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流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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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铁流股份 股票代码:603926 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TIELIU CLUTCH CO., LTD.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东湖北路 95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7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特别提示 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流股份”、“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2、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限制流通

3、及自愿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德萨集团、实际控制人张智林、张婷及其近亲属国宁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 55 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张智林、国宁、吴铃海、周爱琴、陈惠芳、刘勇、岑伟丰、陈建林承诺: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量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德萨集团、实际控制

4、人张智林、张婷以及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国宁、吴铃海、陈惠芳、刘勇、岑伟丰、陈建林承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等情况,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

5、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一)公司回购 1、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

6、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

7、末总股本的 2%;如本项约定与前述 B 项约定实施中存在冲突时,以本项约定为准。 (二)控股股东增持 1、 公司控股股东,是指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 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3、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超过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自公司上市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2%,如本项约

8、定与前述约定存在冲突时,应当以本项约定为准。 (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实施完毕后,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9、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四)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提供的全部文件、信息,确信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0、,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且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自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五

11、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发行人控股股东德萨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张智林、张婷承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提供的全部文件、信息,确信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如对此负有法律责任的,本公司/本人将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促成公司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本人发售的原限售

12、股份,回购价格为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且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如对此负有法律责任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自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提供的全部文件、信息,确信其真实、准确、完整

13、、及时,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如对此负有法律责任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自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14、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若因其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15、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德萨集团、张智林、张婷和顾俊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其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其所持公司股票。上述主体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

16、安排如下: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德萨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张智林、张婷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控股股东德萨集团持有公司 45%的股份,实际控制人张智林、张婷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8.4111%、7.4457%的股份,其在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如下: 1、 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此后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

17、年减持发行人股票总量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票的 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4、 若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 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处罚。 (二)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顾俊捷持有公司 6.8698%的股权,其在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如下: 1、 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本人承

18、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量不超过本人首次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3、 若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 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处罚。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

19、) 发行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发行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公司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则:1、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公司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德萨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张智林、张婷就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

20、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公司/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

21、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

22、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同时,发行人出具承诺,发行人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会要求其作出目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全部承诺。 (四)其他股东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除发行人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股东关于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

23、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事项均已做出承诺,承诺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归定,内容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若发生相关承诺未被履行的情形,出具承诺的相关责任主体已提出相应的约束措施,该等约束措施及时、有效,具备可操作性,能够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受到重大侵害。 发行人律

24、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上市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以及所提出的相关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发行人即期回报摊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为

25、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大力发展现有业务提高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完善利润分配等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一)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上述情况,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 1、实施多品牌管理策略,强化细分市场开拓力度,提升高附加值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发行人业务前身西湖集团开展汽车离合器业务以来即专注于商用车售后服务市场的离合器产品生产与销售,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公司的汽车离合器产品在商用车售后服务市场已经形成了较强的品牌优势和较高

26、的市场占有率,并逐步拓展至商用车主机配套市场。 未来,公司在巩固商用车售后服务市场领导地位的同时,将加强产品系列的研发和多品牌打造,采取有效措施拓宽产品市场覆盖面:第一,公司将利用在商用车售后服务市场的即有优势推出面向中高端领域的独立品牌离合器产品,完善产品线并建立与之配套的独立经销商体系,提升高毛利产品的销售份额;第二,加强商用车主机配套市场开拓力度,深挖客户潜力,提高公司配套产品的品种和数量,并提高对农机厂商的配套力度,力争进入商用车主机厂商售后维修市场的离合器供应体系,扩大公司离合器产品在商用车细分市场领域的覆盖面;第三,面向产品附加值更高的国内乘用车市场,公司计划推出“德萨”牌系列离合

27、器产品,实现公司汽车离合器产品在乘用车市场的销售增长,改变以往公司业绩过于依赖商用车市场的发展弊端,为公司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和市场拓展空间,完善离合器产品的市场布局;第四,发挥公司在海外市场培育的模块化供货能力,面向国内汽车维修市场引入离合器系统模块产品,引导市场需求,建立竞争壁垒,进一步提升公司优势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2、 加强技术研发与新产品开发,提高生产装备自动化水平,强化生产组织管理,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扩大产品毛利空间 发行人是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离合器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内首家被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评为认可实验室的离合器检测

28、中心,多年来在离合器生产工艺改进和新产品开发方面积累了较强的技术实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利用募集资金升级改造现有技术研发中心,结合汽车离合器细分市场开拓计划,围绕主机厂商和维修市场的需求,加强乘用车离合器、高端商用车离合器、液力变矩器等新产品的开发力度,从而提升高附加值离合器产品的产销规模,提高公司产品的整体毛利率水平;同时,公司利用生产技术储备,通过自主研发已逐步开展了生产线的自动化改造,并进行生产工序优化管理,相关措施也将进一步降低公司人力成本投入,提高生产效率,扩大产品利润空间,从而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3、 保证募集资金有效合理使用,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9、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为加快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工作、缩短项目建

30、设期,公司目前已使用自筹资金开展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工作,其中“年产 30 万套离合器系统模块生产线技改项目”和“年产 10 万套液力变矩器生产线技改项目”已启动生产线技改,并于 2016 年初开始了小批量产品试生产,“年产 200 万套膜片弹簧离合器生产线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预计可在 2017 年底前建成投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陆续实施和建成投产,能够有效提升公司发行后的经营业绩,及时填补公司因本次发行而摊薄的即期回报。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根据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制定的首发上市后分红规划,公司利润分配将非常重视对投资者

31、的合理回报,同时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章程(草案)详细载明了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比例等;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与程序,以及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并规定了具体措施保障决策机制与过程会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制定的首发上市后分红规划载明了公司上市后三年的股利分配计划,以及制定股利分配计划考虑的因素,明确规定了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等。 通过公司章程的修订以及未来分红回

32、报规划的拟定,公司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通过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就公司

33、本次发行涉及的每股收益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等有关事项作出如下确认及承诺: 1、 将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将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及拟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制度和规定、严格遵守及执行公司该等制度及规定等。 3、 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坚决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将全力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定及/或修订薪酬制度时,将

34、相关薪酬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5、 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其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

35、分析较为合理,拟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八、其他说明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的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 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修订)编制而成

36、,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 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65 号文核准。 (三) 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129 号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时间:2017 年 5 月 10 日 (三) 股票简称;铁流股份 (四) 股票代码;603926 (五)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2,000 万股 (六)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000 万股 (七)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

37、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000 万股 (八)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TIELIU CLUTCH CO., L

38、TD. 法定代表人: 张智林 成立日期: 2009 年 11 月 26 日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9,000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前) 制造、加工:汽车离合器总成(装配),汽车配件机械加工(上述经营范围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服务:离合器总成、汽车配件、汽车离合器面片的技术开经营范围: 发;批发、零售;汽车离合器总成,汽车配件,金属材料,汽车离合器面片;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公司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东湖北路 958 号邮政编码: 311103 联系电话: 0571-86280

39、821 传真号码: 0571-86280821 互联网网址: 电子信箱: zcf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本届任职期限 1 张智林 董事长 201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4 日 2 国 宁 董事、总经理 201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4 日 3 吴铃海 董事、副总经理 201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4 日 4 谢茂青 董事、副总经理 2015 年 1

40、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4 日 5 袁念诗 独立董事 201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4 日 6 应可慧 独立董事 201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4 日 7 严正峰 独立董事 201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4 日 8 黄铁桥 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 2016 年 4 月 6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4 日 9 周爱琴 监事 201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4 日 10 沈雪芳 监事 2016 年 5 月 3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

41、4 日 11 朱向阳 副总经理 201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4 日 12 刘 勇 副总经理 201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4 日 13 岑伟丰 副总经理 201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4 日 14 陈建林 副总经理 201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4 日 15 陈惠芳 财务负责人 201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4 日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1) 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2、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 担任公司职务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张智林 董事长 7,570,029 8.41 国 宁 董事、总经理 136,363 0.15 吴铃海 董事、副总经理 306,170 0.34 周爱琴 监事 681,368 0.76 刘 勇 副总经理 136,363 0.15 岑伟丰 副总经理 15,837 0.02 陈建林 副总经理 159,429 0.18 陈惠芳 财务总监 245,972 0.27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 担任公司职务 持股额(股) 持股比例(%) 张 婷 铁流欧洲董事 6,701,086 7.4

43、5 注:张婷系国宁先生之配偶、张智林先生之女儿。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其他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2) 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 担任公司职务 持有德萨集团股权比例 德萨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张智林 董事长 51% 45.00% 张 婷 铁流欧洲董事 49%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控股股东 德萨集团持有发行人 4,050 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45%

44、,是发行人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4 年 11 月 3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224300Q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6,700 万元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元路 492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林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销售:橡胶制品、金属材料。 股权结构 张智林持股 51%、张婷持股 49% (二) 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张智林、张婷,其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15.8568%的股份;通过德萨集团间接控制公司 40,500,000 股股份,占比 45%,故张智林、张婷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 60.8568

45、%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张智林,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3 年 9 月出生,大专学历,码 09*,住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古荡镇保亭村。 张婷,女,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 年 4 月出生,硕士学历,码 0426*,住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张智林与张婷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在股东大会各项决议中均发表一致意见。同时,张智林和张婷已于 2017 年 3 月 9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对上市后 36 个月内的一致行动行为进行了约定。 三、股东情况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9,000 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 3,000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为 12,000 万股。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德萨集团 40,500,000 45.0000 40,500,000 33.7500 2 张智林 7,570,029 8.4111 7,570,029 6.3084 3 张婷 6,701,086 7.4457 6,701,086 5.5842 4 顾俊捷 6,182,821 6.8698 6,182,821 5.1524 5 沈永生 3,607,503 4.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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