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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答题1我国协议法有什么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取相结合。(2)充足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3)表现了协议法制定和实行的时代特色。(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互相兼职。(5)普遍化的协议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2、我国协议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主线精神。2是协议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行法律的主线依据。3、区分有偿协议和无偿合批准义。1、义务内容不同。无偿协议利益出让者承担较低的注
2、意义务,有偿协议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大于无偿协议。2、主体规定不同。有偿协议中,当事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无偿协议中,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成为 纯获利的一方。3、对债权人行使撤消权规定不同。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消权;债务人有偿转让财产,规定主观具有恶意时,债权人可行使撤消权。4、区分格式协议和非格式协议的法律意义。 区分这两类协议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协议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非格式协议的内容则完全有当事人协商拟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法律通常对格式协议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尽也许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非格式协议已充
3、足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5、简述格式协议的基本特性。(1)格式协议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致性。(2)格式协议的条款具有持久性。(3)协议条款的非协商性。(4)协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协议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6、简述协议成立的要件。(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协议当事人。(2)协议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7、简述协议成立与协议生效的区别。(要点)(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2)国家积极干预的限度不同。(3)对能否合用协议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8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达。(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协议的基本意图。(3)要约必
4、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协议的受要约人发出的。9简述要约的撤消与撤回的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消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发生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消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消有着严格的限定。10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邀约的实质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反要约的规定。11、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仍然采用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但是一方当事人负有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
5、制缔约中,协议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依该标准来拟定。(3)在强制缔约中,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12、协议条款的种类。(1)提醒性的协议条款;(2)协议的重要条款;(3)协议的普通条款。13、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1)协议无效和撤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2)协议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1、假借订立协议,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协议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合法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4、协议的一般法律约束力重要表现在哪几点?(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2)当事人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起协议约定的义
6、务;(3)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协议外义务。15简述附条件和附期限协议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1)附条件的要件:A必须是将来的事实。B必须是不拟定的事实。C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D必须是合法的事实。(2)附期限协议的期限要件:A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B期限是将来拟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重要特点。C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两者重要区别在于:条件是将来发生与否不拟定的事实,期限是将来拟定发生的事实。16简述附条件协议中条件的事实具有的条件。附条件的要件:A必须是将来的事实。B必须是不拟定的事实。C必须是当
7、事人约定的事实。D必须是合法的事实。17哪些情况下协议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8哪些情况下协议可以被撤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2)乘人之危订立协议。(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协议。(4)因显失公平而而订立协议。19先履行抗辩权的合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协议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20、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不安
8、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双务协议的互负债务,在履行期上往往不一致。设计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到如何保护先为给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安抗辩权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也许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21代位权的合用条件和行使的重要内容。合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协议法有效的协议关系。(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此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与债务人的债务。(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4)债权人已经陷于履
9、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金债权之必要。代位权的行使:(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22简述协议权利让与的对内和对外法律效力。(一)内部效力:(1)协议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2)让与人对受让人付有告知的义务。(3)让与人对让与的协议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二)外部效力:(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2)债务人对原协议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3)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协议权利与让与的协议权利抵消。23、简述严禁转让的协议权利。(1)依协议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10、2)协议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协议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协议权利,当然不能转让。24试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行使条件:(1)不可抗力。是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协议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告知对方解除协议并不承担违约责任。(2)拒绝履行。是大陆法系的概念,是指当事人能为履行而违法的不为履行。(3)履行延迟。又称债务人延迟,是指债务人可以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情景。(4)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虽为履行,但未按协议债务的内容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行使方式:(1)主张解除协议的,应当告知对方,协议自告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协议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5、提存的合用条件。(即提存的因素)(1)债权人无合法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拟定继承人或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拟定监护人,或其他债权人无法拟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6简要论述违约责任的基本内容。()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不能履行协议或者不能准时完全履行协议,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协议预期利益,相对人假如发现违约方具有履行协议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规定对方继续履行协议,以恢复自己协议的权利。()采用补救措施。重要指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用必要的措施减
12、少协议因质量不符合协议的规定导致的损失,以及采用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协议的全面履行发明条件,为对方实现协议权利而完毕必要的工作。()补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给对方导致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27、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3)行为人的主观上的过错;(4)损害事实和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28简要论述格式协议和格式条款解释的基本内容。(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29.买卖协议的法律特性和买卖协议的重要内容?法律特性:(1)买卖协议是转移标的物
13、所有权的协议。(2)买卖协议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转移的协议。(3)买卖协议是双务有偿协议。(4)买卖协议是诺成协议。(5)买卖协议是不要式协议,特殊规定的除外。买卖协议的重要内容就是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或协议的效力(一)对出卖人的效力:(1)交付标的物(2)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3)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4)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5)按照约定质量规定交付标的物。(6)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承担保责任(7)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二)对买受人的效力:(1)支付价款(2)接受标的物(3)对标的物进行检查(4)告知责任30、供用电协议的法律特性。(1)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协议
14、;(2)属于双务有偿协议;(3)多为标准协议;(4)受计划控制。31赠与协议有哪些特性?(1)赠与协议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协议(2)赠与协议是无偿,单务协议(3)赠与协议为诺成协议,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32、对赠与协议的任意撤消的限制有哪些?(1)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协议;(2)必须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33、赠与协议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于人与赠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协议约定义务的。33借款协议的法律特性。(1)借款协议是诺成协议(2)借款协议是双务协议(3)借款协议可以是有偿协议,也可认为无偿
15、协议。34、租赁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的法律特性?租赁协议的法律特性:(1)租赁协议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协议。(2)租赁协议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协议。(3)租赁协议为诺成协议,双务协议,有偿协议。(4)租赁协议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协议。(5)租赁协议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6)租赁协议具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协议的法律特性:(1)是双务有偿协议;(2)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3)标的物是房屋,是不动产,是特定物。(4)属于对特定物的连续性行为;(5)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6融资租赁协议有什么特性?(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
16、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37融资租赁协议与买卖协议,租赁协议基本区别有哪些?融资租赁协议与买卖协议,租赁协议相比基本区别(1)融资租赁协议中,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出租人的租赁物是现存的,不需购买。(2)融资租赁协议中,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出租人直接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买卖协议中,出卖人将标的物及所有权直接交付买受人。(3)融资租赁协议中,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对租赁标的物负
17、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负瑕疵担保责任。(4)融资租赁协议中,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物享有选择权。租赁协议中,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必须反还租赁物权,不享有选择权。38、承揽协议的特性。(1)是双务、有偿、诺成协议;(2)以一定工作的完毕为目的;(3)承揽协议的标的具有特定性;(4)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5)履行需双方的协作。39、运送协议的特性。(1)协议标的是运送行为;(2)多是格式协议;(3)有偿、多为诺成性协议。40、保管协议和仓储协议的特性。保管协议的特性:(1) 保管协议原则上是实践协议;(2) 标的物是平常生活用品;(3) 标的是保管行为;(4) 可以有偿,也可
18、以无偿。仓储协议的特性:(1) 是诺成协议;(2) 标的物为 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3) 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品等动产;(4) 是有偿协议。1协议的法律特性有哪些?协议的法律特性有:(1)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达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达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达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达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协议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达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协议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协议,多方间成立的协议为多方行
19、为,即多方协议。(2)协议是意思表达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达为要素,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协议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故意思表达,并且各方意思表达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协议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达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协议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干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假如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达不真实而成立的协议,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消的协议。(3)协议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协议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20、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协议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协议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使用原有的协议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消灭原法律关系。协议法上的协议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协议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协议法调整,民事协议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2如何理解协议法的本质和地位?协议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
21、关系的法律规范。协议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涉及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协议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毕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协议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协议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特别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重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
22、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协议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互换领域,并通过互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重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发明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协议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足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协议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协议当事人正本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协议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自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
23、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协议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合用于协议法的同时,协议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协议关系进行调整。3我国协议法有什么特点?我国协议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取相结合的原则清楚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足。(3)法制定和实行的时代特别显著、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互相兼顾。(5)普遍化的协议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4
24、我国协议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有哪些?协议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协议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主线准则。协议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主线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行法律的主线依据。5请谈谈协议法基本原则的特性是什么?协议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拟定性。一方面,协议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协议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协议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可以准确地理解和合用协议法,并且在协议法没有具体规定期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
25、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协议法基本原则重要是与具体的协议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重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协议法基本原则具有不拟定性,不拟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合用品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6协议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是什么?(1)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协议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等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
26、参与民事关系,合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在我国,参与民事关系的有各种类型的法人、自然人、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是何种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合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协议法中所讲的平等原则,重要的意思即在于此。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其性质,都不能凌架于别人之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去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2)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足表达自己的真
27、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协议法中,自愿原则即体现为协议自由原则,我国协议法中虽未明文规定协议的自由原则,但在实质上,协议法中所规定的自愿则即为意思自由原则。具体讲来,协议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缔结协议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们缔结协议,该自由是协议自由其他内容的前提和基础,若当事人不享有此项自由,也就谈不上其他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与何人订立协议。决定协议内容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协议的内容。只要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益利益,任何人就不得干涉当事人订立协议
28、的内容。变更我解除协议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协议成立后变更协议的内容或者解除协议。既然当事人可自由缔结协议,当然也可以通过协议自由变更和解除协议,这是协议自由原则的必然结果。决定协议方式的自由。即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协议的方式,我国协议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一定形式的协议以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缔结协议。(3)公平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了公平原则,协议法第5条也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拟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包涵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人约定外,当事人取得别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在协议法中,
29、公平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其中集中体现公平原则的重要有两个制度:一是情事变更制度,二是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7协议法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的内容是什么?(1)诚实信用原则在协议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具体来说,诚信原则具有以下内容和功能:拟定诚实可入,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诚信原则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并且规定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解释法律和协议的作用。诚信原则规定在法律与协议缺少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协议。(2)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
30、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概念和法律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协议法则具体指明了“当事人订立、履行协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合法原则。协议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协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此将其简称为合法原则,事实上涉及了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8协议法的作用有哪些?协议法的具体作用重要表现在:(1)保护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协议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1、,在订立协议到终止协议的全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协议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协议当事人中,债权人是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的规定履行一定义务的协议关系的主体,债务人则是依据协议和法律负有实行一定行为的协议关系的主体。协议法通过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协议的原则、条件和程序以及违反协议所应承担的责任,保护人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协议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其中,维护交易安全是协议法的重要任务。随着市场交易的发达,财产的互换越来越频繁和发达,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和规范的呼
32、声越来越高,协议法则是规范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所确立的是基本的交易规则,交易的安全重要是通过协议法进行维护的。同时,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也是协议法的重要功能。(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是协议经济、信用经济、法律经济。协议是联结生产、流通、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是维护商业信用的法律保障。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认真贯彻执行协议法,履行协议,可以保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正常运营,实现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预期目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9区分有偿协议与无偿协议有哪些意义?有偿协议与无偿协议
33、的区分有如下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协议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协议,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协议。(2)主体规定不同。在有偿协议,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协议,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消权来讲,假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消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协议并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协议,债权人的撤消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规定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协议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10
34、区分格式协议与非格式协议有哪些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协议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协议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协议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拟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由于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协议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也许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协议法在“协议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协议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协议已充足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11协议成立要具有哪些要件?协议的成立必须具有以下三个要件:(1)要有协议的当事人。协议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由于,协议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
35、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主线不能成立协议。但是,参与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协议的订立须通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协议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协议,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协议订立必须通过的两个阶段,是协议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协议成立必须具有的基本规则。(3)协议当事人须对协议的重要条款达成合意。协议成立的主线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达一致,即所谓协议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协议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就协议的重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达。12协议成立与协议生效的区别是什么?从理论上说,两者的
36、区别是:(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协议生效以后,协议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协议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假如协议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积极干预的限度不同。对违反协议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协议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协议无效,国家亦应积极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协议,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协议业已成立,国家无须积极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解决。(3)对能否合用协议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协议的成立重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协议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并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协议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
37、交易的原则,通过协议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拟定协议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协议解释制度重要就是为了填补协议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也许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协议变成为合法的协议。13要约要具有哪些构成要件?要约要具有以下重要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达。(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协议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协议的受要约人发出的。14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哪些区别?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依如下几个标准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1)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我国协议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38、为要约邀请。”(2)根据当事人是否乐旨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作出区分。由于要约是目的在于订立协议的一种意思表达,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达,所以,在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协议的意思表达。(3)根据订约建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协议的重要条款来予以拟定。(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在交易中的作法来进行区分。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再如当事人之间因多次从事某种物品的买卖,始终未改变其买卖货品的品种价格,那么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一方仅向对方提出买卖的数量,也可以成为要约。(5)其他因素。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
39、请时,还可考虑其他的情况,如协议的性质是否规定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要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资历、品行等情况;尚有,协议的订立是否需要双方实际接触;以及一方发出的建议是否能使相对人产生要约的信赖等等。15.要约的撤消与撤回的区别是什么?要约的撤消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两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消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消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消有着严格的限定。16承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承诺必须具有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是由
40、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反要约的规定。17强制缔约有哪些特点?强制缔约的特点如下:(1)强制缔约仍然要采用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协议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拟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拟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18格式协议的法律特性是什么?格式协议的法律特性有:(1)格式协议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协议的条款具
41、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协议条款的非协商性。(4)协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协议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19格式协议的法律调整的内容有哪些?(1)立法控制。所谓立法控制是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协议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协议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协议法第42条涉及到的格式协议或格式协议条款无效的情况,即具有协议法第52条、第53条的情形时,这些格式协议或者有关条款无效。此外,如免去格式条款提供者重要义务,排除相对方重要权利的条款也无效。(2)司法措施。所谓司法措施即指根据协议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协议条款是否是由当事人合意才纳入协议的。事实上
42、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协议条款,有疑义时则作有助于相对人的解释。我国协议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协议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拟定当事人之间时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去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规定,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行政措施。所谓行政措施即指通过规定某些格式协议条款应事先通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办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合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协议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20格式协议的解释中体现了哪些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我国协议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
43、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1)由于格式协议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所以,在对协议条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另一种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的话,即应解释得有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定者。(2)当某一协议既存在格式协议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协议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假如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协议条款。21协议条款的种类有哪些?(1)提醒性的协议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协议尽也许完备的,如我国协议法在第12条明
44、文规定的那些条款。重要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2)协议的重要条款。协议的重要条款,是指协议成立所必须具有的条款。假如欠缺了协议的重要条款,协议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协议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3)协议的普通条款。协议的普通条款,是指协议的重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故其又被称为协议的一般条款。普通条款涉及:偶尔条款;通常条款;特意待定条款。22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缔约过失责任重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假借订立协议,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协议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本
45、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3缔约过失的法律特性有哪些?缔约过失的法律特性有:(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协议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导致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24协议的一般法律约束力重要表现在哪几点?协议的约束力重要表现为:(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2)当事人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其协议义务;(3)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协议外义务,如完毕协议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协议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2
46、5从协议效力的角度分析协议生效与协议成立有哪些不同?协议的生效有着与协议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协议生效的为普通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达真实;(3)协议内容合法。适于某些特殊协议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1)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协议,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2)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协议,手续的完毕。在上述情况下,协议虽然已经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因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由此可见,协议的成立不同于协议的生效,协议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协议的生效要件。协议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此外的约定。而协议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故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由的约定,26协议生效要具有哪些要件?协议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协议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协议的能力,是指协议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协议并独立承担协议义务的主体资格。协议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故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