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征求意见讲稿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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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征求意见讲稿PPT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目目 录录一、.为什么要整合?二、征求意见稿的特点三、征求意见稿章节设置与变化四、征求意见稿增加和修改的条款1、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术 语 3.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 4.第四章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 5.第五章 民用建筑 Company name目目 录录7.第七章 消防救援设施 8.第八章 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 9.第九章 消防

2、给水系统设计要求 10.第十章 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 11.第十一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2.第十二章 电气 13.第十三章木结构建筑 14.第十四章 城市交通隧道 6.第六章 建筑构造 Company name 现行现行建规建规、高规高规依据建筑高度划分建筑种类、确定火灾依据建筑高度划分建筑种类、确定火灾防范等级的做法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容易造成安全度不足或安全度防范等级的做法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容易造成安全度不足或安全度过高;而且两本规范相互独立,无论与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还过高;而且两本规范相互独立,无论与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还是与其他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规范之间都存在一些不协调、不

3、适应是与其他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规范之间都存在一些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给规范的执行带来较大困难。因此,的问题,给规范的执行带来较大困难。因此,规范规范整合修订工整合修订工作,对健全完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体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设作,对健全完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体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设计通用性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进一步提升建筑物抗御计通用性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进一步提升建筑物抗御火灾能力,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火灾能力,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为什么整合,即整合一、为什么整合,即整合建规建规和和高规高规的目的和意义的目的和意义C

4、ompany name二、征求意见稿的几个特点二、征求意见稿的几个特点v一、整体要求趋于从严一、整体要求趋于从严v二、章节设置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二、章节设置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v三、文字更加严谨,删除了原规范一些重复出现三、文字更加严谨,删除了原规范一些重复出现的条款,合并统一了一些内容相近的条款,将一的条款,合并统一了一些内容相近的条款,将一些含糊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具体化,更便些含糊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具体化,更便于实际操作。于实际操作。v四、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的责任分工体现的更加四、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的责任分工体现的更加明确明确Company name三、章节变化:三、章节

5、变化:v原规范十二章一个附录,第一、原规范十二章一个附录,第一、二、三、四、七、九、十、十一、二、三、四、七、九、十、十一、十二章节变化不大,第五章民用十二章节变化不大,第五章民用建筑变化最大,新增了消防救援建筑变化最大,新增了消防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和木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和木结构建筑三个章节和五个附录。结构建筑三个章节和五个附录。Company name 新增新增附录:附录: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法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法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极限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

6、饰的防火设计要求的防火设计要求Company name四、修改条款介绍四、修改条款介绍 这是我们这次讲课的主要内容。我们想透这是我们这次讲课的主要内容。我们想透过这些修改的条文,体会修订编制人员的想过这些修改的条文,体会修订编制人员的想法,对其合理性、科学性、实用性作出评价,法,对其合理性、科学性、实用性作出评价,并能提出自己的建设性意见,从而为本规范并能提出自己的建设性意见,从而为本规范的完善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的完善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Company name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4

7、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5 可燃材料堆场;6 民用建筑;7 城市交通隧道。建规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 层及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 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改动改动将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建筑和半地下建筑都纳入民用建筑范畴。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1.0.4 当同一建筑物

8、内设置有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防火分隔隔,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新增条款,提出了防火分区内进行分隔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对不同场所区别对待。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v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和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v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立足自防自救,采取更加可靠的防火措施。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建筑,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可先进行性能化设计)v本条对建筑防火设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总的要求作出了规定。这也是指

9、导本规范编制的要则。Company name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2.0.1 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2层及2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和住宅规范相一致)(美国,24.6m或7层以上视为高层建筑;日本,31m或8层及以上视为高层建筑;英国,把等于或大于24.3m得建筑视为高层建筑。)高规1.0.3 中指出高层建筑应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住宅按每层3米折算,统一用高度作为划分高层与多层的依据。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建筑高度不同地坪Company name

10、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2.0.3 综合建筑 具有2种及2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建筑。高规2.0.7 综合楼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2.0.18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火分隔设施防火分隔设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建规2.0.18封闭楼梯间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2.0.19 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采取设置防烟前室等防烟措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建规2.0.19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

11、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没有提设防火门的要求?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2.0.8 物流配送建筑:集货物装卸、分拣、包装、储存、配送等两种及以上功能为一体的建筑。2.0.20 避难走道:走道两侧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并设置有防烟设施等,用于人员安全通行的走道。(借用了人防规范的理念)此两条为新增条款。取消了挡烟垂壁的注解。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3.1.2 3 除1、2款外,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12、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2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3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防火保护的几种做法)(包、涂、喷)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 设置自

13、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2 丁、戊类厂房(仓库)。要求更加具体、详细。增加了第2款,并对第1、3款的要求进行了细化。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3.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建规3.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表3.3.1 注: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14、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建规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v表3.3.1 注: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员少于10人时,该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厂房面积计算)v3.3.16 物流配送建筑内应按功能划分防火分区,储存区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功能空间进行分隔。储

15、存区的防火设计应按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丙类2项和丁、戊类物品储存区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的建筑允许面积,当库区全部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至4.0倍。其他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要求确定。v上述二个条款为新增条款。(放宽)Company name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表3.4.1 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层或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

16、第5.2.2条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7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此条款横线部分为新增条款。取消了旧条款1建筑之

17、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突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突出部分外缘算起。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应设置泄压设施。设置泄压设施。建规3.6.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新规范的要求更加严格,范围更大,旧规范仅为甲、乙类厂房。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实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建规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

18、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实体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错位设置。此条款为新增内容。新规范新规范3.6.14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或仓库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建规3.6.1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旧

19、规范旧规范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第四章第四章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本章变化以新增条款为主:1、表4.2.1 新增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高规只规定高层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间距。(吸收了高规表4.2.5的部分内容)2、表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中新增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要求。3、4.3.4 总容积不大于6立(原建规4.3.4 中为总容积不大于3立)储罐与使用建筑防火间距要求中,新增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将其分隔为储量不大于3立的隔间条款。新规范新规范Comp

20、any name第四章第四章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4、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与表4.3.8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此条款和表4.3.8为新增加的。表4.3.8按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的容积不同,规定了与站外建筑之间不同的防火间距。5、4.4.1 在原建规条文后增加了“与表4.3.8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21、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 本章为设计、审图、消防建审、监督检查人员最常用的部分,也是这次规范整合修订中调整幅度最大的一章。原建规分五节: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2、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4、其他;5、木结构民用建筑。新建规本章也分五节: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2、总平面布局;3、防火分区和层数;4、平面布置;5、安全疏散和避难。将木结构建筑单独调整为一个章。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

22、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其中,表5.1.1 将原规范中的高层建筑同单、多层民用建筑合并分类。原高规中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为一类高层,调整为大于60米的住宅为一类高层。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综合建筑为一类高层。放宽了面积,原高规超过1000平米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为一类建筑。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屋面板

23、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且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构造措施。对于其他情况,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建规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7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二、

24、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新规范新规范将原建规中表5.1.1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中注释和5.1.6 等内容合并,原三级耐火等级3 层及3 层以上建筑中的门厅、走道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 的难燃烧体,调整为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改动改动Company name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总平面部局总平面部局本节有两处改动:1、5.2.1 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原为高层建筑。2、5.2.5 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与建筑物的

25、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原建规5.2.2 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不含10kv。有两处新增内容;1、5.2.3 相邻两座建筑的建筑高度相同,且符合本规范第6.1.1条的规定,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5.2.4 相邻两座建筑,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不设置天窗(新增),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4.0m: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层数 名称耐火等级建筑高度或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m2)备 注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符合表

26、5.1.1的规定15001.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其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2.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裙房,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一、二级1.单层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不限;2.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7m;3.其他民用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m。2500三级5层1200四级2层600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一级不宜超过3层500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新规范表5.3.1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Company name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层

27、数 原原建规建规表表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火耐火等级等级 最多允最多允许层数许层数 防火分区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筑面积(m2)备注备注 一、一、二级二级 按本规按本规范第范第 1.0.2 条条规定规定 2500 1.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

28、超过动场所不应超过 3 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三级三级 5 层层 1200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超过 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下建筑(室)内。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不应超过 2 层或设置在

29、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四级四级 2 层层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地下、半地下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建筑(室)500 Company name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层数本表共有四处变化:1、原高规表5.1.1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一类建筑为1000平米;二类高层高层为1500平米;地下室500平米。改为高层一、二级均为1500平米。放宽了!2、高规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裙房的

30、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平米。新规范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平米,裙房的防火分区面积与高层建筑的要求相同。3、将原建规备注中大部分内容,调整至新规范5.4.4单独条款。4、增加了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层数要求,将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修改为不应大于1000平米。比原有500平米翻了一番。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层数5.3.3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中庭与每层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物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00h。必须设置的门或窗,应采用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或甲级

31、防火窗。建规5.1.10 建筑物内设置的中庭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要求中庭与每层之间都要进行防火分隔,要求太严。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层数5.3.5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该建筑为单层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并设置有火灾自动

32、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扩大,但不应大于10000平米。取消了原建规5.1.12关于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5.3.6 将原高规中高层建筑的要求,改为设置在高层建筑或与高层建筑间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裙房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其地上部分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平米,地下部分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平米。将原建规中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换成允许建筑面积。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

33、层数 5.3.7 地下商店面积超过20000,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用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等方式。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6.4.14条和6.4.15条的规定。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 增加了5.3.8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时的防火设计规定。Company name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层数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步行街的宽度不应小于两侧建筑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长度不宜大于300m;3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

34、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4 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建筑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当步行街的宽度不小于12m时,耐火极限可不限,但应采用不燃材料。毗邻商铺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分隔;5 步行街两侧商铺的出口可直接通至步行街,但通过步行街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6 步行街顶棚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排烟口并均匀布置,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0%;步行街内每隔50m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长度超过150m的步行街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7 当步行街的长度大于24m时,应满

35、足消防车通行的需要;当步行街的长度超过150m时,应在中间部位设置进入步行街的消防车道;8 当步行街为全封闭内街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中庭的要求执行。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平面布置平面布置本节修改变化条款:1、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不同场所的实际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要求等因素合理布置。建筑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分隔。(总的原则要求)。2、5.4.3 老年人活动场所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具有独立的安全出口。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36、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平面布置平面布置v3、5.4.7 居住建筑与商业设施等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v1 居住部分与商业设施等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实体隔墙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为居住部分服务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v2 居住部分和商业设施等其他功能场所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或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第五章

37、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平面布置平面布置4、5.4.9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原建规5.4.2中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提出了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规定。5、新规范5.4.10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新增加当液体储罐总储量大于15m3时,其储罐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6、5.4.12 建筑采用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储瓶间供气,新增加总储量大于l立方米、而不大于3立方米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与其他建筑的防火

38、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4.6条的有关规定。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平面布置平面布置7、5.4.13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和5.4.14 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的要求中,新增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8、调整了部分条文用词:5.4.11 储油间的油箱要求,改为为建筑内燃油设备服务的储油间;5.4.12原储瓶间作燃料时,改为供气时;原高规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l立方米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改为与所服务的建筑贴邻建造;总储量大于l立、而不大于3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与所服务的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39、于10m,原高规提出应独立建造;5.4.14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在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改为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安全疏散和避难本节在整合建规和高规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根据使用性质和建筑类型,按照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要求。两部分第一条均为新增内容,提出总体要求:5.5.1 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的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5.5.24 居住建筑应根据建筑

40、的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和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5.5.2 当建筑内需要设置多个安全出口时,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符合双向疏散的要求。建规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新规范新规范5.5.8 采用封闭楼梯间的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超过2层的商店、图书馆、会议展览建筑及设置有类似使用功能空间的建筑;建规5.3.5 采用封闭楼梯间的建筑: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 层的建筑;超过2 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旧规范旧规范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五章第五章 民

41、用建筑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公共)安全疏散和避难(公共)Company name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安全疏散和避难表5.5.3 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 数一、二、三级3层2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原建规表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数 一、二级 3 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100 人 三级 3 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四级 2 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

42、超过 30 人 新规范将一、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合并,统一将每层最大建筑面积200平米、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作为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新规范将表安全出口条件改为疏散楼梯条件)。Company name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安全疏散和避难5.5.11 公共建筑中疏散门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其疏散门

43、的净宽度不小于1.4m;建规建规5.3.8 公共建筑疏散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公共建筑疏散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个:1 房间位于房间位于2 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小于0.9m;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0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

44、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安全疏散和避难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5.5.14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2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且将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业营业厅等场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或通向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2)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时,

45、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或通向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个;3)在一个防火分区内,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或通向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之和,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5.19条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的70%;将原建规5.3.12中第一项分解为两项,结合实际应用,将防火分区相邻的情况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当平面上有2 个或2 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 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 个直通室外的

46、安全出口;Company name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安全疏散和避难名 称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托儿所、幼儿园252015201512单层或多层医院、疗养院353025201512高层医院、疗养院病房部分2412其他部分3015单层或多层教学建筑35302220高层旅馆、展览建筑、教学建筑3015其他建筑单层或多层403525222015高 层4020表5.5.15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该表在将原建规和高规中内容合并的基础上,将除高层外的四级耐火等级的其

47、他建筑也作出要求。同时,调整了备注内容: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的观众厅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增加了当该场所直通安全出口时这一充分条件;另提出当该场所需通过疏散出口与疏散走道连通到达安全出口时,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5m这一放宽要求。Company name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安全疏散和避难5.5.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其疏散距离或疏散疏散距离或疏散宽度宽度执行本规范第5.5.15条、第5.5.20条确有困难时,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该防火门应

48、向疏散方向开启。但该防火分区内设置的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或避难走道的疏散净宽度之和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5.20条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的70%。本条为新增条款,当疏散距离和宽度不满足要求时,提供了解决办法。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安全疏散和避难5.5.22 建筑高度超过l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自建筑的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的高度不应大于45m;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差不宜大于45m。应设置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且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l.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高规5.5.22 建筑高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

49、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新规范新规范5.5.23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挑檐。(防护)高规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旧规范旧规范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安全疏散和避难5.5.25 居住建筑每个单元每层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情况: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60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m2且任一套房

50、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0m;3 建筑高度大于60m的多单元建筑,每个单元设置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均大于1.2m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不燃烧体实体墙。原高规6.1.1 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情况:6.1.1.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6.1.1.2 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米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一是将楼层数全部折算成建筑高度;二是要求更加严格如将乙级门改为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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