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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章争议处理二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爭議處理爭議處理-1第八十三條: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n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二十二條第一項:審議判斷書應附記如不服審議判斷,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爭議處理爭議處理-2第八十四條: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採購之虞者,不在此限。
2、依廠商之申訴,而為前項之處理者,招標機關應將其結果即時通知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3爭議處理爭議處理-3第八十五絛: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4爭議處理爭議處理-4第一項情形,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n 適法之處置:招標機關依審議判斷書所載明之違反法令情形,應依政府採購法令之相關規定,改變原處理情形。5爭議處理爭議處理-5第
3、一項情形,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n 異議及申訴所支必要費用:廠商得向行政法院提出給付之訴請求機關償付其所支出之必要費用。6爭議處理爭議處理-6第八十五條之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7爭議處理爭議處理-7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n請參閱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8爭議處理爭議處理-8(一)調解規則第六條
4、:(申請書應載明事項)申請調解應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按他造人數分送副本:、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及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9爭議處理爭議處理-9、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及住、居所。、他造當事人之名稱。、請求調解之事項、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爭議情形及證據。、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年、月、日。10爭議處理爭議處理-10調解申請書應以中文繕具,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調解有關之部分備具中文譯本。但申訴會得視需要通知其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11爭議處
5、理爭議處理-11(二)調解規則第十條:(調解不受理之情形)申請調解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12爭議處理爭議處理-12、當事人不適格者。、已提起仲裁、申(聲)請調解或民 事訴訟者。但其程序已依法合意停止者,不在此限。、曾經法定機關調解未成立者。、曾經法院判決確定者。、申請人係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13爭議處理爭議處理-13、由代理人申請調解,其代理權有欠缺者。、申請調解不合程式者。、廠商不同意調解者。、送達於他造當事人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10、非屬政府採購事件者。11、其
6、他不予受理之情事者。14爭議處理爭議處理-14(三)調解規則第十一條:(調解程序)調解事件經審查無前條各款應不受理之情形者,由申訴會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程序,並應速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前項調解之進行,申訴會得按事件需要,指定諮詢委員若干人,以備諮詢。15爭議處理爭議處理-15(四)調解規則第十二條:調解程序於申訴會行之;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前項調解,以不公開為原則。16爭議處理爭議處理-16第八十五條之二:申請調解,應繳納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繳納方式及數額之負擔,由主管機關定之。n請參閱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17爭
7、議處理爭議處理-17(一)收費辦法第五條:以請求或確認金額為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如下:、金額未滿新臺幣二百萬元者,新臺幣二萬元。、金額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新臺幣三萬元。、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新臺幣六萬元。18爭議處理爭議處理-18、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三千萬元者,新臺幣十萬元。、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新臺幣十五萬元。、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新臺幣二十萬元。、金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滿三億元者,新臺幣三十五萬元。19爭議處理爭議處理-19、金額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未滿五億元者,新臺幣六十萬元。、金額新臺幣五億元
8、以上者,新臺幣一百萬元。前項調解標的之金額以外幣計算者,按申訴會收件日前一交易日臺灣銀行外匯小額交易收盤買入匯率折算之。20爭議處理爭議處理-20(二)收費辦法第十四條:申請人撤回調解之申請者,所繳調解費不予退還。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撤回者,申訴會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二分之一。前項情形,當事人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無息退還。21爭議處理爭議處理-21第八十五條之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解不成立。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機關不同意該建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22爭議
9、處理爭議處理-22 調解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申訴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並酌定相當期間命當事人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調解規則第二十條:調解之申請經撤回者,視為未申請調解。23爭議處理爭議處理-23第八十五條之四:履約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斟酌一切情形,並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調解方案。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前項方案,得於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異議。24爭議處理爭議處理-24 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
10、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調解成立。機關依前項規定提出異議者,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25爭議處理爭議處理-25n調解方案與調解建議之異同:(一)調解建議由調解委員依職權提出送交雙方當事人,依雙方當事人之意思,如合意則成立,不合意則不成立,其意思表達期間由調解委員酌定之。26爭議處理爭議處理-26n調解方案與調解建議之異同:(二)調解方案,由調解委員提出,經申訴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次日起十日內送達雙方當事人,除當事人於送達次日起十日內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異議而不成立外,於達次日起十日內自動生效。27爭議處理爭議處理-27n調解方案與調解建議之異同:(三)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者,均應先報其上級機關
11、核定。28爭議處理爭議處理-28第八十六條: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中央及地方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及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調解,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五人,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聘請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其中三人並得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人員派兼之。但派兼人數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五分之一。29爭議處理爭議處理-29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公正行使職權。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30爭議處理爭議處理-30n請參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一)組織準則第二條: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
12、政府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掌理下列事項:、關於本法第七十六條廠商申訴之處理。31爭議處理爭議處理-31、關於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履約爭議之調 解。、關於本法第一百零二條廠商申訴之處理。、其他與廠商申訴及履約爭議調解相關之 事項。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得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委請主管機關申訴會辦前項業務。32第七章罰則第七章罰則33圍標之處罰圍標之處罰-1第八十七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34圍標之處罰圍標之處罰-2犯前項之罪,因
13、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35圍標之處罰圍標之處罰-3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36圍標之處罰圍標之處罰-4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一項、
14、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37綁標之處罰綁標之處罰-5第八十八條: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前項之未遂犯罰之。38洩密之處罰洩密之處罰-6第八十九條: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
15、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39強制採購決定之處罰強制採購決定之處罰-1第九十條: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40強制採購決定之處罰強制採購決定之處罰-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41強制洩密之處罰強制洩密之處罰-1第九十一條: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42強制洩密之處罰強制洩密之處罰-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43法人之處罰法人之處罰第九十二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