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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07:22:47纳 税 参 考(内部资料,免费赠阅)*纳税人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八月目 录 (2010年第8期 总字第041期) 一、本期财税政策要点提示5 二、最新财税政策法规1、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 2010-07-241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2010-07-212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
2、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49号 2010-06-3024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 2010-07-232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07-023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2010-07-097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2010-07-267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3、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 2010-06-289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 2010-06-2198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号 2010-06-29125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0323号 2010-07-121321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535号 2010-06-221391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关于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计征问题
4、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 2010-07-19140三、最新财税政策解读1、税法规定的非应税项目包括的内容1422、向劳务派遣人员付酬的涉税分析1443、企业为股东消费买单要计缴个税147四、财务管理文章精选1、出口视同内销的税额计算与会计处理(上)1512、出口视同内销的税额计算与会计处理(下)155五、纳税筹划文章精选1、农产品销售渠道可谋划1602、房产税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161本期财税政策要点提示 1、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
5、、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008年1月
6、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通知同时明确,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3、关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5,060,464.25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中化集团公
7、司的国有资本金。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对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予以明确。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通
8、知中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5、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公告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8、2009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本公告计算抵免。6、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
9、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7、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0、)做出进一步明确。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8、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具体要求为: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
11、税证明。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2010年应当向纳税人告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 9、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通知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做出了具体明确。10、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评审。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加强
12、对试点企业的日常管理,对于试点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或涉及税务违法案件检查的;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多次未按规定提供税务部门所需单证、资料且经劝告无效的。11、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通知明确,各省税务机关组织本省同期资料抽查工作,抽查覆盖2008和2009两个纳税年度,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关联申报数据,分年度统计本省应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严格按照统计抽样方法抽取测试样本(每个年度抽取样本数量应不低于总体的10%),并组织检查样本企业同期资料准备情况。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同期资料抽查工
13、作由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另行部署。12、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函件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采取列举形式,对企业货币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非货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认定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其中并没有规定无形资产损失税前不能扣除。鉴此,只要你公司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真实存在,损失金额可以准确计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3、关于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计征问题 公告明确,对于进口“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税号:27101929)”、“润滑脂(税号: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税号:27101993)”和“其
14、他重油及重油制品(税号:27101999)”项下的成品油,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升)统一按附件中给定公式由第一法定计量单位(千克)换算后向海关申报并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当纳税义务人进口成品油的重量和体积的换算与给定公式不相同时,应按给定公式将重量换算为体积后向海关申报并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按照商业惯例成品油通常会含有一定数量的水份,申报重量时不应扣除含水量。最新财税政策法规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15、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有关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要求,扶持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的研究开发,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特制定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见附件,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
16、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项目承担单位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物资申请享受免税政策的,应在2010年9月1日前向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牵头组织单位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见暂行规定,逾期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自2010年7月15日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可凭牵头组织单位出具的已受理申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先予放行手续。三、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应按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受理和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文件,并在2010年l0月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科技重大专项免税
17、进口物资需求清单。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及时研究制定各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进口物资前按照有关规定,持有关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附件: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有关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要求,扶持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的研究开发,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特
18、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科技重大专项是指列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包括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
19、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第四条 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独立的法人资格;2、经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直接用于项目(课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且进口数量在合理范围内;2、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且价值较高;3、申请免税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一般应优于当前实施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设备。第六条 为了提高财政资金和进口税收政策的使用效益,对于使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
20、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在申报设备预算时,应当主动说明是否申请进口免税和涉及的进口税款。第七条 各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组织单位)是落实进口税收政策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和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文件、报送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单、出具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口物资确认函(格式见附件l,以下简称进口物资确认函)、报送政策落实情况报告等事宜。有两个及以上牵头组织单位的科技重大专项,由第一牵头组织单位会同其他牵头组织单位共同组织落实上述事宜。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为企业的,由该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负责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文件、报送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
21、单、出具进口物资确认函。第八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物资需求,结合国内外生产情况和供需状况,研究制定各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组织落实政策年度执行方案,定期评估政策的执行效果,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政策。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和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7月15日前向牵头组织单位提交下一年度进口免税申请文件(要求见附件2),项目承担单位在领取进口物资确认函之前,可凭牵头组织单位出具的已受理申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先予放行手续。上年度已享受免税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尚未领
22、取当年度进口物资确认函之前,可直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先予放行手续。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进口物资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l79号)的有关规定,持进口物资确认函等有关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对项目承担单位在进口物资确认函确定的免税额度内进口物资的免税申请,海关按照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进行审核,并确定相关物资是否符合免税条件。第十一条 为及时对政策进行绩效评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应在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政策执行情况如实上报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
23、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说明上一年度实际免税进口物资总体情况,同时抄送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牵头组织单位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提交报告的,该科技重大专项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l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提交报告的,停止该单位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1年。第十二条 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切实做好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执行的管理工作,保证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如实申报材料、办理相关进口物资的免税申请和进口手续。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物资擅自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24、定处理外,对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2年。第十三条 经海关核准,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免税进口的设备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教学活动和技术开发,但未经海关许可,免税进口的设备不得移出原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完成后,对于仍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设备和剩余的少量原材料、零部件,项目承担单位可及时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提前解除监管的手续,并免于补缴税款。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施行。附件:1.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口物资确认函 2.项目(课题
25、)承担单位免税申请文件有关要求附件1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口物资确认函(格式)编号:201X年-XX(专项号)-XXX(项目号)单位名称:根据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兹确认:你单位申请享受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符合有关规定,请按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物资免税手续。项目(课题)编号:项目(课题)名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课题)起止期: 年 月至 年 月免税进口物资额度:确认函有效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或领导小组组长单位) 年 月 日附件2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免税申报文件有关要求申请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26、:1.单位性质、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2.项目(课题)的编号、名称、负责人,项目(课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课题)的主要任务;经费来源与组成;3.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关键设备、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申请免税进口金额、免税税款;4.提供申请免税进口设备、零部件及原材料具体信息(见表1、2)5.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6.其他情况说明;7.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六份,并提供电子版本一份(表1、2采用EXCELL格式)。表1申请免税进口设备清单序号设备名称技术指标税则号列进口理由进口数量进口金额进口税额资金来源所在编号注:“进口金额”单位:万美元,进口税额单位:万元。申请免税进口设备技术
27、规格属于当前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应当在“所在编号”栏目中填写设备在目录中所在编号;进口设备未在该目录内的,“所在编号”不需填写。资金来源分类: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其中,使用地方财政资金购置设备应当注时所在省份。表2申请免各进口零部件、原材料清单序号零部件/原材料名称税则号列进口数量进口金额进口税额资金来源备注注:“进口金额”单位:万美元、进口税额单位:万元。 资金来源分类: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其中,使用地方财政资金购置设备应当注明所在省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
28、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二、在
29、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
30、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四、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
31、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六、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现其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
32、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审核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
33、通知财税2010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支持中国中化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其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5,060,464.25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的国有资本金。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
34、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署海关:为支持和帮助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又好又快重建家园,保证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主要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1.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自2010年4月14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
35、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3.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4.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
36、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二、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关于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1. 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2. 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3. 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37、、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4. 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5.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本通知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所称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地震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1. 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
38、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 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3.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4. 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五、关于促进就业的
39、税收政策1. 受灾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
40、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2. 受灾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六、关于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17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受灾地区”是指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
41、玉树、称多、治多、杂多、囊谦、曲麻莱县和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等7个县的27个乡镇。具体受灾地区范围见附件。七、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和各直属海关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玉树地震受灾地区范围受损程度省县乡镇极重灾区青海玉树县结古镇重灾区玉树县隆宝镇、仲达乡、安冲乡、巴塘乡一
42、般灾区玉树县上拉秀乡、下拉秀镇、小苏莽乡称多县称文镇、拉布乡、歇武镇、尕朵乡、珍秦镇治多县加吉博洛镇、立新乡杂多县萨呼腾镇、昂赛乡囊谦县毛庄乡曲麻莱县巴干乡四川石渠县奔达乡、德荣马乡、俄多马乡、洛须镇、蒙宜乡、尼呷镇、真达乡、正科乡合计7个县27个乡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予以发布,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8、2009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本公告计算抵免。特此公告。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日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目录第一条 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 关于境外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