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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立法法复习笔记1.中央立法权限划分A.全国人大a.制定修改基本法律(狭义)B.全国人大常委会a.制定修改一般法律(即基本法以外的法律)b.可以部分补充、修改基本法律,但要受到以下限制:(1)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2)无权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C. 上述两机关授权国务院行政立法a.不能授权制度行政法规的事项:(1)由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b.严禁转授权c.授权具有期限性(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授权立法事项制定法律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D.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权:a.行政法规制定事项:1.执行法律2.为履行行政管理权3.授权
2、立法b.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E.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F.法律案的撤回a.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在交付表决前分情况:b.全国人大:经主席团
3、批准,向大会报告c.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委员长会议批准,向常委会报告G.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a.法律议案审议时,都由法律委员会负责修改适宜b.通过的票数规定都是全体(代表或组成人员)过半数,提请的主体一个是主席团,一个是委员长会议c.均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e.全国人大常委会特有程序f.“三读”是通过法律的一般程序1.听取提案人的说明2.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重要问题3.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g.“两读”:法律案,各方意见比较一致h.“一读”: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意见比较一致i.常委会暂不交付表决制1.经常委会三次审议2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3由委员长会议
4、提出4经联合会议或者全体会议批准j.法律案的终止审议情形1.搁置争议满两年的2.暂不交付表决通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审议的H.法律的解释权a.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b.解释的因素:明确具体含义;明确合用法律依据。c.有权提请解释的主体:“两央”(中央政府、中央军委)“两高”(高法、高检)“两委”(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级政府常委会)c.公布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2.地方立法权限划分A.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a.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1.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b.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1.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省级地方性法规抵触,须报省人大常委
5、会批准,由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c.经济特区所在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1.权限来源:须全国人大具体授权,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授权2.合用范围:经济特区范围内(即使是经济特区所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3.可对上位法作变通规定,并无须批准(即使是所在市制定也无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B.自治条例、单行条例a.制定主体:仅限于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不涉及常委会。b.生效条件:自治州、自治县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无须报国务院备案,由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效力就上升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6、c.可对上位法作变通规定,并在自治区内优先合用,但存在三个限制:1.不得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2.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3.不得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D.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公布制度a.不经批准的:人大制定由主席团公布,常委会制定由常委会公布。b.经批准的: 一律由原制定机关常委会的公布。3.部门规章A.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B.制定性质:执行性、补充性C.制定事项:1执行法律;2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D.制定程序:由部委会议决定,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E
7、.备案制度:报国务院备案F.制定依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4.地方政府规章A.制定主体:省级政府、较大的市政府B.制定性质:执行性、补充性、也可以是自主性立法C.制定事项:1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2属于本行政区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D.制定程序: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签署命令公布E.备案制度:报国务院、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假如是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备案。无须批准(注意与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区别)。F.制定依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5.效力位阶A.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B.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C.宪法
8、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D.法律规范冲突的合用规则a.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献之间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新法的一般规定与旧法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制定机关裁决(人大与其常委会视为同一机关)b.国务院有权裁决行政规章之间的不一致,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不能否认地方性法规定的合用,欲否认,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6.备案、审查改变与撤消A.备案制度的总结:a.不经批准的:下位法向上位法制定机关或常委会备案;b.经批准的: 效力就上升至批准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有上位法的由该批准机关报请上位法制定机关或常委会备案;c.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接受规章的备案。B.改变与撤消的总结:a.下列情形存在领导关系:进行合法及合理性审查,可改变或撤消1.本级人大对其常委会2.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注意:不是上一级)3.本级政府对下级部门b.下列情形存在监督关系:进行合法性审查,只可撤消1.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2.本级人大对本级政府c. 报请批准的规范性文献相称于批准机关制定的文献,但只是监督关系。7.提请审查规定及审查建议的主体A. 提请审查规定的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省级人大常委会。B. 提请审查建议的主体:5个主体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