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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制度探析 论文摘要 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肯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一种内部股权转让行为,上世纪90年头被引进我国资本市场。本文首先介绍了公司股票回购制度的概况,并对该项制度进行利弊评析,然后在介绍分析境外若干个国家或地区有关股票回购市场准入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股票回购的发展及立法现状。本文就其现有的立法缺陷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对策,使我国的证券市场运营更加规范。论文关键词 利益相关者 股票回购 公司法一、公司股票回购制度的概况(一)股票回购的概念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
2、司发行在外的肯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用作库藏股保留。股票回购是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一种行为,是调整公司资本结构以及调整市场上股票流通量的一种方式,对股东、公司都会产生肯定的影响。(二)股票回购立法规制的必要性从各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的历史轨迹来看,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普遍经验了从法无明文规定到例外允许,法律规范也由判例或简洁的概括性规定到具体的规定。在我国,股票回购是一新的发展事物,因此相关方面的立法规制还不够完善,针对我国股票回购的立法现状所存在的问题,我国须要加大力度对股票回购的立法加以完善。在我国,股票回购是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为了解决国有股比例过
3、大和内部人限制等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于20世纪90年头而引入的。2005年5月证监会向社会公开征集有关股票回购的方法,试图以此来解决股权分置陷入的逆境。2005年6月16日,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方法(试行),给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购供应了相应的行为准则。公司法对此也进行了修订,为股票回购的顺当进行供应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股票回购作为一种调整公司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的资本运作方式,对我国上市公司有着特别的意义。完善股票回购的立法规制,能够为中国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场所特有的问题供应法律保障。同时,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购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如上市公司股票回购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削减,股份
4、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会产生关联交易,中小股东利益会受到损害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完善股票回购的立法规制成为必需,以此来解决现实中所存在的问题。二、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的发展及现行的立法评析(一)股票回购在我国发展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安排经济占据着主导地位,企业的形式几乎是国有企业,较少存在股份制公司这一主体形式,因此也不会存在股票回购这一现象。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制度的实施,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方式不断得到提升。为了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我国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与此相伴随的证券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针对证券市场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新事物,我国的法律也作了相关的规定,特殊针对股票回购的问题。我
5、国的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最早始于1992年,即大豫园通过协议回购小豫园全部股票的事务、1994年陆家嘴协议回购国有股后增发B股、1996年厦门国贸回购减资案、1999年云天化与申能股份部分国有股的胜利回购这在当年成为证券市场的一个亮点。之后,由于公司法的限定、长期的市场熊市、现金的匮乏,股票回购又起先没落。2005年,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的驱动下,加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方法(试行)的出台和公司法相应内容的修改,使得股票回购又得到了发展,邯钢股份成为流通股回购第一家,继而又多了许多股票回购的案例,这一资本运作方式在我国越来越良好的政策环境中得到了发展。(二)对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缺陷之检
6、视从上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有关股票回购的规定都只是一般原则性的条款规定,比较笼统、概括,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配套的法规、实施细则或详细的操作方法并未出台,面对当前已经出现的股票回购个案,法规建设显得有些滞后。对于股票回购的适用范围限制得过于严格,有悖于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并且也限制了上市公司的发展空间,对于其中的一些定义也规定得较为模糊,这样会助长规避法律的行为产生,使规定形同虚设。假如不对该制度进行系统的规范,其制度本身的弊端也会渐渐显现,反而可能成为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障碍。因此,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须要,扫除股票回购的法律障碍,为公司的快速发展以及爱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7、这一目的的顺当实现,我国必需尽快建立完善的股票回购法律制度。三、完善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的若干建议(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现代企业的基本特点是全部权和经营权相分别,投资者享有全部权,而经营者享有经营权,因此经营者对经营信息的取得具有肯定的优势,经营者若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就有可能歪曲披露或者不披露相关的信息,假如公司治理不完善,就有可能在股票回购中出现内幕交易,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二)加强对利益相关者的爱护由于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中小股东对信息的驾驭处于劣势,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又居于少数,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信息和利益的不对称,中小股东只能被动的接受股票回购方案。因
8、此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来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一是完善股份回购信息披露制度,各利益主体相对公允驾驭信息资源;二是异议股东恳求权的利益补偿措施;三是对股票回购方案的表决权进行重新设计,既要在一股一权的原则下达到法定通过数,又要中小股东的多数的同意,至少三分之二,并且上市公司的关联股东应遵守回避制度,由非关联股东对股票回购事项进行独立表决。此外,上市公司在回购股票时最好采纳要约方式进行,因为这样更能突出同等性,不会偏袒于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对于回购的价格,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市价和业绩状况来进行确定,通过确定合理的价格来爱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