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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区名称 管 理 规 约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 小区名称 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与秩序,保障物业的平安与合理使用,特制定本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管理规约应当承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依照物业管理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本管理规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平安、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
2、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原那么,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好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三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以下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告知物业效劳企业,遵守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与考前须知,不从事装饰装修的制止行为;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占用物业共用部位与公共场所;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四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五为保持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建立原貌与整体
3、美观,同意按照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按物业效劳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不在高层住宅室外设置晒衣架;不封闭阳台、平台;不更改护栏的颜色、材料、增加门扇等;建筑设计时或综合改造后,未预设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平台及配套输水管道的,不得在屋顶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六为保证业主大件物资的平安,在无业主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对该户大件物资的搬出进展控制;七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施工人员从晚上 点到早上的 点,应当撤离施工现场; 第四条 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同意遵
4、守由业主委员会对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等,在征求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意见后确定的管理方法,以保持住宅区车辆行驶与停放的有序;同意授权物业效劳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车辆行驶与停放进展管理。 第六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规约外,应当首先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在使用物业时制止以下行为:一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用途,以有利于消除平安隐患与构建与谐居住区;二将一套住房出租给非同一家庭人员且多人居住,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
5、于十二平方米,以消除平安隐患,防止纠纷的产生,保证住宅区的居住环境与居住质量,维护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 三损坏房屋承重构造,私搭乱建;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擅自摆摊设点,无序停放车辆; 五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与振动;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树木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七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八违反法律、法规与管理规约的规定饲养动物; 九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十法律、法规与管理规约制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业主的维修责任 一业主对物业专有局部的维修养护行为不
6、得阻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局部时,业主或物业效劳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展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当赔偿责任;三物业存在平安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九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局部进展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效劳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业主
7、委员会、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视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局部进展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使用与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与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作为公共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二条 各业主同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小组书面同意后,由物业效劳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 一 ) 物业维修与更新费用在 元以上 元以下;
8、 ( 二 ) ; ( 三 ) 。第十三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效劳企业以下权利: 1 、根据本管理规约,配合物业效劳企业名称制定的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与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实施; 2 、以批评、奉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与规章制度的行为;3 、 。第十四条 各业主在转让物业时,应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交清物业效劳费用,其对共有局部享有的共有与共同管理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管理规约的内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
9、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 承租人应当遵守本管理规约。 第十五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效劳费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效劳费整体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展催讨;仍不支付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规定的,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有权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以下第 项措施予以制止: ( 一 ) 制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 二 ) ;( 三 ) 。第十七条 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相关业主承当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约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于 年 月 日表决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