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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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业一一、名词解释1、债答:债是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按份之债答: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涉及按份债权的按份债务。3、质押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受偿。4、协议答: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5、要约答: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协议的建议。6、不安抗辩权答: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协议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

2、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二、填空题1、招标方式订约一般要通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2、在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规定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3、担保的形式有定金、抵押、保证、留置、质押。4、委托协议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5、在选择之债中,若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也无约定何方当事人有选择权的情况下,选择权应归债务人一方。6、提供劳务的协议重要有(1)运送协议;(2)保管协议;(3)委托协议;(4)信托协议;(5)居间协议。7、假如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履行本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或公益义务的,则不管管

3、理人的管理是否违反本人的意思、是否有助于本人,均成立无因管理。三、问答题1、债的法律特性是什么?答:债的特性重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债的主体特定性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债的内容为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第二,债务具有特定性。(三)债的客体的多样性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四)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物权等只能因合法行为发生,而债既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2、协议的法律特性?答:协议重要具有以下法律特性上:(一)协议是一

4、种民事法律行为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须有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因之字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二)协议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达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须有两个以上的意思表达一致,并不规定当事人追求的经济目的相同。当事人双方追求的经济目的可以相同或相反,但其意思表达的内容须相同。(三)协议是以发性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协议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以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合法行为。3、协议的实质性条款?答:(一)标的标的是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二)数理和质量数理和质量是拟定协议标的的具体条件,是同一种标的的互相区别的具体特性。数理和质量也常成为协议的重要条款,应当具体、清楚、明确。(

5、三)价款或者酬金价款或者酬金是标的的价金,是当事人一方取得标的应向对方支付的代价。价款或者酬金是有偿协议必须具有的条款,协议中若无价金或酬金条款,就不能是有偿协议。(四)履行期限和地点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债的时间限度,关系到协议履行的经济和法律意义。(五)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协议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作业二1、课堂讨论:你认为人身权与财产权有何区别?(请将你的观点发展发表在(2)课程论坛教学活动论坛中)答:(一)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人身权是专属于主体的权利,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等权利相比较所具有的突出特点。不可分离意味着人身权只

6、有权利人本人才干享有,不能通过转让或继承由别人享有。许多国家法律还规定人身权不得抛弃。人身权的专属性还表现在,人身权并不需要有独立意志的个人实际享有,也不需要主体实行一定的行为去实际取得,不管个人是否意识到有这些权利存在,不管主体在年龄、智力、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何种区别,都应平等地享有人身权。它随着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成立而产生,并随着公民的死亡或法人的注销而消灭。(二)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以主体的特定人身或人格利益为内容的,这一点使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区别,也就是说,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一般说来,人身权的客体如姓名、生命、肖像、名誉等不是

7、财产,不象有形财产那样可以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而是表现为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对人身权的侵害,必然导致主体的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的只能是主体的精神利益。当然,一些特殊的人身权,如法人名称权,则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但这只是例外现象。(三)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人身权的非财产性仅是指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不是指人身权与财产无任何联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是人身权的又一特性。人身权是个人作为社会的人存在的前提,也是个人从事社会交往和活动的必备条件。人身权的享有会直接决定或影响一个人财产权的享有及行使,由此影响一个人获得财产的范围。另一方面

8、,对人身权的损害往往间接带来受害人的财产的损失。在这方面,法人的人格权与财产的相关联性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盗用法人名称或贬损法人名誉不仅会影响法人信誉、导致法人客户减少,还会导致法人与别人之间协议的履行困难及公司管理的混乱,这些无疑都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损失。所以人身权与财产权又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2、(参考第二十章具体人身权第六节隐私权本题,不规定有一致的观点。答题的方向学生可以提出自己的见解,要点是要划清隐私权的界线,加强立法,对公民的隐私给予必要的保护。)从隐私权的概念来讲,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别人知悉、严禁别人干涉的权利。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是人类文

9、明发展的标志,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规定。隐私权是从保护权利主体内心世界不被干扰,正常生活不受干扰等方面来保护权利主体的人格权的,只是公民保持人格尊严和从事社会活动所必不可缺的条件,必须指出的是任何个人隐私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标准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对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破坏公共秩序、民俗的行为,别人都有权进行揭露和干涉。 作业三案例分析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

10、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达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法定继承人。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王乙的女儿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女婿对王某尽了重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重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王甲、王乙女儿、王某女婿及王丙的妻子各得一份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

11、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派遗产数额,王某女婿可适当多分。作业四 模拟考试综合练习一、名词解释1、质押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偿受。2、后履行抗辩权答: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协议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规定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假如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3、不妥得利答:不妥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妥利益并导致别人损失的法律现象。4、名誉权答: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

12、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平评价的权利。5、著作权答: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6、遗赠答: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赠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所有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二、填空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2、债的履行应当贯彻实际履行原则、对的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3、招标方式订立协议一般要通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4、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5、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无因管理之债。6、人身权分为

13、两类,即人格权和身份权。7、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8、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9、二人以上共同侵权导致别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10、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的。三、单项选择题1、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选择,债分为( B )A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B简朴之债与选择之债C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C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2、保证人在( C )承担责任。A保证协议签订后B主协议签订后C保证的有效期限内D保证的主协议履行期限内3、根据协议的成立是否须具有特定的方式,协议可分为( D )。A双务协议与单务协议B诺

14、成协议与实践协议C有名协议与无名协议D要式协议与不要式协议4、无效协议( C )没有法律效力。A、在当事人拒绝履行后B在当事人提出无效请求后C自始D在法院裁定后5、未经肖像权人批准任何人( B )。A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B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C不得不支付报酬使用公民的肖像D不得合理使用公民的肖像6、著作财产权涉及( D )。A发表权B署名权C修改权D使用权7、1993年以后批准的发明专利保护期为( C )。A2023B2023C2023D30年8、公民立有数个遗嘱的以( D )。A最后一个口头遗嘱为准B最后一个自书遗嘱为准C最后一个代书遗嘱为准D最后一个公证遗嘱为准四、多项选择题1、依

15、我国法律规定抵押以的实现方式有( AB )。A变卖B抵押物折价C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D抵押物留置2、无效协议具有以下特性( ABD )。A返还财产B补偿损失C履行协议D收缴财产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涉及( AC )。A名誉权B荣誉权C名称权D贞操权4、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涉及( ABCD )。A为个人研究使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B报纸期刊刊登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发言C为学校课堂教学出版发行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和学生使用D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5、依照我国专利法不能被授予专利的领域有( ABC )。A智力活动规则B疾病诊断方法C动植物品种D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6、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

16、图形涉及( ABC )。A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B直接表达商品的功能的C同红十字的标志或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D 乡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7、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涉及( ABD )。A父母B配偶C兄弟姐妹D子女8、民法通则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别人财产、人身损害的,( AC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A产品制造者B产品检查者C产品销售者D产品使用者五、问答题1、债的担保具有哪些特点?答:债的担保具有以下特点:(一)从属性。债的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是对债权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因而债的担保与被担保的债形成主从关系,其效力一般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二)预定性。债的担保是于债的清偿期限届至

17、前设立的,而于债权不能按期受偿时才行使的,当事人于债权未届清偿期前就拟定了担保的范围。(三)可靠性。债的担保或是扩大了清偿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或是以特定财产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障,打破了债权人仅能以债务人的财产平等受偿的原则,从而可以保证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担保是保证债权的可靠手段。(四)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自愿设立的,并且设立担保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担保一般是当事人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自愿设立的。2、要约的条件是什么?答:(一)须是以缔结协议为目的的意思表达。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达如不以缔结协议为目的,则不为要约。(二)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

18、出的意思表达。要约的作用在于唤起相对人的承诺,与之订立协议。因此,要约人必然是特定,否则受要约人无法承诺。要约的相对人一般也是特定的,由于要约人应是向特定对象作出订约的意思表达。若作出意思表达的表意人没有特定的对象,而是希望别人向其发出订约的意思表达,则该表意人的意思表达不为要约,而仅能属于要约引诱或称要约邀请。(三)其内容须涉及足以决定协议成立的重要条款。要约既是订立协议的建议,就应具有协议的重要条款,这样相对方才可考虑是否接受,而相对方一旦接受,协议就可成立。假如当事人建议的内容并不涉及协议的重要条款,而是希望对方提出重要条款,则该建议不为要约,只能为要约引诱。要约的成立条件也是要约的法律

19、特性。3、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答:构成一般民事责任应具有以下四项要件:(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民事责任具有制裁和补偿的双重性质,由此决定民事责任的追究必须以损害的现实存在前提。(二)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承担一般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处,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之间一种内在的必然的关系。假如某一现象的出现,是因另一现象的存在所必然引起的,则此二现象之间为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行违法行为时所具有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这标志着行为人对自己行

20、为的后果所抱的主观态度。六、案例分析曾某有一子甲(现20岁)并有房屋六间,1995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6年曾某另娶一妻丙,生有一女乙。2023年曾某去世,留有遗嘱将房产给甲,现甲和丙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丙认为房产有自己的一半产权。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点评:本案涉及的内容比较多:(1)哪些财产是曾某的遗产;(2)曾某所留下的遗嘱是否有效?(3)哪些人是合法的继承人;(4)曾某与丙结婚的时间约六年,其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学生只有在弄懂以上4个方面的内容之后,才干回答问题。答: 1、本案中,甲享有继承权,但必须为乙保存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甲

21、。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指导等。:2、曾某的六间房屋是共同财产,在其第一任妻子去世时就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曾某分得三间,其妻分得三间,然后曾某与其子甲共同继承其妻的遗产,即最后曾某获得4.5间房屋。后曾某与某丙结婚,这4.5间房屋应当作一方婚前财产,本案中丙与曾某确立夫妻关系的时间尚未满8年,对曾某的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这4.5间房屋应作为曾某的遗产由甲继承,但必须为乙保存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甲。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在遗产解决时,必须为其保存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拟定的分派原则解决。也就是说,必须为乙保存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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