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真题答案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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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1 -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规定。1.原铁道部部长刘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在对刘某量刑时,“应考虑他对的国家铁路建设的奉献”,这种说法违反了我国刑法中的()A.罪刑法定原则B.刑法合用平等原则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参考答案】B【考察知识点】刑法原则2.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对象的是()A.赌博的筹码B.抢夺的财物C.行贿的财物D.运送毒品的车辆【参考答案】B【考察知识点】犯罪对象3、甲欲杀死赵某,掐赵某脖子后致其休克后

2、,甲认为赵某死亡,投入河中,赵某溺水死亡,甲的行为构成()A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B过失致人死亡罪C故意杀人罪(未遂)D故意杀人罪(既遂)【参考答案】D【考察知识点】犯罪的停止形态8、甲在某机场到达大厅出口D外引爆自制爆炸装置,导致一人轻伤,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A爆炸罪B寻衅滋事罪C故意伤害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参考答案】A【考察知识点】爆炸罪14.下列犯罪中,属于结果犯的是()A.放火罪B.故意毁坏财物罪C.私放在押人员罪D.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考答案】B【考察知识点】结果犯16、甲遇红灯停车时,与路人孙某发生口角,甲下车将孙某打到在地,驾车拜别。孙某坐在马路上,不听行人劝导

3、,拒绝离开。十分钟后,乙超速驾车通过此处,来不及刹车,将孙某撞死,下列选项对的的是()A.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B.甲构成寻衅滋事罪C.甲和乙共同构成交通肇事罪D.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参考答案】D【考察知识点】交通肇事罪17、下列行为中,可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是()A.拾得别人信用卡并使用B.窃取别人信用卡并使用C.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D使用虚假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参考答案】C【考察知识点】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18.甲冒充公安干警,将正在赌博的孙某等四人用手铐铐住,并拿走其赌资及随身携带的财务2万余元,甲的行为认定为()A.诈骗罪B.抢劫罪C.招摇撞骗罪D.敲诈勒索罪【参

4、考答案】C【考察知识点】招摇撞骗罪19、甲在医院缴费单上加盖自己私刻的收费章,逃避交付妻子透析费用17万余元,甲的行为()A.按诈骗罪定罪处罚B.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C.按协议诈骗罪定罪处罚D.成立紧急避险【参考答案】A【考察知识点】诈骗罪20、甲秘密窃取别人持有的枪支,该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构成,按照我国刑法理论,该行为属于()A.牵连犯B.法条竞合C.想象竞合犯D.结果加重犯【参考答案】B【考察知识点】21.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支配权的是()A.甲对无权代理的追认权B.乙对自身肖像的使用权C.丙因受欺诈享有的撤消协议的权利D.丁被别人打伤享有的请求补偿的权利【参考答

5、案】B【考察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分类22.下列选项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是()A.合作公司B.个体工商户C.个人独资公司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参考答案】D【考察知识点】法人成立的要件23.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是()A.行纪协议B.协议离婚C.履行行为D.抵押协议【参考答案】A【考察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25.甲出差,委托同事乙照看其9岁儿子丙,某日乙将丙单独留在家中,自己出去打麻将,丙在玩耍时将邻居丁打伤。丁的损害应由()A.甲单独承担责任B.乙单独承担责任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D.甲承担责任,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参考答案】A【考察知识点】监护人责任26.甲将一批货品存放于乙的仓库,提货时

6、发现部分货品丢失。甲规定乙补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是()A 6个月 B 1年 C 2年 D 4年【参考答案】B【考察知识点】诉讼时效27、甲欠乙10万元,时效期间届满未还。乙索要时,甲承诺两个月内偿还,但事后只给了2万元。乙索要余款时,甲以10万元欠款已超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并规定乙偿还之前给付的2万元,下列对的的是()A、甲应偿还剩余的8万元B、甲承诺偿还引起诉讼时效中断C、甲给付的2万元属于不妥得利,乙应返还D、甲无权规定乙返还2万元,但剩余的8万元可以不偿还【参考答案】B【考察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断28、甲16岁无业,依靠父母生活。某日,甲向朋友乙借款2万元,用其中的1万元买了名牌包送给男

7、友丙,用200元为自己的手机充值,用余款购买了一张美发店的消费卡,下列对的的是()A、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协议有效B、甲与丙之间的赠与协议无效C、甲为手机充值的行为可撤消D、甲购买消费卡的行为效力待定【参考答案】D【考察知识点】协议的效力类型29、下列选项中,属于所有权继受取得方式的是()A、添附 B、先占 C、生产 D、遗赠【参考答案】D【考察知识点】所有权的取得方式30、甲下班时误将同事的同款电脑当成自己的电脑带回家,甲对该电脑的占有属于()A、有权占有 B、间接占有 C、善意占有 D、他主占有【参考答案】C【考察知识点】占有的分类三、简答题:第51 - 5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51.

8、简述缓刑的合用条件【参考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合用缓刑的确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此可知,合用缓刑需要两个方面的条件:(1)合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构成累犯者;(2)由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得出不关押也不会再危害社会的结论。52.简述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参考答案】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与和参与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

9、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与和参与恐怖组织活动。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行了组织、领导、积极参与或者参与恐怖组织行为之一者,便成立本罪。行为人实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比如既组织又领导恐怖组织的,也只成立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成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即行为人以长期实行某种或某几种恐怖犯罪活动为目的,明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却仍然故意组织、领导;或者明知是恐怖组织而积极参与或参与。【考察知识点】

10、53.简述职务发明的具体类型【参考答案】职务发明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重要是运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毕的发明发明。具体涉及: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发明;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发明;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派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发明。【考察知识点】专利权54.简述滥用代理权的重要情形及其效力【参考答案】滥用代理权重要有三种情形:(1)自己代理。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该行为通常为无效行为,但仅给被代理人带来利益的,或者经被代理人许可的,应为有效。(2)双方代理。这是指代理人

1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别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该行为原则上无效,但符合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或者经被代理人认可的,应为有效。(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此种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导致损害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考察知识点】;滥用代理权四、辨析题:第55- 56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规定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55.请对“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刑事责任”这一说法进行辨析【参考答案】这种说法是对的的。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意味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两个因素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了法律规定的客观联系,或者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了法

12、律规定的客观联系。假如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把某结果归责于行为人。但是,即使存在因果关系,也不意味着对结果当然负刑事责任。由于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仅仅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够的,还需要认定是否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条件,如主观条件以及主体资格等。56.请对“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不再设立”这一说法进行辨析【参考答案】这一说法不完全对的。本题中所讲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对的的一面表现在:假如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自登记时物权产生,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对的的一面表现在:假如是非基于法律行为,而是基于事实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继承等,自事实行为完毕时物权发生

13、变动。此时不需要进行登记,同样发生物权变动。另一方面,基于法院的公法行为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综上所述,此种说法是不完全对的的。五、法条分析题:第57 -58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规定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民法理论。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请分析(1)本条款中“滥用职权”的含义(2)本条款中“玩忽职守”的含义(3)本条款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参考答案】(1)滥用职权,是指不法

14、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妥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行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滥用职权的行为重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解决没有具体决定、解决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解决;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对的地履行职责。(2)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对的履行职责。其行为方式一般为不作为,但有时也可以表现为作为。其中,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积极地实行与其职务或者职责相背离的行为,致使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

15、失;不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悲观地不履行职责或者职务,致使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是指: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是普通法条,其他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规定是特别法条,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第397条和其他法条的规定期,应按照其他法条即特殊法条的规定定罪论处,如徇私枉法罪也是滥用职权行为,但是有了特别法条的规定,应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解决。【考察知识点】58、“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

16、人请求撤消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请问: (1)本条所称的“胁迫”应当如何解释? (2)有权以胁迫为由请求撤消婚姻的主体是谁? (3)本条中的“1年”是何种性质的期间? 【参考答案】(1)对于胁迫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为,“胁迫”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导致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反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2)同时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消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对于程序的选择,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消,亦可向人民法院诉请撤消。 (3)该“1年”是除斥期间,不合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

17、定。六、案例分析题:第59 -60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59.2023年3月1日,甲(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和乙(女,1995年8月1日出生)为购买高档手机骗走邻居家3岁的小孩,准备将其卖出,两人将孩子关在城郊一处废弃库房后,甲去外地寻找买主,并安排乙看管孩子,孩子哭闹不休,乙难以忍受,离开库房,弃之不顾,甲得知乙不在库房,就规定乙速回,乙不予理睬,最终导致孩子饿死。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如何定罪? (2)乙的行为如何定罪? (3)甲和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1)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

18、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甲为取得非法利益,准备将邻居家的小孩卖出,且已实行拐卖行为,成立拐卖儿童罪既遂。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别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甲拐卖儿童后将其关在城郊的库房中,非法剥夺了小孩的人身自由,成立非法拘禁罪。甲已满16周岁,对两罪负有刑事责任。 (2)乙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故意伤害致死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乙与甲合谋共同实行拐卖儿童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甲乙两人将小孩关在库房中,构成非法拘禁罪,乙在非法拘禁的行为过程中对小孩不予理睬导致孩子最终饿死,

19、属于不作为的故意伤害为致孩子死亡。乙已满14不满16周岁,对拐卖儿童罪不负刑事责任;对故意伤害致死罪负刑事责任。 (3)甲和乙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 由于甲构成拐卖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乙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和故意伤害致死罪,但乙对拐卖儿童罪不负刑事责任。甲对乙故意伤害孩子致死的行为无共同故意,甲和乙在非法拘禁行为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60、2023年4月初,甲与乙、丙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借给乙120万元,期限2年,乙每月偿还5万元;丙承担保证责任,如乙到期无力偿还,由丙向甲偿还所有借款。协议签订后,乙请求甲多借给自己20万元,甲表达批准,并于2023年4月28日将140万交给乙,乙出具

20、拮据,载明收到140万元,还款期限顺延。丙对此不知情。 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底,乙共计还款40万元,2023年1月,甲与丁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甲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丁,协议签订后,甲向乙、丙发出债权转让告知书,乙收到后明确表达不批准,丙则未置可否。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协议何时生效? (2)丙的担保属于何种保证方式?对甲多借乙的20万元,丙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甲与丁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因乙的不批准而无效? 【参考答案】(1)2023年4月28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是实践性协议,协议自实际交付标的物时生效。本案中属于自然人借款,所自交付时生效。 (2)属于连带保证。协议中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保证。本案中在协议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所以推定为连带保证。 丙不承担责任。主协议变更履行数额,未经保证人批准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本案中增长履行数额,未经保证人批准,所以对于多余的数额,保证人免责。 (3)不会。债权人让与协议自让与协议达成时生效。不需要通过保证人的批准。除非另有约定,本案中没有特别约定,所以保证人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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