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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 复习题 (课程代码262283)一、名词解释题1、国际法的主体2、毗连区3、庇护4、国籍5、领事关系6、斡旋7、领海8、国际法的渊源9、国际法基本原则10、全民投票11、紧追权12、边境制度13、互惠待遇原则14、特别使团15、联合国专门机构二、简答题1、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2、国家继承及其法律效果是什么?3、简述引渡制度的内容。4、什么是国家管辖豁免?如何理解?5、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6、简述安理会的职权。7、简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8、试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9、试述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三、论述题 1、试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2、 论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3、
2、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4、简述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对第三国的效力。 5、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6、试述传统国际法上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题1、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够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的主体,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是次要的主体。2、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3、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
3、 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4、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籍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5、领事关系国家间通过协议互设领事机关和派遣领事官员执行领事职务形成的关系称领事关系。除另有声明外,建交即表示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但断交并不意味断绝领事关系。6、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它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已停止的谈判。但斡旋者不参加当事国的谈判。7、领
4、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8、国际法的渊源,从法律的观点讲,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它的直接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9、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0、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全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是一种合法的领土变更方式。11、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
5、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12、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13、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14、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15、联合国专门机构: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
6、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二、简答题1、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2、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根据领土的变更情况,国家的承
7、认分全部继承和部分继承 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 (1)国家继承对条约的法律效果 纯政治性条约和参加国际组织的条约一般不继承; (2)附属于某一特定领土的条约, 应当继承。 (3)国家继承对财产的法律效果 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 有条约者依条约规定。 无条约时适用: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4)国家继承对国家债务的法律效果 国债和地方化债务应当继承;地方债务和恶债不继承。3、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
8、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1) 引渡的条件应当符合“双重归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2) 引渡的程序包括:请求引渡、审查和决定、对象的移交。4、国家管辖豁免,又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或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豁免,主权豁免。他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管辖,其中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 在国家管辖豁免问题上有两种看法: (1)绝对豁免主义。强调国家的主权、独立、平等和尊严的绝对不可侵犯,主张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
9、不论性质如何都应当享有国家管辖豁免。 (2)相对豁免主义。主张将国家的行为依其或目的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将国家财产依其用途分为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认为只有国家的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才享有国家管辖豁免。5、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内容: (1)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 (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
10、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 (3)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 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6、安理会的职权有三个方面: (1)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 (3)其他职权,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性地区行
11、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等。7、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 (2)沿海国对大陆架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权;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
12、地位; (4)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或实物; (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8、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只限于国家。具体包括以下三类国家:(1)联合国会员国。(2)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3)其他国家。按联合国宪章规定,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 国际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有: (1)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 (2)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 (3)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
13、2款提交的案件。9、(l)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2)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沿海航运权:领空权;立法和管辖权。 (3)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三、 论述题1、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内容有: 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和监禁; 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1)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如使馆馆舍享
14、有同样的不可侵犯权及保护; (2)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 管辖的豁免 :(1) 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触犯了接受国的刑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 (2) 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卷入民事纠纷,接受国的法院不得对其实行审判和处罚;外交代表还免除作证义务; 免税免检:外交代表免除一切对人对物课征的区域的或他方的捐税; 其他特权和豁免: 外交代表民事、行政管辖的三种例外: (1)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2)以私人身份参与之民事诉讼; (3)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于商务活动之诉讼。2、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 (1)维持国际和平与
15、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3)促成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联合国宪章第2条
16、规定了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的7项原则: (1)联合国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宪章所担负的义务。 (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合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采取的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遵行上述原则。 (7)宪章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
17、事项。3、条约是国家及其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 它有四个主要特征: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协议;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条约是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4、条约一经生效,就对其当事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国应善意地履行条约规定,即严格地不折不扣地遵守条约规定。因为缔约行为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法律行为,是有拘束力的国际约定或承诺,所以就应信守约定,“条约必须信守”是条约的一项基本原则。条约一般不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但在两种情况下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一种情况是条约本身为非当事国规定了义务,非当事国表示接受此义务,或该项义务是习惯法规则,则该约均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
18、另一种情况是条约条约为非当事国创立了权利,非当事国无相反表示,该约对它发生效力。5、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该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外国人所在国和外国人本国共同参加的国家条约和共同接受的国际习惯以及所在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 (1)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一般原则是:一国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一般义务,同时也没有要求他国允许本国人入境的一般权利。一国可以自由决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的问题。 外国人出境的一般原则,依据国际法原则,一国不能禁止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合法出境,但是如果外国人有未偿清
19、债务,付清税款.了解案件则应当受到限制;另外对外国人违反本国法律的可以驱逐出境. (2)外国人待遇的原则和标准 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互惠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
20、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6、传统国际法上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有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等五种。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时效: 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添附:是指国家领土的新增加。割让:是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割让分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征服:是指国家以武力对他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兼并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的方式。征服是以武力兼并别国领土的行为,他并不需要缔结条约,仅由战胜国单方面将其占领的别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分战后予以兼并。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随着国际法的发展,时效、征服和强制性的割让等方式由于不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归于无效,先占、添附和自愿的割让则仍被承认为合法的领土取得和变更方式。同时,现代国际法承认全民投票和恢复领土主权是国家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新方式。 8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