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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2023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参考范文主要内容:XX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XX区临时救助实施方案XX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附件:1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2.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XX区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方案XX区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XX区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附件1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指引附件2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建设要求附件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指引为全面贯彻XX精神,落实推进XX、XX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XXXXXXX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XX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XX
2、XXXXX号)的要求,结合XX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相关部署,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和x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XX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二、目标任务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
3、难群众基本生活。三、实施内容(一)保障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XX区人民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财产状况符合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3.低保边缘家庭中重度残疾人、重特大疾病、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XX市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我区相关规定的家庭。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保障标准对获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
4、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三)申请认定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网上申请受理的家庭,可以通过XX区智慧民政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区人民政府有关改革文件执行。(四)动态管理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
5、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四、保障措施(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二)加强资金统筹。
6、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XX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X届历次会议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XX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扎实推进xx、xx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xxxxxxx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XX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7、重点举措(xxxxxxx号)贯彻落实,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和XX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XX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二、保障对象具有我区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
8、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三、保障标准(一)基本生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到2022年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60%。四、实施程序(一)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
9、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二)审核审批程序完善镇(街道)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区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
10、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
11、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五、动态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特困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12、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区、镇(街道)两级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区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六、资金筹措及管理(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二)资金筹措。区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省、市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社保卡“一卡通”
13、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七、保障措施(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二)健全落实机制。区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责任主
14、体,负责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运行维护等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XX区临时救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XX省民政厅、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XXxxxxx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Xxxxxx号)以
15、及XX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等七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XXxxxxx号)和市民生工程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坚持兜底线、救急难,做到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实现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二、实施内容(一)救助对象具有XX区户籍或符合XX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
16、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2.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二)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1.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社保卡账户。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2.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
17、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3.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三)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根据XX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1.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对个人对象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
18、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2.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临时救助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救。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19、四)救助程序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审批金额在低保金6倍以下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五)备用金制度建立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镇(街道办事处)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区人民政府每年按一定比例拨付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三、保障措施1.加强协作配合。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临时救助工
20、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2.加强资金保障。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临时救助资金保障机制,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做到精准救助,突出绩效管理,确保临时救助资金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规范使用和效益发挥。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加大对政府临时救助的补充支持力度。3.加强考核监督。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民政、财政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
21、、虚报、冒领临时救助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XX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根据XX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xxxxxxx号)、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等x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xxxxxxx号)、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xxxxxxx号)要求及XX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我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XX届历次全会精神,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
22、念,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保护和发展权益。二、保障对象(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
23、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踪
24、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三、保障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1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5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努力拓宽资金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
25、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标准,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四、办理程序1.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1)申请。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
26、材料;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提供地级市(含市级)以上公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书或检查报告(公章);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在6个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属于失联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2),对因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3人以上)+村(居)
27、证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方式,提供XX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法律文书;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级市人社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申请人
28、填写的XX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2)查验(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XX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3)确认(审批)。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确认(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XX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民政
29、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对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市区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2.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及相关材料,直
30、接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民政部门审批。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区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实了解情况。五、资金发放1.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月发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和保障等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区民政部门或委托所属的区域和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
31、总整理。汇总整理后,由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相关材料和XX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3.市、县(区)财政部门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实行“转账核算”,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
32、养儿童本人账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六、资金保障每年初,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养育标准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当地年度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总额,统筹列入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由区通过财政拨款足额安排落实。推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
33、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七、监督管理1.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前,区级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状况要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2.区民政部门应定期或根据季节情况及时对管辖区的区域和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寄养家庭进行监督和巡查工作;区民政部门要适时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区域、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含家庭寄养儿童)监(看)护、
34、养育、心理和家庭环境等情况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评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或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监(看)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对已经纳入保障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XX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要求,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家庭寄养儿童养育情况进行走访评估,并做好记录归档。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原则。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区级民政部门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和XX
35、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同时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或电子档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各级区域、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本级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纸质档案主要包括(1)XX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材料复印件;(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状况(含监(看)护、健康、学习、家庭以及周围环境等情况);(4)社会散居孤儿和事
36、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等材料;(5)区级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和电子档案应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XX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XX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没有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民政部门应参照XX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管理工作。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被强制戒毒和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子女,自服刑、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解除强制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失联,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
37、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监护权被依法恢复资格的,自次月停发。父母重病的未提供重特大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未提供地级市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检查报告)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5.区民政部门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对纳入保障范围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6.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区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取消发放时,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发给孤儿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7.加强信用评价
38、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建设,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八、附则本办法由民政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2.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1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编号:姓名性别近期免冠照片(粘贴处)出生日期民族户籍状况户籍所在地申请日期身份证号类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他儿童现住址关系姓名身份证号码现状况
39、联系电话儿童父母情况父亲死亡失踪重病重残失联服刑在押精神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其他:母亲死亡失踪重病重残失联服刑在押精神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其他:儿童身体状况健康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重病其他:儿童工学情况学龄前小学初中高中或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失学特教无就学能力待业就业其他:履行监护责任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关系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其他主要社会关系姓名性别关系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基本
40、生活补贴发放情况领取方式银行转账现金领取起领年月保障金额开户人领取人领取人与儿童关系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其他救助情况个人承诺情况承诺人(监护人):身份证号:儿童姓名:身份证号:承诺人与该儿童关系:联系方式:为保障该儿童基本生活权益,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现承诺如下:该儿童生父/母:(身份证号:),自年月起即与该儿童家庭失去联系,至今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已达个月。该情况属实,如有故意捏造、隐瞒事实等欺骗行为的,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并退还已发放的生活费。承诺人签字(按手印):承诺日期:年月日邻里证明情况该承诺人承诺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证明人签字(3人以上):村居证实情况经村(居
41、)委会走访查证,并按规定进行群众评议,该个人承诺及邻里佐证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村(居)委会(公章)年月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审核)意见经查验,-符合-、-保障条件,建议予以审核。经办人:查验人:审核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章)年月日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审批)意见经复(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予以确认,从年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县级民政部门(公章)年月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经复(审)核,-符合-机构供养保障条件,予以确认,从年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市级民政部门(公章)年月日备注:此表一式四份,分别由承诺人(监护
42、人)、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本级机构存档。此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附件2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编号:(相关当事人):我单位于年月日接到儿童(姓名:,身份证号:)关于查找其失联父(姓名:,身份证号:)、母(姓名:,身份证号:)情况报案后,依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xxxxx号)规定及相关要求,经多方查找已满6个月,目前没有查找到其失联父/母。联系人:联系电话:公安机关(公章)年月日此单同时抄送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43、认定。备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XX区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XX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x号)及XX市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等流动遇困群众救助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和以人为本、政府负责、严格监管、协同配合、
44、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制度措施,健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二、目标任务通过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监管责任体系,加强区域和部门救助联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积极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衔接,加强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预防和减少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不断加强和改进我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及时有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实现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切实保障好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三、实施范围(一)救助范围。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二)救助内容。
45、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反家庭暴力庇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三)经费筹措。区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科学合理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统筹列入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区级统筹解决。同时,区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救助管理机构正常运转。四、工作要求(一)完善领导协调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工作要求,结合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部署,进一步完善区级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导协调机制,有效发挥协调机制作用,明确部门职责
46、,加强部门联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辖区内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和决策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民政部门承担协调部门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织密编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救助网络和责任体系。(二)强化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机制。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要依规依法处理,有效减少“强行讨要”、“职业乞讨”等不文明现象。(三)强化源头治理机制。依托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员、受助返乡流浪乞讨人员及其家庭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完善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工作通报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分类施策。对特殊困难人员,要通过入户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定期回访,报请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