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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编 刑事特别程序第二十一章 单位犯罪追诉程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队实行的危害社会行为刑事责任的特殊诉讼程序。管辖犯罪地住所地:重要营业地或重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庭前审查一般事项、被告单位的相关情况。需检补充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在3日内补送。诉讼代表人拟定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因客观因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有关人员不能是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或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人出庭(1)开庭审理的,应当告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无应当规定检拟定;(2)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解决诉讼代表人系
2、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 A、无合法理由拒不出庭可以拘传其到庭; B、因客观因素无法出庭,或下落不明应当规定检另行拟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其别人员应当规定检另行拟定地位是单位代言人,其诉讼行为应视为单位意志的体现。不是案件当事人,与案件解决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受判决约束,一经委派便具独立地位。权利义务:合用有关嫌、被的规定补充起诉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建议检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检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刑事
3、责任的 款。强制措施1财产担保: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被告单位或犯罪嫌疑、被告单位商请第三人交纳指定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有权决定的机关只能是公检法担保对象是犯罪嫌疑、被告单位,保证金应由其自己交纳。无力、不能时可代保证金数额应与其社会危害性成正比2查扣冻: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犯罪嫌疑、被告单位的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或银行应当积极配合仅合用于刑法规定为“双罚制”的单位犯罪(“单罚制”只罚直接负责人)应有适当范围,避免严重影响甚至剥夺单位的正常业务经营活动已查扣冻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在3日内解除;不得反复冻结银行存款应妥善保管和处置,任
4、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或自行解决3监事经营管理:无力交纳保证金,其他单位又不愿为其担保的4中止经营活动(责令停业):合用对象限于公司、公司,不能对国家机关须单位犯有较重罪行,采用担保、查扣冻等强制措施局限性以防止其违法犯罪,或也许妨碍刑诉的正常进行,甚至也许发生社会危险只能由检或法决定采用后,随着诉讼的进行应依情况及时解除或变更,以免导致不应有的损失。审理障碍撤消、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对自然人应当继续审理合并、分立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单位辩护权的行使:辩护权是嫌、被的法定诉讼权利。我国有关自然人辩护的规定也可
5、合用于单位。1、 【方式】1自行辩护2委托辩护诉讼代表人辩护人【同】都是受单位委托参见刑诉的诉讼参与人参与的诉讼活动的内容一经委派便可代表单位行使在刑诉中的一切诉讼权利只负责为单位辩护,不代表其他诉讼活动独立性、所体现的意志受授权委托、为维护单位合法权益而代表单位进行诉讼活动,体现单位意志。独立诉讼地位,依事实与法律展开辩护,不为单位意志所左右3指定辩护:应当的:单位共犯中,一个或几个被告单位未委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作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而单位未委托案情特别复杂、重大而单位未委托2、 【保障】1立法上:在刑诉法 文中明确规定辩护权及辩护权的行使2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
6、中应尽也许为其行使辩护权提供便利条件,认真听取犯罪嫌疑、被告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的意见,对未委托辩护人的,有告知的责任和义务。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制度与刑诉代理人制度的异同?第二十二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与司法协助制度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我国公检法、国安、监狱在解决具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时所使用的一种特别刑诉程序。【特性】1具涉外因素:诉讼当事人涉及外国人:自然人、法人,具外国国籍的人、国籍不明的人、无国籍人诉讼所依据的法律除国内法外,还涉及我国参与并签署过的有关国际条约、协定等。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和执行时,还需考虑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从维护国家主权、外交方针政策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合用刑诉涉及国家质
7、检的法律协作关系。如:引渡、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2法律在诉讼上需作出某些必要的专门规定:现多采在刑诉法中设涉外刑诉专编、专章的体例3属刑诉立法中的特别程序:涉外刑诉程序仍是刑诉程序的一部分,仍受刑诉基本原则和制度的指导和约束。涉外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or某些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涉外案件的刑事诉讼(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中国司法机关解决涉外刑事案件的方式、方法和环节。涉外案件:1、我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或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 2、我国领域外,我国公民犯罪或外国人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二、 特有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亦称追究外国人犯罪合用中国法律原则。法律依据:刑诉法16:“对于
8、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合用本法的规定。”我国是主权独立国家,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外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国家主权原则为指导原则有助于维护我国的独立和尊严,维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基本内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参与刑诉,一律合用我国刑诉法规定,依我国法定涉外刑诉程序进行依法过我国管辖的涉外刑事案件,应由我国司法机关受理,外国司法机关无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我国公民犯罪外国法院的刑事裁判在我国领域内不直接生效,只有经我国法院依我国法律或有关条约、双边协定予以认可的,方可在我国生效,由我国有关机关协助办理或执行。对国际条约的合用
9、,以我国认可的为原则。(二) 刑事司法豁免权:刑诉法16(2):“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完全的、绝对的豁免。(三)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凡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多边、双边国际条约和协定,除声明保存的 款外都应坚决信守;我国未参与或签订的条约则对我国司法机关无约束力。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同国内法规定冲突时,应合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四) 诉讼权利同等和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在我国参与刑诉,同我国公民同样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国民待遇”刑诉法未明确规定,但立法认可(五) 公开审判原则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
10、当公开进行,但有关国密、个隐的除外。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允许中国公民旁听外,也应准许外国公民旁听、采访、报道。均应按规定在开庭前向法院领旁听证,凭证入场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规定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安排。宣判后,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规定提供裁判文书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院提出法院可以提供。(六) 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司法机关在涉外刑诉中,应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司法机关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同时应当附有外国籍当事人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司法机关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
11、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别人翻译,或无需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卷。外国籍当事人以不懂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等为由拒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将文献留在收件人住处或羁押场合,并记录在卷,该诉讼文书即视为已送达。(七)委托或指定中国律师参与诉讼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参与刑诉,委托律师辩护或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中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经审查,符合刑诉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法院应当
12、准许。外国籍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告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高法解释NO.45 规定解决。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可委托其属中国公民的亲友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八) 与外事部门保持联系原则:通报案情和诉讼进展情况,取得外事部门的协助,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保证涉外刑事案件得到对的解决。三、 特别规定(一) 管辖1、【国籍确认】高法解释394外国人的国籍,依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依公安或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合
13、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2、 【受案范围】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组织或公民实行犯罪的案件。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侵犯外国人的合法权利、触犯中国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行为。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实行按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的犯罪案件,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某些刑诉活动需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外国司法机关请求中国司法机关为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3、 【管辖】删除“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案件,由中院作为一审刑事案件管辖。”特殊地区管辖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最初停
14、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航空器内最初降落地国际列车上按协议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目的地铁路运送法院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主管单位所在地、原户籍地属人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保护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普遍被抓获地中院漏:原审地;更为适宜服刑地、犯罪地新:服刑地;在犯罪地抓获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犯罪地(二)强制措施1、 【普通】1决定、批准权限:拘留、监居、取保应经省级公安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案情、解决情况在采用强措的48小时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政府外事办公室。对危国安、重大刑案的外国人拟刑拘的应征求省级外事办公室意见,并报送公安部或安所有审
15、批。因犯普通刑事罪需逮捕的由侦查机关提请市、地区检审查报省检:征求记录外事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危国安、重大、复杂疑难的涉外案件应上报最高院审查:征求外交部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告知程序:应在规定期间内告知该外国人所属国的驻华使、领馆,同时报告公安部或国安部。3探视、会见在押的外国籍被告人:法院受理涉外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在押的外国籍被告人享有与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联系,与其监护人、近亲属会见、通信,以及请求法院提供翻译的权利。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规定探视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院提出法院应当依我国与被告人国籍国签订的双边领
16、事条约规定的时限予以安排;无条约规定的,应当尽快安排。必要时,可以请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协助。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院提出,并依有关规定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可以批准。被告人拒绝接受探视、会见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2、【特殊】1限制、暂缓出境: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开庭审理时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规定暂缓出境。法院决定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应当书面告知被限制出境的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得离境,并可以采用扣留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办法限制其出境;扣留证件的,应当履
17、行必要手续,并发给本人扣留证件的证明。2引渡:条件:A、 被规定引渡的人非中国公民;B、规定引渡所涉及的行为不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也不是针对我国、我国公民的犯罪C、按我国法律或按行为所在国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相同原则”D、依我国宪法给予庇护的外国人,不得向外国引渡。程序 3引渡优先(三)备案、侦查、审判、执行(P495)涉外刑事案件的通报与告知(1)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法院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通报同级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告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法院决定对外国籍被告人采用强制措施的情况;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等事项;宣判的时间、地点。(2)涉外刑事案件宣判后,应当及时将解决结果通报同
18、级政府外事主管部门。(3)对外国籍被告人执行死刑的,死刑裁决下达后执行前,应当告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4)外国籍被告人在案件审理中死亡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告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5)需向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告知有关事项的,应当层报高院,由高院按有关规定告知。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运用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经审查,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代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
19、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涉外刑诉中的送达涉外刑诉中的送达方式(共7种):依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外交途径、使领馆代为送达、向诉代送达、向外国单位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邮寄送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高法解释NO.412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的程序:外国驻华使领馆我国外交部主管部门最高院转有关法院办理四、刑事司法协助程序: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司法区域的司法机关机关之间,依参与签署的国际条约、地区之间的协议或互惠原则,在刑事司法事务上代为某些诉讼行为的一种活动方法、环节。 狭义:两国法院间进
20、行的司法协助 广义:涉及两国刑事执法、司法机关间 我国:我国公检法等机关同外国各相应机关间1、 【主体】公检法、国安、司法行政机关我外:高院审查最高院审核外我:最高院审核批准转有关法院2、 【根据】公约,多边条约,两国间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双边条约,互惠原则,相关国内立法3、 【范围】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扣押财产、移交物证、书证、赃款、赃物;引渡;刑诉移转管辖;外国法院刑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4、 【程序】1途径:条约、外交途径、国际惯例2文书3请求的执行、执行情况的告知4费用承担5、 【种类】1国际刑警组织间:协助调查刑事案件,收集刑事证据,代为送达诉讼文书,扣押财产,逮捕、引渡,提供嫌
21、疑犯的刑事情报,交流刑事科学技术信息2刑事审判机关间:委托送达诉讼文书,传唤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调查取证,扣押财产。第二十三章 刑事补偿程序一、刑事补偿:侦查、检察、审判、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导致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经济补偿的制度。是国家补偿制度的一部分。1、【意义】在我国,确立和完善刑事补偿制度,是民主和法治内在精神的体现和必然规定,具重要意义:能使冤狱得昭、错案得纠,同时使无辜蒙冤者因刑事侵害所遭受的损失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可以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有效促进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严厉执法有助于化解矛盾,消解悲观因素,维护和促进社会安定
22、。2、【刑事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主体: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看守所、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行为:上述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客观上与行使职权相关联的行为。3损害结果:须有损害事实,且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自己行为致损,国家不赔。损害后果特定:限于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所导致的损害,机遇损失不赔。二、 补偿范围(一) 侵犯人身权1、 羁押判刑:违反刑诉法规定对公民采用拘留措施,或依刑诉法规定对公民采用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诉法规定期限,期后决定撤消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责的。对公民采用逮捕措施后,决定撤消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责的。依审监程序再
23、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执行的。原判刑罚:原剥夺人身自由或生命的刑罚,不涉及管制,缓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剥夺政治权利 共同特点: 一般要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司法文书为前提,对认定为有罪的人羁押、判刑的,不赔 一般指对受害人实际剥夺了人身自由,进行了羁押,导致了实际损害。2、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刑讯逼供或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唆使、放纵别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特点:compared with无罪羁押判刑 不以受害人是否有罪为必备条件 须以对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导致特定损害后果为前提身体伤害或死亡(二) 侵犯财
24、产权1、 违法对财产采用查扣冻、追缴等措施2、 依审监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执行的。(三)不合用刑事补偿的情形:国家补偿法NO.19: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陈述,或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判刑的2、 依刑法17、18 规定,不负刑责的人被羁押的3、 依刑诉法有关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 侦查、检察、审判、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实行的与其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 其他: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合法防卫、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行为、超过补偿请求时效三、刑事补偿程序 见行诉(一)1、请求人: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死
25、亡继承人、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义务机关:原则:谁侵权、谁补偿侵权行为机关; 错拘、错捕:决定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 二审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后作无罪解决: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二) 程序:1、 补偿义务机关先行解决2、 补偿复议3、 赔委会决定4、 追偿(三) 方式、计算标准1、 方式:支付补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导致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导致严重后果的支付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2、 计算标准(四) 费用来源、支付(五) 请求时效第二十四章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程序 由法律专门规定
26、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别刑诉程序。一、方针:刑诉法NO.266:对犯罪的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解决程序始终贯穿着教育、感化、挽救对犯罪的未,坚持教育、挽救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注重维护犯罪未的身心发育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有助于他们将来的发展。二、 特有原则:1、 【全面调查】公检法在办理未案件的全过程中,既要对其犯罪进行调查,也要依刑诉法NO.268对其进行特别调查:社会心理1社会调查:人格、经历、环境高检规则NO.486:检依情况可以对未嫌的成长经历、犯罪因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检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
27、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检应当对公安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检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法院。高法解释NO.476:对检移送的关于未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必要时,法院可以委托未被告人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其他社会团队组织对未被告人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自行调查。高法解释NO.484:对未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2心理调查:智力、体力发育状况,精神障碍的限度高法解释NO.477
28、:对未刑事案件,法院依情况,可以对未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 经未被告人及其法代批准,也可以对未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检同)2、 【分别解决】在刑诉过程中,对未和成年人犯罪分别使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区别对待、分别羁押、分别执行。3、 【迅速简易】迅速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缩短整个诉讼时间;尽量简化诉讼程序减轻紧张心理和抵触情绪,有助于教育、感化、挽救。 不是草率从事。4、 【保密】1审判时不满18岁应当不公开审理。2相对不公开宣判:对未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用召开大会等形式。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3犯罪记录封
29、存: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以下刑罚、免去刑事处罚、决定不起诉的未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三、诉讼程序承办人员公、检、法办理未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身心特点的审判、检察、侦查人员承办。少年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被告人实行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备案时不满20周岁的案件;被告人实行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备案时不满20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被告人的,或其他涉及未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依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中应当有女审判员或女陪审员。法律援助辩护刑诉法N
30、O.267;未嫌、被未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应当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备案前的解决程序:公安接受未犯罪材料,通过必要调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但犯罪事实轻微或较轻,无需追究刑责而不经刑诉程序作出解决的程序。【特别调查】范围、内容:年龄 生活、教育条件 有无成年教唆者或其他共犯 为查明前述情况,需解决某些专门性问题时,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二)备案前的解决:教育性的强制方法:1、帮助教育 2、工读学校教育 3、劳动教养(三)侦查程序1、 【侦查讯问】刑诉法270、检关于办理未刑事案件的规定对于未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告知未嫌、被的法代到场。 无法
31、告知、法代不能到场或法代是共犯的,也可以告知未嫌、被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未嫌明确拒绝法代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告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到场的法代可以代为行使未嫌、被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代或其别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代或其别人员阅读或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嫌,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刑事案件,未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代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被害人、证人,合用上述、的规定。2、 【审查逮捕讯问】对未嫌、被应当严格限制合用逮捕
32、措施。检审查批捕和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嫌、被,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难以判断嫌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捕决定。讯问未嫌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3、【未嫌、被的法代的法律地位】接到公检法的到场告知后,应当按告知规定出席。到场的法代可以代为行使未嫌、被的诉讼权利。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提出规定,并对将要采用的措施提出建议。作为必要证人时,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讯问、审判时,经侦、检、审人员许可,可以向未发问讯问、审理终结时,到场的法代有权了解讯问笔录、提出书面或口头意见。未被告人最后陈述时,法代可进行
33、补充。(四)提起公诉区别对待检办理未刑事案件的规定20: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免去刑罚的未嫌,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 合用条件 271实体要件涉嫌刑法分则4、5、6章规定的犯罪 侵犯人身、民主、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也许判处1年有期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的确充足需追究刑事责任有悔罪表现 =检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程序要件检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未及其法代、辩护律师公安、被害人的意见征得批准被害人是未的,还应当听取其法代、诉代的意见【救济】公、害异议争议较大的检可以举行不公开听证会公安:先规定复议,后提请复核被害人:向上一级
34、检申诉未嫌及其法代:对检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决定程序检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3日内送达公安、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诉代未嫌及其法代、辩护人高检规则NO.493:检应当当面向未嫌及其法代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告知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制作笔录附卷。未嫌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或变更强措。考验期内的监督考察(1)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检作出决定之日起算。可依表现在法定期限范围内缩短/延长考验期不计入检审查起诉期限(中止期满后恢复计算)(2)高检规则NO.496:考验期内,由检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
35、嫌进行监督考察。未嫌的监护人,应当对未嫌加强管教,配合检做好监督考察工作。检可以会同未嫌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未保护组织等的有关人员,定期对未嫌进行考察、教育,实行跟踪帮教。(3)刑诉法NO.272: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煎饺爆皮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考察机关的规定接受矫治和教育按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搬家,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4)高检规则NO.498:检可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嫌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完毕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向社区或公益团队提供公益劳动;不得进入特定场合,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
36、信,从事特定活动;向被害人补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接受相关教育;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防止再犯的严禁性规定。考验后的解决(1)刑诉法NO.273: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嫌,在考验期内无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检规500: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应当撤消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实行新的犯罪的;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前尚有其他犯罪需追诉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导致严重后果,或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规定,导致严重后果,或多次违反考察机关有关监管规定的。强制措施的合用1对于未嫌、被应当严格限制合用逮捕措施。检审查批捕和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
37、未嫌、被,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对难以判断嫌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捕决定。罪行较轻,具有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无社会危险性或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嫌,应当不批捕。罪行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有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具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嫌,可以不批捕: 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补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不属共同犯罪的主犯或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属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或系在校学生的;其他可以不批捕的情形。 3对
38、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4讯问未嫌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5在法庭上不得对未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也许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五)审判3、 【审理】刑诉法270、检关于办理未刑事案件的规定对于未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告知未嫌、被的法代到场。 无法告知、法代不能到场或法代是共犯的,也可以告知未嫌、被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未嫌明确拒绝法代外的合适成年
39、人到场,检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告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到场的法代可以代为行使未嫌、被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代或其别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代或其别人员阅读或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嫌,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刑事案件,未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代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被害人、证人,合用上述、的规定。1法院受理未案件后,应对未进行特别调查。(诉讼的每个阶段都应当进行)审理方式、方法上,应当根据未被告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注意疏导,寓教于审,惩教结合2切实维护未被告人的辩护权:刑诉法NO.267:未嫌、被未委托辩护人的,公、检
40、、法应当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未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审判时不满18周岁应当不公开审理。犯罪时未满、审判时已满的公开 但经未被告人及其法代批准,未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 到场代表经法庭批准,可以参与对未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开庭前、休庭时可以安排会见。高法解释NO.469:审理未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也许推断出该未身份的其他资料。 查阅、摘抄、复制的未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被害人是未的刑事案件,合用前述规定。 高法解释NO.467:对依法公开审理,但也许需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
41、人员旁听。 高法解释NO.487:对未刑事案件宣判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用召开大会等形式。 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4审理未犯罪案件,态度、语言应适合于未特点。讯问女性未嫌,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5设立专门审理未案件的审判庭。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中应当有女审判员或女陪审员。6审理也许判处5年有期以下刑罚或过失犯罪的未刑事案件,可以采用适合未特点的方式设立法庭席位。7在法庭上不得对未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也许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8对未刑事案件,法院决定合用简易程序
42、审理的,应当征求未被告人及其法代、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合用简易程序。2、【判决】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不合用死刑;量刑应当从、减轻;符合缓刑合用条件的,应当合用缓刑。应当犯罪记录封存: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以下刑罚、免去刑事处罚、决定不起诉的未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或有关单位依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若发现漏罪或实行新罪,且漏罪或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5年有期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检关于办理未刑事
43、案件的规定65(六)执行: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少年犯管教所:“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原则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一、刑事和解:刑诉过程中,嫌、被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嫌、被真诚悔罪,以补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拟定后,不再追究刑责或予以从轻处罚的案件解决方式。 1、【特性】主体是当事人:嫌、被与被害人之间。不同于辩诉交易中控诉机关与辩护人之间的协商前提是认罪:嫌、被真诚悔罪限于轻微案件:因民间纠纷引起,也许判处3年有期以下刑罚的人身、财产损害案件;除渎职犯罪外的也许判处7年有期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协商须基于自愿:当事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建议、推动,但不能强制。内容是非刑事事项:民事补偿;是否规定/批准从宽 其他都不能和解协议对案件解决影响的有限性:只是法定从宽处罚情节2、【理论基础】1平衡理论:以将被害人假设为经济上的理性人、对公平正义有合理期待为前提,认为刑事和解通过被害人与嫌、被之间的直接协商,为被害人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提供了一条渠道,是被害人选择的一种平衡公平正义的方式。2叙说理论:将叙说作为被害人自我疗伤的方式,通过对加害人叙说,宣泄负面情绪,让加害人共担痛苦,从而恢复心理创伤。3恢复正义理论: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