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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1作业一.填空题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2.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民事法律关系的的三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的活动。7.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涉及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8.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
2、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规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约定期限。2.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从成立时产生,到消灭时终止。4.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5.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前、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7.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8.传统民法将他
3、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9.财产所有权合法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10.房屋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二、选择题2.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 A )A. 二年 B. 四年 C.五年3. 在民法上房屋属于( A )。 A. 不动产 B. 流通物 C. 限制流通物6. 民法通则规定( B C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1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B.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C.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的D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所有收入来源的7.法律规定( D )利害关系人可以
4、申请宣告其死亡。A. 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一年B. 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二年C. 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三年D. 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8. 法人终止的因素有( A B D )A. 依法被撤消 B. 解散 C. 违约或侵权 D.依法宣告破产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 A、C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通过,规定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批准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规定付钱的行为是(B、D )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的民
5、事行为 C、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3、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 B、C )。A.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B.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C.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4、某甲将一台彩电赠给某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C)。A.诺成性法律行为 B.要式法律行为 C.单务法律行为 D.单式法律行为5、根据物权法原理,下列行为中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是( A、B、D)。A.没收 B.劳动生产 C.赠与 D.取得孳息6、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是( A、B、C、D )。 A.股票 B.支票 C.本票 D.发货票7、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
6、定,在解决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A、B、C、D)。A.公平合理 B.团结互助 C.有利生产 D.方便生活8、下列( A、B、C、D )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A.矿产 B.森林 C.军事设施 D.广播设施9、动产物权涉及( A、B、C、D )。 A.动产所有权 B.留置权 C.动产抵押权 D.以国库券作抵押10、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合用于( A、B、C )。A.身体受到伤害规定补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违反协议约定不付货款的三.案例分析:分析一:2023年1月16日北京信报报道:“邻家漏水导致地基塌陷”一文。报道称“李某现在住在一间平
7、房里,最近房屋向靠北的方向倾斜,经查看是由于邻居的排水管道常年漏水,墙壁久经污水的浸泡而发生的倾斜现象。他几次向邻居说明情况,希望他采用一些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但是,邻居却置之不理,并说漏水并不严重,墙壁倾斜是地基自身不牢固,和他无关。现在墙壁倾斜更为严重,房顶甚至出现裂纹,李某住在这里觉得很不安全,但让他自己修缮房屋又觉得太吃亏。现在的他十分为难,不知道应当怎么解决这件事?请从法理角度分析这一案例,并说明法律依据,李某应当如何解决?答: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涉及相邻关系的民事案件。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
8、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李某房屋与邻居相邻,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相邻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当事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导致损失”的有关规定,李某的邻居应采用措施避免和防止排水管漏水。邻家漏水导致李某的墙壁损坏,邻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邻家不予理睬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解决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导致他方损害,应责令其排除妨碍、补偿损失。”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规定邻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补偿损失
9、。分析二: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便宜,但也故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达,事成后乐意赠李500.李写信将其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本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批准,并委托李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卖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互相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规定补偿损失,表达房屋已经拆除就算买了,但要王与李补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俺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规定李某负责补偿他的所有损失。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10、?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补偿?能否规定李某所有补偿?为什么?法律依据如何?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活动,该行为无效。3、由于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和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4、刘某批准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达,刘有权规定王某、李某补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规定李某负责补偿所有损失合法。5、王某和李某共同导致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
11、主张所有权利。由于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一.名词解释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联营:是公司之间、公司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连续一定期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
12、代理。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成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也许性的制度。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别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假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规定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补偿损失。按
13、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二.问答题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答:民事法律行为应具有四项有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达真实;3)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符合法定形式。2. 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答:民事权利能力仅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也许性。这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不管是否实际
14、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都普遍享有的。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它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干创设或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示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而民事权利合民事义务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相应,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2、财产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性 ?答: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性: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于一身;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所有权人
15、;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相对义务人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可依法排除别人的非法干涉、妨碍或侵害,任何财产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不涉及行为和智力成果等3.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答: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合;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课堂讨论题:公平、自愿原则课文第18-19页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规定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合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别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平原则事实上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规范,也是从
16、事公正交易和公平竟争的准则。如司法机关在解决民事纠纷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解决既符合法律,又做到公平合理,特别是在缺少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审判人员更应当本着公平原则,按照公平和正义的观念解决民事纠纷,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2、自愿原则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足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当事人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与或不参与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然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某种活动,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我国民法在确立自愿原则的同时,也规定对民事活动当事人
17、的意志自由进行必要的干预,以达成微观搞活与宏观控制的协调一致,避免和克服市场的悲观作用,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诚实信用原则论述参见课文第20页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合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 (1)任何当事人要对别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足并尊重别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损害于别人; (3)这一原则规定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的履行,那种见利忘义、掺杂使假、欺诈蒙骗以及不讲信用、擅自撕毁协议的行为,都严重地违反了诚实作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地运营的重要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