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制度(44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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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的依据和准则,公司所属工厂及销售公司均应遵照执行。本制度未具体规定的会计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原则办理。 第三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 日止。 第四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编号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一级科目名称和编号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增设一级核算科目,也可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级科目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增设下级明细科目。 第五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记账。月末对有关账户

3、的余额按照当月最后一日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作为折合汇率调整账面人民币余额。所产生的汇兑损益,属于在建工程项目的记入项目成本,属于经营支出的记入财务费用。 第六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现金流量,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四、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五、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4、六、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七、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八、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九、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

5、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情况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二章 资产的核算 第八条 现金 一、本科目可以根据现金收付款凭证和银行付款凭证直接登记。 二、有外币现金的,应按照不同的币种设置二级科目,分别在“库存现金日记账”中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库存现金余额。 第九条 银行存款 一、“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设置,应根据币种设置二级科目,按开户银行设置三级科目,由记账人员根据审核后的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由出纳人员结出余额。 二、外埠存

6、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存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的余额。 第十条 其他货币资金 本科目核算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并以此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中: 一、外埠存款,是指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 二、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三、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四、信用卡存款,是指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

7、项。 五、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为取得信用证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 六、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承兑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 七、银行履约保函保证金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履约保函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 八、存出投资款,是指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 第十一条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入账价值,一律按照票面值入账。 四、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

8、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对应的“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以收到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按实收贴现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面额,贷记本科目。 (三)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和进项税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汇票面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商业汇票到期,按实收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面额,贷记本科目。 (五)因付款人无力

9、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商业汇票面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第十二条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以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照对应的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对于出口赊销产品形成的应收账款,必须同时设置外币辅助账簿,便于与外商准确对账,同时正确反映外币汇兑损益。 四

10、、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当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对应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应缴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如为贷方余额,反映预收的账款。 五、债务重组账务处理 (一)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其

11、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二)接受的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将债权转为投资,按应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

12、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应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 “营业外支出”科目。 第十三条 预付账款 一、 本科目核算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按照对应的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务人员在办理预付款事项时,应要求经办人员在填制借款单的同时提供预付款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办理。 四、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所购材料时,按应计入购入材料成本的金额,借记 “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13、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同时将应付账款与预付账款进行转销,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建筑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科技研发,以及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等资本性支出项目在购建过程中,与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发生的工程往来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财务人员在办理工程预付事项时,应分清是预付进度款、预付设备款、预付材料款、还是其它预付款,并体现在凭证摘要中,若预付进度款,应要求业务部门提供施工单位认可的工程进度表,并附于凭证后。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补付的款项。 第

14、十四条 备用金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内部各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及职工借支的差旅费。 二、本科目按内部单位部门、人员分核算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部门和个人借款。 四、本科目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并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第十五条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应收款项等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按规定转入应收账款的应收票据。 三、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金额

15、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 “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 “备用金”、“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三)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 “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 “备用金”、“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

16、回的,企业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第十六条 原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库存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燃料等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按照供应单位和原材料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司材料的日常核算,主原料及其他辅助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 四、购入原料的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买价; (二)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不包括按规定根据运输费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三)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四)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包括挑选整理中发生的人工费支出和

17、必要的损耗,并减去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五)购入材料负担的税金(如关税等)和其他费用。 以上第(一)项应当直接计入各类材料的采购成本,第(二)、(三)、(四)、(五)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类材料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类材料的采购成本。 四、购进原、辅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支付材料价款和运杂费等时,按应计入材料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 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 “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二)月末,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收料凭证,

18、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料凭证),按实际成本分别汇总,按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 2、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按市场或近期的同类原、辅材料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等,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借记本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三)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 (四)生产经营领用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销售费用”、“管理

19、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基建工程等部门领用材料,按实际成本加上不予抵扣的增值税额等,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不予抵扣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五)出售材料时,按收到或应收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出售材料的实际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材料的成本。 第十七条 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按照购货单位及

20、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对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 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品销售中,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 第十八条 存货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存货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存货跌价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存货准则确定存货发生减值的,按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

21、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有明确交易目的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其公允价值(不含

22、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损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发放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时,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 “投资损益”科目。 收到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 “应收利息”科目。 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债券利息收入。 (三

23、)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损益”科目。同时,按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损益”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第二十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公司从

24、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公司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国债、公司债券等。 公司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计入应收利息,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公司的委托贷款视同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核算。 会计期末,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第二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本科目按照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当分

25、别“成本”、“损益调整”、“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 第二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二十三条 投资性房地产 一、本科目核算

26、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包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并分别“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比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外购、自行建造等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2、将自用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转换为采用公

27、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该项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摊销”、“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3、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良或装修时,应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4、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

28、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5、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时,应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 第二十四条 长期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 二、本

29、科目按照购货单位(接受劳务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根据合同或协议每期收到购货单位(接受劳务单位)偿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长期应收款。 第二十五条 未实现融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

30、算分期利息收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二、本科目按照未实现融资收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 “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商品等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二)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 “财务费用”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原价。 下列各项

31、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如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装修费用等。 (二)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与所购置的计算机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 (三)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购置的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设备。 二、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费等,作为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

32、件延期支付价款(如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所购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二)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准则确定的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

33、认融资费用”科目。 租赁期届满,取得该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将该项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四)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不同方式下确定的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五)固定资产装修发生的装修费用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公司发生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以下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不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七)处置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应按该项固定资产账

34、面净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第二十七条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对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或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 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报公司批准。 (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于取得旧的固定资产,

35、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次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五)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六)折旧按公司确定的年限计提。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预计净残值;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

36、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资产负债表日,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处置固定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九条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基建、技改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 发生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确认条件的更新改造支出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在“管理费用

37、”、“销售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发包的在建工程,应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的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工程项目取得施工单位发票,报销入账时,要同时附有工程进度结算书等能够反映公司实际工程项目实物量的原始单据。 (二)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

38、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同时结转应分摊的成本差异。 上述事项涉及增值税的,应结转相应的增值税额。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建工程发生的借款费用满足借款费用准则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

39、科目。 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工程物资”科目;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上述事项涉及增值税的,应结转相应的增值税额。 (四)在建工程完工已领出的剩余物资应办理退库手续,借记“工程物资”科 目,贷记本科目。 (五)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计算分配待摊支出,借记本科目 (工程),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结转在建

40、工程成本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的价值。 第三十条 工程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价值,包括工程用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以及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 二、本科目按照“专用材料”、“专用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明细核算。工程物资发生减值准备的,应在本科目对应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工程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领用工程物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完工后将领出的剩余物资退库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1、(三)资产负债表日,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工程物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 领用或处置工程物资时,应结转已计提的工程物资减值准备。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公司存货的,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对外出售的,应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 上述事项涉及增值税的,应结转相应的增值税额。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价值。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因出售、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

42、理收入等。 二、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因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融资租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额,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清

43、理完成后,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损益(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持有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

44、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照无形资产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所购无形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 (三)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 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不同方式下确定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五)无形资产预期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应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六)处置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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