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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审计中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一、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基金、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未上缴国库。定性依据: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处理依据和处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二款“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第六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以下的罚款
2、;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万元以上,且占全年应上交税金、利润、其他财政收入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二、预算内转预算外表现:将应上缴的预算风收入转到预算外。定性依据: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 (1996)财综字第104号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和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
3、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处理依据和处罚依据: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一)属于第一、二款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条 “.,或者将预算内资金划转为预算外资金,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
4、人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三、虚报冒领财政拨款表现:虚报预算支出项目或虚报人员编制等手段骗取财政拨款和其他经费。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以及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第十六条 “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为,包括: 1虚报预算支出,骗取财政拨款; 2虚报产量、销售或者亏损,骗取亏损,补贴; 3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 4其他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为。处理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
5、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三款“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的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占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四、违规调整预算表现形式: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
6、算自行调整,改变支出项目、数额。定性依据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五、挤占挪用预算资金 表现形式:将财政拨入的事业费、专款等改变用途,用于其他支出。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
7、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三款“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处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倍。六、应拨未拨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表现形式:主管部门将财政拨入应拨
8、付所属单位的事业费、专款及财政专户返还的预算外资金滞留挂帐。定性依据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应及时拨付,不得在暂存款中挂帐。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实行“票款分离” 表现形式: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上缴指定银行,实行“票款分离”,而仍实行单位开票,单位收款的形式。定性依据: 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政府性基金“票款分离”实施办法(1999)鲁财综字第48号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预算外资金的收取管
9、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收费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二)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三)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其他的财政性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实行“票款分离”的,按本办法执行。处理依据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政府性基金“票款分离”实施办法第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不同部门各项收费的特点确定
10、不同的代收形式: (一)凡能够实行“票款分离”的各项收费,都要实施“票款分离”的办法,由代收银行网点代收。 (二)对某些收费行为和收费服务同时发生,不便由缴费人及时到银行缴费的收费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委托执收部门收取,收取的资金当天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三)对收费业务量大且比较集中或稳定的收费项目,银行可在执收部门设立专门代收柜台,缴费人可就地缴款。(四)对省级驻外地和垂直领导的执收部门的收费,可采取“缴费人就地缴款、资金由代收银行直接划转省财政专户”的办法。(五)对零星分散、流动性大和银行代收网点暂时无法覆盖的偏远地区的收费,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由执收部门直接收取,所征收费额累计达到1,0
11、00 元(含1,000 元)时,由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六)对于一些暂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项目,可委托执收部门代收,执收单位内部要建立相应的规范管理制度,实行单位内部“票款分离”。八、预算外资金应缴未缴财政专户表现形式: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上缴财政专户,甚至未作收入,在往来款中坐收坐支。定性依据: (1997)鲁财综字第6号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的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是财政性资金,不做为部门和单位的收入,必须全额上交财政专户,不得隐匿资金、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处理和处罚依据: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第二款“违纪金额一律
12、追回并上缴同级财政,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六条 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万元以上,且占全年应上交税金、利润、其他财政收入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
13、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九、隐瞒转移预算外收入表现形式:单位将预算外收入,记入往来款中,或设帐户单独核算、私设“小金库”。定性依据: 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和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四款瞒报预算外资金收入、转移资金,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和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处罚依据: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第二款“违纪金额一律追回并上缴同级财政,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十、
14、坐收坐支预算外表现形式:收入未上缴财政专户,坐收坐支。定性依据: (1997)鲁财综字第6号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和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三款预算外资金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坐收坐支;处罚依据: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第二款“违纪金额一律追回并上缴同级财政,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十一、违规使用收费票据表现形式:擅自印刷和使用票据,伪造制贩假收费票据,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擅自转让
15、代开买卖销毁收费票据,利用收费票据超范围、超标准乱收费,相互串用各种票据。定性依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1998)财综字第104号,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的;(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的;(三)伪造、制贩假收费票据的;(四)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五)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的;(六)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的;(七)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八)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票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九)管
16、理不善,丢失毁损收费票据的;处理和处罚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违法所得的,由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没收,并可处以警告或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十二、乱收费表现形式: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无收费许可证收费。定性依据: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鲁人常第1227号第
17、六条“.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不得向社会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一)超越管理权限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二)违反收费审批程序的;(三)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五)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六)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或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的; (七)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继续收费的;(八)不按规定要求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收费行为。处理和处罚依据: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前
18、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责令停止或纠正乱收费行为;(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当年无力退还的,由财政部门扣减其翌年的行政事业经费;(四)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五)吊销收费许可证;(六)建议监察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一)凡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不办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处以收费总额的5%20%罚款;(二)凡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擅自收费的处以收费总额的5%30%罚款。
19、十三、乱摊派表现形式:部门和单位在法律法规之外,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或强制企业资助捐献财物等行为。十四、违规集中本系统和所属单位资金表现形式:主管部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从本系统和所属单位集中资金。定性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629号文件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集中本系统和所属单位资金。确需集中的,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处理和处罚依据:第五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减免预算外资金,集中本系统和所属。单位预算外资金,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的;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预算外资金解交财政专户的;未经批准用预算外资金稿固定资产投资的;未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票据的,给
20、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十五、设置帐外帐表现形式:在财务会计帐簿外另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单位有关帐务。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处理和处罚依据: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1、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十六、私设小金库表现形式: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定性依据: 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国办发199529号,第二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帐目的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清理检查。”处理和处罚依据:1、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六条 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
22、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万元以上,且占全年应上交税金、利润、其他财政收入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未构成犯罪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分,个人非法所得不足元的,给予降级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非法所得在元以上,或者不足元、但是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
23、、小金库事实与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对应不上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 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 法
24、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 理:(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朗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小金库罚款:(1)资金来源为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2)不为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的界定应按照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4、对小金库的纳税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行收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法
25、规规定办理。十七、违规发放奖金补贴表现形式: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标准之外发放奖金补贴。定性依据: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处理和处罚依据: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工资,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年人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年人均元以上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十八、
26、超支招待费表现形式:招待费超过规定标准。定性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8)财预字第159号。第 三条第一款“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一)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处理和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严重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万元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万元
27、、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十九、虚列支出表现形式:将当年实际未支出的款项列当年支出。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
28、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8)财预字第49号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处理和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四款“冲转有关的帐目。”二十、应列未列支出表现形式:将当年的支出挂往来帐,实际未支出。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
29、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八条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年度单位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止12月31日止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终前预拨下级单位的下年预算拨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级会计单位的拨款数代替基层会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
30、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三部分 “ 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 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 处理和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对应不上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二十一、隐瞒收入,在暂存款中列收列支。表现形式:将当年的支出挂往来帐,实际未支出。定性和处理依据:
31、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三部分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二十二、行政单位暂存款、暂付款长期挂帐。 表现形式:暂存款、暂付款数额较大,未予清理,长期挂帐。定性和处理依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九
32、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帐。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二十三、公款私存。表现形式: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定性依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文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处理和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十三款“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银发字第7号第三十三条 “对
33、吸收公款的储蓄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清理。未按期清理的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储蓄代办点吸收的公款,除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外,还要追回向银行收取的利息或代办费。”二十四、违规开设银行帐户。 表现形式:多关开户。定性依据: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八条 “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第三十二条“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预算经费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在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银行开户,不得自行转移资金。 ”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二十
34、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帐户。处理和处罚依据: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帐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帐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二十五、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表现形式:存款人对外出租或将银行帐户转让他人使用。 定性依据: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帐户。处理和处罚依:第三十七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二十六、虚报注册资金。 表现
35、形式:投资主体不到位,企事业单位登记时虚报注册资金,骗取营业执照,登记后抽逃出资,会计报表中出资不实。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五条第七款“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奖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不得少于三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处理和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
36、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 “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
37、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七、固定资产账实不符。表现形式:增减的固定资产不入账,基建工程竣工后转资不及时。定性和处理依据: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帐;减少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帐务处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十五条“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
38、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120号科目 固定资产3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的价值记账。(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账。(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
39、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二十八、违规使用发票。表现形式: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私自拆本使用发票,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40、;(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理和处罚依据:第三十六条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二十九、违规拆借资金。表现形式: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有偿借款。定性依据: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处理和处罚依据:第
41、七十三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三十、库存现金额过大。表现形式:单位财务日常库存现金额过大,超出规定范围。定性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处理和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百分之十到三十处
42、罚。”三十一、坐收坐支现金。表现形式:从单位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现金。定性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 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处理和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四款“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三十二、白条抵库。表现形式: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抵顶库存现金。定性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
43、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按凭证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三十三、个人借用、挪用公款。 表现形式:从单位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现金。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处理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十四、原始凭证符合规定。 表现形式: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4、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处理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45、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三十五、登记帐簿不符合规定。表现形式:登记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未经审核或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处理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46、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三十六、造假帐。表现形式:伪造、变造会计帐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
47、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三十七、会计资料毁损、灭失。表现形式:未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资料,造成毁损灭失。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8、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处理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三十八 、隐匿销毁会计资料。表现形式: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帐簿、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