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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考点总结(具体版)总则部分权利主体自然人行为能力(根据年龄与精神状况区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满16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宣告死亡法律要件:(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成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效力:(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以其实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撤消:有溯及力的但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律对溯及力做了限制(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恶意补偿)法人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的分类:公司法人
2、、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队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法人机关意思机关(形成法人意志的机关)执行机关(任何法人皆须有执行机关) 代表机关(代表机关对外代表法人为意思表达,是法人的对外机关)民事权利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重要涉及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具有排他效力,故又称绝对权。支配权不合用诉讼时效。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规定别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达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必须通过
3、行使才干产生效力。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存在且提出请求为前提重要分为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人格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消的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消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效力待定的是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拟定,有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拟定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以别人名义从事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行的依法不能实行的法律行为、无处分权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无效的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精神损害
4、补偿采用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的,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补偿。代理概念指通过别人独立实行法律行为,而使自己直接或者间接承担该法律行为所生法律效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制度。特性法律行为是代理人独立实行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行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本代理、复代理、有权代理、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单独代理、共同代理诉讼时效客体诉讼时效仅合用于请求权。事实上,尚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合用诉讼时效。时效期间类型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合用于一般债权请求权,期间长度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不
5、合用2年期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特殊情况可延长)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债务人之日起计算。时效的中断概念指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法定事由,时效期间于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的制度范围(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断(2)仅普通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效力(1)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后,自中断后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本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2)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效力。诉讼时效中断法定事由(1)债权人提起诉讼(2)债权人在诉讼之外对债务人主张权利(3)
6、债务人批准履行义务时效的中止指在普通或者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法定事由,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发生。分则部分物权法的核心考点物权法定种类法定:又称“类型强制”,指那些权力属于物权,只能由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作出规定。内容法定:又称“类型固定”。效力法定公示方法法定:物权的享有和物权的变动的公示方法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物权请求权概念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杈人为回复物杈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分类返还原物请求权通俗地
7、说就是“我享有物权的物被你无权占有着,我总有权请你返还给我吧!”构成要件:(1)请求人为物权人(2)被请求权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物权请求权分类排除妨害请求权构成要件:(1)请求人为物权人;(2)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3)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4)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连续中;(5)请求人系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消除危险请求权构成要件:(1)请求人为物权人。(2)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3) 提出请求之时,危险仍现实存在。(4) 被请求人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物权变动概念: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分类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
8、变动动产以交付(或放弃占有)为生效要件1. 物权变动规则: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2.具体合用:抛弃动产所有权;抛弃动产质权;动产买卖;动产赠与;动产质权的设立;部分权利质权(具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设立质权)的设立;基于设立公司(合作)协议的动产出资不动产重要特点:法律行为必须有效原则上必须公示。原则上必须公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以登记(注销登记、移转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1.物权变动规则: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2.具体合用:不动产的所有权抛弃;不
9、动产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抛弃;不动产买卖;不动产赠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基于设立公司(合作)协议的不动产出资;附着于土地之林木的买卖与赠与。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将注销登记、移转登记、设立登记、登记簿之日。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重要特点:(1)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或者与法律行为无关(2)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预告登记概念为了保全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而以该债权请求权为对象的登记。种类预售商品房等不动产;不动产买卖、抵押;以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申请原则上,应由当事人双方按照约定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条件(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
10、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办理(1)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即应办理异议登记(2)异议登记不妥,给权利人导致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补偿责任。共有概念两人以上分享同一财产所有权的现象。共有是对所有权量的分割。分类按份共有:指二人以上按照各自拟定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指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共有物的处分涉及事实上的处分(如加盖房屋、装修房屋,拆除房屋重建;宰杀共有的牛)与法律上的处分(转让、抵押、质押、设立用益物权;赠与共有的羊)。共有物的分割分割请求权的行使:共有物分
11、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所以,一旦某个共有人享有分割请求权,即可请求分割共有物,终止共同关系,无须其他共有人批准。共有人协商拟定;不能拟定的,原则上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不宜采用实物分割的,则采用变价分割或者作价分割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别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补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
12、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地役权概念是以别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特性(1)地役权同时涉及需役地和供役地,是通过在供役地上设立承担来满足需役地之便利的权利(2)权利主体的广泛性。 (3)内容的意定性。 (4)客体亦具广泛性。地役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协议生效时设立,不需要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法第161条,约定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13、剩余期限。根据物权法第163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批准,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地役权的从属性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转让。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抵押。3.需役地权利转让的,只要让与人与受让人无相反约定,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4.曾经的地役权人,若完全丧失对需役地的权利,其地役权消灭。地役权地役权的不可分性地役权及于需役地的所有,也及于供役地的所有,不因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分割(部分转让)而受影响。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乃其从属性的延伸,包含
14、以下内容:1.地役权不受需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2.地役权不受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担保物权特性:从属性;物上代位性; 不可分性(所有的担保物权均具有)混合担保同一个债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证)。共同抵押同一债权由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共同担保的。按份共同抵押: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分别或者共同与债权人约定各自仅对特定的债权数额承担担保责任,为按份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行使抵押权连带共同抵押: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未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为连带共同抵押。抵押权抵押权的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要件:(1)抵押协议有效;(2
15、)抵押人具有处分权;(3)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设立(1)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杈的设立须两个要件:抵押协议有效; 抵押人具有处分权。(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须公示:既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交付。(3)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浮动抵押权特点:(1)抵押人的特定性(2)抵押财产的集合性(3)“休眠期制度”(4)“休眠期结束”质权与留置权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的设立1.用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设立权利质权的,自交付权利凭证时质权设立,但是,若未在权利凭证上背书“质押”字样,已经设立的权利质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毕交付的,不发生质权设立的效
16、果。3.根据物权法第226-228条的规定,设立权利质权后,未经质权人批准,出质人不得转让权利质权的客体,出质的知识产权人不得许可别人使用已经出质的知识产权。通过质权人批准转让或者许可别人使用权利质权客体所获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留置权成立要件:积极: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悲观:因侵权行为取得动产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权。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占有概念: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特点占有虽为权利的外衣,但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占有
17、是一种财产利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限度不同占有的客体为物,物的部分可成立占有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民法认可观念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继承、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虽对物无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但认可占有的成立。分类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导致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补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
18、权消灭。分类占有回复请求权:又称占有返还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指以侵夺以外的方式妨碍占有人的占有。如在别人占有房屋的门前堆放垃圾、在别人占有的车库前停放汽车、产生高分贝的噪音等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构成要件有四:(1)对占有的妨害虽未实际发生,但具有妨害的现实危险。(2)请求人为占有人(无论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3)相对人须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4)为请求之时,妨害危险仍然存在。债法总论核心考点债的概念与特性概念:指特定人可以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特性:(1)债属于
19、财产法律关系(2)债的主体特定(3)债的客体为给付(4)债具有平等性(5)债具有期限性债的分类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简朴之债与选择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债的转移债权转让要件:(1)须债权具有可让与性;(2)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3)遵循法定形式。法律效果:(1)从权利随同移转(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告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涉及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3)被转让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4)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的抵销权。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指债务人将其债务所有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就转让给第三人的
20、债务,原债务人免去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不免去债务,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的消灭债的消灭因素清偿指依债务本旨而实现债务标的之给付的行为,债权因实现其目的而消灭。换言之,清偿指清偿(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受领清偿人全面而适当履行债务,而债务消灭的行为。抵销法定抵销成立要件:须双方互负债务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品质相同须积极债权已届清偿期须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不能抵销的债务。约定抵消又称合意抵销、任意抵销。约定抵销的实质是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订立一个所有或者部分消灭彼此债权债务的协议。提存条件:(1)具有法律规定的提存因素;(2)标的物适合于提存。免去债权人为
21、抛弃债权,对债务人为意思表达进而发生债务消灭的单方行为。混同狭义指同一债权之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从而导致债权债务消灭的事实。广义的还涉及同一物上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从而导致他物权消灭,以及同一物上的所有权与承租权同归一人,从而导致承租权消灭的事实。无因管理合法的无因管理构成要件(1)管理别人事务;(2)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别人事务,并乐意将管理所得利益归属于别人)(3)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4)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法律效果(1)具有违法阻却性(2)管理人与本人间不成立不妥得利(3)自动在管理人与本人(被管理
22、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双方互有特定内容的权利与义务。不妥的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构成要件:(1)管理别人事务;(2)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别人事务,并乐意将管理所得利益归属于别人);(3)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4)管理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和(或者)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法律效果(1)不具有违法阻却性。若管理人因不妥管理行为侵害别人利益,构成侵权。(2)若本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则本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管理人因管理遭受损失的义务,但本人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3)若本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一般可按照不妥得利解决不妥得利
23、指没有合法根据,使别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保证保证协议成立的方式(担保法第13条;担保解释法第22条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共同保证由两个以上保证人共同担保的,为共同保证。侵权责任法的核心考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二)无过错责(三)公平责任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共同侵权:(1)共同加害行为(2)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共同故意) (3)共同危险行为分别侵权:指二人以上分别是实行加害行为,主观上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导致同一损害,应作为一个案件解决的侵权行为。用人者责任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构成侵
24、权(一般情形、劳务派遣)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接受个人劳务一方的责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辆,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履带式车辆不属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视为机动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侵权责任法第48-53条;道路交通损害补偿解释。产品责任产品侵权,指产品因缺陷致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注 意:是“缺陷”,不是“瑕疵”)产品缺陷涉及三种: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指示或警示缺陷。责任主体: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协议法的核心考点协议的分类有名协议与无名协议、诺成协议与实践协议、
25、双务协议与单务协议、有偿协议与无偿协议、要式协议与不要式协议、拟定协议与射幸协议、束己协议与涉他协议、一时性协议与继续性协议、主协议与从协议、预约与本约协议的相对性协议的相对性指:协议仅在协议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协议的效力仅及于协议当事人,涉及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例外:协议保全;买卖不破租赁;单式联运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要约与承诺协议法第13条规定,订立协议,采用要约、承诺方式,缺一不可。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协议成立。承诺的对象只能是正在生效的要约。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1) 当事人为了订立
26、协议而接触或磋商(2)一方因过错违反协助、照顾、保护、忠实、告知、保密等先协议义务。(3)给对方导致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涉及:缔约费用及利息;为准备履行协议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协议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4)违反先协议义务的行为与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协议的效力可撤消协议类型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协议;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协议;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协议(未损害国家利益);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协议。效力(1)撤消前,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2)撤消后,协议自始无效(撤消具有溯及力)。效力待定的协议概念指协议已经成立,但因存在一定的瑕疵,效力处在不拟定状态,须经
27、有权人的特定行为或者一定事实的发生才干拟定协议效力(自始有效或者拟定无效)的协议。类型(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协议;(2) 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协议;(3)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协议.无效的协议(1)因欺诈、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协议,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协议,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协议,无效。(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无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顺序履行抗辩权(1)双方因“同一”双务协议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
28、者履行不适当;(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请求应后履行的一方履行。不安抗辩权(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协议互负债务;(2)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有先后顺序;(3)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届时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给付的情形。代位权与撤消权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不能过了诉讼时效)、到期;2、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3、 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撤消权的构成要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注意:无须到期)。2、 债务人承担债务之后,实行的财产行为
29、损害债权人的债权。3、 若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行为,需要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协议的解除概念:指协议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经当事人协议,或者当具各协议解除的条件时,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使协议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类型: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分为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违约责任原则上合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行为的形态:预期违约(明示毁约、默示毁约);实际违约买卖协议保存所有权买卖合用范围:保存所有权买卖仅合用于动产买卖,不动产买卖无合用的余地,不动产买卖仍以过户登记为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分期付款买卖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
30、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试用买卖指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于买卖协议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实验或检查,若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认可该买卖 ,则买卖协议自认可时生效的特殊买卖。买卖协议风险承担指买卖协议生效后,协议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或灭失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一物数卖就是出卖人就同一个动产或者不动产同时与数人订立数份买卖协议。连环买卖指就同一个标的物,甲出卖给乙,乙又出卖给丙,丙再出卖给丁。赠与协议概念: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达接受赠与的协议。赠与协议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租赁协议租赁协议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
31、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协议。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房租租赁协议的法定承受在房屋租赁协议(其他租赁协议不合用,仅合用于房屋租赁协议)中,在租赁期间内,承 租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不规定是近亲属或继承人)、共同经营人、合作人享有法定承受该房屋租赁协议的权利。换言之,法定承受人自动概括承受房屋租赁协议的权利与义务,而不需要对方当事人批准。买卖不破租赁概念:又称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指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新所有权人法定承受该租赁协议。服务协议行纪协议: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协
32、议。技术转让协议涉及:专利权转让协议、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 技术秘密转让协议、专利实行许可协议。婚姻法的核心考点无效婚姻概念:指已经办理结婚登记,除胁迫婚姻以外的其他欠缺婚姻的实质要件的婚姻。无效事由:(1)重婚的;(2)有严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消的婚姻可撤消事由:仅限于因胁迫而结婚。离婚损害补偿请求权条件:(1)须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 (2)仅限于法定情形:(重婚;同居;实行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离婚时一方的扶助义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具有扶助的义务。所谓“一 方生活困难”涉及:(1)依靠
33、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本地基本生活水平。(2)离婚后没有住处。(3)一方缺少生活的自理能力,又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 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解决权。法定夫妻个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3)遗嘱或赠与协议中拟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4、。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1)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按下列环节清偿: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财产局限性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 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上是以“死者的个人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继承法的核心考点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一方死亡时应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仅其中的一半是遗产。继承权的放弃各方面的规定;放弃的限制;继承权放弃的撤回受遗赠权的放弃(1) 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 ,可以采用 明示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或者
35、法院作出,也可以采用默示作出。 (两个月期满受遗赠人未作表达的,视为放弃受遗赠)。(2)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继承遗产时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清偿概括继承原则;限制继承原则;为生活困难的继承人保存必要份额的原则遗产分割后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清偿(1)先由法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按比例)清偿;(2)法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不能清偿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 和受遗赠人用所得遗产按比例清偿。遗嘱遗嘱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的变更与撤消遗嘱只能由遗嘱人依法撤消或者变更。(明示和默示)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代位继承的内容知识产权法的核心考点著作权的归属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的内容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著作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出版者的板式设计权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发明、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2.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1.现有技术抗辩2.权运用尽3.先用权4.临时过境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注册商标权侵权商标侵权行为的形态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不侵权的抗辩、不承担补偿责任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