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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政策及征管事项重要提示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为了确保我局2019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汇算清缴中部分重要政策、政策执行口径及征管事项的相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部分重要政策提示(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政策提示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2、提示要点:(1)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2、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用人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支付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企业(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以下简称直接支付);二是企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付给员工(以下简称间接支付)。对于直接支付的,按照15号公告的规定,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间接支付的,作为劳务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不再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2)从事代理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及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列入企业
3、营业成本范畴,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因此,对从事代理业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期货代理企业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对于未列入企业营业成本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执行。(3)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而的国民经
4、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的规定,从事固定电信服务、移动电信服务和其他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为电信企业。(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筹办费的业务招待费在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限制;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限制。(5)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
5、,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以下简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是指企业在以前年度已进行会计处理,但因财务会计处理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或企业对政策理解有误造成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支出。如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支出已进行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但未取得真实合法的有效凭证,在以后年度取得有效凭证时可在会计处理年度进行扣除。办理扣除申报的操作流程参照我局相关操作流程。(6)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
6、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二)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提示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2、提示要点:40号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同时废止。40号公告相对于原国税函2009118号主要
7、有以下三方面变化:一是取消了原政策在计算搬迁所得时可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的规定;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性搬迁的范围和应具备的条件、搬迁完成年度、搬迁损失等涉税内容的具体处理方式;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对政策性搬迁涉税内容的核算和申报要求。由于新旧文件变化较大,请涉及政策性搬迁涉税事项的纳税人注意关注相关辅导资料或咨询税务所,并按要求进行备案管理并领取备案回执。三)股权激励政策提示1、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提示要点:(1)
8、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3)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4)股
9、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5)税收与会计确认时间的差异: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和税收对成本费用的确认时间均在授予日,不存在确认时间的差异。需经等待期后方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成本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收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确认为工资薪金支出从税前扣除。 (6)税收与会计确认金额的差异:在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包括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中,会计上确认的全部费用是以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为基础,按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确认相关成本或费用。税收上确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以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为基础,
10、根据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确认工资薪金支出。根据上述所表述的税会之间的差异,在等待期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会计上确认的费用进行调增。在实际行权当年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会计当年确认的费用与可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四)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提示1、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8号)2、提示要点: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
11、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部分政策执行口径(一
12、)关于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确认的问题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对于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得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收入,待连续持有该企业股票满12个月后再将此部分股息红利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例如:A企业2011年7月1日
13、购买B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2012年3月1日B公司股东大会作为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股息0.1元,2012年3月16日A企业取得股息1万元,2019年汇算清缴时A企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因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未满12个月,因此取得的股息不得作为免税收入假设A企业将购买的B上市公司10万股股票持有至2012年7月1日,此时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的股票已满12个月,可时可向税务机关办理股息收入免税备案手续,办理完成股息收入免税备案手续后,调整2019年度纳税申报,涉及多缴税款的予以退税。假设A企业将购买的B上市公司10万股股票于2012年6月29日转让,则不能享受股息收入免税的优惠政策(二)利息
14、支出扣除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向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支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有效凭证方可从税前扣除,未提供有效凭证的不得从税前扣除。对于汇算清缴后取得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有效凭证的,如利息支出的发生年度
15、在2019年(含)以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和相关操作流程进行税务处理。即:将利息支出追补扣除在利息发生年度,因此形成的多缴税款予以退税。企业在追补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如利息支出的发生年度在2019年(不含)以前的,仍可以将利息支出追补扣除在利息发生年度,但按征管法的规定追补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三)雇主为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
16、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四)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未低于税法规定最短折旧年限的税务处理问题例如:某企业对某项机器设备按照12年计提折旧,实施条例规定机器设备的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10年。按照15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对机器设备确定的折旧年限为12年未低于实
17、施条例规定的10年,符合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应按照12年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五)以公允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扣除问题企业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中不计提折旧,未确认折旧年限,与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扣除条件不相符,因此不得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六)资产损失政策执行口径问题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其中“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指的是确认损失当年的收
18、入总额。2、按照25号公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货毁损、报废或变质损失中,“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其中:“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是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存货计税成本的期末数作为计算基数。 3、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报废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处置(残值已变卖)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两项条件同时具备的年度申报扣除。4、25号公告实施后,对于企业发生的涉及境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涉及境外债权人的应收账款损失等境外
19、损失暂不予受理。三、部分征管事项提示(一)年度申报新增监控(提示)项目从2019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对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现主要为网上申报)的企业,在保留上年度部分提示功能的基础上,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数据中明显不符合逻辑关系或明显违背政策规定的项目,增加强制监控功能,同时对部分项目增加提示功能,列明相关政策规定,指导纳税人正确申报。1、年度申报新增强制监控项目有:(1)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企业申报表中营业收入(收入总额)填报为0或空且纳税所属年度在国税购买过发票。(2)查账征收企业零申报、核定征收企业零申报(主表全部数据为零),且企业纳税所属年度内未购买过发票,在主表保存时进行监控。(3)附表三
2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4)查账征收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申报“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大于税收征管系统中“计算所得税年度可弥补亏损额”时进行监控。(5)查账征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录入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时小于等于零或空时进行监控;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录入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金额大于15000时进行监控。(6)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4行“应税收入额”与附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申报表第1行“应税收入”金额不一致时进行监控。(7)附表三全部为零时进行监控
21、。2、年度申报新增提示功能项目有:(1)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备案事项管理提示。(2)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存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如未进行资产损失申报或资产损失申报金额等于零,系统将进行提示。(3)与会计报表比对不符提示,主要为提示企业录入财务会计报表后再进行申报以及“利润总额”等相关数据不一致时进行提示。(4)企业存在捐赠支出未按规定调增提示。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如遇到监控项目无法填报或提示项目时,请按照提示内容学习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或携带相关资料至管理所进行咨询、核实后再进行年度申报。提示:纳税人在进行2019年度汇算清缴网上申报过程中,需同时填报关联企业报表,否则纳税申报表将无法保存、
22、上传。(二)关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报送1、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报送网上申报纳税人纸质申报资料的通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2012年9月27日)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2号)规定,201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报送按如下规定执行:采用数字证书方式(即有CA证书申报方式的)通过我局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再报送与网上申报相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财务报表。纳税人网上申报成功后,请将纳税申报
23、纸质资料同企业会计报表一起妥善保存备查。纳税人采用密码方式网上申报的,应当于2013年5月31日前将2019年度申报纸质资料(申报表及财务报表)报送至办税服务厅。纳税人采取手工申报方式的,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报送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2、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报财务会计报表。由于目前网上报送财务报表种类限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将财务报表转化为一般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填报。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区县级(含)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在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时,还应报送年度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提示:为减轻纳税人报表报送负担,提高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24、的质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组织研发了财务数据辅助填报工具软件,该软件能够辅助从纳税人在用的财务软件数据自动生成符合本次报送要求的财务报表数据,同时也能够实现与北京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衔接。财务数据辅助填报工具软件供纳税人免费选择使用,并提供免费电话技术支持,2013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软件及操作说明。(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一律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包括以前属于事后附送资料的“免税的国债利息
25、收入”等减免税项目)。除公告中明确规定了备案时限的项目以外的其他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之日起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前办理备案,首次纳税申报包括汇算清缴申报和预缴申报。纳税人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工备案,也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理网上备案。由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系统目前尚未上线,暂无法受理纳税人网上备案,系统未上线前均采用手工备案方式。当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直接填写(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和其它申报方式均可)相关行次的方式完成备案并享受税收优惠,不再报送相关资料,税务机关也不给企业出具回执。其余税收优惠备案项目需报送的资
26、料及备案要求可具体参见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网站的辅导材料“西城区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办理指南(2019年版暂行)”的内容。其中需报送的减免税备案表、清单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首页的“下载中心”之“文书表格”栏目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下载。附送资料一律采用A4纸,一式一份,加盖纳税人公章,资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相符。为保证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顺利完成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时享受到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除文件明确规定了备案申请期限的,对于需办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建议于2013年4月30日前到我局办理备案手续。 (四)资产损失等税前扣除事项 根据财政
27、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按照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和具体要求可参见西城国税局网站“所得税管理”模块的相关内容。为了提高资产损失受理效率,便于企业与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更加便捷、高效的交接资料,作为提交资料清单的补充资料,我局设计的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提交资料明细单(以下简称明细单),在经过一年时间的使用后,我们已对部分明细单模板进行完善,纳税人应关注西城国税局网站“所得税管理”栏目,填报新版的明细单模板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第 1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