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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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北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目 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2.1特别重大事件(级)2.2重大事件(级)2.3较大事件(级)2.4一般事件(级)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3.1领导机构3.2办事机构3.3成员单位及职责3.4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3.5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库3.6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3.7应急联动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4.4信息报告和发布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5医疗卫生救援评估6保障措施6.1信息系统6.2急救机构6
2、.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6.4物资保障6.5经费保障6.6交通运输保障6.7通讯保障7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8.附则8.1责任与奖惩8.2预案制定与修订8.3预案实施的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北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3、。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市北行政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市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1.4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技、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服从大局、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分级标准参照青岛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2.1 特别重大事件(级)2.1.1 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
4、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露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省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2.1.2 涉及我市并跨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2.1.3 国家、省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2.2 重大事件(级)2.2.1 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2.2.2 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2.2.3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2.3 较大事件(级)2.3.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
5、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2.3.2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2.4 一般事件(级)2.4.1 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2.4.2 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3 组织指挥机制3.1 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重大事件根据需要调整)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主要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与应急救援工作。3.2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专项应急
6、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准备工作。3.3成员单位及职责区委外宣办(区政府新闻办):指导责任部门做好新闻发布、记者管理、宣传报道等工作,协助开展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组织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对突发事件发生地及影响区域内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监督和执法稽查;负责突发事件发生现场和可能波及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组织必要的应急演练。区财政局:负责为突发事件
7、医疗救援应急工作提供及时、合理、充足的资金保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突发事件发生地及影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和执法稽查。公安市北分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交警市北大队:负责医疗救援应急车辆的道路保障工作。区红十字会: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社会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协助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秩序维护、伤员救治、善后处理等工作。3.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3.4.1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承担突发事件现场
8、医疗卫生救援和伤病员转运工作,任何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因突发事件所致伤病员的救治。3.4.2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由医疗卫生救援机构中具有现场急救和丰富临床经验的医护人员组建,主要承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的医疗救援任务。队伍配备救护车及相应器材设备。3.5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库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库,负责对全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指导全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的制定和修改;承担专项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技术工作。专家库由各医疗机构院前急救、急诊急救及各临床科室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根据需要临时
9、抽调有关专家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3.6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由区卫生健康局的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3.7 应急联动区卫生健康局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之间、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建立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各院前急救分中心(120)与110、119、122等专业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应急联动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驻区市属及以上有关单位要服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与其相对应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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