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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司法考试三大本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整理:法大司考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第一节 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一、司法的概念和特性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解决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历来是以解决社会冲突为己任的,它与社会冲突相伴相随。在近代的司法从行政等制度中分离出来之前,“司法”远非一种独立的解纷形态和制度,我们可以发现不同形式的“司法”:它也许是民间性的调解、仲裁活动,也也许是以国家暴力强制为后盾的官方行为。只要有社会冲突存在,即便是在古代社会,司法(作为一种制度或习惯规则)也必然成为社会架构中的一个组件,由于任何社会都离不开解决纠纷的手段。法人
2、类学的研究表白,初民社会中即已存在各种形态的解决纷争的程序,这些纷争,小到诽谤和欺侮,大到偷窃、诱拐人妻、乱伦、强奸、杀人等,无不依循着某些带有共性且各具个性的司法原则和程序,并且都毫无例外地具有一种合法地行使人身强制的社会权威机构法院。近代的司法最初是一个政治学或法学概念。在1657年和1660年,乔治劳森发表了两部重要政治著作,提出了政府职能的三重划分。“国家有三种权力,或者说有三层权力。第一是立法。第二是司法。第三是执行。”受约翰洛克的分权理论的影响,法国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假如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假如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
3、施行专断的权力,由于法官就是立法者。假如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假如同一个人或是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策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他将裁判权作为与政府其他两种职能同等的职能,并强调司法独立,主张以权制权,指出任何政权都有腐化的趋势,使分权学说成为西方国家的一项普遍性的宪法原则。在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以后,按照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宪政原则,以根据法律解决纠纷为重要内容的司法权成为独立的国家权力。如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即1787年美国宪法就肯定了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为原则的资产阶级总统制民主共和
4、政体。分权学说即由学术层面进入现实政治实践,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性。我国古代实行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行政与司法不分,诉讼审判制度体现专制主义特点。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我国司法制度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制度的变化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开始进行转型。晚清修律时,以“吸取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为标榜,大量引入西方的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术语,在司法制度方面制定了大理院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司法从属行政的情况有了改变。192023辛亥革命以后,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民族资产阶级革命派建立起三权分立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
5、定法院是司法机关。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五权宪法的组织原则,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体现了“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中央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公安部和司法部,并建立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各大行政区司法部,分别行使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于1951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对审判和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作了系统的规定。在组织制度上人民法院是人民政府
6、的组成部分,受双重领导,人民检察署亦受双重领导。这些规定,在当时对于建立和健全司法机构,加强司法工作,确立司法程序,巩固革命胜利成果,保障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党的任务的完毕,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并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我国司法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9月2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2023年10月31日第三次修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9月2日修正)。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
7、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它们共同构成我国的司法机关。从形式上看,司法与行政都是执行法律的个别化的或具体化的行为,属于法律实行的具体形式,均为广义的执法活动。但是,行政是实现国家目的的直接活动,而司法是实现国家目的的间接活动。司法的下述特点使之区别于行政:1独立性。司法的任务重要是解决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争执,消除社会冲突和社会紧张关系;而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有赖于法院的维持。因此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
8、政机关的干涉。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独立于行政机关(即政府),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所做的一切行为不被追究法律责任,司法的独立性是法治的基本规定。2被动性。法律合用活动的惯常机制是“不告不理”,司法程序的启动离不开权利人或特定机构的提请或诉求,但司法者历来都不能积极发动一个诉讼,由于这与司法权的性质相悖。这样做,只能使司法机关混同于积极实行管理、调查或处罚等职务行为的行政机关。正如托克维尔所言:“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积极的。要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处罚犯罪的人;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
9、审查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释。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 3交涉性。法律合用过程离不开多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控辩双方的辩驳、质证、对抗;在诉讼中需要原被告双方的协商、交涉、辩论。司法者所做的裁判,必须是在受判决直接影响的有关各方参与下,通过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说服和辩论,以此为基础促进裁判的制作;而不像行政管理者那样,通过单方面调查取证而形成决定。4程序性。法律合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司法机关解决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法规定。法定程序是保证司法机关对的、合法、及时地合用法律的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5普遍性。司法是法律与社会生活的
10、纽带和中介环节,它连接着法律与社会生活中的个别性事件。司法的过程是运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将法律合用于个案的过程。案件的司法解决意味着个别性事件获得普遍性,普遍性在个别性事件中得以实现。司法针对的是个别性案件,法官不能对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进行宣判,只能在审理个案时宣布某一一般原则的推论无效。“在法官直接指责一般原则或没有待审的私人案件而破坏一般原则时,他就越出了所有国家都批准应予限制的法官的职权范围,由于他擅自取得了比一般官员更重要并且或许是更有用的权限,但他却因此不再是司法权的代表。”司法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普遍性,在实质意义上,司法可以解决其他机关所不能解决的一切纠纷,司法管辖的范围是涉及外国人在
11、内的所有人,是管辖范围最广泛的审判机关,任何人都有发动资格向法院申请对某一纠纷作出决定,判予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在现代社会,司法构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最具普适性的方式,法院已成为最重要的纠纷解决主体。6终极性。法律合用是解决纠纷、解决冲突的最后环节,法律合用结果是最终性的决定。相对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司法成为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解决争端的手段。示例司法与行政都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但司法具有一系列区别于行政的特点。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司法区别于行政的特点?(2023年试卷一第83题)A.甲法院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未按照上级法院的指示作出裁判B.乙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发现被告人另有罪行并建议检察院补充
12、起诉,在检察院补充起诉后对所有罪行一并作出判决C.丙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对其审判活动进行监督D.丁法院审理一起行政案件,通过多次开庭审理,在原告、被告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充足举证、质证、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判决【参考答案及简要提醒】ABD。本题是从司法与行政的区别角度考察司法的特点。将司法区别于行政的特点与选项中描述的具体情形进行比较可以发现:A项中法院未按照上级法院的指示作出裁判,体现了司法的独立性;B项中法院未直接对被告人的其他罪行进行审理,而是等待检察院的补充起诉,体现了司法的被动性;D项中,案件在原告、被告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充足参与的基础上作出判决,体现了司法的交涉性。C项所提到的邀请人大代表对其审
13、判活动进行监督,体现了国家权力源自人民代表大会和立法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这一点同样合用于行政机关,并非司法区别于行政的特点。二、司法的功能司法是实行法律的一种方式,是一种判断性的活动,对于实现法律目的、发挥法律作用、保障法律权威、维持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是运用法解决个案纠纷,将法合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司法既是使书本上的法贯彻转化为具体的行动中的法律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对法进行宣示,使民众形成具体的法认知的过程。司法所担负的功能除了将社会纠纷消解在法程序之中外,还负有合用法、发展法的社会职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在社会生活中承担着广泛的功能。我们可以从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理解
14、司法的功能定位。就司法的应然功能而言,除法院组织法对司法职能的规定外,我们通常说的“定分止争”、“惩奸除恶”、“止恶扬善”、“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以及亚里士多德讲的“校正正义”等,大都属于人们对司法功能的应然期待和抱负规定。在这种应然的语境下,人们往往会误认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出现滥用和腐败并不可怕,只要司法可以公正独立高效权威地发挥其功能,权力腐败、违法犯罪、冤假错案、定分止争等事关公平正义的诸多问题,最后似乎都可以通过司法得到解决。然而,就司法的实然功能而言,司法事实上可以发挥什么样的功能,在不同法律文化传统、不同司法体制、不同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中,司法的实际功能是
15、千差万别甚至是迥然而异的,司法的实然功能与应然功能之间是有相称差距的。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到体制、机制、文化、经济社会条件、法官素质、职业伦理等多种内外部条件和因素的影响制约,司法的实然功能是比较有限的。于是,人们对司法应然功能的高期待与其实然功能的低现实之间,产生了较大的反差,司法功能定位得越高,其反差就越大。因此,我们应当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探讨充足实现司法功能所需要的各种条件,实事求是地对司法作出功能定位,赋予它实际可以承担和实现的功能。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16、1解决纠纷。解决纠纷是司法的重要功能,“在生存与竞争的社会,对立与纷争的发生乃无法避免的事实。若任由其以暴力解决,则人类将在丛林之弱肉强食中消灭殆尽。为求社会的长远,人类的和平共存,势必明确地解释及合用法,解决内部纷争,维持其统一的秩序”。于是乎,司法须走上前台担当主角,解决纠纷以维持社会秩序和正义。日本法学家棚濑孝雄曾经说过,审判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纠纷的解决。美国学者卢埃林更深刻地指出,解决争端是法院最为重要的职能,并始终为其他功能的实行发明条件。因此,解决纠纷是司法制度的普遍特性,它构成司法制度产生的基础、运作的重要内容和直接任务,亦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在我国社会,从程序上解决已不能
17、适应社会的规定。解决纠纷仅仅意味着案件解决的程序与实体暂告终结,但当事人、社会并不一定偃旗息鼓,有也许上诉、申诉、上访案了事不了,官了民不了。假如无法消除当事人心理与精神的对抗对立情绪,使诉讼不断升级,则司法解纷功能远没有实现。人民法院要从主线上实现解决纠纷功能,不仅要从诉讼程序上公开、公平地解决案件,更要达成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境界。案结事了不仅意味着案件从审理到执行,从实体到程序已经结束,并且当事人与社会对解决的结果皆服。因此,我国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应当延伸拓展到“案结事了”的限度,强调司法解决纠纷功能以“案结事了”为标准,是以实质意义与实体效果取代单纯与形式上的纠纷解决方式,既是司法
18、审判面临的社会转型期的必要应对,也是司法功能内在发展规律的必然规定。与此相联系,司法尚有处罚功能。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因此,处罚犯罪也是我国司法机关的功能。2.人权保障。在法治国家中,司法权力是维护人权的坚强后盾,司法程序是人们依法、理性维权的基本途径,司法机关是保障人权的责任主体,保障人权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司法既具有维护和支持其他公权力依法行使、发展人权的作用,乂具有防范和制裁其他公权力恣意行使、侵犯人权的作用。因此要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
19、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肉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防止,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3调整社会关系。司法制度的调整社会关系功能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各项司法活动发挥出来的。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民事、商事、海事、海商案件,解决纠纷,以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无论从性质、类型、特性以及数量等方面,都呈现出与传统民事案件显著的差异,出现了许多新型的民事案件。一些本来属于行政主管的事项、单位内部纠纷以及由同一法律关系引起的某些竞合性纠纷,也都逐渐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加以
20、解决。司法权的主管范围直接决定了其司法功能辐射广度与深度,体现出司法对社会的影响力与渗透力,并在一定限度上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在法治社会里,公民的权利只要受到侵犯,就应允许其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这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基本规定。以往一些本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被排除在外,转型期社会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使得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不断扩大,阻碍与制约司法功能的一些规定与做法正在不断修改与调整,司法功能在更为广阔的领域里得以显现。4解释、补充法律。法律相对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滞后性,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应当机械性地合用法律,而应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对法律进行对的完整的阐释。在美国卡多佐看来,由于法
21、律文字和法律精神之间的反差,而司法的解释职能“坚持回应了人的需求,而正是这种需求,司法的职能繁荣起来了并坚持下来了”。法官在裁判中对解释法律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准确,无疑也是消减不拟定性的重要途径。当然,假如解释与裁量不合立法目的与实情,有也许加剧司法中的不拟定性,因此,法官自由裁量应力求达成合法与合理高度统一,尽也许地减少法律合用过程中的不拟定性,防止司法擅断与专横。合理性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考量指标体系,包含法律、道德、情感诸因素在内,判断自由裁量是否合理,重要是见解官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是否考虑了涉及法定与酌定情节在内的相关因素。然而,判决时是否应当考虑相关因素,不同的法官之间意见并不一
22、致,其因素在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经验乃至个性、情感等问题存在个体差异。法官要做到合理自由裁量,必须对的选择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并明确法律条文的意思,把握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和法理及有关司法政策。5形成公共政策。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机关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表征了司法权在国家权力配置与运作中的角色与定位。我国人民法院公共政策形成的司法功能,重要表现在司法对法律与政策没有规范的问题的妥善解决,符合法律与政策精神,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愿望,促进裁判结果发动相关法律、政策的逐步形成。特别是在我国转型期社会,由于社会的发展呈现出日益多元化、动态化的趋势,新的问题层出不穷并且越来越复杂,对此,法律
23、与政策的废、改、立不也许因情势变化立即进行,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任务就摆在人民法院面前,司法判决、裁定的公共政策形成功能将会越来越明显。对于法律由于真空或滞后而带来的社会问题,人民法院假如裁判得当,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立法精神和社会公众的价值标准,获得公认,会促进相关机关或部门都以此作为制定该类政策的参考或依据,以调整或形成公共政策,而社会公众则依此形成自己的行为模式。这种公共政策形成功能的发挥,表白现代司法的作用已经不是仅仅局限于就具体纷争事件进行个别解决,而是超越于各该具体个别事件,对于一般社会主体的利害取向或价值观念,导致事实上的波及和影响。“司法审判之作用,除解决对立当事人间之纷争外,并透
24、过判决,具体证明人民权利及自由的价值。同时社会大众之正义感,亦因而获得若干满足。”三、司法制度对司法制度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仅指审判制度;我国一般认为司法制度是指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但是,从我国法律实践具体考量,司法制度宜作较广泛的理解,涉及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司法制度是关于司法功能、司法机构、司法组织、司法程序、司法机制等方面规范的总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一个科学系统,不仅涉及一系列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规范、司法组织、司法机构、司法程序、司法机制、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力资源体系,并且涉及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司法理论、司法政策、司法文
25、化、司法保障等丰富内容。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通过60数年的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已经建成。突出表现在司法制度机制逐步健全,司法组织体系逐步完善,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逐步合理,司法功能不断拓展,司法程序不断完善,司法行为不断规范,司法条件不断改善,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司法改革进一步推动,等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重要由以下四个方面的体系构成:(1)司法规范体系。涉及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组织以及规范司法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自然涉及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司法制度的法律规范体系也已经形成。(2)司法组织体系。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司法组织
26、体系或系统建设,司法组织体系和相关组织体系已经建成并不断完善。司法组织体系重要指审判组织体系和检察组织体系。(3)司法制度体系。各项司法制度既是司法机关明确职责分工和履行司法职能的平台,也是监督和规范司法行为的基本规则。我国各项司法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并基本适应司法实践需要,重要涉及六大制度,即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尚有人民调解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司法解释制度以及案例指导制度等,都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4)司法人员管理体系。我国的司法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辅助人员。通过几十年的改革发展和教育培训,各系
27、统的司法人员队伍数量不断扩大,素质不断提高,分类日益科学。司法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通过几十年的努力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建立了系统全面的司法制度,在纠纷解决、权利保障、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步伐逐步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作用日益彰显。四、司法公正公正是人们所追求的崇高抱负、价值和目的,也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而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规定,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的必然规定。中国古代社会的学者讨论司法公正,有其独特的视角。晋代的刘颂在给惠帝的上疏中更明确地说:“君臣
28、之分,各有所司。法欲人奉,故令主者守之;理有穷,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立,故人主权断。”(晋书刑法志)在他看来,对具体案件的审断,司法官吏必须依律办事,严格执法,做到“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轻重”。若有少数案件,“事无正据,名例不及”,法律明文又没有规定,则由“大臣论当,以释不滞”,这就是说,只有中央主管司法的大臣有一定的解释、变通之权。至于超过法律之外的“非常之断、出法赏罚”,那就“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了。刘颂深刻地揭示了影响中国古代司法公正的三个方面的因素:执法官吏、大臣、君主,他严格区分了君臣在司法公正方面各自的职责:“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
29、。在刘颂看来,这样“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是防止“法渐多门”,做到“法一”和执法必严、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因此,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司法官吏严格执法、大臣经义决狱、皇帝屈法伸情以实现司法公正。近代以来的西方各国重视司法公正,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指出:“为司法官者应当记住他们的职权是jus dicere而不是jus dare;是解决法律而不是立法或建法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由于这些不平的举动但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已通常将正义视为法律制度应当具有的优良品质,法律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而抱负的法律往往又成为正义的化身。一般认
30、为,正义涉及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因此司法公正相应的涉及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实为司法者根据实体一般公正的规定,通过在诉讼程序中行使自由裁量权而达成公正的裁判结果,这是实体个别公正,彼得斯坦、约翰香德称这种意义的公正为“公正的判决”或“法律的公正实行”。实体公正必须是法官经由诉讼程序作出裁判而达成,因而表现为裁判结果的公正或“结果公正”,重要体现在事实认定真实和法律合用对的两方面。西方大陆法系国家一方面着眼于实体法体系的完备,实体权利体系的周详,然后再据此设计实体权利的救济手段,更强调实体公正价值,司法公正一方面是要将正义的内容注入法律的机制之内。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地参与和主体性地位、程
31、序公开以及对法官裁判的尊重,共同构成了英美法上程序公正的因素。美国学者戈尔丁认为程序公正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九项内容:第一,中立,涉及(1)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2)冲突是解决结果中不包具有解决者个人的利益;(3)冲突的解决者不应有对当事人一方的好恶偏见;第二,冲突的疏导,涉及(4)平等地告知每一方当事人有关程序的事项;(5)冲突的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辩论和证据;(6)冲突的解决者应在另一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的意见;(7)每一方当事人应有公平的机会回答另一方所提出的辩论和证据;第三,裁判,涉及(8)解决的诸项内容需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9)分析推理应建立于当事人作出的辩论和提
32、出的证据之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尽管存在着某些一致之处,但它们在不少场合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需要进行协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假如司法这道防线缺少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营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
33、词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般认为,司法公正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合法性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不仅要按实体法办事,并且要按程序法办事。对每一具体案件,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定性和解决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规格,并且办案程序也要合乎法律规定。审理案件的每一具体环节和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2司法人员的中立性。中立性原则是现代程序的基本原则,是“程序的基础”。法官的中立是相对于当事人和案件而言的,它表白在诉讼程序结构中,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对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观的态度。中立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规定,
34、即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爱。3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诉讼程序的每一阶段和环节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努力扩大司法民主,深化司法公开,更好地满足民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了实现司法公正,避免司法活动封闭进行的状况,法院应当努力实现备案公开、庭审公开、审判结果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过程公开,检察院应当实行检务公开,让民众更广泛的参与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司法公开提出明确规定:“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动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
35、,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为推动司法公开,实现阳光司法,202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动司法公开S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推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同日,最高人K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3在互联网公布,但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朱成年人违法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外。中国裁判文书网应当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方便公众检索
36、、查阅裁判文书:,为贯彻贯彻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T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2023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2023年10月1日开始试行的最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
37、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4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一般认为这涉及两层涵义:一是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是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我们需要反对各种特权观念和特权行为,如滥用权力干预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等;在审理刑事案件时,绝不能看人、看关系办案,因人而异;在审理民事、行政、经济纠纷案件时,坚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实现诉讼条件平等。5司法程序的参与性。程序参与性又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指那些利益或权利也许会受到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人应当有充足的机会富故意义地参与诉讼的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这就规
38、定作为争议主体的当事人可以有充足的机会参与诉讼程序,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有助于自己的证据,并辩驳对方的证据、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以此来促使法院尽也许作出有助于自身的裁判。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动依法治H若十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动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6司法结果的对的性。对的一方面是指合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确凿可靠,经得起历史的检查。这是对的合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是对案件的定性要准确,即要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准确地区分是与非、合法与违
39、法、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线,明确权益归属。最后是解决要适当。要按照法律规定,宽严轻重要适度,做到合法合情合理。7.司法人员的廉洁性。恪守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的基石和防线。只有筑牢司法人员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才干促进司法人员反腐倡廉建设,才干保证公正、廉洁和高效司法,才干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才干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权威,才干使司法人员真正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生力军。屮共中央关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
40、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办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为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交往划定了“禁区”。决定明确规定,“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严禁 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终身职业严禁”的严厉措施有助于促进司法廉洁。决定还提出,“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办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所有
41、、司法部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l)泄露司法机关办案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规定、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询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42、;(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合法接触交往行为。该规定规定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一作场合、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合、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因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合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示例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下列哪一做法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2023年试卷一第45题)A.建立生
43、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B.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不再审理法律合用问题C.检察院办案中积极听取并重视律师意见D。完善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贯彻谁办案谁负责【参考答案及简要提醒】D。本题考察的是对司法公正、司法改革新举措的理解。生效裁判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是保证公众监督司法机关的有力举措,属于对司法机关外部监督的内容,A是错误选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内容,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对司法机关外部监督机制的完善,B是错误选项。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听取律师的意见,有助于促进检察院规范司法,实现律师对检察院办案的监督,保证司法公正,属于对司法
44、机关的外部监督,C是错误选项。贯彻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制度,表面上看强调的是法官、检察官办案中权责相统一、相一致就深层而言,这是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方式。司法机关对法官、检察官贯彻谁办案谁负责制度,是以责任追究的方式从内部真正建立起法官、检察官办案质量监督制约机制。因此D为对的答案。五、司法效率效率,也称“效益”,作为经济学上的概念,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多的效果。效率强调对资源运用的有效性,宏观层次是指资源配置的效率,微观层次是指经济活动的效率。司法效率强调的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在对的、合法的前提下,要提高办案效率,不迟延积压案件,及时审
45、理和结案,合理运用和节约司法资源。司法效率规定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对法律负责,不断改善工作,迅速及时进行司法活动,在司法、诉讼的各个具体环节都要遵守法定的时限;同时,司法程序的设计还应使当事人以最少的花费运用诉讼制度。司法效率大体涉及司法的时间效率、司法的资源运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三个方面。司法效率与制度安排密不可分、与主体能力有直接关系,也受司法环境制约。因此,提高司法效率规定合理进行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推行司法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勤勉敬业,改善工作作风;不断改善外部的司法环境。我们需要认真理解和解决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司法公正是司法永恒的目
46、的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我国社会新的形势发展的规定。在司法过程中,宜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当代社会的法律和司法不仅仅要追求正义,并且还要以效率作为正义的补充。近年来,我国法院不断完善诉讼程序制度,完善审判独立制度,提高法官素质,加强司法政务管理,努力提高司法效率,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机制:一是实行立审分离,繁简分流,改善简易程序;二是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作用,完善独立审判制度,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三是强化审限意识,严格严禁超审限审理案件;四是加强对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提高诉讼调解水平;五是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同时努力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素质。六、
47、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认可的一项基本法律准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的确施的关键。这种独立性不意味着法官可以根据个人主张做决定,而是表白,他们可以自由地依法裁决即使他们的裁决违反政府或涉案的权势集团的意愿。保障法院公正无偏地、独立地依法作出裁判,使法院的裁判可认为参与诉讼的各方所信服和接受,使民众确立起对法律的遵守特别是对诉讼程序产生服从之情,这就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宣示法律的权威、法院的权威和裁判的权威。审判独立廓清了司法与其他行为的界线,维护了司法权的完整性、统一性,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审判独立意味着法官审理权和裁
48、判权的统一,这也极大地促进了程序公正的实现。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有助于保障民众的台法权益;是对的发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门职能的基本条件;也有助于防止特权和抵制不正之风,防止权力的滥用。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的核心是司法机关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分立。审判独立不仅仅涉及法官的个体独立,即法官的身份独立和实质独立,它还应涉及司法机关整体上的独立。同时,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还包含着相对于舆论、民意的独立性。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队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
49、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队和个人的干涉。”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的基本内容为:(1)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只能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队或个人无权行使这项权力。司法权归属于且仅归属于司法机关,司法权不得分割行使,排除其他机关行使具有司法性质的权力,也不允许在司法机关之外另设特别法庭。(2)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队和个人的干涉。行政机关等不得使用任何权力干涉司法程序。(3)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的地合用法律。在司法过程中,坚持审判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