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商品营业员职业技能鉴定专业知识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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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级商品营业员职业技能鉴定专业知识复习资料一、商品知识商品品名概念:即商品名称,是代表某一种商品的文字符号,是不同商品相互区别的标志。组成:商品品名一般由产地、品牌、规格、功能、功率、容积、名称等部分组成。商品商标概念:简称商标,是商品生产或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及他人商品相区别而置于商品表面或商品包装上的标记。商标一般由文字、图形、记号组成。作用:商标是某一企业的特定商品的象征,容易让人们识别、记忆。消费者可以凭借商标识别商品的生产厂家,选购自己满意的商品。分类:按商标构成要素划分;按商标使用者划分;按商标特殊性质划分;按商标的用途划分。商品规格概念:商品规格是反映商品品质等方面的技术指标。商

2、品规格的主要计量指标:商品规格一般以号码、尺寸、功率、容积、浓度、质量、原材料、形态等来计量。商品编号概念:商品编号即编制商品代码,是指在商品分类的基础上,对各类、各种商品都赋予其一定规律性的商品代码的过程。基本原则:唯一性原则:即要求在同一个商品分类编码集中,第一个(组)商品代码只能代表一类(种)商品。合理性原则:商品代码结构要及商品科学分类、体系相适应,要及产品经营业务的需要相适应。可扩充性原则:编码时必须留有适当的后备容量(足够的备用代码),以便适应新产品的出现而对代码不断扩充的需要。简明性原则:商品代码结构应在保证足够容量的前提下,尽量简单,长度尽量短,以便节省电子计算机存贮空间与减少

3、输入的误差率,同时提高机器的处理效率。适应性原则:代码要尽可能反映各类型商品的特点与有助于记忆,便于填写。商品编号的方法:我国的商品编码: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标准局发布了全国共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及代码国家标准。该代码是按商品分类的从属、层次关系为排列顺序的一种层次结构代码。采用8位数字,分四个层次(不包括门类),每层以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类数字代表大类,三、四位数字代表中类,五、六层数字代表小类,七、八类数字代表品种。为了便于检查,还设置了门类,用英文字母表示其顺序。下面以鸡蛋的代码为例说明。例如:层次 分类 代码 A 03 10 25 01 I 门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品种

4、条形码知识条码是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对应字符组成的,用以表示一定信息的标记。商品条码是用于商品的条码技术,应用商品条码能实现商业信息的电子数据交换,同时能准确地获取所需的商业信息,提高工作效率。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商品代码模式,称为EAN代码。我国于1991年4月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因此也使用EAN商品代码。EAN代码分为标准型与缩短型两种,缩短型不直接代表生产厂家,故只介绍标准型。标准型EAN代码由13位数字组成,称为EAN-13条码。其模式如下:前缀码 厂家代码 商品项目代码 校验码P1P2P3 M1M2M3M4 I1I2I3I4I5 C其中:前缀码: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是国家或地区的

5、代码。中国代码“690”。厂家代码: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是EAN分配给其成员的标识代码。我国的厂商代码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配。商品项目代码:由五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具体的商品项目,各厂商有权分配10万个商品代码。校验码:由一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用来校验编码的正误,以提高数据的可靠性。EAN-13条码符号由左侧空白区、起始符、左侧数据、中间分隔符、右侧数据符、校验码、终止符及右侧空白区构成。二、职业道德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1)职业道德的定义:职业道德是在从事正当的社会职业并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在思想与行为上应遵循的道德原则与规范,是社会对各种从业人员规定的自我约束的团结协作的行为准则。 2)

6、职业道德的特点:范围的有限性,任何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都是特定的、有限的;内容上的稳定性与连续性,职业分工相对的稳定性决定了及其相适应的职业道德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形式上的多样性,有多少种行业就有多少种不同的职业道德。2、职业守则: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2)尊重顾客、热情服务 3)真诚守信、文明经商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1、劳动法的相关知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及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劳动者者享有平等就业与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

7、权利、享受社会保险与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及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及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及企业签订。劳动争议的处理:(摘选劳动法的第十章的劳动争议)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

8、用于仲裁与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与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

9、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10、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知识消费者的概念:是以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与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与监督权。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义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是经营者有履行产品质量法与其他法律的义务,经营者有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消费者协会与其他消费者组织。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知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关系,不得强买强卖。 平等原则:参加交易的

1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公平原则:参加市场竞争主体按规则行事,不得非法获取竞争优势 诚实守信原则:善意、诚实、恪守信用、不得欺诈 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不滥用竞争权利原则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是指经营者违法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 假名冒牌行为:是假用或冒充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与产地标志等,以使人误解行为。2、 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他经营者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3、 滥用权力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及限制其他经营

12、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4、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例如帐外回扣等。5、 虚假广告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及有效期限等,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6、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的商业秘密的行为。7、 降价排挤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下列情形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品;3)

1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8、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9、不正当奖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10、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借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与商品信誉的行为。11、通谋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本以及投标者为排挤对手而及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1、 假名冒牌的法律责任对假名冒牌行为者,依据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构成

14、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贿购贿销的法律责任经营者有贿购贿销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处以1万2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 限购排挤法律责任经营者有限购排挤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处以5万20万的罚款。4、 虚假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当事人的虚假广告行为,5、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凡违反该法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1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6、 不正当奖售的法律责任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不正当奖售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对其处以1万20万元罚款

15、。7、通谋投标的法律责任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通谋投标,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20万以下的罚款。8、抗拒检查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法检查部门处理决定,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价款13倍罚款。 当事人对上述8种情况中监督检查部门所做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广告法的相关知识广告法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

16、告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真实、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广告准则摘自广告法的第二章中华人民共与国广告法第二章 广告准则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与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与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与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与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

17、境与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与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与数量。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与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与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

18、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及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及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与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与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

19、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与使用”。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

20、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及药品混淆的用语。违反广告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摘自广告法的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与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

21、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

22、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

23、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

24、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与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25、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产品质量法的相关知识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摘自产品质量法的第二章第十二

26、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与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与

27、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与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

28、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第十六条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

29、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与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及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

30、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与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及行

31、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二十三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国务

32、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及产品经营活动。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摘自产品质量法的第三章的第二节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与其他标识。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与失效、变质的产品。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

33、的厂名、厂址。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赔偿:摘自产品质量法的第四章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

34、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及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

35、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6、;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第四十

37、七条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八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6、价格法的相关知识价格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价格法价格的基本形式: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与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与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

38、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与个人。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与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与范围制定的价格。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经营者的义务:1

39、、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与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2、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与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我国价格管理体制及有关规定7、票据法的相关知识票据概述:票据的概念: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金额支付货币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是指汇票、本票与支票。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有价证券,这是票据的首要法律特征;2)票据权利、票据义务因票据设立而产生;3)票据的法律效力,仅以

40、其是否具备法定条件为前提,而及设立票据原因无关;4)票据必须按法定方式制作,才能产生票据上的效力;5)票据权利、票据义务取决于票据上记载的文字的意义;6)票据为债权证券,债权人占有票据,即可向特定的票据债务人要求给付票据上载明的金额;7)票据为金钱证券,票据给付的标的为金钱;8)票据为流通证券,票据到期前,持票人可以依法转让。票据的种类:1、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包括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简称汇票,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委托银行签发汇票,交由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

41、行汇票一律记名,可背书转让,付款期1个月。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可以贴现、再贴现与转贴现,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9个月。2、 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所说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银行本票指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有银行签发给其用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本票必须具备如下内容:(1)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姓名;(5)出票日

42、期;(6)出票人签章。本票未记账上述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本票付款期限从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3、 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额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与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可以直接转让,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支票一律记名。支票不须具备如下内容: (1)注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缺少上述内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

43、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尽职签发空头支票。4、 票据法律责任1、 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罚:(1)伪造、变造票据的;(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及其预留的本人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局资金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2、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

44、为的法律责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上述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依照我国票据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8、食品卫生法的相关

45、知识食品卫生法的适用范围食品卫生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的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与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与有关环境。食品卫生法的主要内容:食品、食品添加剂与有关器具的卫生要求1、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要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具备符合标准的卫生条件,以防止害虫及其他有毒物对食品的污染。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着工作服,使用工具售货。变质、不洁食品、有毒食品、有害微生物超标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与卫生要求的食品,不得生产经营。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与使用,必

46、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与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规定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与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与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卫生管理 1、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直辖区食品卫生管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查体;新参加工作与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查体,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与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公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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