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互联网传感器项目风险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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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工业互联网传感器项目风险管理工业互联网传感器项目风险管理xxx有限责任公司目录一、 风险的含义3二、 风险的特征5三、 风险的基本分类6四、 纯粹风险的分类7五、 风险管理的目标8六、 风险管理的程序9七、 人力资本损失度量15八、 责任损失度量20九、 纯粹风险概念24十、 财产损失风险25十一、 责任风险27十二、 效用期望值分析法33十三、 决策树分析法36十四、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39十五、 控制型风险转移40十六、 风险回避和损失控制41十七、 风险管理措施的分类42十八、 评价应对方案以及实施成本的评估45十九、 公司简介47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48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2、49二十、 产业环境分析49二十一、 机遇50二十二、 必要性分析52二十三、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53建设投资估算表55建设期利息估算表56流动资金估算表57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59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60二十四、 进度规划方案61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览表61一、 风险的含义对于风险的定义,经济学家、统计学家、决策理论家和保险学者并未达成一个适用于他们各个领域的一致公认的结论。关于风险,目前有数种不同的定义。(一)损失机会把风险定义为损失机会,这表明风险是一种面临损失的可能性状况,也表明风险是在一定状况下的概率度。当损失机会(概率)是0或1时,就没有风险。对这一定义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如果

3、风险和损失机会是同一件事,风险度和概率度应该总是相等的。但是,当损失概率是1时,损失是确定的,但并没有风险,因为风险必须是有些结果不确定的。(二)损失的不确定性决策理论家把风险定义为损失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又可分为客观的不确定性和主观的不确定性。客观的不确定性是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的偏差,它可以使用统计学工具加以度量。主观的不确定性是个人对客观风险的评估,它同个人的知识、经验、精神和心理状态有关,不同的人面临相同的客观风险时会有不同的主观的不确定性。(三)实际与预期结果的离差长期以来,统计学家把风险定义为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的离差度。例如,一家保险公司承保10万幢住宅,按照过去的经验数据估计火

4、灾发生的概率是1%,即1000幢住宅在一年中有一幢会发生火灾,那么这10万幢住宅在一年中就会有100幢发生火灾。然而,实际结果不太可能正好是100幢住宅发生火灾,它会偏离预期结果,保险公司估计可能的偏差域为+10,即在90幢和110幢住宅之间,可以使用统计学中的标准差来衡量这种风险。(四)风险是实际结果偏离预期结果的概率有的保险学者认为把风险定义为一个事件的实际结果偏离预期结果的客观概率。在这个定义中风险不是损失概率。这个定义实际上是实际与预期结果的离差的变换形式。此外,保险业内人士常把风险这个术语用来指承保的损失原因,如火灾是大多数财产所面临的风险,或者指作为保险标的的人或财产,如把年轻的驾

5、驶人员看作不好的风险,等等。二、 风险的特征风险不同于损失。损失是事后概念,风险则是明确的事前概念,两者描述的是不能同时并存的事物发展的两种状态。风险具有如下特性:(1)客观性,它是指风险是不以企业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企业意志之外的客观存在,企业只能采取风险管理办法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幅度,而不能彻底消除风险。(2)普遍性。在现代社会,个体或企业面临着各式各样的风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还会不断产生新的风险,且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3)损失性。只要风险存在,就一定有发生损失的可能。风险的存在,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而且会造成生产力的破坏、社会财富的损失和经济价值的

6、减少,因此才使得个体或企业寻求应对风险的方法。(4)可变性,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风险可转化的特性,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而任何事物都处于变化之中,这些变化必然会引起风险的变化。三、 风险的基本分类风险可以用多种方式加以分类,但基本分类如下。1、经济风险和非经济风险以风险是否会带来经济损失来划分,可以把风险分为经济风险和非经济风险。这里阐述的主要是涉及经济损失后果的风险。2、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静态风险是一种在经济条件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一些自然行为和人们的失当行为形成的损失的可能性,例如,自然灾害和个人不诚实的品质会造成经济损失,静态风险对社会无任何益处,但它们具有一定的

7、规律性,是可以预测的。动态风险则是在经济条件变化的情况下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例如,价格水平和技术变化可能会使经济单位和个人遭受损失。从长期来看,动态风险使社会受益,它们是对资源配置不当所做的调整。与静态风险相比,动态风险因缺乏规律性而难以预测,保险较适合于对付静态风险。3、重大风险和特定风险重大风险和特定风险之间的区别在于损失的起因和后果不同。重大风险所涉及的损失在起因和后果方面都是非个人和单独的,它们属于团体风险,大部分是由经济、巨大自然灾害、社会和政治原因引起的,影响到相当多的人乃至整个社会。失业、战争、通货膨胀、地震、洪水都属于重大风险。特定风险所涉及的损失在起因和后果方面都是个人和单

8、位的。住宅发生火灾和银行被盗窃属于特定风险。既然重大风险或多或少是由遭受损失的个人无力控制的原因所引起的,社会而非个人对处理这里风险负有责任。例如,失业是使用社会保险来处理的重大风险,对付地震和洪水灾害也需要动用政府基金。对付特定风险主要是个人和单位自己的责任,一般使用商业保险防损和其他方法加以处理。4、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一个人购买了一辆汽车后,就会面临着汽车遭受损失和给他人人身财产带来损害的损失可能性,结果是发生损失或不发生损失,即纯粹风险,而购买股票既有可能损失也有可能盈利,所以属于投机风险。除了赌博以外,大多数投机风险属于动态风险,而大多数纯粹风险属于静态风险。一般而言,纯粹风险具有可保

9、性,而投机风险是不可保的。四、 纯粹风险的分类个人和企业面临的纯粹风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人身风险。人身风险是指由于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而造成收入损失可能性的风险。其损失原因包括死亡、老年、疾病、失业。(2)财产风险。与财产风险相关的损失有两种类型:财产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或后果损失。间接损失也可以分为两类:财产丧失使用损失或其收入损失和额外费用开支。例如,企业的设备遭受损失,这不仅使设备的价值丧失,而且丧失了使用设备所带的收入。又如,住宅发生火灾后需要修复,住户需要去他处居住,这就会发生额外的居住费用开支。(3)责任风险,按照法律规定,当一个人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时,过失人负有

10、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责任风险是指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给侵权行为人的现有或将来收入带来损失的可能性。(4)违约风险,违约风险是指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一例如,承包商未按计划完成一项工程,债务人未按规定支付款项。五、 风险管理的目标风险管理的目标可以分为损失发生之前的和损失发生之后两种。1、损前目标(1)经济目标。企业应以最经济的方法预防潜在的损失。这要求对安全计划、保险以及防损技术的费用进行财务分析。(2)减轻企业和个人对潜在损失的烦恼和忧虑。(3)遵守和履行外界赋予企业的责任。例如,政府法规可以要求企业安装安全设备以免发生工伤。同样,一个企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贷款的

11、抵押品必须被保险。2、损后目标(1)企业生存。在损失发生之后,企业至少要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能恢复部分生产或经营。为了实现上述目标,风险管理人员必须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和选择适当的对付损失风险的方法。(2)保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这对公用事业尤为重要,这些单位有义务提供不间断的服务。(3)收入稳。保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便能实现收入稳定的目标,从而使企业保持生产持续增长。(4)社会责任。尽可能减轻些受损对他人和整个社会的不利影响,因为企业遭受一次严重的损失会影响到员工、顾客、供货人、债权人、税务部门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为了实现上述目标,风险管理人员必须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和选择适当的对付损失风险的方法,以最

12、小的风险管理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从而实现经济单位价值最大化。六、 风险管理的程序风险管理的程序分为以下六个步骤:(1)制订风险管理计划。制订合理的风险管理计划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风险管理计划的主要内容即是制定的风险管理的目标。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确定风险管理人员职责。风险管理计划需要在计划中列明风险管理人员和所涉及的各个部门人员的职责,并规定风险管理部门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报告制度。确定风险管理部门的内部组织结构。在规模小的企业里,从事风险管理的人员也许只有一个人,但规模大的企业则要设置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安排和其他部门统一协作的工作,风险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比如,会计部门、数据处理部

13、门、法律事务部门、人事部门、生产部门等。保持和各部门的良好合作,是风险管理计划的重要内容。编制风险管理方针书。制订出风险管理的主体计划以后,确定风险管理业绩标准以及调整措施,增加风险管理计划的灵活性和适用(2)风险识别。风险管理的第二步是识别企业所面临的所有纯粹损失风险。企业所面临的潜在纯粹损失风险类型多种,风险经理可以使用保险公司及保险出版机构提供的潜在损失核查清单来识别本企业所面临的各种纯粹风险。此外,还可以使用下列方法识别风险:对企业财产和生产经营进行定期或经常性的实地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使用内容广泛的风险分析征求意见表,收集在生产和经营第一线人员对损失风险的意见。编制生产和经营的流

14、程图,分析每个环节中的潜在损失风险,现在的安全系统工程使用故障树分析等方法详细描述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事故因果关系,可用来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使用财务报表以往的损失报告和统计资料识别重大的损失风险。例如,按会计科目分析重要资产的潜在损失及原因。请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提供风险评估咨询服务,包括分析企业外部环境的风险因素。(3)风险衡量。在识别损失风险之后,下一步是衡量损失风险对企业的影响。这包括衡量潜在的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损失频率是指一定时期内损失可能发生的次数。损失程度是指每次损失可能的规模,即损失金额大小。在得不到精确资料的情况下,可以对损失频率进行粗略估计,如分为:几乎不会发生、不

15、大可能发生、频度适中、肯定发生。对损失程度的衡量可分为每次事故造成的最大可能损失和每次事故造成的最大可信损失。最大可能损失是估计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额。最大可信损失则是估计在通常情况下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额,如考虑到消防设施等其他因素的火灾损失。后者通常小于前者。最大可信损失对风险衡量很有价值,但是也最难估计。风险经理必须估计每种损失风险类型的损失频率和程度,并按其重要性分类排列。风险经理之所以要衡量潜在的风险是为了今后能选择适当的对付损失风险的方法,损失频率和程度不同的风险需要采用不同方法对付,与损失程度相比,损失频率对损失程度的估计更为重要,损失频率乘以平均的损失程度得出预计的

16、平均损失总额,它可以用来与企业交付的保险费进行比较,为购买保险提供依据。(4)风险决策。风险决策是指在衡量风险以后,风险经理必须选择最适当的对付风险的方法或综合方案。对付风险的方法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改变风险的措施,如避免风险、损失管理、转移风险;另一类是风险补偿的筹资措施,对已发生的损失提供资金补偿,如保险和包括自保方式在内的自担风险。对付风险的主要方法有:避免风险。避免风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完全拒绝承担风险,另一种是放弃原先承担的风险。但避免风险的方法适用性很有限。首先,避免风险会使企业丧失从风险中可以取得的收益。其次,避免风险方法有时并不可行,例如,避免一切责任风险的唯一办法是取消责任,最

17、后,避免某一种风险可能会产生另一种风险,某企业以铁路运输代替航空运输,只是将航运风险替代成了陆运风险。损失管理。损失管理计划则分为防损计划和减损计划。防损计划旨在减少损失发生的频率或消除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减损计划可再分为尽可能减轻损失后果计划和损后救助计划,两者均设法控制和减轻损失程度。有一些损失管理措施,既是防损措施又是减损措施。损失管理是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但企业的风险管理部门只是从事这方面活动的一个部门,也许只是一个商议或咨询部门。大公司的安全委员会成员包括劳动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医疗部门、防火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经理,由他们一起共同制定损失管理方针。非保险方式转移风险。在风险

18、管理中较为普遍使用的非保险方式转移风险的方式有合同、租赁和转移责任条款等。自担风险。自担风险是指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或借入资金补偿灾害事故损失,可分为被动的和主动的,即无意识、无计划的和有意识、有计划的。企业的风险经理在决策时经常在保险和自然风险中进行选择,当更有利于企业自担风险的因素出现。比如,自担风险的管理费用比保险公司的附加费用低、企业的财力在短期内能够承受保险费的支付和损失赔偿、企业有着高收益的投资机会或者企业内部具有自保和损失管理的优势时,企业的风险经理往往会选择自担风险。至于企业自担风险的水准则要根据其财务状况、近年的损失资料以及保险费用而定。自担风险的财务补偿方式可采用当年净收入的直

19、接补偿、设立专用基金、借入资金以及建立专业自保公司。专业自保公司一般是由母公司为保险目的而设立和拥有的保险公司,它主要向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保险服务。自保是自担风险的特殊方式,其主要优点在于节省保险费开支,而主要不足之处在于可能遭受高于保险费支出的损失。保险。保险是一种转移风险的方法,它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也是一种分摊风险和意外损失的方法,一旦发生意外损失,保险人就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这实际上把少数人遭受的损失分摊给同险种中的所有投保人。由于少数投保人遭受的损失为同险种的所有投保人所分担,所有投保人的平均损失就替代了个别投保人的实际损失。保险人一般承保纯粹风险,然而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具有

20、可保性。人身、财产和责任风险均能由保险公司承保,而市场、生产、财务和政治风险一般都不能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5)风险监控和评价。在风险管理的决策贯彻和执行之后,就必须对其贯彻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其理由有两点:一是风险管理的过程是动态的,风险是在不断变化的,新的风险会产生,原有的风险会消失,上一年度对付风险的方法,也许不适用于下一年度。二是有时做出的风险管理的决策是错误的,这需要通过及时的监控检查来加以发现,然后加以纠正。对风险管理工作业绩的检查和评价有两种标准。一是效果标准。例如,意外事故损失的频率和程度下降,责任事故损失降低,风险管理部门经营管理费用减少,责任保险费率降低,因提高企业自

21、担风险水平而减少财产保险费用,这些都是效果标准。二是作业标准。它注重对风险管理部门工作的质量和数量的考核。应当综合使用这两种标准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业绩检查。确定了检查和评价的标准后,就要把风险管理工作的实际结果与效果标准和作业标准加以比较,如果低于标准,就及时加以纠正或者调整标准。七、 人力资本损失度量人力资本损失风险的大小需要从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两个方面来考虑。1、损失频率的估算(1)死亡。死亡的频率即处在各年龄段的人的死亡频率,一般从寿险业的生命表中可以得到各年龄段有关死亡概率的信息。(2)健康状况恶化。健康状况恶化是一个非常笼统的说法,很难用某一个指标来描述健康状况恶化,只能从某一个角度

22、侧面来看,比如致残率和同医疗保健机构的接触等。致残率可以反映比较严重的健康状况恶化,集体来说,活动受限天数、病人卧床天数及误工天数(耽误工作或耽误上学的天数)都不同程度地反映致残率。而同医疗保健机构的接触主要是指看医生的频率,一般可以从历史平均数据得到。(3)年老和退休。年老和退休是每个人都会面临的问题,这意味着收入减少,而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可能会增加,而且这个数量非常不确定。有关平均剩余寿命的数据可以由中国经验生命表编制委员会所制“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查到。(4)失业。失业是指有劳动能力、愿意接受现行工资水平但仍然找不到工作的现象,指的是非自愿失业。它不是由健康状况恶化引起的,也不是由

23、死亡和年老引起的,而是由经济原因引起的。失业是另一个威胁个人收入能力的重要因素。很多公司,都会通过政府强制的失业保险为员工提供失业方面的保障;国外也有一些公司为员工提供了间接的保险项目,常常是在员工离开公司时一次性支付失业补偿和在员工的薪水中连续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金。失业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即每个人所经历的失业的本质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这样几种类型,可以分为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和周期性失业。摩擦性失业是指生产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由于转换职业等原因而造成的短期、局部失业。这种失业的性质是过渡性的或短期性的。它通常起源于劳动的供给一方,因此被看作是一种求职性失业,即一方面存在职位空缺,另一方面存在

24、着与此数量对应的寻找工作的失业者,这是因为劳动力市场信息的不完备,厂商找到所需雇员和失业者找到合适工作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摩擦性失业在任何时期都存在,并将随着经济结构变化而有增大的趋势,但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失业存在是正常的。结构性失业是指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不匹配所造成的失业,其特点是既有失业,也有职位空缺。失业者或者没有合适的技能,或者居住地点不当,因此无法填补现有的职位空缺。结构性失业在性质上是长期的,而且通常起源于劳动力的需求方。结构性失业是由经济变化导致的,这些经济变化引起特定市场和区域中的特定类型劳动力的需求相对低于其供给。造成特定市场中劳动力的需求相对低可能由以下原因

25、导致:一是技术变化,原有劳动者不能适应新技术的要求,或者是技术进步使得劳动力需求下降;二是消费者偏好的变化。消费者对产品和劳务的偏好的改变,使得某些行业规模扩大而另一些行业规模缩小,处于规模缩小行业的劳动力因此而失去工作岗位:三是劳动力的不流动性。流动成本的存在制约着失业者从一个地方或一个行业流动到另一个地方或另一个行业,从而使得结构性失业长期存在。周期性失业是指经济周期中的衰退或萧条时,因社会总需求下降而造成的失业,当经济发展处于一个周期中的衰退期时,社会总需求不足,因而厂商的生产规模也缩小,从而导致较为普遍的失业现象,周期性失业对于不同行业的影响是不同的,一般来说,需求的收入弹性越大的行业

26、,周期性失业的影响越严重。风险管理者必须清楚地了解公司员工所面临的失业情况,因为每种失业引起的问题都各不相同,降低这些失业概率的措施也各不相同。2、损失幅度的估算人力资源风险的损失主要来源于收入的减少和费用(主要是医疗费用)的增多,但精确估计这种损失非常困难,因为我们无法准确预计如果继续工作,我们的收入会是多少。所以人力资本风险的损失幅度都是一个近似的估计。(1)生命价值法。生命价值法是从收入的角度来评价雇员的损失。当雇员死亡或永久性残疾时,其损失主要是收入损失,并且是永久性的,与时间长短呈正相关。这样就可以通过计算雇员在继续工作的情况下所得到的收入来估计员工或其亲属所遭受的损失,即计算每年的

27、税后收入减去员工自身消费后所剩金额的现值总和,这就是生命价值其具体计算步骤为:第一步,预测雇员在退休前每年能得到的税后收入。第二步,如果损失原因是死亡,就要减去用来支付雇员自身消费的那部分收入。第三步,把每年的收入贴现后相加。生命价值是一个近似的估计值,之所以这样说,原因有几点:第一,收入贴现和的估计是近似的。员工的年收入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它受到员工职业生涯发展的影响,同时还受总体工资水平的影响,但在计算生命价值时,必须事先预计出年收入,这个预计值和实际值之间就可能存在差异。第二,消费的估计是近似的。员工自身的消费也是近似的估计值实际中可能会发生变化。第三,利率的估计是近似的。在贴现中所用的利

28、率也是一个平均的估计值。第四,收入流与消费流发生的时间是近似的。(2)需求法,需求法是从支出的角度来评价损失,它是指雇员为保持家属当前的生活水平所需支出的现值。用需求法来估计损失,不需要考虑雇员的收入以及家属能使用的部分所占的比例,只需考虑家属的正常支出,以及这种正常支出如何受员工死亡的影响。需求法在计算时考虑到了家庭收入的补偿因素,如社会保障计划中为死者家属提供的福利,其具体的计算步骤和生命价值法类似。两种方法相比较,从理论上说,生命价值法是一种更为正确的方法,因为它主要考虑潜在的损失,而非不同家庭的消费水平和消费偏好。但在实际中,人们更喜欢用需求法,因为需求法更简洁明了,并且能直接描述雇员

29、家庭的经济福利。八、 责任损失度量法律责任中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根据相应的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界定,民事责任中的违约责任依据合约规定界定责任方的责任大小,因此本章的责任损失度量是指民事侵权责任损失的度量,侵权责任损失主要是指企业依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和大小而承担的经济赔偿,以及相应的诉讼费、辩护费等法律费用支出。损害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一种后果,具体表现为受害人的死亡、人身伤害、精神痛苦以及各种形式的财产损害,相应的赔偿原则因损害类型而异。1、财产损失赔偿财产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其财产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它是可以用金钱的具体数额加以计算的实际物质财富的损失。第一,财产损害可以分为直

30、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种,侵权人既要对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进行赔偿,也要对在正常情况下实际上可以得到的利益即间接损失进行赔偿。直接损失是行为人的加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被侵权人的财产减少,如侵犯财产权而造成的财物的损坏、灭失,都属于直接损失,都应当全部赔偿,间接损失原则上也应当全部赔偿。因为在正常情况下,被侵权人本应当得到这些利益,只是由于侵权人的侵害才使这些可得利益没有得到。这种损失虽然与直接损失有些区别,但这种区别只是形式上的,实质上并没有区别。对于间接损失如果不能全部予以赔偿,被侵权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全部保护,同时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也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因此,间接损失也应当全部赔偿。这里所说的间接损失,

31、是客观的、实际的损失,是有切实依据的可得利益损失,并不是主观臆想的损失,对于这样的损失,必须予以全部赔偿。第二,需要赔偿合理损失。在实行全部赔偿原则的时候,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予以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合理的。不合理的损失不应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体现的就是赔偿合理损失,按照这一规定,计算财产损失的基本方法是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这个方法基本可行,但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如果损害发生时市场价格较低而案件审判时市场价格较高,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就对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不利。如果损害发生时市场价格较高而案件审判时价格较低,则这样的计算方

32、法是比较合理的。对此,应当着重解读后一个说法,即“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可以采取实事求是的方法确定损失范围,确定赔偿数额。第三,实行损益相抵。实行全部赔偿,必须从全部损失中扣除新生利益,实行损益相抵。对此,应当依照损益相抵原则,进行科学、准确的计算,对其相抵以后的损失额,予以全部赔偿。第四,财产损害赔偿是否适用预期利益损失规则。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专家对财产损害赔偿是否应当适用预期利益损失规则,进行了研究,最终立法没有采纳,但这种规则是应当考虑的。例如,沈阳故宫门前上马石毁损案中,上马石被新手司机在倒车中撞折,经过鉴定,损失达数千万元之多,但侵权人无此巨额利益的损害预期。北京市

33、植物园试验栽培的葡萄被他人偷吃,损失价值也达数千万元,侵权人也无此预期。如果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亦不公平。如果适用预期利益损失原则,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则较为稳妥。故应当在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将来在司法解释中解决。2、非财产损害赔偿(1)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是指侵害他人的身体所造成的物质机体的损害,根据损害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一般伤害、残疾和死亡三种类型。无论是一般伤害、残疾还是死亡,均属于对他人身体的损害。因此,人身损害的赔偿首先涉及的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的“物质”性损害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然而,人身损害不能仅以受害者遭到损害的物质机体本身的价值作为赔偿的确定标准,还应考虑受损机体得以恢复所需

34、的全部费用。(2)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失是指当受害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时精神上的痛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做了界定,扩大了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表现为生理上或者心理上痛苦的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它不能像财产损害那样,可以通过一定的标准加以确定,对于精神受到损害的人给予金钱赔偿,并不具有等价性,而是具有补偿、惩戒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精神

35、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列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注意事项:第一,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如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以支持。第二,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九、 纯粹风险概念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一般而言,危害性风险,如房屋所有者面临的火灾风险、汽车发生碰撞,几乎都是纯粹风险。纯粹风险通常是静态风险,即在社会、经济、政治、

36、技术以及组织等方面正常的情况下,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或人们的过失行为所致的损失或损害的风险,如地震、暴风雨与意外伤害事故等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纯粹风险通常也是非系统性风险,即风险效应能被抵消的风险。如在保险公司的运行中,保险人通过汇集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转移的风险,利用大数法则和风险自发机制的作用,可以分散或互相抵消一些风险效应。企业所面临的纯粹风险主要包括财产损失风险、责任风险和人力资本风险。十、 财产损失风险财产损失风险是指造成实物财产的贬值、损毁或者灭失的风险。财产风险除了会导致财产的直接损失之外,还可能引起与财产相关利益的间接损失。一个人拥有的财产越多,相对来说其面临的财产损失风险越大。财产的

37、含义要比实物资产或有形资产的范围大很多,它是指一组源自某项有形实物资产的权利或者是关于该有形实物资产某一部分的一组权利,只要这项实物资产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这里企业财产(资产)的含义主要是指对有形资产的权利;财务会计制度上界定的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的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被可靠地计量。财产损失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自然原因,指的是由自然力造成的财产损失,如水灾、干旱、地震、风灾、虫灾、塌方、雷击、温度过高等。(2)社会原因,包括违反个人行为准则的社会事件,如纵火、爆炸、盗窃、恐怖活动、污染、放射性污染、疏忽大意

38、等,以及群体的越轨行为,如暴乱等。(3)经济原因,指的是经济衰退、宏观经济政策变化等方面的原因,这些原因不像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那样有着明显的影响,它对财产的损坏作用更加隐蔽和复杂,如股价下跌导致股票贬值,技术进步导致设备贬值等。企业财产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失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分类如下:(1)按财产形态可分为动产损失和不动产损失。(2)根据损失原因可分为火灾损失、爆炸损失、恩风损失、盗窃损失、地震损失和洪水损失等。(3)根据财产损失是否可通过保险得到补偿分为可保损失和不可保损失,因为保险是企业风险管理者处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分清哪些损失可以通过事先购买来得到补偿,是风险管理者决定是否运用保险手段的基

39、础。(4)根据财产权益的性质可分为所有权权益损失、抵押权权益损失、质押权权益损失、留置权权益损失、租赁合同权益损失、委任合同权益损失等。(5)根据损失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往往是财产实物形态的损毁,造成其经济价值直接减少。如机器设备的损毁,间接损失指因其他财产的直接损失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收入损失、费用损失、责任损失。其中间接财产损失如雷电击坏企业供电设备、企业冷冻保存的货物因停电而受损。还有一种间接财产损失情况是由于财产的一部分受损,破坏了此财产之完整性,影响到其余部分价值的实现。收入损失指由于财产受损,生产经营受其影响而导致的收益减少。费用损失指财产受损而额外发

40、生的费用支出。企业财产面临着多种多样的风险,这些风险暴露的后果即财产的损失。十一、 责任风险责任风险是指因个人或单位的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律或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法律责任一般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企业经常面临的责任风险主要是民事责任风险,民事责任又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大类。责任风险中的“责任”,少数属于合同责任,绝大部分是指法定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保险中,保险人所承保的责任风险仅限于法律责任中对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它是由于人们的过失或侵权行为导致他人的财产毁灭或人身伤亡。在合同、道义、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又可细分为对

41、人的赔偿风险和对物的赔偿风险。如对由于产品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所致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伤害,产品的设计者、制造者、销售者依法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责任风险从其分摊原则来看,包括免责、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绝对责任和连带责任五种。1、免责法院在很多情况下对慈善机构和政府的行为实行免责。慈善事业的财产不能被用于支付判决,因此,很长时间以来慈善机构在进行自己的活动时不必因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担忧。但现代的普通法已经规定,慈善机构对以下两种情况要负责任:第一,因该机构挑选员工的过失,使得本应从机构活动中受益却受到伤害的人:第二,其他因该机构员工的行为或者过失而受到伤害的人。对政府的一些行为实行免责,是

42、为了维护与保持公众利益,如果政府总是因其过失与错误行为而被诉讼纠缠的话,这种经济负担就会使其不能提供有利于大众的服务。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政府所享有的相当广泛的豁免权开始不同程度地减弱,但大多数情况下,立法性的或纯粹的政府管理行为还是会受到法律的豁免。2、过失责任过失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因任何疏忽或过失违反法律应尽义务,或违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而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责任。例如违章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肇事人就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过失责任是一种普遍的分摊责任的方法,法律上的过失责任往往是侵权行为。但过失行为属于非故意侵权行为,它与故意侵权行为不同。故意侵权行

43、为是指有预谋或有计划,但不必事先预料到后果的行为,如非法侵占、侵占他人财产、胁迫、殴打、非法监禁、人格诽谤、侵犯他人隐私、诬告、破坏他人合同关系等。而过失侵权行为则表现为行为人“丧失他应有的预见性”而未达到应有的注意程度的一种不正常或不良的心理状态。过失分为两种:一种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另一种表现为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的后果,却轻信这种后果可以避免。在法庭上以过失为由起诉被告的时候,原告要举证说下述四个方面:被告具有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被告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对义务的违反是导致伤害的近因:这种伤害造成了实质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同时,被告拥有一定的抗辩权利。3、

44、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原则,并非在此归责原则下实现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难后果与状态。在过失责任下,侵害人要承担由于自己的疏忽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侵害人没有疏忽,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但由于许多行为的危险性较大,即使施加了合理的注意,侵害人也应该为损失负责。因此,很多情况下只要证明了行为的危险性,就可以起诉侵害人要求赔偿。这种情况下侵害人就承担了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责任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和过失。严格责任是一种既不同于绝对责任,又不同于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独立的归责形式。与其

45、他归责原则相比,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因而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在这一点上,似乎有理由认为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相一致。但是,过错推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过错,而严格责任考虑的则是因果关系而并非违约方的过错。例如,在严格责任下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而此种情形无论如何不能推定债务人存在过错。因此,二者仍是存在一定区别的。第二,严格责任

46、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当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可见,虽然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者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其与侵权行为法中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过失)的无过错责任是存在一定区别的。第三,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这一点使之与绝对责任区别开来。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而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部原因造成。严格责任在19世纪英美古典合同理论中

47、也曾经是绝对责任,发展至后来,出现了诸如后发不能之类的免责事由,因而出现了严格但不绝对的严格责任。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债务人可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4、绝对责任绝对责任是指当某人需履行某项义务时,无论情况如何都必须承担责任。绝对责任常见于爆炸实例中。许多汽车法往往规定,即便被保险人有过失或有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也必须对第三者承担责任。某些法律明文规定这样一种责任:某种被认定为违禁的事件发生便可构成责任,无须考虑被告人注意程度或已采取的预防措施,也不需要提供有关过错的证据。绝对责任较之严格责任标准更高。承担严

48、格责任的行为人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可援引,而承担绝对责任的行为人不能援引任何抗辩事由。5、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由于连带责任后果较严重,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比较慎重,凡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一般不能判由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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