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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研究专 业:法律作 者:律师之道笔名联系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研究 律师之道【摘要】近年来,交通事故不断发生,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如何准确地处理好交通事故案件,成为很多法律学者讨论的主要话题。一方面,受害一方承受着巨大的财产损失与精神伤害;另一方面,责任一方也因此面临支付巨额赔偿的风险。所以,怎样才能正确分清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确定赔偿数额,是我们当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因铁路、水上及航空上发生的事故或是由一般法调整或是由其特别法调整。因此本文将从道路交通事故的概述、归责原那么、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认定与赔偿责任分配四个方面进展研究。力图能够有力地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
2、偿责任问题,切实维护好道路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提高通行效率,解决社会矛盾,是我们的国家更加与谐的运行。【关键词】交通事故 归责原那么 赔偿责任【目录】一、 道路交通事故的概述二、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那么及构成要件三、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认定四、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范围与分配 我们无法否认,大多数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损失问题无疑是事故双方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关系到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大多数双方当事人并不是握手言与、平心静气地对赔偿事宜作出协议,而是竭力夸张对方对事故发生所应承当的责任,并因此争得面红耳赤、对簿公堂。使问题依旧躺在那里,得不到有效及时的解决。
3、尽管相关的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已臻完善。但是,事物开展的特性不会改变,法律却是相对稳定的。现有的法律与各式各样的交通事故之间的矛盾也不断显现。为此,不少的社会学家与法学家也是费力脑汁,想要解决固有法律与新事故开展之间的矛盾。虽然已使问题得到有效地解决,然而各家学说相互之间的争议也存在,并不统一。为了更好更快更有效率的明确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预防事故,减少纠纷。本文将会对前人所做的研究重点进展具体的论述。以期高效率地解决问题,确定责任,使受害方得到其应有的损失,责任方付出应有的代价,维护法律尊严与正义,是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一、 道路交通事故的概述及特征(一) 道路交通事故的概述 据世界卫生组织
4、报告,全世界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大约为125万。每年平均3000多人,全世界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大约5000亿美元。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占我国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约三分之一,有的法院甚至一半以上。那到底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在法律上是怎么定义的呢其实在学理上,道路交通事故有很多说法,因为各学者的出发点与侧重点不一样,其在这方面的看法自然是见仁见智、各有不同。然而,万变不离其宗,这个根就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中华人名共与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交通事故已经做了具体、详细的解释。所谓交通事故就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中
5、国是个成文法的国家,法律学者的意见不可能成为判案的依据。却可以成为法律制定者修改法律的意见。其实任何学理上的解释都离不开上述法律的规定。就像中文的说文解字一样,道路交通事故这个概念也应该把其内涵肢解开来进展理解。这样各个学说争议就有存在的根源了。二道路交通事故的特征 第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空间在特定空间位置;一般是在道路领域内,法律规定的其他场所。这方面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做出了具体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与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的场所。法律规定的道路是否过于狭窄其实并不狭窄,道路交通平安法在此做了一个既具体又概括的的
6、规定。除了公路、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这四项具体的列举外,法律还囊括了其他地方,即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与场所。包括道路之外的场所。至于这些场所具体包括那些,这是法律需要随着新情形的出现而要进展规定的问题。例如,农民在田地里利用农用机械进展耕作,不慎将人撞伤,而就损失的赔偿问题发生争议。普遍认为,这是一般侵权。虽是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所致,但因其发生空间不同,也就只能中华人民共与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来调整。第二,道路交通事故是在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我们都知道车辆自身不会移动。因此一般是指车辆的驾驶人。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的机动车规定,以动力装置驱动或
7、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展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除了此法规定的概念外,在不违背此上位法的规定外。可以采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中关于机动车的规定。其中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第四款的规定就是非机动车即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第三,道路交通事故是由过错与意外所引起的;过错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见。它说明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所抱的主观态度,表达了行为人
8、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是法律与道德对行为人行为的否认评价。过错包括成心与过失。成心是指行为人明知会发生某种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人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明知会发生某种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结果发生。意外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的事件。第四,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大多是人身但常有财产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大局部都是因为对人身造成伤害,而绝大多数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围绕对人身伤害的赔偿损失。因为毕竟人是社会关系的总与。人们对于人的价值与感情远超过财产的损失。也正是基于此。当人受伤害时,人们总是想要讨一个说法,而另一方的蛮横无理也造就了交通事故无法解决的问题。伴随着人身伤害,都会产生相关费用的支
9、付与所要问题,这样财产上的纠纷就应运而生了。不仅如此,大局部交通事故也会直接造成财产损失。而本文认为人身伤害是主要问题,而财产问题确实重要问题。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那么及构成要件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那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那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后,用于确定与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与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虽属侵权责任中的一种特殊侵权,但其归责原那么还是要受到普通侵权责任中归责原那么的限制。根据上述归责原那么的概念,我们不难看出“归责原那么的判断只针对于加害人。而归责原那么不同于规那么事由,“归责是侵权行为法的中心论题。“归责事由指的是确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而归责原那么是对某种
10、归责事由的一般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发生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平安法有关规定承当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超过责任限额的局部,按照以下方式承当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当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从以上的法律可以看出,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采取过错责任原那么。也就是说有过错的的承当责任,没有责任的不承当责任。都有责任的各自承当应有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机动
11、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行人之间原那么上是同一种归责原那么,但是由于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征,决定了它是归责原那么的一种特殊形式,即过错推定原那么。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原那么向严格责任原那么转化的中转站与途径。过错推定原那么就是当损害发生后,推定行为人是有过错的,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话,就认定行为人有过错。这是过错原那么的一个重要形式。在道路交通事故领域,归责原那么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首先是在19世纪80年代左右,属于过错原那么,在当时,如果非机动车、行人不能证明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就无法追究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大多数非机动车、行人
12、因为不能证明机动车一方有过错。而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其次就是按照过错推定责任原那么,这样大大减小了非机动车、行人的举证责任,给非机动车、行人得到及时补偿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是赔偿符合更加有力、便捷。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属于过错原那么,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适用过错推定原那么。而过错推定原那么也是过错原那么。所以本文在论述时,就只就过错规那么原那么中的构成要件进展论述。第一, 道路交通事故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上的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这里要对行为的非法性进展判断。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对于非法性的讨论,很多法学专家与学者都
13、在行为非法性与结果非法性进展了唇枪舌战。时至今日,讨论也不曾停顿过。德国的侵权行为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损害结果是非法的,但是在其国家的法院判决案件时,已经用实践来证明结果非法性是具有实践意义的,本文认为如果采用行为非法性就可能与过错或者其法律上的注意义务竞合,使构成要件中的主观上有过错就显得多余。而结果非法性的存在的合理性就显而易见了。首先不用考虑其与其它要件的穿插与重合问题。其次民法上的合法权益是不容他人侵犯的。正所谓无救济那么无权利。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基于此,无论加害人侵犯的权益是何种权益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要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就应该去维护。更何况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就有非法性,
14、侵犯的权益一般是人身与物权,更是一种对世权。所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大可不必考虑这些因素。第二,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损害事实。本文在前面已经论述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大多损害的是人身权,但争论的焦点却是财产赔偿。无论是什么样的权利,它必须表现为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侵权损害赔偿无所谓未遂,而只有既遂,只有存在损害事实方能发动侵权责任法的可能性,道路交通事故更是如此。财产损失的分类中还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等等,这些分类并不是虚无缥缈、没有用途的,它可以使法院在判案时进展公正的裁判。举个例子,假设有一辆装满货物的营运车辆,如果正常履行运输合同义务,就会有可得利益。结果发生了交通事
15、故使其无法履行义务,这样他就会因此产生无法履行合同的损失。到底这样的损失该不该予以赔偿?法官在判案就会考虑这方面,而不仅仅就实际损失进展赔偿。不仅如此,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将可得利益的损失考虑进去尤为重要。 第三,道路交通事故危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哲学上说任何事物都是在普遍联系之中,任何行为都会引起其他行为的发生,任何行为的发生也是由其他行为所引起的。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被称为因果关系。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是比拟复杂的,法律对于因果关系用词过于笼统模糊不清。实践中也难以形成较为系统的体系。各方学者所持观点有所差异,莫衷一是。主要有必然因果说、主要原因说、直接原
16、因说、事实原因说、条件说、近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目前大陆法系主要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就是在通常情形下以一般的社会经历,在同一条件存在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定该条件与该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文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也应以这种学说来判断因果关系。例如有一辆小汽车,车辆的驾驶员没有驾驶证。而发生交通事故是因为对方酒后驾车所致,那此时这个小汽车驾驶员要不要因为无证驾驶而承当责任呢?我们说这个案例中,没有驾驶证确实是正常行驶。是不是也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呢以相当因果关系说来判断,这个无证驾驶行为显然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关系。任何正常人都可以判断出来只有无证驾驶这个条件是不会发生交通事故的。所
17、以采用这种因果关系理论是正确的。是经得住实践的考验的。 第四,道路交通事故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构成要件,只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之间的情况。过错包括成心与过失,因其主观上对于侵权的希望性,就足以证明其主观上上有过错。而在过失方面,因为其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没有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所以也应根据他所承当注意的程度以及预见可能造成结果后的表现,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与轻微过失。把过失的大小进展分类有重大意义。它可以确定各方应当承当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适用民法通那么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
18、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这样也可以减小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第五,不存在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出现,行为人免于承当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就是不可抗力,几乎所有侵权责任,不可抗力都是免责事由。之所以法律如此规定,就是因为不可抗力的无法预见、无法防止、无法克制的特性。其次就是受害人成心。例如一些“碰瓷的行为,因为受害人成心造成自己的伤害,所以行为人就不应承当责任。最后就是第三人的行为。因为受害人的损失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按照相当因果关系说没有第三人的行为就完全不会发生损害结果。最后还有一些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一些违法阻却事由也
19、可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认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一般的责任主体认定,我们普遍赞同应该由机动车的驾驶人来负责。为什么呢?因为机动车的驾驶人对机动车享有支配的权利与能力。而使用者与所有者不一致的情况就存在很多问题,众多的法律专家与学者也是所说纷纭。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对于这局部的规定是怎么说的,又应该如何进展解释呢?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关于借用、租赁等情况使使用者与所有者不一致的情况,暂且先不讨论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应当由使用人来赔偿。本文认为这条规定是十分有道理的。使用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就应该尽到一个司机应该有的注意义务,同时其在使用机动车时也享受了机
20、动车快速便捷的效率。所以给他们设置注意义务并不过分。而在所有者一方,因为机动车是借用或租赁出去了,对所有者一方设定太多的注意义务就显得没有必要。但是如果一点责任也不承当就会不公平。因为大多数借用的机动车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的关系都比拟特殊,相互之间的了解程度比拟深。对借用人是不是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也比拟了解。所以应该给其限定注意义务以使其能够更好、更加负责的履行出借人的注意义务,这对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有重大意义。而由于租赁关系致使所有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情况,出租人因为在出租机动车时享有了利益。因此应该对其应要求一定的注意义务。使其在出租机动车时应该注意承租人的是否有驾驶资格。这样才会表达立
21、法方面的公正。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关于买卖机动车而使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人的情况。一般认为机动车一经转让,风险就应该随所有权一起转让。侵权责任自然也应该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问题就是机动车的转让是否必须进展转移登记。本文认为机动车属于动产,就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物权法的规定交付即为转移所有权。而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必须转移登记的规定不能作为出卖人承当责任的依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没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的请示的批复也说明机动车交付之后,出卖人就应对该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免责。但是如果出卖人出卖的机动车违反了机动车其他强制性规定,如
22、报废的与拼装的机动车。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就应该承当连带责任。因为机动车技术是比拟高级的,一般人没法对其进展改装。即使改装也难以到达国家规定的平安标准。因此规定所有者与使用者承当连带责任是具有实际意义的。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当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由盗窃、抢劫或者抢夺使机动车脱离所有的占有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危害人承当责任,如果这是还让所有人承当赔偿责任,就有点说不过去了。根据199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应该由肇事者承当责
23、任,所有者不承当损害赔偿责任。本文认为这条规定合法合情合理。至于被盗车辆属于报废的拼装的机动车,所有者是否应承当责任,法律没有规定。本文认为应承当相应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责任,五、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范围与分配(一)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范围 前面特征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中大都有人身损害,这些方面法律的规定及解释都做了很好的解决,而且研究发现法律的规定可操作性很强,利于法院断案。另外最高法对于交通事故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也做了相关答复。可以说这方面争议还是较少的。但是具体到实际赔偿上却有很大争议,主要是各自计算的标准不一样,所以实际赔偿数额也会有很大差异。同时本文认为各方的争辩也徒是法院的借鉴
24、。最后的数额还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决定的。除了人身损害赔归还有财产损失赔偿。财产损失又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例如一辆货车发生事故,车与货被撞烂是直接损失。而车中的货由于是合同标的,因此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产生的赔偿金以及履行合同所得利润即是间接损失。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分配在侵权责任法四十九到五十三条都规定由保险公司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当责任。这样仅使受害人得到保障。其实保险公司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当的替代的责任,毕竟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并不是由其亲自实施。但是真正承当责任的是谁呢,谁又该真正承当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呢?我们说把上述的根本内容研究完,谁是谁非也就清晰了,赔偿责任的分配也
25、就容易判断。过错责任按各自的过错与原因比例承当责任,例如交通事故中一人有重大过失但是他的行为对损害只有微小的作用,相反另一方的行为有很大的致害力却只有轻微过失,这样我们应如何确定责任的分配呢?就应该在两者之间进展衡平。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之间,即使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责任,机动车一方也应承当局部责任。这项规定显然无法让机动车一方承受,但是仔细想想还是很合理的。毕竟非机动车、行人属于弱势一方。但如果是非机动车、行人成心造成的,那就由自己承当损害后果,无所非议,确应如此。综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是错总复杂的,赔偿责任的研究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通过对概念的把握来理解它,通过对归责原那么及构成要件的理解来分析它,通过对特殊责任主体的分析来判断它,通过对赔偿责任分配的判断来解决它。只有这样才能预防与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与财产平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率。【参考文献】1吴春岐 辛赤兵:侵权责任法条文精解与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21年。2王彦: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3曹险峰:侵权责任法总那么的解释论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4德马克西米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5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6李仁玉:比拟侵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 1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