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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律基础期末复习指导案例题参考答案(12秋工商(企管/市营)专科)注:以下答案仅供参考!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本章不考案例)第二章 民法基础知识(本章不考案例)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案例1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法院应当支持华联公司的诉讼请求。新华书店应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补偿华联公司的相应损失。案例2根据新公司破产法的规定,公司法人在资不抵债的条件下,可以申请破产。本案中的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可以申请破产。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根据该厂的登记机关来拟定法院的级别管辖,具体来说,本案应由债务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比较适合。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案例1公司之所以
2、未能批准设立,是由于存在如下违法公司法规定的情形:(1)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2)股东会才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不能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3)注册资本只有100万,设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案例2(1)不合法。公司不能自行评估资产,必须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2)不合法。依公司法规定,国有公司改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并且发起人只认购了35的股份,其余的必须向社会募集,所以是募集设立,而不是发起设立;(3)合法。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4)符合法律规定。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
3、限制;(5)公司欲设立,应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然后由该公司创建大会产生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案例3(1)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本案例由甲、乙、丙三方组建是符合规定的。(2)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本案例中为30万元是符合规定的。(3)无形资产出资符合规定。公司法已经取消了本来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上限规定,最高比例可以达成70%。但其中的钞票出资比例不明确,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比例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30。(4)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在
4、章程中约定利润分派的比例,假如没有约定则按其出资比例来拟定。(5)符合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6)符合规定。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平常经营管理工作。(7)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得自由抽回出资,但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转让出资。第五章 证券法律制度案例1不合法。张某作为知情人员,不得将所获得的内幕消息透露出去。但张某将内幕消息告诉了宋某,宋某通过内幕交易获得的收入为非法收入。案例2该公司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该公司虚假买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属于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严禁交易行为,证券法第77条第3项规定:(严禁)在自己
5、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同时,该公司买入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公司法第143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所以其购买自己公司股票的行为也没有法律依据。案例3飞龙股份公司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1)证券法第13条规定了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其中一项规定是“具有连续赚钱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但是飞龙公司9496年连续三年仅是微利,难以支付股东股利,97年上半年更是亏损,不符合发行新股的条件,飞龙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发行新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2)根据证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有关文献。但飞龙公司并未报送募股申请,就擅自
6、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开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是违法的。 第六章 协议法律制度(本章只考案例)案例1要约和承诺。针织厂的推销行为是要约,百货公司的回复是新要约,针织厂的再次回复又是一个新要约,百货公司的最后回函表达批准,是承诺。案例2开发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由开发商先进行偿付,之后开发商可以向张某进行追偿。案例3(1)合法,民间借贷法律也是保护的。(2)时效未满。双方最后约定的还款期限是1997年7月10日,期限届满王六甲仍不还款,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王春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都可以寻求司法救济,时效届满之日是1999年7月10日。(3)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
7、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本案中并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王六甲的债务于1997年7月10日届满,则张玉山的保证期间于1998年1月10日届满。(4)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本案中的利率约定过高。(5)不能请求违约金。由于双方在协议中并未约定违约金条款,没有请求依据。案例4侵权法律关系、借款关系、保证关系、担保关系。借款协议可撤消,保证协议可撤消。一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害方有权
8、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消该协议。协议被撤消后,自始无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返还基于该协议而取得的财产。陈某个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案例5(1)应向终点阶段的承运方规定补偿;(2)按违约导致的损失来计算,具体来说应当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品到达地的市场价格来计算;(3)宋某也有部分责任。由于宋某装货不附合协议约定,比如擅自多装,包装不合格,应付责任;(4)按照该批货品运费的总额进行计算;(5)承运人也要承担责任,因其知道“鲜活易腐”而使其停留6天,并对押运人的反映不予理睬。案例6(1)乙厂副厂长填写协议并交给甲厂厂长的行为时要约行为;(2)收受定金后协议生效;(3)原协议继续有效,只是部分协议内
9、容发生了变更;(4)不是默认。协议并未解除;(5)应由运送公司承担责任(6)具体到本案来说,乙厂应当无权提出质量异议。由于乙厂收货后应当及时验收,虽然双方没有约定检查期限,但是明显超过合理期限也应当认为货品质量没有问题。(7)不承担违约金。由于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案例7该协议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协议法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协议纠纷是由于双方履行协议不适当而引起的,机床厂延期交货,工业公司延期付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用补救措施或者补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七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案例1某自行车总厂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别人注册商标
10、专用权的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是商标侵权行为。本案中,某自行车总厂未经上海自行车总厂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自行车上使用“凤凰”,“金凤”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例2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最先申请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甲、乙两日化厂生产的香皂和肥皂属于同组类似商品,而“洁丽”、“洁力”两个商标是音同字不同的近似商标。两厂于同
11、一天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乙厂先于甲厂使用“洁力”商标,根据商标法规定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乙日化厂申请的“洁力”商标,驳回甲日化厂的申请,不予公告。案例3(1)金华公司通过实行专利许可协议取得了专利使用权,不是专利权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无权许可别人使用专利。故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2)“芳芳”纺织厂并不知道其实行的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所以不构成侵权。(3)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侵权行为可由人民法院责令其停止侵害并补偿损失。因此人民法院有权责令“金华”公司停止侵权,补偿“百花”公司的损失。“芳芳”公司不构成侵权因而不承担责任。案例4(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在专利文献
12、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获得单位给予奖励的权利;实行后,有获取合理报酬的权利。(2)协议有效。专利申请公布以前,合用技术秘密转让协议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合用专利实行许可协议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合用专利实行许可协议的有关规定。(3)唐某作为发明人,享有优先权,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该专利技术。转让协议成立后,本来的专利实行许可协议继续有效,但协议主体发生了变更。(4)不应被宣告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别人未经申请人批准而泄露发明发明内容的,该发明发明并不丧失新奇性。(5)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合法竞争行为,
13、由于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由于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第八章 反不合法竞争法律制度案例1该保温瓶厂的行为是属于虚假宣传的不合法竞争行为。由于我国反不合法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运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保温瓶厂运用新闻媒体对其所谓新型保温瓶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保温行业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是属于虚假宣传的不合法竞争行为。案例2某百货商场的行
14、为属于不合法竞争行为。由于我国反不合法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该百货商场尽管设立了奖项奖品,但与其向公众做出的承诺不符,事实上此举仍是采用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因此属于不合法竞争行为。案例3该案中乙厂的行为是属于假冒或仿冒行为。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别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别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该案中乙厂违反了商标法关于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侵犯了别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法竞争法的规定。反不合法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合法竞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别人的注册商标
15、;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导致和别人的知名商品想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乙厂采用了与别人商标装潢近似手法,使消费者误把“喜凤”当成了“喜凰”,就是侵害别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案例4沈某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不合法竞争行为。反不合法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别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本章不作为考试内容)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案例1(1)严某作为消费者,其安全权受到了侵害。安全权是指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
16、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取得某种商品或服务,目的在于生活消费,因此,商品和服务必须安全可靠。消费者有权规定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规定的商品和服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火锅店老板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提供符合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对也许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对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对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也许对人身、财产安全导致危害
17、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用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案例2钱某的规定合理,应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欺侮、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超市的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钱某的人身自由,因此,超市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案例3北京某商场应当退回陈某购鞋款,并补偿陈某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
18、意迟延或者无理拒绝。并且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规定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以补偿损失等方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北京某百货商场与陈某约定了“三包”质量责任,但其无端迟延,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给陈某导致了一定的损失,因此该商场应当依法承担退还货款和补偿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第十一章 财政法律制度案例1本案中,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成员的所得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所却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不及时履行其义务,并且还采用作假帐的方式来逃避税务检查,因此税务机关有权采用强制执行措施保证税款入库,并
19、且可以处以相应的滞纳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税务机关的处置于法有据,是对的的。案例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纳税资料。”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行细则第32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没有应纳税额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本案中的某公司作为纳税主体,在办理了税务登记之后,没有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应接受主管机关的处罚,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案例3本案涉及的重要是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问题。根据公司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公司或者组织,即应同时具有以下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
20、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也就是说,不管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只要公司实行独立核算,那么,该公司就是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此判断本案中该公司属于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缴纳公司所得税。税务机关处罚对的。第十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本章不作为考试内容)第十三章 房地产法律制度(本章不作为考试内容)第十四章 劳动法律制度案例1(1)服装厂假如的确出现了经营严重困难,可以单方面解除与职工张某的劳动协议。根据劳动法第2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淘汰人员而引起劳动协议的解除的法定情况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服装厂可以由于经济性裁人而与职工张某解除劳动协议
21、。(2)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服装厂作为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人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张某经济补偿。案例2(1)王晶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协议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本案中,王晶提出辞职后第二日就离开了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并给公司导致了两大损失:一是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二是因王晶忽然辞职延误了工作进程导致的经济损失。王晶应当对这两部分的经济损失承担补偿责任。(2)对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除了应当由王晶来承担补偿责任外,聘用王晶的某计算机开发中心也应当承担连带补偿责任。根据劳动法第99条的规定:“用人
22、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协议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补偿责任。”案例3应当。由于根据劳动法规定:一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劳动协议,但在协议履行中,又以口头形式变更了书面协议的某些条款,如工种条款、工资条款、试用期条款等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李鸣可以与工厂签定补充协议,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假如李鸣不乐意签订劳动协议,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如属于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第十五章 外贸法律制度(本章不作为考试内容)第十六章 环境法律制度(本章不作为考试内容)第十七章 会计、审计
23、、记录法律制度案例1(1)不合法。会计法第37条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2)根据1999年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3)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10条第2项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所以A公司负责人应签署意见。第3项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案例2(1)不对的。会计法第32条规定
24、,财政部门可以对各单位进行会计监督检查。(2)不合法。会计法第14条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3)不合法。会计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孙某没有任职资格。会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4)不合法。会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合法。会计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
25、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5)不对的。会计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公司必须设立总会计师。不对的。会计法第21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署名并盖章;设立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署名并盖章。(6)甲公司私设会计账簿,根据会计法第42条第2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
26、行政处分:(7)甲公司的主管会计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根据会计法第45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十八章 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案例1此案应当由法院受理。由于双方未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并且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涉及: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本案双方均未就规定这些内容,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是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假如没有仲裁协议,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而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案例2仲裁委员会不该受理。由于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二是这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本案粮站与粮油公司的确存在口头仲裁协议,但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所以,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备案,此案由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