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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合同规定,乙公司每天向甲公司供应生产用气4000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公司做好准备。甲公司按月结清天然气款。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公司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乙公司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公司减少用气2000立方,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公司供气,致使甲公司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失约4万元。甲公司派人前去乙公司交涉,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乙公司不同意。甲公司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2、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损失。 试分析: 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2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3本案如何处理?案例一答案: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 2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5条。在甲公司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公司单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公司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公司的设备损害,这是乙公司违约,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3法院判决乙公司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共10万元,继续履行向甲公司供应天然气的义
3、务。并赔偿甲公司因乙公司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元。 案例二、 案情介绍:矿泉水生产企业甲公司为便于联系业务,扩大销路,聘请乙机关后勤部门干部朱某当业务顾问并支付津贴。朱某未通过单位有关领导私自以单位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矿泉水合同,并采取欺骗手段偷盖了单位印章。合同签订后,朱某又拿着合同到机关下属单位要求按合同购买矿泉水。不久,某机关领导得知此事,指令机关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此,甲公司与乙机关发生纠纷,甲公司以乙机关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乙机关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试分析:甲公司的诉讼要求有无法律依据?朱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吗?并说明理由。案例二答案: 甲公司的诉讼要
4、求没有法律依据。朱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 理由: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此类合同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才对被代理人生效。 此案中的朱某虽然是乙机关的干部,但他不是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他若以乙机关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必须由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授予其代理权才行。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8条。但朱某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私下代表乙机关与甲公司签订合同,该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对该代理行为,乙机关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朱某以乙机关名义与甲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对乙机关
5、不发生法律效力。甲公司要求乙机关履行合同的要求不能支持。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行为人朱某自行承担。乙机关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案例三、案情介绍: 2011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一批生产设备,总价款为50万元,甲公司当即付款30万元,所欠货款由甲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载明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保证在一个月内付清。与甲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丙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在欠条上签字盖章。后甲公司未按约付款。2012年1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付。2012年6月1日,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立即付清所欠货款,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试分析: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请说明理
6、由。案例三答案: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在欠条上签字盖章,保证担保的法律关系成立。但当事人三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据担保法第19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2011年1月1日主债务成立,2011年2月1日主债务履行期满。2011年8月1日保证期间届满,乙公司2012年6月1日起诉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有权拒绝。五、简答题1、合同执行
7、政府指导价时,在当事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价格变化的,执行价格的规则是什么?答: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该条是针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多方迟延履行的现象导致履行合同时的市场情形发生了变化。出于保护债权人、惩罚迟延履行债务人的目的而规定。2、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答:合同法第5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在下列情况下订立合同时,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担保法规定哪些财产不得抵押?答: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与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