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汇编》1-前言(190页DOC).docx

上传人:ahu****ng1 文档编号:58427328 上传时间:2022-11-07 格式:DOCX 页数:203 大小:438.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1-前言(190页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3页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1-前言(190页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1-前言(190页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汇编》1-前言(190页DOC).docx(20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最新资料推荐编印说明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充分利用税收调节职能作用,优化经济结构,鼓励技术进步,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扩张性的财税政策,对保障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根据我市国税系统的工作实际和税法宣传的需要,市局编印了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供我市广大国税干部学习和工作中使用,也方便纳税人能够迅速、全面、准确地了解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更好地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本汇编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车辆购置税和税收征收管理;第二部分为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依据。本汇编收集税收优惠政策的截止日

2、期为2009年12月,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韶关市国家税务局二一年二月十日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07:22:47目录第一部分行业优惠政策一、增值税(一)资源综合利用1(二)福利企业2(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3(四)医疗卫生5(五)宣传文化5(六)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政策6(七)民族贸易7(八)黄金7(九)废旧物资7(十)模具产品7(十一)简易征收的政策8(十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8(十三)修理修配9二、消费税9三、企业所得税(一)免税收入9(二)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9(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3、10(四)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11(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1(六)小型微利企业11(七)高新技术企业11(八)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优惠12(九)资源综合利用12(十)加计扣除13(十一)创业投资企业14(十二)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14(十三)税额抵免14(十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27(十五)动漫企业27(十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27(十七)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27(十八)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28(十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 28四、出口退税 28五、车辆购置税 30六、税收征收管理(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政策 31(二)农民专业合作社

4、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政策 31第二部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50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54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56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60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5、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 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92号 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49号 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042号 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

6、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 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7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7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

7、通知财税200587号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7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 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8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8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

8、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8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9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9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9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10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9、财税2008157号10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10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10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10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109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10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111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1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1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1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4号11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 116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1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11、发1994031号1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1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1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1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1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 1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1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

12、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6号 1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 1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138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42号 138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省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130号138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13、的通知粤财法2009119号140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收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118号141第一部分行业优惠政策一、增值税(一)资源综合利用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

14、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

15、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三)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一)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16、。(二)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三)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五)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六)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

17、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七、申请享受上述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

18、增值税优惠政策。摘自财税2008156号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摘自财税2009148号(二)福利企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文规定的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

19、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三

20、)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四)兼营

21、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

22、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四)

2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摘自财税200792号实行由国税机关即征即退方式。全省统一安置实际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3.5万元。当月应退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月应退增值税额=3.5万元企业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数12摘自粤财法2007130号(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

24、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详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摘自财税字1995052号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

25、征增值税。 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 国有粮油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企业加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对其加工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国有粮油零售企业,受政府委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字199649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对其他粮食企业经

26、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

27、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摘自财税字1999198号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

28、称掺合肥)。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按、节嘧磺隆、革除灵、吨虫琳、丙烯菊酯、哒瞒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足、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摘自财税2001113号免税饲料产品

29、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

30、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摘自财税2001121号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摘自财税200587号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一)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

31、料。(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三)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摘自财税200856号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摘自国税函2004884号(四)医疗卫生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避孕药品和用具。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

32、用血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摘自财税字1999264号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一)略(二)略(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四)略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一)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

33、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略)(二)略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摘自财税字200042号自2007年1月1日起

34、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品种及定点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摘自财税200749号(五)宣传文化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古旧图书。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

35、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摘自财税200931号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0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

36、期刊。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3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4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5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6.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1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37、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二、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摘自财税2009147号(六)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政策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摘自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献 > 管理制度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