齿轴公司巨灾保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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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齿轴公司巨灾保险制度齿轴公司巨灾保险制度xx有限公司目录一、 巨灾保险制度2二、 巨灾风险的损失管理9三、 巨灾和巨灾风险概述15四、 项目基本情况18五、 公司简介21六、 法人治理22七、 SWOT分析说明40八、 发展规划分析51九、 项目风险分析59项目风险对策61(一)政策风险对策61目前,国内有良好的宏观经济政策,但还需要把握机会,抓住国家目前鼓励符合产业政策项目建设的机会,让项目尽快进入实施阶段。61一、 巨灾保险制度(一)巨灾保险制度内容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冰雪等所引发的大面积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

2、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现状由于巨灾风险的特殊性,国际上,如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政府都有直接介入或间接支持,积极发挥国家的信用作用,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重视工程性防损减灾措施的实施,立足本国国情,针对主要的巨灾风险进行单独的有效经营管理,注重传统和新型的巨灾风险控制手段的运用,构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保障体系。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既没有英国发展完善的保险行业协会和再保险市场,也没有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的政府财政强力后盾,加上我国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投保意识不强,大多数都依赖于政府救济,因而可以采用结合政府主导和地方政府分配统筹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

3、性,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共同协作,各地方政府参与共同完善巨灾保险机制的方式。1、我国应对巨灾风险面临的形势(1)保险业在巨灾救助体系中的作用不突出。我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地震、洪水、台风等各种自然灾害发生均比较频繁的国家,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而保险赔偿仅占损失的5%,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2)巨灾保险制度不完善。1979年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针对企事业单位的财产保险、船舶保险等和居民家庭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均包含了各类巨灾风险。20世纪90年代后期,各保险公司受偿付能力的限制,对巨灾风险采取了停保或严格限制规模、有限制承保的政策。2001年9月,中国

4、保监会有条件放开商业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保险公司逐步扩大了地震保险业务,但主要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大型项目。(3)巨灾保险供需之间矛盾突出。针对企业各类财产的保险和针对居民家庭财产的保险缺乏与地震相关的保障,针对巨灾风险的农业保险也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另外,在技术与服务能力等方面,保险业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巨灾风险处理的需要,这就使得巨灾保险供需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2、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有利条件(1)保险行业的发展快速。自我国恢复财产保险业务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从财产险的深度和密度来看,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经过近

5、几年重大自然灾害尤其是去年近两年持续地震灾害的洗礼,各级政府对巨灾的认识逐步深化,人民群众的风险意识也普遍提高。因此,巨灾保险不仅市场潜力巨大,而且肩负保障社会大众避免巨灾冲击的社会责任。(2)政府越来越重视巨灾风险。近年来我国政府在保险业的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不断地开展各项活动,不断商榷讨论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比如2008年我国南方持续出现雪灾,面对突如其来的灾害,中国保监会随即发出关于做好应对雨雪冰冻极端天气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对抗灾救灾和理赔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中国保监会立即启动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级响应程序,同时成立抗震救灾指挥中心

6、,全面部署保险业抗震救灾工作,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条件。(3)相关法律在不断完善。政府积极开展立法工作,目前已出台了数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等30多部有关自然灾害应急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自然灾害应急法律制度,力求把各项灾难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2009年5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经施行,其中规定“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以后巨灾风险的承保还可能涉及多层次风险分散安排问题,对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7、有着重大意义。(4)我国巨灾保险技术和经验逐步成熟。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外投资者不断涌进中国来分这块蛋糕,加上信息技术越来越发达,国外保险业为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提供了一定技术支持和人才培训。我国保险业积累了一定的巨灾风险管理经验,这为今后巨灾保险的快速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三)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积极效应(1)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政府救济和社会捐赠往往仅能保障灾区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不能有效地恢复灾区企业与居民的生产生活。保险以其分散风险、消化损失、保障民生的功能已成为国际上主要的损失补偿方式。巨灾保险制度通过及时补偿受害者的损失,有利于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

8、谐稳定。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通过发挥巨灾保险的损失补偿和防灾防损功能,可以稳定人民群众对灾害损失的心理预期;利用保险业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最大程度上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能够及时为受灾群众赔付保险金,有利于受灾群众迅速恢复生产生活和有计划地安排灾后重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国家财政为主的灾害损失补偿机制,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受灾群众的依赖心理,甚至造成受灾地区虚报灾情,将注意力集中在争取更多的财政补贴上,而不是放在补偿的运用效果上,从而增加道德风险,导致救灾效率低、公平性差。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促进以政府财政为主的灾害损失补偿模式,向以保险赔偿为主的市场机制补偿

9、模式转变,将事后的巨灾损失财政补偿转变为事前的保险安排,通过有效转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对政府财政的冲击,充分发挥保险在风险保障方面的资金杠杆乘数效应,调动更多的资源来参与巨灾风险管理,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缓解政府财政压力。(3)减轻政府社会管理压力。保险机制能够在风险防范、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处理等风险管理各环节发挥重要作用。巨灾保险制度具有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管理功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政府从具体的防灾减灾以及灾害损失补偿等风险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在宏观上更好地把握巨灾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提供必要的公共

10、服务,从而缓解各级政府社会管理压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通过巨灾保险机制,积极辅助政府进行灾害损失领域的社会风险管理,降低了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提高了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效率,促进了政府社会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可以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有效减轻政府的巨灾风险管理压力和社会管理压力。(四)我国构建三位一体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计划2015年8月20日,我国首个地震保险专项试点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启动。云南农房地震保险以政府灾害救助为体系基础,以政策性保险为基本保障,以商业保险为有益补充,构建了三位一体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1)立足全面保障民生。云南约50%以上的农房为土木结构,往往小震大灾、大震巨灾,农村、

11、农民是最需要地震保险保障的地区和群体。试点方案从风险最高,损失最大的农房地震灾害着手,既保障财产损失又保障人员伤害,在三年的试点期限内,为大理白族自治州所辖12县(市)82.43万户农村房屋及356.92万当地居民提供风险保障。为体现民生关怀,试点期间由省、州、县三级政府财政全额承担保费。(2)有效提高保障水平。方案对试点地区发生5级(含)以上地震造成的农村房屋的直接损失、恢复重建费用以及居民死亡救助提供了有效保险保障。农村房屋保险赔偿限额(指数保险)从2800万元到42000万元,使保险赔款在不同震级分档下起到灾害救助补充作用。居民保险赔偿限额(地震灾害救助保险)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10万元,

12、累计保险死亡赔偿限额为8000万元/年。(3)完善风险分散机制、保险公司组建地震保险共同体提供保险服务,强化抗风险能力和保险服务能力:引入再保险机制,进一步分散巨灾风险;按照当年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地震风险准备金,逐步积累应对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4)放大政策叠加效应。通过政府“有形之手”为市场“无形之手”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凸显保险“灾前预防一灾害补偿一促进灾后重建”的重要功能作用,使受灾群众在国家财政救济基础上获得额外的保险保障,据测算,通过保险机制使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倍数最高达到了15.6倍,能够有效转移和平滑区域巨灾风险损失。农房保险赔偿平均可达到地震民房恢复重建政府补助

13、总金额的34.07%,大大提高灾区居民重建能力。二、 巨灾风险的损失管理对付风险的方法都适用于对付巨灾风险,不在洪泛区设厂可以避免洪灾损失。但是,避免风险的方法并不适用于整体的巨灾风险。也就是说,有些巨灾风险如地震、洪水、暴风在整体上是无法避免的。同样,非保险方式的转移风险等方法也是如此。在巨灾风险管理中广泛应用的方法是损失管理,或称损失控制。如本书第一章所述,损失管理计划分为防损计划和减损计划,损失管理的技术分为工程管理和人为因素管理。以下我们以我国地震为例说明巨灾风险的损失管理。防损旨在减小损失发生的频率,减损旨在减轻损失程度。地震是大地构造活动的结果,是一种自然现象,要消除地震损失发生可

14、能性或根除它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我们可以采取措施来减少地震所造成的损失,一般来说,对地震灾害的防损和减损对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做好地震预测和预报地震预测是针对破坏性地震而言的,是指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前根据对地震规律的认识,预测未来地震的时间、地点和强度,使人们可以防备。地震预测方法可分为三类:地震地质、地震统计和地震前兆。地质方法是以地质构造条件为基础,宏观估计地震地点和强度,可用这种方法划分地震区域,但不能预测地震的时间。统计方法是从地震发生的历史纪录中探索其统计规律,估计发生某种强度地震的概率。前兆方法是根据前兆现象预测未来地震发生时间、地点和强度。地震前兆是地震预测的核心问题。地震预报

15、是根据地震预测对未来破坏性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及地震影响进行预报。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级就是地震预报的三要素,完整的地震预报中,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与地震预测的区别是,在中国地震预报的发布权在政府。地震预报按时间尺度可划分为四种类型:(1)长期预报,指对未来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2)中期预报,指对未来12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3)短期预报,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4)临震预报,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中国的国家数字地震台

16、网和中国地壳运动观测网络均于2000年正式建成,2001年已投入正式运行。此外,数字地震前兆台网的建设也有了新的进展。到目前为止,地震预测和预报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仍处在探索阶段。中国的地震预报由于国家的重视经过一代人的努力已居于世界先进行列,曾成功对海城等14次地震做出中短期和临震预报。最著名的例子是:对发生在1975年2月4日19点36分的7.3级海城地震预报的成功,大大减少了人员伤亡。但像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与2008年的汉川大地震,虽有地震工作者预测到,但未能预报到。另据报道,对2014年11月22日康定发生的6.3级地震,被甘孜州地震局和成都高新减灾研究所联合建设的地震预警系统成功

17、预警,为康定县和成都市分别提供了7秒、53秒预警。2、根据地质情况和历史地震活动情况确定建筑物的抗震要求从全球的重大地震灾害调查中可以发现,95%以上的人命伤亡都是因为建筑物受损或倒塌所引致的。探讨建筑物于地震中受损倒塌的原因,并加以防范。提高建筑物抗震性能,是提高城市综合防御能力的主要措施之一,同时也是防震减灾工作中一项“抗”的主要任务。一些国际上造成重大伤亡的地震灾害都呈现出类似的现象,除了地震规模(震级)大外,主要还是因为大量没有经过良好抗震工程设计与施工的房屋倒塌。而且这些房屋经常是完全倒塌成一堆石块废墟,将人活埋。因此,探讨建筑物于地震中受损倒塌的原因,并加以防范,从工程上建造经得起

18、强震的抗震建筑是减少地震灾害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然而,不是符合抗震标准的房子就不会被震倒。假如建筑物遭受极端地震的袭击,超过其抗震标准,那么建筑物还是可能严重受损或倒塌的。以汉川地震的规模来推算,在龙门山断层附近距离断层线20千米范围内的地震动强度可能高达0.3g以上(地震烈度8度以上)约相当于中国抗震规范烈度9度的设防地震水平,但实际耐震设计的标准只有7度左右。换言之,建筑物只有7度的耐震能力(符合抗震标准),却遭受了9度以上的地震袭击。有些城市虽然距离龙门山断层较远,理论上震波会随距离而衰减,但可能是因为地质较松软,而在当地发生震波放大的效应(地盘效应),这也会使地震烈度超过抗震标准而成

19、为重灾区。因此对地震与活动断层的充分研究也极为重要。在土质条件不同的地面上,对地震烈度的反应会有很大差别。例如:在同样地震力作用下,软土层比花岗岩层上烈度可高出23度。地基土质条件的好坏,同样的地震对建筑物破坏大有区别。按照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程度,以及建筑功能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将建筑工程划分为不同类别,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一,汶川大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我国建设部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按照我国地震区划图所规定的烈度确定了“小震不坏、中震

20、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性能设计目标。这样,所有的建筑,只要严格按规范设计和施工,可以在遇到高于区划图一度的地震下不倒塌,实现生命安全第一的目标。我国西南是地震多发地区,欧亚地震带经过云南、贵州、四川、青海、西藏。为什么智利发生8级以上地震时,其伤亡人数比我国发生7级地震还少?这主要是因为智利建筑物抗震性能已有大幅度提升,而我国地震带上不少贫困地区的建筑物抗震能力相当低下,村民个人建房为省经费不会考虑抗震标准。汉川地震后重建的农村民房完全按照国家抗震设计规范施工,经受了2013年芦山7级地震的“实震检验”。3、制订地震应急预案和计划,提高社会整体抗御地震的能力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

21、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国务院于1995年2月21日公布了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该条例规定,由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订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应急通信保障;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灾后评估准备;应急行动方案。应急措施分为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在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工矿企

22、业、机关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等组织也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地震应急预案要求,以及结合本地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地震应急计划,并采取加强地震知识的宣传、适时开展地震应急模拟演练等震前措施。从上述对策来看,主要是减损措施,但有些也能局部减小地震损失频率,如建筑物的抗震要求。从技术角度分析,地震预测、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属于工程管理,加强立法、地震应急预案、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则属于人为因素管理。三、 巨灾和巨灾风险概述1、巨灾巨灾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国际组织和保险机构分别给出了不同的量化定义:(1)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于1994年发表的灾

23、情报告中将巨灾定义为:财产损失超过所在国家国民收入1%;受灾人口超过全国人口1%:死亡人口超过100人。(2)美国保险事务所财产理赔部将巨灾定义为: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1998年价格水平)的事件。(3)瑞士再保险集团将巨灾定义为:自然灾害或人为灾难的损失总额达8550万美元以上,或保险财产索赔额船运1720万美元,航空3440万美元以上,其他4270万美元以上,或死亡或失踪人数20人以上,受伤人数50人以上,无家可归人数2000人以上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伴随着全球气候变化以及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中国的资源、环境和生态压力加剧,自然灾害防

24、范应对形势更加严峻复杂。我国没有对巨灾进行专门的量化定义,但有过类似的规定,如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其中,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等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对自然灾害做了“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分类和定义。例如,对“特别重大”的地震灾害定义为: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当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的地震。2、巨灾风险按照风险的定义,我们可把巨灾风险定义为:因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身伤亡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按照巨灾发生的原因可把巨灾风险分为两大类:(1)自然灾害风险。自然灾

25、害是指由自然力造成的事件,如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冰雹等。(2)人为灾害风险。人为灾害是指与人类活动有关的重大事件,如重大火灾、爆炸、空难、建筑物倒塌、恐怖活动等。巨灾风险与一般风险不同,其特殊性表现为:不确定性大。巨灾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难以预测,不确定性大,因而风险大。发生的频率低,一次巨灾造成的损失巨大。普通灾害发生频率高,但每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小。巨灾发生次数少,破坏性地震、火山爆发、大洪水、风暴潮等巨灾很少发生,几年、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才发生一次。但一旦发生损失则巨大,或造成万级、百万级美元损失,如一次大地震、大洪水可造成数亿、数百亿甚至上千亿美元损失。而且巨灾的影响是长期

26、的。一次巨灾给国家、人民带来的创伤可能需要数十年来修复不完全满足可保风险的条件,可保风险的条件之一是:保险标的大多数不能同时在遭受损失,否则保险分摊损失的职能就会丧失。而像地震、洪水、飓风这样的自然灾害经常会造成大面积损失。但保险公司可采用两种方法来对付巨灾风险:一是再保险,二是把业务分散在广大地域,从而避免风险集中。3、巨灾损失全球巨灾损失呈现不断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我国的巨灾风险总体状况也不容乐观。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种类最多、发生频率最高、巨灾损失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中国位于两大地震带之间,一是东面环太平洋地震带对欧亚板块向下俯冲,二是欧亚地震带经过云南、贵

27、州、四川、青海、西藏。4、巨灾风险的发展趋势无论从全球还是我国的情况来看,巨灾风险发展呈现越来越严峻的态势,究其原因如下:(1)气候变暖加剧了巨灾产生的风险。研究表明,在过去的30年里,每十年都比前十年明显变暖,每十年就会有一个全球最新高温纪录产生。我国气候变暖趋势与全球的总趋势基本一致。由于气候变暖,强台风、大暴雨、大早等巨灾风险因子增多。(2)人类长期盲目开发自然资源,加重了生态环境恶化,直接或间接引起巨灾发生。由于人类长期盲目开发自然资源,如滥伐森林、围湖造田、大量排放温室气体等,加重了生态环境恶化。在我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城市化高速发展,使资源消耗和环境破坏比较严重,直接或间接引起了巨

28、灾的发生。(3)人口和财产集中化趋势加大了巨灾损失。人口和财产集中化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以我国长三角经济区为例,占国土面积仅2.1%,却集中了全国11%的人口,创造了全国21.7%的国内生产总值,接近全国一半的进出口总额。一旦发生巨灾,就可能导致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人员伤亡,相反,如果巨灾发生在人口密度低、经济较为落后的边远地区,巨灾带来的损失就会比较小。四、 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投资人xx有限公司(二)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三)项目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占地面积约89.00亩。(四)项目实施进度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12个月。(五)投资估算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

29、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43368.98万元,其中:建设投资34375.3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9.26%;建设期利息489.1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13%;流动资金8504.4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61%。(六)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43368.98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23404.75万元。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19964.23万元。(七)经济评价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977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74809.20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16764.8

30、1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32.04%。5、全部投资回收期(Pt):4.57年(含建设期12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35035.30万元(产值)。(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59333.00约89.00亩1.1总建筑面积122201.67容积率2.061.2基底面积36786.46建筑系数62.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379.212总投资万元43368.982.1建设投资万元34375.382.1.1工程费用万元30095.91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3358.872.1.3预备费万元920.602.2建设期利息

31、万元489.122.3流动资金万元8504.483资金筹措万元43368.983.1自筹资金万元23404.753.2银行贷款万元19964.234营业收入万元977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74809.206利润总额万元22353.087净利润万元16764.818所得税万元5588.279增值税万元4480.9710税金及附加万元537.7211纳税总额万元10606.9612工业增加值万元34565.0013盈亏平衡点万元35035.30产值14回收期年4.57含建设期12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32.04%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34213.21所得税后五、 公司简介(一)

32、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陈xx3、注册资本:103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4-8-247、营业期限:2014-8-24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公司秉承“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信托理念,将“诚信为本、合规经营”作为企业的核心理念,不断提升公司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未来,在保持健康、稳定、快速、持续发展的同时,公司以“和谐发展”为目标,践行社会责任,秉承“责任、公平、开放、求实”的企业责任,服务全国。六、 法人治理(一)股东权利及义务1、公司股

33、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3、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

34、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定期财务会计报告;(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8)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关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股东的召集权,公司和控股股东应特别注意保护中小投资者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于投资者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依据法律、

35、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4、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5、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36、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37、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在股东权征集过程中,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股东权利;(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7、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8、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38、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

39、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总裁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

40、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

41、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当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启动罢免直至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公司董事会

42、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1)公司董事会秘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核查是否有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产的当日,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如发现存在公司董事、监

43、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还应当在书面报告中写明涉及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签署侵占行为的情节。(3)董事长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敦促董事会秘书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

44、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办理相应手续。(5)除不可抗力,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董事会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该股东已被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被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二)董事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

45、应具备的相关知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2、董事由股东大

46、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3、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47、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5)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11)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2)应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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