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专利代理人实务试题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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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专利代理实务考题解析(一)试题规定2023年实务试题为四题,其中第一题、第二题涉及答复审查意见,第三题、第四题为撰写试题。第一题规定考生根据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提醒,说明申请文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具体说明理由。第一题是权利规定法律分析的题型。第二题规定考生撰写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告知书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规定书。第二题是传统答复审查意见告知书的试题。第三题规定考生撰写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规定书。假如认为应当提出多份专利申请,则应说明不能合案申请的理由,并撰写另案申请的独立权利规定,假如在一份专利申请中包含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规定,则应说明这些独立权利规定可以合案申请的理由。第三题为传统

2、撰写题型。第四题规定考生简述撰写的发明专利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规定相对于附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技术效果。第四题问答题也是撰写试题中比较传统的题型。(二)第一题解题思绪审查员提出专利申请存在以下缺陷:权利规定1缺少必要技术特性;权利规定1相对对比文献1不具有新奇性;权利规定2相对对比文献1、2的结合或者相对对比文献2、3的结合不具有发明性;权利规定3存在形式缺陷;权利规定4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规定5主题为疾病诊断治疗方法。下面依次分析审查意见告知书的理由。一、判断审查理由是否成立1、关于权利规定1缺少必要技术特性的判断一般情况下,产品独立权利规定由于以下三种因素缺少必要技术特性: 缺少部件

3、之间的连接关系; 缺少解决技术问题必须有的部件; 能为权利规定带来新奇性、发明性的技术特性同时也是必要技术特性。通过阅读权利规定1可知,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已经描述,因此应当一方面考虑缺少为解决技术问题空气净化器必须具有的部件。说明书第2段描述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现有的空气净化器大多采用过滤、吸附等净化技术,没有对有害气体进行催化分解,无法有效除去空气中的甲醛等污染物”。说明书第3段描述,“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将过滤、吸附与光催化氧化相结合的空气净化器。光催化氧化是基于光催化剂在紫外光或部分可见光的作用下产生活性态氧,将空气中的有害气体氧化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等物质”。因此,根

4、据说明书的描述,为了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发明的空气净化器应当设立有过滤、吸附以及光催化氧化装置。此外,应当设立有产生紫外光或者部分可见光的装置,从而使光催化剂产生活性态氧。根据说明书倒数第2段的描述,通过紫外灯8照射的光催化剂板7对有害气体进行催化氧化。因此,“紫外灯8”是必要技术特性。但是,权利规定1中没有记载“紫外灯”,因此权利规定1缺少必要技术特性。2、权利规定1新奇性分析(1)核对对比文献的时间对比文献1的申请日(2023年1月25日)早于附件1的申请日(2023年2月25日),但授权公告日(2023年10月9日)晚于附件1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献1是附件1的申请在先,公开在

5、后的专利文献,不构成附件1的现有技术,仅能用于单独评述附件1权利规定的新奇性,而不能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与其他对比文献结合用于评述权利规定的发明性。对比文献2、3的授权公告日早于附件1的申请日,因此构成附件1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述附件1权利规定的发明性。(2)对权利规定1是否具有新奇性的判断权利规定1对比文献1比较结果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家用空气净化设备相同涉及壳体(1)涉及壳体1相同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相同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相同设立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设立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相同所述壳体(1)内设立有第一过滤网(5)和第二过滤

6、网(6)壳体1内设立有除尘过滤网5、活性炭过滤网6相同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还设有光催化剂板(7)壳体1内设立有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7相同结论:权利规定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权利规定1不具有新奇性。3、权利规定2新奇性、发明性分析(1)权利规定2相对对比文献1具有新奇性权利规定2对权利规定1进一步限定,“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过滤网”。对比文献1并未公开除尘过滤网或者活性炭过滤网具有向下凸起的曲面,因此权利规定2相对对比文献1具有新奇性。下一步需要考

7、虑权利规定2是否具有发明性。(2)对比文献的选用对比文献1是附件1的抵触申请文献,不能用于评价权利规定2的发明性,只能使用对比文献2、3评价权利规定2的发明性。审查意见中认为,权利规定2相对对比文献1、2的结合不具有发明性的观点是错误的。(2)权利规定2的技术方案拟定虽然权利规定2是权利规定1的从属权利规定,但是权利规定1是由于有抵触申请而丧失新奇性的。因此分析权利规定2相对对比文献2、3是否具有发明性时,需要分析整个权利规定2的技术方案,不能仅分析权利规定2的附加技术特性是否具有发明性。权利规定2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它涉及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

8、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立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1)内设立有第一过滤网(5)和第二过滤网(6),其特性在于,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还设有光催化剂板(7),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过滤网。(3)权利规定2是否具有发明性的判断权利规定2对比文献2对比文献3比较结果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一种车载空气清新机空气过滤器相同涉及壳体(1)涉及外壳1涉及筒体1相同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一端的进风口2位于筒体上部的进风口2相同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位于壳体另一端侧面的出风口3位于筒体下部的出风口3相同设立在壳体底

9、部的风机(4)鼓风机4风机4相同所述壳体(1)内设立有第一过滤网(5)和第二过滤网(6)壳体内设立有活性炭过滤网5、PM2.5颗粒过滤网6活性炭过滤网5和除尘过滤网6相同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还设有光催化剂板(7)上涂覆有纳米二氧化钛薄膜的格栅状导风板7相同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平板型活性炭过滤网所述活性炭过滤网5呈锥状对比文献2有技术启示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过滤网PM2.5颗粒过滤网6 对比文献2公开的技术特性更多,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更为接近,因此应当以对比文献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显示权利规定2技术内容的附图与对比文献2、3相应附图的对比显示权利规定

10、2技术内容的附图对比文献2、3相应附图对比文献3给出了设计具有凸起曲面的活性炭过滤网的技术启示,权利规定2相对对比文献2、3的结合不具有发明性。4、权利规定3的撰写问题权利规定3的主题名称是“光催化剂板”,与其引用的权利规定1的主题名称“光催化空气进化器”不一致,不符合权利规定的撰写格式规定。5、权利规定4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问题权利规定4规定保护一种空气净化方法,其技术方案是“空气净化方法涉及使空气通过光催化剂板(7)进行过滤净化的环节”,该技术方案是概括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技术方案是:使空气通过的光催化剂板7由两层表面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的金属丝网10和填充在两层金属丝网10之间

11、的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多孔颗粒11组成。说明书仅记载了一个实行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实行例,无法得到或者概括出权利规定4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规定4未以说明书为依据。6、权利规定5涉及疾病诊断方法的问题权利规定5的主题是“一种治疗呼吸道类疾病的方法”,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属于专利的客体。二、对修改方案的分析1、对独立权利规定的修改方案由于权利规定1不具有新奇性,权利规定2不具有发明性,权利规定3的附加技术特性并未被任何一份对比文献公开,因此将权利规定3的附加技术特性补入权利规定1后,修改后的权利规定1具有新奇性和发明性。此外,需要注意修改权利规定1时还应当补入所缺少的必要技术

12、特性。2、对权利规定2的修改在修改后的权利规定1具有新奇性、发明性的基础上,权利规定2引用修改后的权利规定1,也具有新奇性和发明性,因此不必删除权利规定2。3、对权利规定4的修改原权利规定4系方法权利规定,存在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缺陷,需要补充光催化剂板具体结构。由于光催化剂板的具体结构记载在修改后的权利规定1中,因此修改后的方法可改为引用式独立权利规定。4、对权利规定5的修改权利规定5属于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无法进行修改,只能删除权利规定5。(三)第一题、第二题官方参考答案给客户的征询意见的撰写例尊敬的A公司:不久乐贵方委托我所代为办理有关空气净化器的专利申请案,经仔细阅读申请文献及现有技术,

13、我认为贵公司目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文献存在一些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行细则规定的问题,将会影响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1关于对比文献13的核算一方面核算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献能否用于评述权利规定的新奇性和发明性,即:用于评述权利规定新奇性或发明性的对比文献13是否构成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抑或相对于该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仅能用于评述权利规定新奇性的专利文献。经核算,对比文献1的申请日早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但授权公告日晚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献1不构成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仅能用于评述权利规定的新奇性,而不能用于评述权利规定的发明性。对比文献2、3的

14、授权公告日早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因此构成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述权利规定的新奇性、发明性。2关于权利规定1存在的问题专利法实行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规定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性。目前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规定1不符合专利法实行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素如下: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运用空气净化器中的光催化剂板对空气中的有害气体进行催化氧化分解,然而光催化氧化是基于光催化剂在紫外光的作用下产生活性态氧,最终使空气中的有害气体进行分解,从而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因此,在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设立紫外灯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

15、术特性,而目前申请文献的独立权利规定1中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性,所以不符合专利法实行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权利规定1中补入必要技术特性“紫外灯”,虽然可以解决权利规定1不符合专利法实行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问题,但是权利规定1还会存在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奇性的问题。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奇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献或者公告的专利文献中。经对比分析,权利规定1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奇性,因素如下:对比文献1的申请日

16、早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其授权公告日晚于该申请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献1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文献,可以用来评述新奇性。对比文献1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该家用空气净化设备涉及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立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1内由下向上依次设立有除尘过滤网5、活性炭过滤网6、紫外灯8和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7。由此可见,对比文献1公开了权利规定1所规定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所有技术特性,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规定1不具有新奇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3关于权利规定2存在的问题专利

17、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明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审查员认为权利规定2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明性,这一结论值得商榷,我们可以与审查员作进一步的沟通、解释,因素如下:由以上对对比文献13的核算可知,对比文献2、3可以用于评述本申请权利规定的发明性。权利规定2引用权利规定1,其附加技术特性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10)的活性炭过滤网,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过滤网”。对比文献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车载空气清新机,其涉及外壳1、位于壳体一端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

18、另一端侧面的出风口3。在壳体内从右往左依次设立有活性炭过滤网5、鼓风机4、PM2.5颗粒过滤网6、紫外灯8和格栅状导风板7,所述导风板7靠近出风口3,在所述导风板7上涂覆有纳米二氧化钛薄膜。权利规定2相对于对比文献2的区别特性为“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该区别特性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大过滤网的过滤面积。对比文献3公开了一种空气过滤器,并具体公开了“呈锥状设立的活性炭过滤网”。审查员由此得出了权利规定2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明性的结论。我们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意见陈述中强调:“对比文献3的过滤网为锥形,与本申请中的曲面过滤网形状不

19、同,采用曲面结构相对于锥形结构除了具有相同的加大接触面积外,还起到有助于减少噪音的作用,即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这些不同使得权利规定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明性。”争取可以说服审查员接受上述意见。但是审查员也许会坚持认为该锥状设立的过滤网也是朝向进风口凸起,其与具有向下凸起曲面的活性炭过滤网相比属于形状的简朴变型,在对比文献3中所起的作用同样是增大过滤面积,并因此认定权利规定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明性。综上所述,关于权利规定2的发明性问题可以进一步与审查员争辩交流,但要做好审查员不接受时的后续修改准

20、备。4关于权利规定3存在的问题专利法实行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规定应当涉及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规定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性。目前从属权利规定3的主题名称“光催化剂板”与其引用的权利规定1的主题名称“光催化空气净化器”不一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行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一问题通过修改权利规定3的主题名称即可解决。5关于权利规定4存在的问题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规定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规定专利保护的范围。目前撰写的权利规定4不符合上述规定,因

21、素如下:权利规定4规定保护一种空气净化方法,该方法涉及使空气通过光催化剂板进行过滤净化的环节。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该空气净化方法所采用的光催化剂板是运用“由两层表面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的金属丝网10和填充在两层金属丝网10之间的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多孔颗粒11组成”。采用该光催化剂板可以有效催化氧化空气中的有害气体,净化效果好。由说明书可知,并不是任一种涉及光催化剂板的空气净化器均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成本发明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规定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告知书中指出权利规定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但通过

22、对比分析发现,即使目前的权利规定4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其所规定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奇性。对比文献1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的空气净化流程。该流程涉及使空气通过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进行过滤净化的环节。由此可见,对比文献1公开了权利规定4所规定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所有技术特性,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规定4不具有新奇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6关于权利规定5存在的问题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目前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规定5不符合上述规定,因素如下:权利规定5规定保护一

23、种运用光催化空气净化器治疗呼吸道类疾病的方法,是以有生命的人体为直接实行对象,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综合上述分析,目前贵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文献存在较多问题,若要获得授权,需要对权利规定书进行修改。以上征询意见供参考,有问题请与我们随时沟通。祝好!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年月日修改后的权利规定书撰写例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涉及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立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1)内设立有第一过滤网(5)、光催化剂板(7)、第二过滤网(6)和紫外灯(8),其特性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

24、(7)由两层表面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的金属丝网(10)和填充在两层金属丝网(10)之间的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多孔颗粒(11)组成。2根据权利规定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性在于,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过滤网。3一种运用权利规定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进行空气净化的方法,其特性在于,涉及使空气通过光催化剂板(7)进行过滤净化的环节。(四) 权利规定撰写思绪下面按照本书介绍的“六步法”分析撰写权利规定思绪。一、分析技术特性1、列技术特性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涉及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以及位于壳体上部两侧

25、的出风口3; 壳体底部设立有风机4,在壳体1内设立有第一过滤网5、第二过滤网6、光催化剂板7和紫外灯8; 在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第二过滤网6的上部还设立有消声结构9; 消声结构9由中央分流板10和一对侧导风板11组成; 中央分流板10固定连接在壳体l顶部的内壁上,一对侧导风板11对称地分别连接在壳体1内侧壁上,中央分流板10与一对侧导风板11构成一个截面为V字形的出风通道; 消声结构9是通过支架13安装在第二过滤网6上部的消声器12。在消声器12内设立有竖直布置的一组消声片14,消声片14由吸音材料制成; 消声片14接近第二过滤网6的一端均为圆弧形; 光催化剂板7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

26、陶瓷网15; 光催化剂板7是壳体1内设立的螺旋导风片16,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16上喷涂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 紫外灯8设立在风道的中央。2、技术逻辑分析壳体进风口出风口第一过滤网风机第二过滤网过滤网光催化空气净化器紫外灯中央分流板+侧导风板消声结构竖直布置的一组消声片 螺旋导风片三维蜂窝陶瓷网光催化剂板二、特性对比拟定发明点权利规定1技术特性对比文献比较结果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涉及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以及位于壳体上部两侧的出风口3附件1、对比文献1-3均公开现有技术 壳体底部设立有风机4,在壳体1内设立有第一过滤网5、第二过滤网6、光催化剂板7和紫外灯8附件1、对比文献1、对

27、比文献2均公开现有技术 在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第二过滤网6的上部还设立有消声结构9未公开区别特性 消声结构9由中央分流板10和一对侧导风板11组成未公开区别特性 中央分流板10固定连接在壳体l顶部的内壁上,一对侧导风板11对称地分别连接在壳体1内侧壁上,中央分流板10与一对侧导风板11构成一个截面为V字形的出风通道未公开区别特性 消声结构9是通过支架13安装在第二过滤网6上部的消声器12。在消声器12内设立有竖直布置的一组消声片14,消声片14由吸音材料制成未公开区别特性 消声片14接近第二过滤网6的一端均为圆弧形未公开区别特性 光催化剂板7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陶瓷网15未公开区别特

28、性 光催化剂板7是壳体1内设立的螺旋导风片16,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16上喷涂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紫外灯8设立在风道的中央。未公开区别特性区别特性为-,可以分为两组,第一组涉及消声结构,为技术特性-,第二组涉及光催化剂板,为技术特性、。两组区别特性涉及三个发明点,第一个发明点为技术特性,解决噪音大的技术问题;第二个发明点为技术特性,第三个发明点为特性,均解决增大气流与光催化剂接触面积的问题。三、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交底材料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可知其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两个技术问题:一是通过设立在光催化空气净化器上部的消声器,有效减少风机和气流流动所产生的噪音(第一个技术问题);二是通过

29、三维蜂窝陶瓷网和螺旋导风片增大气流与光催化剂的有效接触面积和接触时间,催化反映充足,空气净化彻底(第二个技术问题)。四、围绕第一个技术问题拟定必要技术特性第个技术特性“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涉及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以及位于壳体上部两侧的出风口3”是空气器净化器的整体结构,属于必要技术特性;第个技术特性“壳体底部设立有风机4,在壳体1内设立有第一过滤网5、第二过滤网6、光催化剂板7和紫外灯8”是空气净化器的组成结构,属于必要技术特性;第个技术特性“在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第二过滤网6的上部还设立有消声结构9”是本发明第一个发明点,属于必要技术特性;第个技术特性“消声结构9由中央分流板

30、10和一对侧导风板11组成”和第个技术特性“中央分流板10固定连接在壳体l顶部的内壁上,一对侧导风板11对称地分别连接在壳体1内侧壁上,中央分流板10与一对侧导风板11构成一个截面为V字形的出风通道”是第一种消声结构的具体实行方式,不是必要技术特性;第个技术特性“消声结构9是通过支架13安装在第二过滤网6上部的消声器12。在消声器12内设立有竖直布置的一组消声片14,消声片14由吸音材料制成”和第个技术特性“消声片14接近第二过滤网6的一端均为圆弧形”是第二种消声结构的具体实行方式,不是必要技术特性;第个技术特性“光催化剂板7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陶瓷网15”是第二个发明点,对第一个发

31、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说不是必要技术特性;第个技术特性“光催化剂板7是壳体1内设立的螺旋导风片16,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16上喷涂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紫外灯8设立在风道的中央”是第三个发明点,对第一个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说不是必要技术特性。五、撰写第一件申请的独立权利规定第个技术特性和第个技术特性属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性,写入前序部分,第个技术特性是区别技术特性,写入特性部分。撰写权利规定期,说明书中描述的消声结构的位置“在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第二过滤网6的上部还设立有消声结构9”可该改写为“在从所述第二过滤网(6)至所述出风口(3)的空气流道中设立由吸音材料制成的消声结构(

32、9)”。这样,写成权利规定1如下:“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涉及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以及位于壳体上部两侧的出风口(3),壳体(1)底部设立有风机(4),在壳体(1)内设有第一过滤网(5)、第二过滤网(6)、光催化剂板(7)和紫外灯(8),其特性在于,在从所述第二过滤网(6)至所述出风口(3)的空气流道中设立由吸音材料制成的消声结构(9)。”六、撰写第一件申请的从属权利规定将技术特性至撰写为从属权利规定如下:“2根据权利规定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性在于,所述消声结构(9)由中央分流板(10)和一对侧导风板(11)组成。3根据权利规定2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性在

33、于,所述中央分流板(10)固定连接在壳体顶部的内壁上,所述侧导风板(11)对称地分别连接在壳体内侧壁上,所述中央分流板(10)与侧导风板(11)构成一个截面为V字形的出风通道。4根据权利规定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性在于,所述消声结构(9)是通过支架(13)安装在第二过滤网(6)上部的消声器(12),所述消声器(12)内设立有竖直布置的一组消声片(14)。5根据权利规定4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性在于,所述消声片(14)接近第二过滤网(6)的一端均为圆弧形。6根据权利规定15中任一项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性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7)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陶瓷网(15)。

34、7根据权利规定15中任一项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性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7)由壳体(1)内设立的螺旋导风片(16)所代替,由此在空气净化器内形成导流回旋风道,在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16)上喷涂纳米二氧化钛涂层,将紫外灯(8)设立在风道的中央。”七、撰写第二件申请的独立权利规定对于第二个发明点来说,第个技术特性和第个技术特性仍然属于必要技术特性,写入前序部分,其中第一过滤网和第二过滤网概括为“过滤网”。第个技术特性是区别技术特性,写入特性部分。得到第二件申请独立权利规定如下:“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涉及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以及位于壳体上部两侧的出风口(3),壳体(

35、1)底部设立有风机(4),在所述壳体内设有过滤网、光催化剂板(7)和紫外灯(8),其特性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7)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陶瓷网(15)。”八、撰写第三件申请的独立权利规定对于第三个发明点来说,第个技术特性和第个技术特性仍然属于必要技术特性,写入前序部分,第个技术特性是区别技术特性,写入特性部分。得到第二件申请独立权利规定如下:“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涉及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以及位于壳体上部两侧的出风口(3),壳体(1)底部设立有风机(4),其特性在于,在壳体(1)内设立有过滤网和螺旋导风片(16),由此在空气净化器内形成导流回旋风道,在风道内壁和

36、螺旋导风片(16)上喷涂纳米二氧化钛涂层,将紫外灯(8)设立在风道中央。”(五)第三题和第四题官方参考答案权利规定书撰写例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涉及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以及位于壳体上部两侧的出风口(3),壳体(1)底部设立有风机(4),在壳体(1)内设有第一过滤网(5)、第二过滤网(6)、光催化剂板(7)和紫外灯(8),其特性在于,在从所述第二过滤网(6)至所述出风口(3)的空气流道中设立由吸音材料制成的消声结构(9)。2根据权利规定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性在于,所述消声结构(9)由中央分流板(10)和一对侧导风板(11)组成。3根据权利规定2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

37、化器,其特性在于,所述中央分流板(10)固定连接在壳体顶部的内壁上,所述侧导风板(11)对称地分别连接在壳体内侧壁上,所述中央分流板(10)与侧导风板(11)构成一个截面为V字形的出风通道。4根据权利规定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性在于,所述消声结构(9)是通过支架(13)安装在第二过滤网(6)上部的消声器(12),所述消声器(12)内设立有竖直布置的一组消声片(14)。5根据权利规定4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性在于,所述消声片(14)接近第二过滤网(6)的一端均为圆弧形。6根据权利规定15中任一项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性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7)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陶

38、瓷网(15)。7根据权利规定15中任一项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性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7)由壳体(1)内设立的螺旋导风片(16)所代替,由此在空气净化器内形成导流回旋风道,在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16)上喷涂纳米二氧化钛涂层,将紫外灯(8)设立在风道的中央。需要另案提交申请的独立权利规定撰写例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涉及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以及位于壳体上部两侧的出风口(3),壳体(1)底部设立有风机(4),在所述壳体内设有过滤网、光催化剂板(7)和紫外灯(8),其特性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7)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陶瓷网(15)。或者是: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

39、器,涉及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以及位于壳体上部两侧的出风口(3),壳体(1)底部设立有风机(4),其特性在于,在壳体(1)内设立有过滤网和螺旋导风片(16),由此在空气净化器内形成导流回旋风道,在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16)上喷涂纳米二氧化钛涂层,将紫外灯(8)设立在风道中央。需要提出两件专利申请的理由交底材料中涉及的第一个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奉献的技术特性为“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还设立有消声结构9”,从而解决净化器噪音大的问题。交底材料中涉及的第二个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奉献的技术特性为“光催化剂板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陶瓷网15”,或者是“光催化剂板由壳

40、体1内设立的螺旋导风片所代替,在净化器内形成导流回旋风道,在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上喷涂纳米二氧化钛涂层”,从而解决催化反映不充足,空气净化不彻底的技术问题。由此可见,两个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作出奉献的技术特性既不相同,也不相应,彼此之间在技术上也无互相关联,因此两个技术方案之间并不包含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性,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彼此之间不具有单一性,因此应当分别作为两件专利申请提出。独立权利规定相对于附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技术效果第一件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规定1相对于附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空气净化器的噪音大,影响睡眠。取得的技术效果为:通过设立消声结构有效减少风机和气流流动所产生的

41、噪音。第二件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规定1相对于附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气流与光催化剂的有效接触面积小,催化反映不充足,空气净化不彻底。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为:在三维蜂窝陶瓷网上负载纳米二氧化钛涂层,增大了气流与光催化剂的有效接触面积,催化反映充足,净化效果好,或者是通过壳体内设立的螺旋导风片,在空气净化器内形成导流回旋风道,在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上喷涂纳米二氧化钛涂层,增大了气流与光催化剂的有效接触面积和接触时间,催化反映充足,空气净化彻底。(六)其他答案分析一、高分答卷点评分析第一题 撰写征询意见1、有关权利规定1缺少必要技术的缺陷专利法实行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规定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

42、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性。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空气中有害气体进行催化分解。说明书中描述,通过设立紫外光照射光催化剂产生活性态氧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空气净化器只可以设立紫外灯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性。权利规定1中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性,所以不符合专利法实行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有关权利规定1不具有新奇性的缺陷对比文献1申请日是2023年1月25日,早于本发明专利的申请日2023年2月25,公开日为,是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发明专利。本发明权利规定1规定保护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对比文献1也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并具体公开:家用空气

43、净化设备涉及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立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壳体设立除尘过滤网(相称于本发明的第一过滤网)和活性炭过滤网(相称于本发明的第二过滤网),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相称于本发明的光催化剂板)。由此可见,该权利规定所规定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献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属于相同的净化器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和产生的效果相同,都是通过紫外线照射光催化剂,产生活性态氧,将空气中的有害气体氧化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等物质,因此对比文献1是该发明的抵触申请,该权利规定1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奇性。3、有关权利规定2不具有发明性

44、(1)有关权利规定2相对于1、2的结合不具有发明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对比文献1是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文献,只能单独用于评价权利规定的新奇性,不能和其他文献结合评价权利规定的发明性,因此有关权利规定2相对对比文献1、2不具有发明性的理由不成立。(2)有关权利规定2相对对比文献2、3结合不具有发明性的理由成立对比文献2、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权利规定2的发明性。对比文献2技术领域与本发明相同,公开的特性也最多,因此对比文献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献2公开了一种车载空气清新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性:涉及外壳1,位于壳体一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此外一侧

45、的出风口3,筒体内设立活性炭过滤网5(相称于本发明的第一过滤网)以及PM2.5颗粒过滤网6(相称于本发明的第二过滤网是PM2.5过滤网);导风板7上涂覆二氧化钛薄膜(相称于本发明的光催化剂板)。 该权利规定与对比文献1相比,区别技术特性是:(1)本发明进风口设立在壳体下部,出风口设立在壳体顶部,而对比文献2进风口和出风口设立在清新机两侧;(2)第一过滤网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的活性炭过滤网。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性可以拟定,权利规定1相对于对比文献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适合使用的进风口和出风口布置;(2)增大过滤网面积,减少空气通过过滤网时产生的噪音。对于区别特性(1),对比文献3公开空气过滤

46、器筒体上部设立进风口,下部设立出风口。进风口和出风口的设立位置与净化器使用环境有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使用环境选择进风口和出风口的设立位置。因此上述区别特性是很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特性(2),对比文献3公开活性炭过滤网5呈锥状,其所到的作用与本发明相同,也是增大过滤面积,同样可以减少空气通过过滤时产生的噪音。因此,上述区别特性已被对比文献3公开,并且该特性在对比文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增大过滤面积。也就是说对比文献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性用于对比文献2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进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增大过滤面积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

47、文献3与对比文献2结合起来构成该权利规定2所规定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规定2相对于对比文献2和对比文献3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规定2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发明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4、有关权利规定3主题名称的缺陷权利规定3的主题名称是“根据权利规定1所述光催化剂板”,而其引用的权利规定1的主题名称是“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两者不一致,不符合专利法实行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5、有关权利规定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权利规定4规定保护一种空气净化方法,其中“使空气通过光催化剂板进行过滤净化”概括了较宽的保护范围。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紫外线作用于光催化剂产生活性态氧。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仅提供了一种通过紫外照射光催化剂板精细过滤的方法,依据本申请文献所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见采用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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