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312-2013: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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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JlmJJ JGJ 312-2013 备案号J1651-2013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medical buildings 2013-10-09 发布2014-04-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medical buildings JGJ 312-2013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4 年4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2、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medical buildings JGJ 312-2013*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北京同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争爸开本850X1168毫米1/32 印张274字数73千字2014年3月第一版2014年3月第一次印刷定价14.00元统一书号:15112.23820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37)本社网址:http:/ 网上书店:http:/www.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5号住

3、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GJ312-2013,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7.1.2,9.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0月9日3 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8J102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fItlL仁,编制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4、总则;2.术语和代号;3.医疗场所分类;4.供配电系统;5.低压配电;6.常用诊疗设备配电;7.线路敷设;8.电气照明;9.防雷、接地及安全防护;10.智能化集成系统;11.信息设施系统;12.建筑设备及诊疗设备监控系统;13.公共安全系统;14.呼叫信号系统。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

5、研究分会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上海银欣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德国(上海)本德尔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欧阳东陈琪贾京花张文才于冬王满王健戴德慈陈众励汪隽钟景华魏旗李立晓张庆林董怡新唐颖周贤王烈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金元王勇陈汉民孙:u.万力王素英张野陈建飘杜毅威辛春华肖冰周恒瑾5 目次l 总则2 术语和代号22.1 术语.2 2.2 代号.2 3 医疗场所分类.4 4供配电系统.7 4.1 一般规定74.

6、2 负荷分级74.3 配电系统84.4 应急电源.9 4.5 电能管理系统.10 5 低压配电.115.1 一般规定11 5.2 手术部配电.115.3 医疗场所配电.11 5.4 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12 5.5 导体选择.13 6 常用诊疗设备配电.u6.1 一般规定14 6.2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CMRD146.3 医用X射线设备.15 6.4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15 6.5 医用核素设备.16 7 线路敷设.17 7.1 一般规定.17 6 7.2 特殊场所的布线要求.17 7.3 竖井及设备间188 电气照明.19 8.1 一般规定.19 8.2 照度及照明质量.19 8.3 照明

7、方式及种类.20 8.4 应急照明.22 8.5 照明控制.23 8.6 医用标识照明.248.7 照明节能.24 9 防雷、接地及安全防护.26 9.1 一般规定.26 9.2 防雷269.3 接地.26 9.4 电击防护.27 9.5 电磁兼容.28 9.6 谐波防治.28 10 智能化集成系统.30 11 信息设施系统.31 12 建筑设备及诊疗设备监控系统.35 12.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3512.2 诊疗设备监控系统.3513 公共安全系统.36 14 呼叫信号系统.38 14.1 一般规定.38 14.2 候诊H于叫信号系统.3814.3 护理呼叫信号系统.38 14.4 病房探视

8、系统.39 本规范用词说明.40 引用标准名录.41 附:条文说明.43 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 erms and Acronyms 2 2.1 Te汀口5 2 2.2 Acron归523 Medical Area Classification4 4 Electric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7 4.1 General Requirement 7 4.2 Load Level Classification7 4.3 Distribution System8 4.4 Emergency Powe

9、r 9 4.5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10 5 Low Voltage Power Distribution.11 5.1 General Requiremenr11 5.2 Power Distribution of Operation Department 11 5.3 Distribution of Medical Locations11 5.4 Local IT System of Medical Location12 5.5 The Selection of Conductors 13 6 Power Distributin of Normal Medic

10、al Equipment 14 6.1 General Requrement14 6.2 Medical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MR1)14 6.3 Medical X-ray Equipment 15 6.4 Medical High-energy X-ray Equipment15 6.5 Medical Nuclear Equipmenl.16 7 Wiring.17 7.1 General Requirement17 8 7.2 The Requirement of Wiring for Special Locations 17 7.3 Shaft an

11、d Equipment Room 18 8 Electrical Lighting19 8.1 Ge口eralRequirement19 8.2 rIluminance and Lighting Quality19 8.3 Lighting Style and Type 20 8.4 Emergency Lighting 22 8.5 Lighting Control.23 8.6 Medical Mark Lighting24 8.7 Energy Saving of Lighting24 9 Lightning,Earthing and Safety Protection.26 9.1 G

12、eneral Requirement26 9.2 Lightning26 9.3 Earthing.26 9.4 Electric Shock Protection 27 9.5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28 9.6 Harmonic Control 28 10 Integration of Intelligent System 30 11 lnormation System.31 12 Building Equipment and Medical Equipment Monitoring System.35 12.1 uilding Equipment M

13、onitoring System35 12.2 Medical Equipment Monitoring System 35 13 Public Security System 36 14 Calling Signal System 38 14.1 General Requirement.38 14.2 Patient Call Signaling System.38 14.3 Nursing Call Signaling System 38 14.4 Patient Room Visiting System39 9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40

14、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41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43 10 1总则1.0.1 为统一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1.O.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医疗建筑的电气设计。1.O.3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技术和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技术和产品。1.O.4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l 2 术语和代号2.1术语2.1.1 医疗系统medical system 医

15、疗本身的结构与功能。2.1.2 接触部件contact part 在正常使用中,需要或可能与患者有躯体上接触的医疗电气设备部件。2.1.3 预期接触电压prospective touch voltage 人或动物尚未接触到可导电部分时,躯体与可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压。2.1.4 约定接触电压conventional prospective touch voltage 在规定的外界影响条件下,允许无限定时间持续存在的预期接触电压。2.2代口可CCU 危症l监护病房critical care unit CR计算机X线摄影computed radiography CT计算机化断层显像compu

16、ted tomography DR 数字放射线照相技术digital radiography DSA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igital subtraction angiography ECT 电休克治疗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 ICU 重症监护病房mtenslve care umt MRI 磁共振成像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2 NICU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eonatal intensive care unit PET 正电子发射断层显像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 SPECT 单光子发射计算机化断层显像single

17、-photon emission computed tomography UPS 不间断电源装置uninterrupted power supply 3 3 医疗场所分类3.0.1 医疗场所应根据对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为下列三类:1 0类: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2 1类: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除2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外)接触的医疗场所;3 2类: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接触、手术室以及电源中断或故障后将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3.0.2 医疗场所的用电设备在工作电源中断或供电电压骤降10%及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3s时,备用电源应按表3.0.2规定的切换

18、时间投入。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与要求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应符合表3.o.2的规定。表3.0.2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与要求自动恢复供电的时间场所类别要求自动恢复供电时间1(5)名称医疗场所及设施L 0.55 155:;:0.5 王三155门诊诊室v 门诊部门诊治疗v v 急诊诊室v v 在j二、8乡4乡fr-jl急诊抢救室v v(a)v 急诊观察室、处置室v、/病房v、J血液病房的净化室、产v、I(a)v 房、烧伤病房住院部婴儿室v、J重症监护室、早产儿室v v(a)、J血液透析室、/v(a)v 4 续表3.0.2场所类别要求自动恢复供电时间t(s)名称医疗场所及设施t。.55 15s 运0

19、.55运155手术室、/v(a)v 术前准备室、术后复苏室、麻醉室v、I(a)v 手术部护士站、麻醉师办公室、石膏室、冰冻切片室、敷料v v 制作室、消毒敷料室功能肺功能检查室、电生理检、J、J检查查室、超声检查室内镜内镜检查室v(b)v(b)泌尿科诊疗室v(b)v(b)DR珍断室、CR珍断室、CT诊断室v、/影像科导管介入室、J、J心J(IL管造影检查室v、I(a)、/!RI扫描室、J、/放射后装、钻60、直线加速v v 治疗棍、刀、深部X线治疗物理治疗室v v 理疗乖|水疗窒v v 大型生化仪器v、/检验科一般仪器、Jv ECT扫捎室、PET扫描v v(a)室、像机、Il药、注射核医学试剂

20、Hf制、ff前沥、1l、分装室、功能测试室、实验室、v v 计量室5 续表3.0.2场所类别要求自动恢复供电时间t(s)名称医疗场所及设施t。.55 15s 高压氧高压氧仓、J贮血v 输血科配血、发血、/取材室、制片室、镜检室、J病理,科病理解剖v 药剂科贵重药品冷库v 医用气体供应系统、/保障中心cY与毒)供应室、空气J 系统净化机组太平柜、焚烧炉、锅炉房v 注1(a)指的是涉及生命安全的电气设备及照明,2(b)指的是不作为手术室时.主二0.53.0.3 备用电源供电维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三二15s、J、Jv v、/、/v v v 1 要求恢复供电时间小于或等于0.55时,自备备用电源供电

21、维持时间不应小于3h。2 其他备用电源供电维持时间不宜小于24ho6 4 供配电系统4.1一般规定4.1.1 医疗建筑的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医疗场所的特点、对供电连续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以及用电容量、当地的供电条件和发展规划等进行设计,并应安全可靠。4.1.2 医疗场所供配电系统应具有对特别重要负荷从正常工作主电源自动转换到应急电源的功能。4.2负荷分级4.2.1 医疗建筑用电负荷应根据负荷供电可靠性要求及中断供电对生命安全、人身安全、经济损失等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表4.2.1的规定。表4.2.1医疗建筑用电负荷分级医疗建筑名称用电负荷名称负荷等级急珍抢救室、Jl液病房的净化室、产房、烧

22、伤病一级负1舟、重症监护室、早产儿室、血液透析室、手术室、术前准备室、术后复苏室、麻醉室、心血管造影检查荷中特别室等场所中涉及患者生命去金的设备及其!N明用电;重要的大型生化仪器、重症呼吸道感染区的通风系统负荷急诊抢救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产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室、平产儿室、血液远析室、手术室、术前准备室、术后复苏室、麻醉室、心血管造影检查三级、室等场所中的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其他用电二级医院设备;下列场所的诊疗设备及照明用电.急诊诊室、急诊观察室及处进室、婴儿室、内镜检查室、影f象科、放一级射治疗室、核医学室等;高压氧仓、血库、培养箱、恒温箱i病理科的取材室、制片室、镜检室的用电设备

23、;1-算机网络系统用电;门诊部、医技部及住院部30%的走道!N明;配电室!N明用电7 续表4.2.1 医疗建筑名称用电负荷名称电子显微镜、影像科诊断用电设备;三级、肢体伤残康复病房照明用电;中心(消毒)供应室、空气净化机组;二级医院货重药品冷库、太平相;客梯、生活水泵、采l段锅炉及换热岛li等用电负荷一级医院急诊室三级、二级、一、二级负荷以外的其他负荷一级医院注1其他医疗机构用电负荷可按本表进行分级;2 本表未包含的消防负荷分级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3 用电负荷的自动恢复供电时间按本规范表3.0.2执行。负衍等级l二级三级4.2.2 医用气体供应系统中的真空泵、压缩机、制氧机等设备负荷等级及

24、其控制与报警系统负荷等级应为一级。4.2.3 医学实验用动物屏蔽环境的照明及其净化空调系统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3配电系统4.3.1 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由双重电源供电,其中一路电源或变压器中断供电时,另一路电源或变压器应能承担全部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的负荷、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2 配变电所选址应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并不应与诊疗设备用房、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病房等相贴邻;3 除消防负荷外的一级负荷的两路电源宜在末端配电箱处或用电设备处自动切换;4 除消防负荷外的二级负荷的两路电源可在配变电所或总配电箱处切换。4.3.2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受电端的电压允许偏差值应符合下列规

25、定:8 1 室内一般照明的电压允许偏差值应为+5%,视觉要求较高的场所的电压允许偏差值应为一2.5%十5%;2 应满足诊疗设备对电压允许偏差值的要求。4.3.3 当配电变压器不能达到设备对供电电压质量要求时,可配置有载调压变压器。4.3.4 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电气设备应采取抗震措施。4.4应急电源4.4.1 三级医院应设置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二级医院宜设置应急柴油l发电机组。4.4.2 正常市电供电电源停电或故障时,应急电源的供电容量应保证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用电,并宜保证一级负荷的用电。4.4.3 应急电源应根据其容量、供电时间等因素选择相应的形式,并可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

26、组、蓄电池、干电池等。4.4.4 柴油发电机房不宜与诊疗设备用房、住院部、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等贴邻。当受条件限制而贴邻时,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等综合治理措施,治理后的环境噪声不应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l类标准的规定,且机组的排烟不应对诊疗构成影响。4.4.5 柴油发电机组的选择JJsL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柴油发电机组的供油时间,三级医院应大于24h,二级医院宜大于12h,二级以下医院宜大于3h;2 柴油发电机组应配有电压自动调整装置、快速自启动装置及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当正常供电电源、中国?供电时,应能自动启动,并应在15s内向规定的用电负载供电;当正常供电电源恢复供电后,应延时切换并停机。4

27、.4.6 要求中断供电时间小于或等于O.5s的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应设不间断电源装置(UPS),且宜为在线式。TN-S系统中的不间断电源装置(UPS)输出端为三相时,应加装三相9 隔离变压器并做重复接地。4.4.7应急电源为柴油发电机组时,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应急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min。4.5 电能管理系统4.5.1 二级及以上医院的配变电所宜设置电能管理系统。两个及以上配变电所宜集中监测。4.5.2 电能管理系统宜具备连续采集和处理配变电系统正常运行及故障情况下各种运行参数、运行状态的能力。4.5.3 电能管理系统应由配变电所直接供电,且当设置遥控功能时,应按医院的最高负荷等级

28、供电。4.5.4 医院的独立经济核算部门,应单独设置电能计量装置。4.5.5 电能管理系统应预留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智能化集成系统接口。10 5低压配电5.1一般规定5.1.1 照明、电力、大型诊疗设备,宜由不同的配电回路供电。5.1.2 负荷容量较大或重要用电设备,宜由配电室放射式配电。5.1.3 负荷等级相同的设备且供电路由合理时,宜采用树干或棍合式配电。5.1.4 珍疗设备供电回路的操作开关,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5.1.5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检验科等科室诊疗设备的供电电源,主控制开关宜战科室相对集巾设置。5.2 手术部配电5.2.1 手术部的供电电源应由配变电所或总配电间专用回

29、路提供。5.2.2 总配电柜应设在非洁净区。每个手术室应设有一个独立的专用配电箱,且配电箱应设在该手术室的清洁走道,不得设在手术室内。5.2.3 手术室的空调设备应能在室内自l9J或于动控制,控制装置显示面板宜与手术室内墙面齐平,空调设备检修口应设在手术室外。5.2.4 于术室内诊疗设备用插座,应至少设置3台插座箱,插座箱宜分墙面安装,插座箱应设接I也端子。5.3 医疗场所配电5.3.1 2类医疗场所的TN-S系统的每个终端配电回路均应设置短路和过负荷保护。5.3.2 多功能医用线槽上的照明回路应力n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11 5.3.3 多功能医用线槽上的电源应与病房照明分回路供电。5.3.4

30、 大型诊疗设备的主机设备与其辅助设备应分别供电。5.3.5 医疗配电装置不宜设置在公共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设有防止误操作的措施。5.4 医疗场所局部lT系统5.4.1 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隔离变压器的一次侧与二次侧应设置短路保护,不应设置动作于切断电源的过负荷保护。5.4.2 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单相隔离变压器的二次侧应设置双极开关保护电器。5.4.3 2类医疗场所的同一患者区域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的插座箱、插座组,应至少由专用的两回路供电,每回路应设置独立的短路保护,且宜设置独立的过负荷报警。医疗场所局部lT系统插座应有固定的明显标志。5.4.4 2类医疗场所除手术台驱动机构、X射线设备、

31、额定容量超过5kVA的设备、非生命支持系统的电气设备外,用于维持生命、外科手术、重症患者的实时监控和l其他位于患者区域的医疗电气设备及系统的回路,均应采用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供电。5.4.5 医疗用途相同且相邻的一个或几个房间内,至少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除只有一台设备并由单台专用的医疗场所局部IT隔离变压器供电外,每个房间应配置绝缘故障监测装置,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交流内阻不应小于lOOk;2 测量电压不应超过直流2 5V;3 测试电流在故障条件下峰值不应大于lmA;4应设置绝缘故障报警,在绝缘电阻最迟降至50k时应能报警、显示,并应配置试验设施。5.4.6 用于2类医疗场

32、所局部IT系统的隔离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2 1 当隔离变压器以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供电时,空载EI才出线绕组测得的对地泄漏电流和外护物(外壳)的泄漏电流均不应超过O.5mA;2 应设置过负荷和超温监测装置;3 为单相移动式或固定式设备供电的医疗IT系统,应采用单相隔离变压器,其额定输出容量最小应为O.5kVA,但不应超过lOkVA;4 当需通过IT系统为三相负荷供电时,应采用单独的三相隔离变压器供电,且隔离变压器二次侧输出线电压不应超过250V。5.4.7三级医院的ICU病房内的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宜设置绝缘故障监测的集成管理系统。5.4.8 隔离变压器宜靠近医疗场所设置,并应设置明显标志

33、,采取措施防止无关人员接触。5.4.9 医疗场所局部lT系统,应能显示工作状态及故障类型,并应设置声光警报装置,且报警装置应安装在有专职人员值班的场所。5.5导体选择5.5.1 医疗建筑二级及以上负荷的供电回路,控制、检测、信弓回路,医疗建筑内腐蚀、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供电回路,应采用铜芯线缆。5.5.2二级及以上医院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类线缆,二级以下医院宜采用低烟、低毒阻燃类线缆。5.5.3 消防设备供电线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3 6 常用诊疗设备配电6.1一般规定6.1.1 本章适用于医疗建筑中lOOOV及以下常用诊疗设备的配电设计。6.1.2 大型险疗设备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34、,且当诊疗设备容量较大或数量较多时,宜配置专用配电变压器。诊疗设备的电源系统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内阻或线路允许压降的要求。6.1.3 珍疗设备的配电应根据医疗工艺要求进行设计。6.1.4 当诊疗设备市采用净化电师、设备时,宜采用单元净化系统。6.1.5 临床检验分析设备宜集中配置不间断电源、装置。6.1.6 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等涉及射线防护安全的诊疗设备配电箱,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不得安装在射线防护墙上。6.1.7 当医用X射线设备、医m核素等诊疗设备的控制柜随设备供货时,不应重复设置隔离及保护电器。6.2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6.2.1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应按连续工作

35、制负荷供电。6.2.2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的主机、冷水机组应分别从1日变电所引1:1专用恒l路供电.且主机宜采用两路供电,冷;j(机组应采用两路供电。6.2.3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的扫描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的r12.气管线、器具及其支持构件不得使用铁磁物质或铁磁制品;2 进入室内的电源线路应进行滤披;14 3 扫描室屏蔽体应可靠接地。6.3 医用X射线设备6.3.1 医用X射线设备应按其分类、用途、工作制式,由不同的供电回路供电。6.3.2 医用X射线设备的隔离及保护电器应按设备瞬时负荷的50%矛11持续负荷的100%中较大值进行参数整定。6.3.3 医用X射线设备的供电回路应符合下列规

36、定:1 X射线设备不应与其他设备共用同一供电回路;2 当X射线设备额定球管电流大于或等于400mA时,应从配变电所引出专用回路供电;3 治疗用CT设备、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设备应从配变电所引出专用的两路供电;4 多台单相、两相的X射线设备,应接在电源不同的相序上。6.3.4 医用X射线设备供电回路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台设备专用回路,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内阻或电压降的要求;2 多台设备树干式供电时,其干线导体截面应按供电条件要求的内阻最小值或电压降最小值力1:1大一级确定。6.:l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6.4.1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应按其分类、用途,由不同的供电路供电。6.4.2 电子直线加速器、回

37、旋加速器、中子治疗机、质子治疗机等诊疗设备的主权L及冷水机组,应采用专用的两路供电。6.4.3 在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中子治疗机、质子治疗机等需射线防护安全的治疗室、机房,应设置门、机联锁控制装置。15 6.5 医用核素设备6.5.1 医用核素设备应按其分类、用途、工作制式,由不同的供电回路供电,并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6.5.2 伽马刀(刀)、PET-CT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两路供电。6.5.3 PET-CT设备的隔离及保护电器应按设备瞬时负荷的50%和持续负荷的100%中较大值进行参数整定。6.5.4钻60治疗室及其他远距离放射性核素治疗室应设置门、机联锁控制装置。16 7线路敷设7.1一般

38、规定7.1.1 医疗建筑电气线路敷设应根据线路路径的电磁环境特点、线路性质和重要程度,分别采取有效的防护、屏蔽或隔离措施。7.1.2 对于需进行射线防护的房间,其供电、通信的电缆沟或电气管线严禁造成射线泄漏;其他电气管线不得进入和穿过射线防护房间。7.1.3 与2类医疗场所元关的电气线路,不应穿越2类医疗场所。7.2 特殊场所的布线要求7.2.1 病房等患者住院治疗场所宜采用多功能医用线槽布置照明、各种插座、接地端子等电气设施。7.2.2 检验室、实验室宜采用槽盒布线,槽盒可敷设在地面、顶板、柱子表面或墙面上。7.2.3 牙科诊室宜采用地面槽盒或地面穿管的布线方式。7.2.4 设有射线防护的房

39、间,应采用地面非直通电缆沟槽的布线方式,并应避免直接通向射线防护房间。7.2.5 2类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的配电线缆宜采用塑料管敷设。7.2.6 穿手术室隔墙和楼板的线缆应加保护管,管内应采用不燃材料密封。进入手术室内的线缆敷设后,管口应采用无腐蚀、不燃、弹性密封材料封堵。7.2.7 洁净手术室、洁净辅助用房及各类无菌室内不应有明敷管线。17 7.2.8 电气管线与医用气体管道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7.2.8的规定。表7.2.8电气管线与医用气体管道之间的最小净距(m)管线绝缘导线!i.x.1包缆穿有导线的电线管平行o.50 0.50 7.3 竖井及设备间交叉0.30 O.10 7.3.1 二

40、级及以上医院应分别设置电气及通信竖井,并应根据工程需要设置相应的设备间。7.3.2 竖井的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建筑规模、供电半径、通信布线系统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与电梯井、管道井共用同一竖井;2 不宜贴邻烟道、热力管道、卫生问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场所,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隔热、l坊j朝措施;3 电气和通信线路不应与医用气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竖井内,且竖井内不应有与电气无关的管道通过。7.3.3 三级医院的通信网络设备间与其他通信间宜分别设置。7.3.4设备、管线安装完毕后,每层竖井内及周围墙壁孔洞应进行防火封堵。18 8电气照明8.1一般规定8.1.1 医疗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医

41、疗场所的工艺要求,并应实现绿色照明。8.1.2 医疗建筑照明设计应根据场所功能、视觉要求和建筑的空间特点,合理选择光源、灯具,确定适宜的照明方案,构建舒适的光环境。8.1.3.医疗建筑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8.1.4 供残障人、老年人等使用的照明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8.2 照度及照明质量8.2.1 医疗建筑不同场所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8.2.1的规定。表8.2.1医疗建筑不同场所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Jjj问或场所参考平面及其高度!ft度标准的Clx)门厅、挂号厅、候诊区、家

42、属等候区地而200 服务台、X射线防断等诊疗设备主机室、o.75 m水平副200 婴儿扩s现房、血j草、药库、洗衣厉;挂号室、收费室、诊室、急t幸亏豆、磁共振室、川11窒器室、功能检查室(脑电、心电、0.75m 水平而300 超声波、视力等)、护士站、监护军、会议室、办公室化验室、药房、病卫II实验及检验室、仪器室、专fIj诊疗设备的控制l室、计算机网络0.75m水平面500 机房19 续表8.2.1房rfll或场所参考平面及其高度照度标准i1i(!x)手术室0.75m水平而750 病房、急珍观察室0.75m水平而100 医护人员休息室、患者活动室、电锦厅、地丽100 厕所、浴室、走i盖注1重

43、症t护病房夜间值班用Jl自明的m皮宜大于51x;2 对于手术室照明,在距地1.5m、直径300mm的予术范围内.1I1专用手术无影灯产生的H白皮应科合本规范第8.3.3条第5款的规定。8.2.2 医疗建筑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O.7。8.2.3 医疗建筑照明光源颜色的色表特征宜为中间色,其相关色温宜为3300K5300K。人工照明光源的色表特征宜与建筑色彩相适应。8.2.4诊室、检查室、于术室和病房宜采用高显色光源,且手术室光源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90,其他场所的光师、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8.2.5 医疗建筑照明应避免直接眩光对患者和l有精细视觉医疗作业者的干扰。门厅、挂

44、号厅、候诊区、等候区的统一眩光值(UGR)不应大于22,其他诊疗场所统一眩光值(UGR)不应大于1908.3 照明方式及种类8.3.1 医疗建筑应按使用要求设置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8.3.2 一般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同一场所一般照明光源的色温、显色性宜一致;除配合治疗用的特殊照明外,其他一般照明不应采用彩色光,室内装饰照明不宜采用彩色光;2 病房一般照明宜选用带罩灯具ri&顶或嵌入安装,当选用荧光灯具时,宜选用元光泽白色反射体;除特别需要,不宜采用20 反射式间接!照明方式;3 对于病房及通往手术室的走道,其照明灯具不宜居中布置,灯具造型及安装位

45、置宜避免卧床患者视野内产生商射眩光;4手术室、无菌室、新生儿隔离病房、灼伤I,jI;.、洁净病房、病理实验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等有洁净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密闭洁净灯具,且照明灯具宜吸顶安装;当需要嵌人暗装时伞,其安装缝隙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5 洗衣房、开水间、卫浴间、消毒室、病理解剖室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型灯具;6磁共振设备房间的灯具应采用铜、铝、工程塑料等非磁性材料;7灯具的材质和结构应便于清洁和l更换光源,灯具的布置不应妨碍固定诊疗设备和器械的使用,且应便于维护;8精神病房照明宜设置在患者不易接触处,并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吸顶或嵌入式灯具。8.3.3 局部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46、定:1 呼吸科、骨科等珍室工作台墙面、手术室面向主刀医生的墙面,宜设嵌入式观片照明;化验室、治疗室、口腔科、耳鼻|喉科等诊室,应预留局部照明电源插座;2 除精神病房外,病房内应按一床一灯设置床头局部照明,且配光应适宜,灯具及开关控制宜与多功能医用线槽结合;3 除精神病房外,三级医院病房可按床位在多功能医用线槽上设置工作照明;4应选用安全型电源插座;5 手术室应设手术专用元影灯,且元影灯设置高度宜为3.Om3.2m;元影灯的照度应为20XI03lx100X1031x,且胸外科手术专用无影灯的照度应为60X 1031x 100 X 1031x;有影像要求的手术室应采用内置摄像机的元影灯;6 口腔科

47、元影灯的照度不应小于10X1031x。8.3.4病房内和病房走道宜设有夜间照明。病房内夜间照明宜21 设置在房门附近或卫生间内。在病床床头部位的夜间照明照度宜小于O.llx,儿科病房床头部位的夜间照明照度宜为1.Olx。8.3.5候诊区、传染病珍室及病房、手术室、血库、洗消间、消毒供应室、太平间、垃圾处理站等场所,宜设紫外线?肖毒器或紫外线消毒灯。8.3.6 候诊区、特殊治疗室、儿科诊室,可结合诊疗特定环境要求设置装饰照明。8.3.7 病房楼(区)不宜设置城市夜景照明。8.4应急照明8.4.1 下列场所除设置正常照明外,应设置应急照明:1 于术室、抢救室应设置安全照明;2重症监护室、急诊通道、

48、化验室、药房、产房、血库、病理实验与检验室等需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3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变电所、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电话机房、电子信息机房等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4疏散楼梯间、疏散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门厅、挂号厅、候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的出口和走道,应设置疏散照明。8.4.2 2类场所中的手术室、抢救室安全照明的照度应为正常照明的照度值,其他2类场所中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消防用应急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竖向疏散区域、人员密集疏散区域、地下疏散区域、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疏散照明的地面

49、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1x.其他疏散区域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1x。8.4.3 对于手术室、抢救室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场所的安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三级医院应大于24h,二级医院宜大于12h,二22 级以下医院宜大于3h;悄防用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他场所应急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8.4.4应急照明在市电停止供电后,应选择适宜 的应急电源,其供电电源转换时间应符合本规范表3.0.2的规定,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5,疏散照明平日才宜处于点亮状态。8.4.5 安全照明、备用照明光源的色温、显色性宜与一般照明致,灯具直与般照

50、明协调布置,疏散照明的设置不应与医疗建筑的其他标识相互遮挡。8.5照明控制8.5.1 一般场所照明开关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门珍部、病房部的门厅、走道、楼梯、挂号厅、候诊区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开关,宜在值班室、候诊服务台等处集中控制,并可根据自然采克和使用情况分组、分区控制;2 挂号室、诊室、病房、监护室、办公室等,宜单灯设置照明开关;3 药房、培训教室、会议室、食堂餐厅等,宜分区或分组设置照明开关。8.5.2 特殊场所照明开关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于术室元影灯和一般照明,应分别设置照明开关;2 X线诊断设备、CT机、MRI机、DSA机、ECT机等珍疗设备工作室的照明开关,宜设置在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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