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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冒伪劣商品与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填报单位(盖章):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序号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与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与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与日期备注1中工商坦洲处字2017290010号中山市坦洲镇常界调味品店(经营者:刘常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中山市坦洲镇常界调味品店(经营者:刘常界)经查明:“双桥及图形”注册商标已在我国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03701号”,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40类,有效期为“自2013年3月1日至2023年
2、2月28日”,在有效期内,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依法应予保护。当事人自2016月12月起,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购入侵犯“双桥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味精30包(特小晶,净含量1千克)用于销售获利,于2016年12月20日被我局坦洲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至案发时止,上述涉案味精已售出7包,库存的23包味精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经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材料,证实涉案产品确认是侵犯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第103701号“双桥及图形”商标专用权及假冒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涉案味精参考单价为16元/包,非法经营额合计368元。违反中华
3、人民共与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处罚当事人要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含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点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山市工
4、商行政管理局2017-01-232中工商坦洲处字2017 290009号中山市坦洲镇许伟槟商行(经营者:许伟槟)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中山市坦洲镇许伟槟商行(经营者:许伟槟)经查明:“双桥及图形”注册商标已在我国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03701号”,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40类,有效期为“自2013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在有效期内,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依法应予保护。当事人自2016月12月起,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购入侵犯“双桥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味精10包(特小晶,净含量1千克)用于销售获利,于20
5、16年12月20日被我局坦洲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至案发时止,上述涉案味精没有售出,没有利润,库存的10包味精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经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材料,证实涉案产品确认是侵犯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第103701号“双桥及图形”商标专用权及假冒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涉案味精参考单价为16元/包,非法经营额合计16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与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
6、量法第五十三条处罚当事人要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含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点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01-233中工商处字(2017)第1号中山市家印打印耗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中山市家印打印耗材有限公司郑廷继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侵犯“HP”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4214859号,
7、核定使用商品第2类:喷墨打印机墨盒等)专用权的硒鼓240个用于销售,回收侵犯“HP”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硒鼓半成品10个进行加粉、包装后用于销售。于2016年5月1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商标侵权硒鼓240个,硒鼓半成品10个,因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21日将该案移交我局处理。上述侵权物品合计违法经营额130200元。另查明,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将住所搬迁至中山市坦洲镇同胜工业区22号厂房二楼之二。违反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与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与国
8、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向当事人发布公告,本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含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点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02-244中工商坦洲处字2017290067号中山市坦洲镇四季可可热带园林餐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中山市坦洲镇四季可可热带园林餐厅林碧芯经查明:“四季可可”注册商标由珠海弘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在我国注册,注册号为“第15627211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
9、2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茶馆;酒吧服务;柜台出租;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与玻璃器皿(截止),依法应予保护;“”注册商标由上海苏镥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注册号为“第10676006号”,有效期限为自2013年05月21日至2023年05月20日止,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茶馆;酒吧服务;柜台出租;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与玻璃器皿(截止),依法应予保护。当事人未经上述商标注册人许可,于2016年5月起,擅自在餐厅字号招牌、卡片、菜单、菜谱、餐巾盒等物品上、在美
10、团网及大众点评网的宣传网页上使用“四季可可”字样与“”标识(该标识突出使用与“”商标中一样的人形图案,及该商标相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在该标识的底部标有“四季可可”字样),侵犯了“四季可可”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16年12月16日被我局坦洲分局执法人员查获。违反中华人民共与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及中华人民共与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当事人要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11、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含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点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05-025中工商坦洲处字2017290103号陈义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陈义良 经查明:“MOTOR HARLEY-DAVIDSON CYCLES”注册商标已由H-D密执安公司 H-DMICHIGAN,INC.在我国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896336号”,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有效期限是2007年05月21日至2017年05月20日止,依法应予保护。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于2016月10月
12、擅自购进59双标有上述注册商标的皮靴用于销售获利,于2016年10月21日被我局坦洲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至案发日止,涉案皮靴没有售出,库存的59双皮靴(其中系带式27双、拉链式32双)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网店涉案皮靴的标价为68元/双,违法经营额为4012元。构成中华人民共与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当事人要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
13、复议委员会(含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点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05-036中工商坦洲处字2017290126号中山市坦洲镇陈林百货商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案 中山市坦洲镇陈林百货商行陈仙妹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7年3月21日起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销售烟草制品的经营活动,期间购入2个品种共计6条卷烟用于销售,于2017年3月23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于2017年4月26日移交我局坦洲分局处理; 另查明:经广东省质量监督
14、烟草检验站的检测,当事人上述涉案卷烟中有1个品种4条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合计金额920元;除了上述假冒且伪劣卷烟外,其余的1个品种2条卷烟为真品卷烟,合计金额为110元;上述涉案卷烟经营额合计103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与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与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与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与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当事人要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上述处罚
15、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含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点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05-087中工商坦洲处字2017 290128号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中山)有限公司坦洲分店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案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中山)有限公司坦洲分店常其军经查明: 当事人于2016年12月1日从深圳市宝通与工贸有限公司处购进 “宝通与吉祥如意5”点心碟”25个,进货单价5.7元/个,进货货值合计142.5元,售价7.9元/个,货值197.5元。经佛山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对该商品进行抽样检
16、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2017年2月28日,我局坦洲分局将上述检测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于当日立案调查。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售出涉案点心碟14个(含2016年12月23日被抽检人员购买的12个样品),销售金额110.6元,获得利润30.8元;于2017年1月21日退回5个给供货商,库存6个抽检备份样品,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另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3日从中山市元硕电子有限公司处购进QLT科立泰牌电火锅(多用锅)(型号:QLT-6040C)6台,进货价122元/台,进货货值合计732元;于2016年10月15日从中山市龙的礼享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处购进液体加热器(多功能电热壶)(型号:LD-YS
17、1880)4台,进货价269.1元/台,进货货值合计1076.4元;于2016年10月13日从中山市龙的礼享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处购进搅拌机(型号:LD-GZ25B)4台,进货价161.1元/台,进货货值合计644.4元;于2016年9月8日从珠海市经济特区飞利浦家庭电器有限公司处购进飞利浦四合一榨汁机(型号:HR1848)3台,进货价377.52元/台,进货货值合计1132.56元。经工业与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对以上 4种电器商品进行抽样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2017年3月20日,我局坦洲分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测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由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器商品,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与本案并案
18、处理。至送达检测报告之日止,以上四种涉案电器商品的销售及库存情况如下:1、电火锅售价139元/台,货值834元;于2016年11月25日售出1台违反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要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含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点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山市工商行政
19、管理局2017-05-098中工商坦洲处字2017290132号中山市坦洲镇程源建材商行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五金产品案中山市坦洲镇程源建材商行肖志蕊经查明:当事人自2016年12月份起,从佛山市顺德区健雄卫浴五金有限公司购入雄发牌地漏(型号:2寸方形)5个、雄发牌地漏(型号:4寸方形)5个;从中山市盛裕水暖器材批发行购入亨昌牌单用地漏(型号:3.5寸)20个及亨昌牌双用地漏(型号:3.5寸)10个用于销售获利。2017年2月13日佛山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ZSGS2016(20)090、091、093、095)的检验结论判定上述四种地漏商品总体较严重不合格。2017年2月28日,本
20、局坦洲分局将上述4份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及生产商、供货商沟通后表示双方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需要申请复检,本局于当天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至案发之日止,已售出上述雄发牌2寸方形地漏器2个(购买抽检),售价3.8元/个,利润0元;雄发牌4寸方形地漏器售出3个,售价11元/个,利润9元;亨昌牌3.5寸单用地漏器售出11个,平均售价18.7元/个,利润95.7元;亨昌牌3.5寸双用地漏器售出4个,平均售价19元/个,利润34元。上述4种地漏器销售金额共计322.3元,利润共计138.7元,货值合计638元,库存20个上述四种不合格地漏器于2017年2月28日被本局坦洲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违反中华人
21、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要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含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点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05-109中工商坦洲处字2017290171号中山市坦洲镇永灏商行无证销售商标侵权卷烟案中山市坦洲镇永灏商行庄永池经查明:当事人自201
22、7年3月26日起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销售烟草制品的经营活动,期间购入26个品种共计124条卷烟用于销售,于2017年3月28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于2017年4月27日移交我局坦洲分局处理;另查明: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的检测,当事人上述涉案卷烟中有1个品种1条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合计金额132.78元;除了上述假冒且伪劣卷烟外,有14个品种60条卷烟为真品卷烟,合计金额为4768.9元;上述涉案卷烟经营额合计4901.68元。违反中华人民共与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与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商标法
23、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与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与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要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含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点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05-1810中工商坦洲处字2017 290173号中山市坦洲镇英豪鞋厂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山市坦洲镇英豪鞋厂
24、刘安梅经查明:“ecco”注册商标已在我国注册,商标权利人为“ECCO SKO A/S”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G686104”,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有效期为“自2008年1月26日至2018年1月26日”,依法应予保护。当事人自2017年3月起,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加工标有“ecco”注册商标的皮鞋,于2017年3月20日被我局坦洲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加工了标有“ecco”注册商标的皮鞋91双,经“ECCO SKO A/S”公司的代理人广州市史迪斯企业顾问有限公司鉴定,涉案91双“ecco”商标皮鞋均为侵犯ECCO SKO A/S第“G686104”号注册商
25、标专用权的产品。至案发时止,涉案91双侵权皮鞋没有出货,当事人没有收取加工费,没有违法经营额。违反中华人民共与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当事人要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含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点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05-1911中工商坦洲处
26、字2017290181号中山市坦洲镇森宝木业行销售经检测不合格商品案中山市坦洲镇森宝木业行李天宝经查明: 当事人于2012年3月购进由“深圳市骏丰难燃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难燃木(型号:1220mmx2440mmx17mm/块)18块进行销售,进货单价112元/块,进货货值2016元,售价118元/块,货值合计2124元。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该胶合板进行抽样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测报告号:ZSGS2016(18)100)。2017年4月6日,我局坦洲分局将上述检测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于当日立案调查。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售出涉案难燃木9块(被抽检人员购买的样品),销售金额1062元,获得
27、利润54元,库存9块抽检备份样品也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违反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要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含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点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05-2312中工商坦洲处字2017290183号中山市坦洲镇东旺五金装饰
28、材料店销售经检测不合格商品案中山市坦洲镇东旺五金装饰材料店叶少廷经查明: 当事人于2012年3月购进由“广东省保安建设有限公司”生产的“保鸿牌”难燃胶合板18块进行销售,进货单价18元/块,进货货值324元,售价20元/块,货值360元。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该胶合板进行抽样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测报告号:ZSGS2016(18)103)。2017年4月6日,我局坦洲分局将上述检测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于当日立案调查。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售出涉案胶合板9块(被抽检人员购买的样品),销售金额180元,获得利润18元,库存9块抽检备份样品也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违反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
29、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要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含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点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05-2413中工商坦洲处字2017290185号中山市坦洲供销合作社联胜农资店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肥料案中山市坦洲供销合作社联胜农资店黄伟文经查明:当事人自201
30、6年4月起,从广州市新花东农资销售中心处购进1、果优美高钾型16-4-40+TE(商标“百威德”净重量:1kg/包)20包,单价30元/包,进货金额共计600元;2、授粉促花座果精(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商标“植圣”,型号2098 25g*6袋/包购入50包、单价4.5元/包,进货金额共计225元;3、生根液(商标“百威德”型号1L/瓶)购入12瓶,单价18元/瓶,进货金额共计216元;4、六效嘌呤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商标“激生安”型号900ml/瓶)购入16瓶,单价18元/瓶,进货金额共计288元;5、叶菜膨大素(商标“亿绿”型号500g/瓶)购入20瓶,单价10元/瓶,进货金额共计200元;6
31、、钙镁硼型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商标“克露”型号600g/瓶)购入20瓶,单价17元/瓶,进货金额共计340元;7、稼信瓜类专用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型号500g/瓶)购入20瓶,单价9.5元/瓶,进货金额共计190元,上述7种肥料进货金额共计2059元。根据2017年3月10日本局坦洲分局收到的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 ZSGS2016(12)006、007、008、012、015、019、024)的检验结论判定上述7种肥料商品本次抽查不合格。2017年3月16日本局坦洲分局将上述7份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及供货商沟通后表示双方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需要申请复检,本局于当天对当事
32、人立案调查。至案发之日止,已售出上述肥料如下:1、果优美高钾型16-4-40+TE(商标“百威德”净重量:1kg/包)售出17包,售价35元/包,销售金额共计595元,利润85元,库存3包;2、授粉促花座果精(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商标“植圣”,型号2098 25g*6袋/包)售出49包、售价7元/包,销售金额共计343元,利润合计122.5元,库存1包;3、生根液(商标“百威德”型号1L/瓶)售出9瓶,售价28元/瓶,销售金额共计252元,利润合计90元,库存3瓶;4、六效嘌呤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商标“激生安”型号900ml/瓶)售出15瓶,售价19元/瓶,销售金额共计285元,利润合计15元,库
33、存1瓶;5、叶菜膨大素(商标“亿绿”型号500g/瓶)售出13瓶,售价18元/瓶,销售金额共计234元,利润合计104元,库存7瓶;6、钙镁硼型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商标“克露”型号600g/瓶)售出16瓶,售价20元/瓶,销售金额共计320元,利润合计48元,库存4瓶;7、稼信瓜类专用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型号500g/瓶)售出19瓶,售价15元/瓶,销售金额共计285元,利润合计104.5元,库存1瓶。上述7种肥料销售金额共计2314元,利润共计569元,货值合计2750元。库存肥料被执法人员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暂扣。违反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第
34、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要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含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点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05-2414中工商坦洲处字2017290236号中山市坦洲镇明与建材商行销售经检验质量不合格地漏器案中山市坦洲镇明与建材商行罗明炘经查明:当事人自2016年11月份起,从中山市三乡镇凯旭水暖阀门商行购
35、入佛山市顺德区健雄卫浴五金有限公司生产(雄发牌,型号:3寸方形)的高级不锈钢地漏器10个用于销售获利,进货价16元/个,进货金额160元。2017年2月13日佛山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ZSGS2016(20)085)的检验结论判定上述地漏商品总体较严重不合格。2017年2月28日,本局坦洲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及供货商沟通后表示双方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需要申请复检,本局于当天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至案发之日止,已售出上述雄发牌3寸方形地漏器8个(含2个购买检测),售价25元/个,销售金额200元,利润72元,库存2个(即抽检留样样品2个),经营货值250元,库存2个不合
36、格地漏器于2017年2月28日被本局坦洲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违反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要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含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点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06-0915中工商坦洲处字2017290253号中山市坦洲镇信清
37、陶瓷经销部销售经检验质量不合格陶瓷洁具案中山市坦洲镇信清陶瓷经销部田启银经查明:当事人自2016年11月份起,从佛山石湾海之博洁具中心购入潮安区古巷镇三环陶瓷厂生产(鹰陶牌,型号:936)的高级洗面器2个用于销售获利,进货价68元/个,进货金额136元。2017年2月13日佛山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G16-XC0263T)的检验结论判定上述洗面器商品总体较严重不合格。2017年2月28日,我局坦洲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及供货商沟通后表示双方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需要申请复检,我局于当天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至案发之日止,已售出上述鹰陶牌洗面器(型号:936)1个(即购买检
38、测样品),售价88元/个,利润20元,库存1个(即抽检留样样品),经营货值176元,库存1个不合格洗面器于2017年2月28日被我局坦洲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违反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要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含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点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9、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06-2716中工商坦洲处字2016290329号中山市坦洲镇科记农药化肥店(经营者:陈宜科)销售质量不合格肥料案 中山市坦洲镇科记农药化肥店(经营者:陈宜科)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5月15日从江门市新会区会成一帆农业技术服务部购入由菏泽市步步高肥业有限公司分装的“桔柚黄金液(水溶肥料)”+标称“优翠天绿”(型号:1000克/瓶)10瓶,单价35元/瓶,进货金额合计350元;于2016年11月23日从中山市供销农资有限公司处购入(1)由郑州郑氏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图形商标(型号:50-150-400(g/L+TE超级金钾型1000ml
40、/瓶)12瓶,单价30元,合计360元;(2)由郑州郑氏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标称“优沃施”(型号:250-150-100(g/L+TE高氮镁锌型500ml/瓶)20瓶,单价18元,合计360元;(3)由上海汉与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生产的“微花露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图形商标(型号:200ml/瓶)30瓶,单价13元,合计390元;(4)由上海汉与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生产的“欧护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图形商标(型号:200ml/瓶)30瓶,单价15元,合计450元;(5)由广州市先益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先益农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标称“先益农”(型号
41、:500毫升/瓶)30瓶,单价16元,合计480元;(6)由广州申晶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型号:250ml/瓶)20瓶,单价10元/瓶,合计200元。以上7种产品进货金额共计2590元。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上述肥料抽样检测后判定其中7种肥料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 ZSGS2016(12)010、014、020、026、028、029、030)。2017年3月16日我局坦洲分局将上述7份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于当天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至案发之日止,已售出上述7种肥料如下:(1)“桔柚黄金液(水溶肥料)”+标称“优翠天绿”(型号:1000克/瓶)售出9瓶,售价45元/瓶,
42、销售金额405元;(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图形商标(型号:50-150-400(g/L+TE超级金钾型1000ml/瓶)售出10瓶,售价35元,合计350元;(3)“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标称“优沃施”(型号:250-150-100(g/L+TE高氮镁锌型500ml/瓶)售出10瓶,售价22元,合计220元;(4)“微花露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图形商标(型号:200ml/瓶)售出18瓶,售价15元,合计270元;(5)“欧护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图形商标(型号:200ml/瓶)售出14瓶,售价23元,合计322元;(6)“先益农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标称“先益农”(型号:500毫升/瓶)售出25
43、瓶,售价23元,合计575元;(7)“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型号:250ml/瓶)售出10瓶,售价12元/瓶,合计120元。上述7种肥料销售金额共计2262元,利润共计523元,经营货值合计3380元。库存的“桔柚黄金液(水溶肥料)”+标称“优翠天绿”(型号:1000克/瓶)1瓶;“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图形商标(型号:50-150-400(g/L+TE超级金钾型1000ml/瓶)2瓶;“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标称“优沃施”(型号:250-150-100(g/L+TE高氮镁锌型500ml/瓶)10瓶;“微花露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图形商标(型号:200ml/瓶)12瓶;“欧护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图形
44、商标(型号:200ml/瓶)16瓶;“先益农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标称“先益农”(型号:500毫升/瓶)5瓶于2017年3月16日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另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3日从中山市供销农资有限公司处购入冒用广州申晶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型号:250ml/瓶)20瓶用于销售获利,单价10元/瓶,合计200元,已售出10瓶,售价12元/瓶,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2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且销售的“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型号:250ml/瓶)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项所规定的假冒伪劣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及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当事人要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含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点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