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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1 抵押人(甲方):_ 住所:_ 电话:_ 邮政编码:_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_ 抵押权人(乙方):_ 住所: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 电话:_ 邮政编码:_ 为确保乙方与_签订的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产权情况 1、房地产坐落:_ 2、地号:_ 3、土地面积:_ 4、土地使用年限:_ 5、土地来源:_ 6、土地出让(转让、划拨)合同
2、号:_ 7、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 8、房屋建筑面积:_ 9、共有权份额:_ 10、房屋所有权证号:_ 11、房屋预售、买卖契约号:_ 第三条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情况 第三条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情况 1、抵押土地四至:_ 2、抵押土地面积:_ 3、抵押土地评估价值:_ 4、抵押房屋部位:_ 5、抵押房屋建筑面积:_ 6、抵押房屋评估总价值:_ 第四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元,贷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贷款用途为。 第五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第六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甲方以所购
3、期房作抵押,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将购房合同、抵押登记证明交乙方执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乙方执管。 第七条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八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十一条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全部贷款本息总额,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
4、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三条借款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四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并办理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六条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
5、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七条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另行建造定着物;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建造定着物的,该定着物一并抵押。乙方同意甲方在其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预售,预售房屋面积限制在建筑平方米以内。甲方将预售出的房地产权情况列出清册,报送乙方备案。乙方有权制止甲方继续预售房屋。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
6、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二十条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
7、金予以抵销、 第二十一条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_ 3、_ 第二十四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份。 甲方(公章或印章
8、):_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_ (或授权代理人):_ _年_月_日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或授权代理人) _年_月_日 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2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丙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借款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据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 第二条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借款利率: 第四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
9、实际放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的偿还:利息按月结清,月初支付当月利息。本金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同时甲方应当归还乙方先前所出具的借据。如推迟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按日支付滞纳金。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甲方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借款条款中的任何条款; (二)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抵押人、抵押物发生变故或抵押人违反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抵押人需提前
10、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三)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借款本息的行为。 第七条本合同的相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证等)均由乙方负责。 抵押条款 第八条抵押物为,现抵押人同意以该资产的剩余价值作为抵押,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做担保。 第九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实现债权的其它所有费用,同时也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第十一条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变卖、赠与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十二条抵押权人可以单方凭经过公证的本抵押借款合同到登记部门办理二次抵押
11、登记手续并领取它项权利证书。如登记部门一定要抵押人到场,则抵押人应当配合。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三条本合同中“借款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借款人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天后,抵押权人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 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签章之后生效,本合同中的抵押条款在办妥抵押登记之后生效。 第十五条如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借款人愿意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个人住房抵
12、押借款合同3 合同编号: 借款人:电话: 地址:邮编: 贷款人:电话: 地址:邮编: 出质人:电话: 地址:邮编: 年月日 中国农业银行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第二条借款人(出质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物评估现值共计人民币(大写)元(详见质物清单、质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质物移交时间为年月日。 第三条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本项贷款用于,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13、,借款期限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分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等额偿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 二、递减偿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法偿还,首期还款日为年月日,还款金额为元,剩余款项分月偿还(具体偿还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六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
14、立的账户。 第七条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八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次数不超过次,且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九条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
15、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出质人自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质物质押期间,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十一条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质押期间,质物保险期届满,出质人应负责续保。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出质人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专户。当理赔款不足以归还所担保的债权时,借款人负责弥补或提供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质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出质人负责。 第十三条质物清单所列的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出质人于质物移交日一次性向贷款人支付估价金额的的保管费。质物保管不当,造成损害、灭失,由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自然和客
16、观原因除外)。 第十四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物: 一、借款人在借款期内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第十六条贷款人依法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质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质物清偿债务,以实际处理的价款为准,如处理后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质押人;如不足,
17、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权。 第十七条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还清贷款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后,贷款人应将其占管的质物及有关资料退还给出质人,并到质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和出质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应在变更后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九条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依法设定质押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盖章或专用章) (质权人) 借款人:(签字)法定代表人:(
18、盖章) (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盖章) 出质人:(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借款人: 贷款人: 出质人: 借款人因需要,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利率、期限 金额(大写) 利率 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结息,欠息按计收复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借款和还款 1、分期借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借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借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
19、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计划办理借款手续。实际放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和还款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分期借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金额(小写)金额(小写) 4、借款人应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到期不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或采取其他措施追收。 5、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条款独立于贷款合同,不因贷款合同无效而无效。如贷款合同无效,质押人仍以质押物予以担保。如因借款人或质押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质押人应在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第三条 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等动产、权利(详见质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权),出质给贷款人。主要质押
20、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借款人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权)评估价值万元,实际质押额为万元。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权)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出质人应保证其质押行为真实、合法,并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定期提供财务报表以接受资信调查。 5、出质人应在年月日之前将质物所有权移交贷款人占有或办理质权转让手续,质物(权)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权)。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权)委托与出质
21、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在质押担保合同生效前,质押物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保险金额应与质押物的价值相等。质押物保险到期,质押人应负责续保,直至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为止。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交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金,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在合同生效前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限一致。在质押担保期间,质押物登记届满的,由质押人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续登手续。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权)转让、变卖、重复质押或用
22、于清偿其他债务。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权)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10、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1、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的赔偿金。 第四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有权了解农业发展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各项优惠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配合贷款人共同管好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
23、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油购销企业账户管理规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和相关专用账户。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对远离开户行的企业,也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辅助存款账户,但必须遵守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 3、借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4、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使用的具体用途及用款计划,并自觉接受贷款人的信贷监督。 5、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时,应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及时通知贷款人。 6、借款到期前,借款人应积极筹措还贷资金,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到期不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或采取其他措施追收,还款日期以贷款收回凭证为准。 7
24、、借款到期,借款人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期归还的,须经质押人同意,并提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向贷款人书面申请展期归还,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可办理展期手续。经贷款人审查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 8其他事项: 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发放贷款,并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进度供应资金。 2、贷款人有权对贷款实行跟踪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3、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或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清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4、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
25、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理质押财产或质权,收回贷款本息。 5、其他事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违反上述约定义务的,贷款人可视不同情况,根据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加罚息、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信贷制裁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借款人拒不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资产保全或强制执行。 2、贷款人违反约定义务的,借款人有权请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
26、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展期期限和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被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 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纳税担保合同。 1 、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范围是: 2 、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金额为:元及应加收的滞纳金元。 3 、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 4 、依据本纳税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的担保。 5 、本纳税担
27、保的期限为自本纳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6 、纳税担保人是在注册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纳税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纳税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7 、纳税担保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要求纳税担保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通知书后,保证按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缴纳期限及金额主动、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缴清全部款项。 8 、如果纳税担保人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及金额缴纳,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9 、本纳税担保是持续性的担保,只要被担保人未缴清本纳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全部款项,纳税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纳税担保项下的所
28、有连带责任。税务机关给予被担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纳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10、若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或合并、分立等情况,并不解除纳税担保人在本纳税担保合同中的责任。若纳税担保人出现此情况,其继承人将受本纳税担保合同的约束,并继承本纳税担保项下的责任。 11、本纳税担保非经税务机关同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纳税担保人与其他任何方面签定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担保的有效性。 12、本纳税担保经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确认)后生效。 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4 贷款抵押人:x
29、xx,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抵押权人:xxx,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xxx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xxx(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xxx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xxx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在上述贷款总金额下,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
30、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xxx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期贷款期限为:xxx个月,即自xxx年xxx月xxx日起,至xxx年xxx月xxx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xxx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xxx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第一期贷款分xxx次提取。 6.贷款的偿还: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来源归还贷
31、款,须经乙方同意。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xxx年xxx月xxx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xxx。 2.制造厂家:xxx。 3.型号:xxx。 4.件数:xxx。 5.单件:xxx。 6.置放地点:xxx。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xxx。 8.抵押期限:xxx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
32、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xxx,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xx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
33、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xxx%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xxx%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
3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
35、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xxx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 1.向
36、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xxx 乙方(盖章):xxx 开户银行:xxx 开户银行:xxx 帐号:xxx 帐号: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签订地点:xxx 签订地点:xxx 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5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 甲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1.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_元人民币(¥_)。 2.借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3.甲方以位于1、房屋座落:_市(县)_(小区)_栋_号_室。 2、房屋类型:_ 3、房屋结构:_ 4、建筑面积:_ 5、抵押物价值: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