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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素质知识点 【第一章:职业理念】 一、教育观 :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观1.理解国家实行素质教育的基本规定: 两全两发展、创新和实践(1)面向全体学生 (2)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平均,并不是全面)(3)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4)发展学生的积极精神,促进学生个性健康发展(5)着眼于学生的可连续发展 (全面发展是为了可连续发展)2.掌握在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途径有: (1)树立素质教育理念,把握课改精神,实践新课程(基础教育新课程是实行素质教育的基本途径) (2)学校管理,课外活动和班主任工作 (3)举行德智体美并进的教育活动 方法有: (1)提高教师队
2、伍水平,最大限度的发挥教师的作用(主导性作用,更新教育理念,提高素养) (2)将教育目的贯彻到教学之中 (3)引导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积极性 (4)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 (5)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模式 3.依据国家实行素质教育的基本规定,分析和评价教育现象根据规定和素质教育观念进行分析 (1)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是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主线目的,以尊重学生个性,注重开发人的身心潜能,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主线特性的教育。 (2)为什么要实行素质教育? 实行素质教育是贯彻“科教兴国”战略的需要; 实行素质教育是当今国际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共同趋势;
3、实行素质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二、学生观 :以人为本和全面发展1“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基础:(1)人的发展同其所处的社会生活条件是相关联的(2)旧式分工导致了人的片面发展(3)机器大工业提供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也许(4)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制度条件(5)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途径2教育中以人为本就是以学生为本,以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必须以学生作为教育活动的起点,必须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的。 (1)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主体: 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处在主体地位 学生具有个体独立性,不以教师的一直转移 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具有主体的需求与责权(2)
4、 学生是发展的人: 学生的身心发展具有规律性: 顺序性、 阶段性、 不均衡性、 互补性、 个别差异性 (生理) (年龄段) (抓住关键期) (生理心理) (因材施教) “拔苗助长” “分阶段教学” “及时教育” “长善救失” 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 长远眼光 学生是出于发展过程中的人 : 长善救失 学生的发展是全面的发展(3) 学生是具有个性和差异的人: 人的全面发展是以认可学生差异与个性为基础的 学生的个性与差异规定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3.学生的全面发展规定有三个方面: (1)身心健康发展: 生理心理健康的成长,生理心理健康得到社会的实现 (2)主体性发展: 建立对的的自我结识,培养对
5、的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培养全面发 展的人所需的自觉发展,积极发展。(是中学生全面发展的核心) (3)社会文化发展: 重要涉及到德,智,体,美,劳动技术教育等 分阶段教育:学生的才干有高有低,因而给予学生的教育机会要按照学生的才干高低来进行分派; 因材施教:学生的个性潜能不同,因而给予不同个性发展潜能的学生提供有助于发展的教育机会。 师生关系:尊师爱生,民主平等,教学相长 三、教师观:体现在教师角色多样化1. 教师职业的劳动特性:(1) 复杂性:全面性(目的)、多样性(任务)、差异性(学生)(2) 发明性:因材施教、教育机智(3) 示范性:学生的模仿对象、开模(4) 劳动时间的 延续性,劳动
6、空间的 广延性(5) 长期性:人才培养周期长(6) 系统性:教育系统化2. 教师职业的特点: (1)传道者 (2)授业解惑者 (3)示范者(4)教育教学活动的设计者、组织者和管理者 (5)研究者和学习者3. 教师成长的三阶段理论(教师专业发展):(1) 关注生存阶段:解决人际关系、管理学生(2) 关注情境阶段:学生学习成绩、班级体建设、自己备课(3) 关注学生阶段:能否自觉关注学生是衡量教师是否成长成熟的重要标志(乐福布朗)4. 新课程背景下教师角色的转变:(1) 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教师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2) 从教学与课程的关系看,是课程的建设者、开发者(3) 从学校与社区的关系看,是社
7、区型的开放教师5. 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师观,从教学行为看:(1) 对待师生关系, 新课程强调 尊重、赞赏(2) 对待教学关系, 新课程强调 帮助、引导(3) 对待自我关系, 新课程强调 自我反思(4) 对待其他教育者,新课程强调 合作6. 教师专业发展的方法:(1)终身学习 (2)行动研究 (3)教学反思 (4)同伴互助 (5)专业引领 (6)课题研究7. 了解教师专业发展的规定(重点) (1)必须学会学习,加强终身学习的意识和能力 (2)培养和发展自己的反思能力,成为反思型教师 (3)培养和强化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4)重视交往与合作能力的培养 (5)要成为课程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8. 具有终身
8、学习的意识,为什么要终身学习:(1)新课程规定 教师必须终身学习 (2)教师自我实现 必须终身学习(3)提高教学水平 须坚持终身学习 (4)提高教育创新精神 必须终身学习 (5)终身学习是 教师的职业责任 (6)教材改革规定 教师必须终身学习 9. 教师终身学习的可行性 教师学习的内容: 学习能力 专业知识 教育理论 信息技术 教师终身学习的方法 : 系统的终身学习 校本学习 成人教育 媒体学习 教师终身学习在教学中的作用 :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学校教育发展的需要 传播终身学习观念 10.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运用各种方式和手段促进自身的专业发展规定:(1)哺育学习能力,做学习型教师 (2)培养反思
9、能力,做反思型教师 (3)哺育创新精神,做创新型教师 (4)培养合作能力,做伙伴型教师 (5)哺育科研能力,做研究型教师。 11.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抓常规教育,培养良好习惯 (2)重情感教育,培养健全人格 (3)多媒体教学,激发学习爱好 (4)多联系实际,培养动手能力 (5)多样化教学,强化积极学习 (6)重因材施教,强化学困帮扶 12.如何提高教学成绩: (1)讲方法:解决好师生关系;(2)讲贯彻:监控好教学环节; (3)讲思绪:培养好学习习惯;(4)讲科学:发展好教研能力。 13.理解教师职业的责任与价值,具有从事教育工作的热情和决心 (1)教师职业的责任: 学生全面发展的培养
10、者 民主师生关系的建立者 学生学习过程的指导者 教育信息的开发应用者 学生健康心理的哺育者 (2)教师职业的价值: 对教师个人: 可以满足教师作为个体自我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对别人: 对国家,社会,集体和人类都有着巨大的奉献,为社会和进步提供精神财富, 培养全面发展的接班人和建设者综合素质知识点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中国教育 : 198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 法律体系 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 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师法 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 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教育法 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1、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主线大法。 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实行;2023年6月29日修订,2023年9月1日实行。 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行的一定年限的逼迫教育的制度。 义务教育又称逼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 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年限为九
12、年。 公益性: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统一性: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 教科书设立、教学、经费、建设、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强制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谁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颁布,1994年1月1日正式实行。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1、教师法规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 2、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3、教师法拟定
13、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4、法律还规定,教师不准体罚学生,违者究责。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制定:1991年9月4日七届人大21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执行。 修订:十届人大25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23年 6月1日开始实行。 1、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2、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3、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4、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5、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九届人大10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1、明确严禁旷课、夜不归宿、打架斗殴、赌博等不良行为; 2、不得脱离监护; 3、严重不良行为
14、的矫治 4、不良少年的工读制度 六、学生伤害事故解决办法 2023年3月26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1、目的:积极防止、妥善解决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2、合用范围:在学校实行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导致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解决。 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3-2023年) 1、学前教育纳入规划,破解城乡“入园难”; 2、缩小校际差距,解决择校难题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有望在本地参与升学考试 4、减轻中小学生课业承担 给
15、学生更多发展空间; 5、逐步实行中档职业教育免费制度; 6、推动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取消高校行政级别; 7、高校分类入学考试,让不同的人有多重选择 8、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保障教师安心从教 9、在中小学设立正高级职务(职称) 10、纠正对民办学校歧视 鼓励出资办学 纲要三大战略:1、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2、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3、进入人力资源强国的行列。 一、教育法律基本常识1、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把握方向、兼顾公平、保障发展、平等教育、终身可行(1)方向性原则 (2)公共性原则 (3)保障性原则 (4)平等性原则 (5)终身性原则2、教育法律责任分类: (1)行政法律责任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
16、位:行政处分 (2)民事法律责任常见行为:罚款 (3)形式发露责任严总违法行为:3、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1)有损害事实(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4、教育法律救济:含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导致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途径:(1)行政渠道、(2)司法渠道、(3)仲裁渠道、(4)调节渠道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条例:(1)明确了班主任的工作量:另加教师工作量标准的一半 (2)提高了班主任的经济待遇(3)保证班主任教育学生的权力 (4)强调班主任在学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1、师生关系:(1)师生平等(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对老师
17、的规定) 更新教育观念:( 更新教学观 更新知识观 对的确立“平等者中的首席”) 热爱尊重学生,确立民主观念,强化师生平等意识,严格规定学生 重视学生独立性、能动性和主体性的发挥 提高自身素质,改善交往策略(2)公平对待每一个学生: 一视同仁,正视差异 体谅和宽容 给学生提供多样的发展机会 (3)宽容学生的缺陷: 结识上的宽容 态度上的宽容 时间上的宽容 条件上的宽容 规定上的宽容 解决上的宽容 (4)慎用惩戒;拒绝体罚 (5)严格规定学生 2、教师与家长的关系(如何解决好): 建立平等关系 良好的沟通习惯 换位思考 3、教师与同事的关系(交往技巧): 时常给予微笑和赞美 学会调控自己的情绪
18、积极积极地交往 4、教师与领导的关系: 了解领导需要: 自尊的需要、成就的需要、交往的需要 争取领导支持: 尊重领导,相信领导,努力工作,作出成绩,积极沟通,争取支持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教师的权利: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1)规定别人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 (2)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的教师法等法律所赋予的积极行为权; (3)受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 2、教师的基本权利 :(1)教师的公民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平等权、人身权、文化教育权、经济权、监督权 (2)教师的职业权利: 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术研究权:从
19、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的团队,在学术活动中充足发表意见; 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估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获取报酬权:准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 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进修培训权:参与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养。 3、新义务教育法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1)各级政府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2)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本地公务员 (3)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教师享有补贴津贴 4、教师的义务 :定义:教师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及
20、其他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形式:(1)积极义务(2)严禁性义务(3)义务人侵犯别人权利和利益时,接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义务的履行。(1)遵纪守法: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履行教育教学职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毕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对学生进行宪法所拟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主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故意义的社会活动; (4)尊重学生:关心爱惜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智德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制止
21、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提高水平: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5、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义务 (1)遵纪守法义务 (2)教育教学义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义务 (4)尊重学生人格 (5)保护学生权益 (6)提高水平义务三、学生权利和保护 1、学生权利 (1)参与教育教学权: 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权; 使用教学设施权 (4)获得经济资助权 (5)获得学业证书权: 获得公正评价权; 获得学业证书 (6)申诉起诉权 (7)法定其他权 : 人身权(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 财产权2、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
22、权利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学生权利的保护是 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条件,实现中学教育目的的规定 (1)教师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危险时教师挺身而出; 教师须尽到保护义务 (2)教师要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 不得随意剥夺学生上课权; 不得随意缺课 (3)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 不能逼迫学生做有损人格尊严的事; 不能欺侮、谩骂学生 (4)教师要尊重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不得以其他方式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 (5)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6)教师不得侵犯学生财产权 (7)教师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 不要随意泄露学生隐私; 不得随意翻看学生物品 (8)教师要注意保护自身权益
23、 3、受教育者的权利: (1)参与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毕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4、受教育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毕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语言粗暴,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 2、暴力行为,侵害学生生命健康权;3
24、、驱逐学生,侵犯学生受教育权; 3、过度干预,侵犯学生隐私权;5、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 :教育工作主线大法,是依法治教的主线大法(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教育基本法)(1)第一张 总则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使用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第十四条【管理制度】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教育工作原则:分级管理、分工负责(2)第三章 教育机构 第二十七条【办学条件】:(有法、有人、有钱、有场地)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又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合及设施、设备等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三十二条【教育机构的法人条件】学校及其他教
25、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 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3)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四十条【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发明条件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有下列权利:参与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毕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4)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四条【教育经费】 国家建立以 财政拨款为
26、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 的体制(5)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经费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多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刑事民事责任】一般情况找公安、构成犯罪负刑事、侵占校舍负民事、一管理两责任结伙斗殴,寻衅滋事,饶莲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27、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刑事责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用措施,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1)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保障措施】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用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行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行义务教育。 第九条【问责制度】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
28、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行,导致重大社会影响,妨碍义务教育实行,导致重大社会影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2)第二章 学生 第十二条【免试入学】在家附近找,在外本地找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进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本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29、。(3)第三章 学校 第十九条【特殊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实行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有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产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胃痛、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二十七条【批评教育】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30、。(4)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行为】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欺侮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教师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本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贴津贴。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贴津贴。(5)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不设计划、不合标准、逾时维修、分资不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立规划的 学校建设不符
31、合国家规定的办校标准、选址规定和建设标准的 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用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 第五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
32、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第五十六条【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换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科教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
33、得。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违反本法规定开出学生的 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师法(1)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四条【资格限制】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34、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已经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丧失教师资格。(真题:有期徒刑2年,不得获取教师资格证)(2)第八章 法律责任 三十七条【教师不妥行为的解决】不干工作 不爱学生 品行不良 屡教不改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故意不完毕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导致损失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欺侮学生,影响恶劣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解决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解决。
35、教师认为本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解决。四、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1)第一张 总则 第五条【工作原则】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2)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校接受并完毕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3)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五条:严重不良 双向管教 无力管教 专门学校对于
36、在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物理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4)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六条【活动场合】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合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被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合,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行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合,由救助场合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
37、护人领回(5)司法保护 第五十三条:被撤消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承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去处罚。(6)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五、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1)第二章 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十条【家校合作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
38、学生进行防止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2)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防止 第十六条【旷课及夜不归宿解决】 中小学生旷课时,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批准,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不得脱离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
39、岁的为常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3)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形式处罚的违法行为: 纠集别人合作滋事,扰乱治安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多次拦截殴打别人或者强行索要别人财物 传播污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多次偷窃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吸食、注射毒品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行为 第三十八条【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监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以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保障收容教养未成年人
40、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毕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六、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生伤害事故解决办法(1)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拟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根据其行为为过错限度的比例与其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重要因
41、素,应当承担重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重要因素,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的具体情形】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应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用措施;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规定的; 学校祖师学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
42、工作的疾病,单位采用必要措施;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为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与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一并,不宜参与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为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用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定、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
43、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单位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学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学生因参与活动致害时的责任解决】 学校安排学生参与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三条【校外事故解决原则】下列情形下发生的导致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妥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致害人承担法律责任情形】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