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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多项选择题:(2023年)71.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万元于2023年2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派利润。2023年股东会上,乙建议进行利润分派,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派利润的决议。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23年卷三多选第71题)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B.乙可请求法院撤消该股东会决议C.乙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D.乙可不经其他股东批准而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答案】ABD【考点】股东会决议的无效或撤消、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股权转让【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2、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本题中,不分派利润的决议在内容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因此该股东决议是有效的。选项B表述错误。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消。本题中,不分派利润的决议在内容上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程序上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股东不得请求人民法院撤消。选项C表述对的。公司法第75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派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赚钱,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派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
3、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本题中,公司连续5年赚钱,但是连续5年不对股东分派利润,乙为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选项D表述错误。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批准。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征求批准,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批准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批准转让的,不批准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批准转让。据此可知,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批准。72.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
4、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拟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23年卷三多选第72题)A.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C.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BD【考点】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责任【解析】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可知,应当由丙补交其差额,甲
5、、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7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2023年卷三多选第73题)A.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B.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性质属于合作关系C.采用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D.发起人之间如发生纠纷,该纠纷的解决应当同时合用协议法和公司法【司法部答案】ABD【网校答案】ABCD【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解析】选项A对的。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据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选项B对的。公司法第95条第(一)项规定,公司不能成立
6、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据此可知,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互相关系属于合作性质的关系,其权利、义务、责任可以合用合作的有关规定。选项C对的。公司法第81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据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选项D对的。公司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发起人不依照发起人协议约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备事务,必须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具有协议约束力,某一发起人违反该协议的,应当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
7、纠纷需要合用协议法的规定来解决。同时,发起人还应当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74.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作公司。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对的的?()(2023年卷三多选第74题)A.经李某和王某批准,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批准,将其在合作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C.陈某可直接规定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D.陈某可规定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考点】合作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解析】选项A对的。合作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作
8、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作人向合作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作公司中的所有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本题中,张某经李某和王某批准(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选项B错误。合作公司法第25条规定,合作人以其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导致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补偿责任。据此可知,假如张某不经李某和王某批准而将自己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该出质行为无效。选项C对的。合作公司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作人的自有财产局限性清偿其与合作公司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作人可以以其从合作公司中分取
9、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作人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据此可知,陈某可直接规定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选项D错误。合作人个人的债务不是合作公司的债务,合作人个人的债务应当由合作人自己承担。本题中,陈某只是张某的债权人,而不是合作公司的债权人,因此不能规定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75.关于商事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对的的?()(2023年卷三多选第75题)A.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办理营业登记B.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即丧失主体资格C.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办理变更登记D.公司未经清算不能办理注销登记【答案】ACD【考点】商事登记【
10、解析】选项A对的。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选项B错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没有立即丧失主体资格,应当先进行清算,清算后要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之后才丧失主体资格。选项C对的。公司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选项D对的。公司未经清算的,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解决,不能办理注销登记。76.2023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年终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
11、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醒银行付款。2023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规定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对的的?()(2023年卷三多选第76题)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协议规定乙支付房款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司法部答案】AC【网校答案】BC【考点】支票的付款日期、票据抗辩、票据丧失及其救济【解析】选项A错误。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
12、载无效。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醒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醒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醒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甲在乙签发支票一星期后,提醒银行付款,但在2023年1月中旬,甲才到银行规定支付支票金额,违反了见票即付的规定,故银行有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选项B对的。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甲乙之间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甲是与乙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因甲没有履行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义务,乙可以拒绝支付票
13、据金额。选项C对的。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称的利益。本题中,甲因过期规定银行付款而遭到拒绝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协议规定乙支付房款。选项D错误。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可知,支票遗失后,甲可通过办理挂失止付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不丧失票据权利。77.2023年7月,陈某为其母投保人身保险时,为不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年龄,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时故意少报了二岁。2023年9月保险公司发现了此情形。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对的的?()(2023年卷三多选第7
14、7题)A.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协议,但需退还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B.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协议C.如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D.保险人有权规定投保人补交少交的保险费,但不能免去其保险责任【答案】BD【考点】虚报被保险人年龄的法律后果【解析】选项A、C错误,选项B对的。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保险人享有的协议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协议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协议;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补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题中,协议成立已超过2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协议,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
15、补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选项D对的。保险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规定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78.甲为其妻乙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其子丙为受益人。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对的的?()(2023年卷三多选第78题)A.甲指定受益人时须经乙批准B.如因第三人导致乙死亡,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后有权向该第三人代位求偿C.如乙变更受益人无须甲批准D.如丙先于乙死亡,则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金作为乙的遗产由甲继承【答案】ACD【考点】受益人的拟定与变更、保险金的追偿与继承
16、【解析】选项A对的。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批准。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据此可知,本题中甲指定丙为受益人时须经乙批准。选项B错误。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补偿。选项C对的。保险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告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
17、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批准。据此可知,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须经被保险人批准,被保险人变更受益的,不需要通过投保人批准。选项D对的。保险法第42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据此可知,丙先于乙死亡,则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金作为乙的遗产由甲继承。79.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对的的?()(2023年卷三多选第79题)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也许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B.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干提出和解申请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
18、请重整程序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答案】ABC【考点】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解析】选项A对的。公司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据此可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可以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但是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能再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选项B对的。根据公司破产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破产案件受理
19、后,只有债务人才干提出和解申请。选项C对的。公司破产法第2条规定,公司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局限性以清偿所有债务或者明显缺少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公司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也许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据此可知,公司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也许的,即使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选项D错误。公司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据此可知,重整并非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2023年)7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对的的?()A.有限责任公司体现更多的人合
20、性,股份有限公司体现更多的资合性B.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多的强制性规范,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章程享有更多的意思自治C.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D.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例外情况下都有也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D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以人合为主但兼具资合性质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此,A项对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规模较小或人数较少的情况下也可以不设立
21、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或只设1-2名监事;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对此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更自由一些,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更强制一些。此外,对于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直接规定来拟定;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自由约定。对此,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更强制一些,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更自由一些。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公司法对两者都有一定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至于哪个更多或更自由,法律及其理论没有给出界定。因此,B项错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分期缴纳。因此,C项
22、错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合用。因此,D项对的。72.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丙公司货款50万元。2023年9月,甲公司与丁公司达成意向,拟由丁公司兼并甲公司。乙公司原欠丁公司租金8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对的的?()A.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两个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归于消灭B.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C.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丙公司可以规定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D.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应当分别由甲
23、公司和丁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答案:BC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合并。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用吸取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取其他公司为吸取合并,被吸取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本题中“丁公司兼并甲公司”采用的是吸取合并的方式,被吸取的甲公司解散,而吸取者即丁公司仍然存在。因此,A项说法错误。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题中,本来甲公司的债务由丁公司继承,乙公司可以向丁公司主张本来对甲公司的债权100万,因丁公司欠乙公司租金80万,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因
24、此,B项对的。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告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规定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中,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债权人,甲丁公司合并时,丙公司有权规定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因此,C项对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决议是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作出。因此,D项错误。73.甲为某有限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15的表决权股。甲与公司的此外两个股东长期意见不合,已两年未开成公司股东会,公司
25、经营管理出现困难,甲与其他股东多次协商未果。在此情况下,甲可以采用下列哪些措施解决问题?()A.请求法院解散公司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C.将股权转让给此外两个股东退出公司D.经此外两个股东批准撤回出资以退出公司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解散、股权回购、股权转让与抽回股本的规定。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所有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题中,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了困难,且股东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来解决,这样继续下去会给股东的利益导致重大损失。此外,股东甲已经持有公司1
26、5%的表决权,超过了法定的10%的标准,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因此,A项对的。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派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赚钱,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派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重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27、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规定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中给出的情况不满足法定的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条件。因此,B项错误。公司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或者部分股权。因此,C项对的。公司法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建大会或者创建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因此,D项错误。74.甲乙丙三人拟共同设立一个有限合
28、作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该有限合作公司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作人B.经合作协议约定,有限合作人可以货币、实物、劳务、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作价出资C.经合作协议约定,有限合作人可以执行部分合作事务D.如有限合作人转为普通合作人,则对其作为有限合作人期间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作公司的相关规定。合作公司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作公司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作人。因此,A项对的。合作公司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作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作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因此,B项错误。合作公司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作人不
29、执行合作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作公司。因此,C项错误。合作公司法第83条规定,有限合作人转变为普通合作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作人期间有限合作公司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D项错误。75.鲁南水泊公司欲与某国梁山公司在阳谷市设立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双方初步拟定的合作框架涉及以下事项,其中哪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A.合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B.合资公司协议文本采用英文C.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时所有缴清D.合资公司协议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实行条例第30条规定,
30、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因此,A项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实行条例第11条规定,合营公司协议应当涉及下列重要内容:(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二)合营公司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三)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四)合营各方利润分派和亏损分担的比例;(五)合营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派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六)采用的重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七
31、)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八)财务、会计、审计的解决原则;(九)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十)合营公司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十一)违反协议的责任;(十二)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十三)协议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协议生效的条件。合营公司协议的附件,与合营公司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实行条例第11条第(十三)项规定,协议文本采用的文字可以由协议来约定。即本案中合资协议中约定采用英文文本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实行条例第28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协
32、议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补偿损失。据此可知,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期限是通过合资协议来约定的。因此,C项中关于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时所有缴清的约定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因此,D项中合资公司协议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是合法的。76.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申请书中指出了如下事实,其中哪些属于主张更换管理人的合法事由?()A.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时,未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B.管
33、理人将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C.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曾以还债为名向关联公司划转大笔资金的情况多次规定调查,但管理人一再迟延D.管理人将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更换管理人的事由。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破产法第2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根据破产法第23条的规定,管
34、理人有依法履行职务并在列席债权人会议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的义务。A项中,管理人不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属于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更换管理人。因此,A项对的。破产法第69条第(一)项规定,管理人实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B项中,管理人将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属于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更换管理人。因此,B项对的。
35、破产法第33条第(一)项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第34条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据此可知,管理人有义务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调查,假如属实应当将转移财产追回。本题C项中,管理人怠于行使上述法定职权,属于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更换管理人。因此,C项对的。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据此可知,律师事务所可以担任
36、破产公司的管理人,假如管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来担任的,那么管理人将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属于债权人申请更换管理人的理由。因此,D项错误。77.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5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品,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醒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使追索权?()A.丁某B.乙公司C.甲公司D.丙银行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票据追索权的行使。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
37、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案中,乙公司是出票人,丁是背书人,戊在被拒绝付款后,可以向乙公司与丁某行使追索权。因此,AB项对的。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公司是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甲对其后手丁的被背书人戊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戊不能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因此,C项错误。此外,丙银行是付款人,在戊提醒付款时丙银行已经拒绝了戊的付款请求,不是票据债务人,不属于被追索人员的范围。因此,D项错误。78.某证券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实行了下
38、列行为,其中哪些违反证券法规定?()A.经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B.为其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服务C.对其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作出不低于一定比例的承诺D.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理客户决定证券买卖的种类与数量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证券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据此可知,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是法律明确严禁的,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来改变。因此,A项中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应选。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据此可知,证券法严禁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股东
39、的关联人提供融资,但是没有严禁证券公司为其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服务。因此,B项中的行为没有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不应选。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补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据此可知,为其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作出承诺的行为是证券法明令严禁的。因此,C项中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应选。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据此可知,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是证券法明令严禁的。因此,D项中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应选。79.关于保险利益,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保险利益本质上
40、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利益B.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C.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协议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D.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协议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利益。保险法第12条第6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有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拟定的利益。因此,A项对的。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协议订立时,对被保险人
41、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据此而可知,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协议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而非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因此,B项错误。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据此可知,对于财产保险来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不需要在保险协议订立之时就具有。因此,C项错误。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在何时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但是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应当合用财产保险的相关规定,即合用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即可。因此,D项错误。(2023年)69.甲、乙、丙
42、、丁欲设立一有限合作公司,合作协议中约定了如下内容,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A.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作事务执行人B.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作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作人商定为5万元C.合作公司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派,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D.经全体合作人批准,有限合作人可以所有转为普通合作人,普通合作人也可以所有转为有限合作人答案:BC解析:合作公司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作公司由普通合作人执行合作事务。由此,甲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债务,其是有限合作人,而有限合作人不得执行合作事务,A的说法错误;第64条规定,有限合作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16条 (普通
43、)合作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作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作人协商拟定,并在合作协议中载明。由此,B的说法对的,当选;第69条规定,有限合作公司不得将所有利润分派给部分合作人;但是,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C对的,当选;第75条规定,有限合作公司仅剩有限合作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作公司仅剩普通合作人的,转为普通合作公司。由此,D的说法错误,不妥选。本题对的答案是BC.70.贾某是一有限合作公司的有限合作人。下列哪些选项是对的的?A.若贾某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合作人可以因此规定其退伙B.若贾某死亡,其继承人
44、可以取得贾某在有限合作公司中的资格C.若贾某转为普通合作人,其必须对其作为有限合作人期间公司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假如合作协议没有限制,贾某可以不通过其他合作人批准而将其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答案: BCD解析:合作公司法第79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作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作公司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作人不得因此规定其退伙。所以A错误,不妥选;第80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作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作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作人在有限合作公司中的资格。B对的,当选;第83条规定,有限合作人转变为普通合作人的,对其作为有限
45、合作人期间有限合作公司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对的,当选;第72条规定,有限合作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D对的,当选,本题对的答案是BCD.71.王某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协议有效期内,该房屋因邻居家的小孩玩火而被部分毁损,损失10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王某应当先向邻居索赔,在邻居无力补偿的前提下才干向保险公司索赔B.王某可以放弃对邻居的补偿请求权,单独向保险公司索赔C.若王某已从邻居处得到10万元的补偿,其仍可向保险公司索赔D.若王某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补偿局限性10万元,其仍可向邻居索赔答案:ABC解析
46、: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补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补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补偿的,保险人补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补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补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补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补偿的权利。由此,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向保险人请求补偿,也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给予补偿,但是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先后顺序,A的说法错误,当选;王某若已经从邻居处得到10万元的补偿,此时其损失已经被填补,所以不可以再向保险公司索赔,C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