理由(欠税额)申请机关领导签字:联系人:电 话:申请机关(签章) 年 月 日表6-8边控对象通知书姓名像片化名:姓名籍贯或国籍性别证件种类、号码出生日期年 月 日职业或社会身份体貌特征住址境内境外出境口岸出境后到达地点交控日期年 月 日控制期限至年 月 日主要问题边控要求及发现
35、后处理办法法律依据及说辞审批机关领导批示 审批机关(签章)年 月 日交控单位: 联系人: 电话: 税务局阻止出境决定书 税阻 号 :鉴于你(单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 年 月 日起阻止你(单位) 出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表6-9 5.在对欠税人进行控制期间,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尽快使欠税人结清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下同)。6.边防检查站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期限一般
36、为一个月。对控制期限逾期的,边防检查站可自动撤控。需要延长控制期限的,税务机关应办理续控手续。实例6-2 阻止出境的实施2006年8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出口退税专项检查中,发现某集团有限公司外购成品直接用于出口,违规享受出口退税4142875.05元。于2006年9月作出不予出口退税,并如数补缴已退税款的处理决定。该集团公司接到处理决定书后,以问题是改制前的国有企业遗留,改制后该公司实际资产系负数为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入库,亦不办理纳税担保,拖欠税款一年有余。稽查局采用书面、实地、电话等形式多次催缴亦毫无效果。稽查局经过调查,发现该集团公司外贸定单较多,法定代表人可能要出境考察,同时还查
37、获该集团公司要求某购方延期支付本已到期货款的函件。于是,稽查局对该集团公司依法采取了冻结银行的税收保全措施,同时向省国税局提出阻止该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境的申请。省国税局经审核后,作出阻止出境的决定,将阻止出境决定书送达给该集团公司。同时,省国税局签发了边控对象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阻止该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境。阻止出境措施生效后,该集团公司立即主动与稽查局联系,愿意三天内缴清税款,并于2007年10月15日如数缴入国库,使长达两年之久的欠税案件宣告执行完毕。(四)解除阻止出境措施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见表6-10),
38、立即依照布控程序通知同级公安厅(局)撤控:1.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2.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3.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破产法程序清偿终结者。同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签发解除阻止出境决定书(见表6-11),送达给当事人。表6-10 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姓名性别籍贯或国籍出生日期年 月 日证件种类、号码出境口岸交控日期年 月 日撤控日期年 月 日备注联系人:电 话:审批机关领导签字:审批机关(签章)年 月 日 税务局解除阻止出境决定书 税解阻 号 :鉴于你(单位)已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解除 年 月
39、日阻止出境决定书( 税阻 号)对你(单位) 阻止出境的措施。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表6-11 四、停止供应发票(一)前提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税务机关行使收缴或停止供应发票权,是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权利的行政制裁,将会限制纳税人的一定的权利和利益,直接影响到企业、单位或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会导致其停产或停业,在税收管理中具有较强的警诫力和威慑力,如收缴或停止供应发票权行使不当,将会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因此,税务机关行使收缴或停止供应发票权,必须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涉税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为前提,即只有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或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不足以达到惩戒目的时,税务机关方可行使收缴或停止供应发票权。(二)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发票的供应和管理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