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庭审要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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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工程合同纠纷庭审要领【编者按】自2006年起,根据高院党组要求,高院民一庭结合各类民事案件的情况,参考?民事办案要件指南?,着手编撰了民事办案技能系列手册,即?民事案件庭审要领?,内容涉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离婚纠纷、物业管理欠费纠纷、电信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欠薪纠纷、继承纠纷等。分别对上述类型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进展了提示,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该系列手册的出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对标准民事法官庭审行为,提升法官办案水平,提高民事案件的一庭成功率起到一定积极作用。2021年,高院民一庭在前两年庭审要领的根底上,继续编撰?民事案

2、件庭审要领三?,由?建立工程合同纠纷庭审要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庭审要领?、?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终止庭审要领?与?相邻关系纠纷庭审要领?四局部内容组成。分别由一中院民二庭、杨浦法院民一庭、徐汇法院民一庭及虹口法院民三庭负责起草。在编辑过程中,一、二中院及其他基层法院的民事法官也积极参加,提出了很多珍贵的修改及完善意见。在此,我们表示由衷的感谢!希望各法院能针对?庭审要领?在实际操作中发现的新问题、遇到的新情况,及时予以汇总并反应给我们,使之更实用、更完善。建立工程合同纠纷庭审要领建立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展工程建立,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包人的义务是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指定的工程任务,

3、并交付给发包人;发包人的义务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并接收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成果。从广义上讲,建立工程合同包括建立工程勘察合同、建立工程设计合同、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建立工程监理合同等,狭义的建立工程合同仅指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法中规定了建立工程勘察合同、建立工程设计合同、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等三种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建立工程设计合同与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居多,建立工程勘察合同、建立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件较少发生。一、庭前准备阶段建立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通常事实复杂、证据繁多,审案工作量相对较大,因此,法官在庭前准备阶段不仅要完成审查管辖、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等程序上的工作,而且要进展证据交换与对证据初

4、步质证,同时由于此类案件通常需要进展司法鉴定工作,因此还需对当事人是否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是否予以准许、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是否需要释明等问题均需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1、审核诉讼主体资格通常情况下,建立工程合同案件的当事人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庭前准备阶段需要对双方当事人的主体是否适格进展审查,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审查承包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建立工程施工合同诉讼主体还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1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及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诉讼参加人在因转包、非法分包而导致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案件中,根据最高

5、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选择向转包人或非法分包人起诉,也可以选择直接向发包人起诉;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首先,从合同关系上看,发包人及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在多重转包或分包情况下至少及第一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存在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其次,在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案件时,必然要触及对转包与违法分包行为的效力定性,因此可以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视为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法律

6、关系上的“桥梁;再次,此类纠纷的核心问题通常是工程造价的结算与工程款的支付,作为参及施工工作的一方或多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参加诉讼,有利于人民法院就工程造价结算,甲供料结算,已付、代付、垫付费用结算等事实的查明。2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作为诉讼参加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建立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就建立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相对发包人而言均是承包人,对业主而言都是施工方,因此均应当按照建筑法第五

7、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对工程质量缺陷承当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对于此类因建立工程质量而引发的纠纷,鉴于实体法明确规定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就建立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当的是连带责任,因此可以将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以免日后再发生讼累。2、审核当事人诉辩意见审核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主要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找出争议焦点。通过对原告诉状、证据以及被告辩论状的审核,初步了解整个根本领实以及双方的争议焦点所在。2审查被告的抗辩是否构成反诉,如构成反诉,应当及时向被告释明。在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经常发生被告将反诉内容作为辩论意见提出,

8、要求直接在本诉中抵扣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法官应当准确判断上述主张是属于抗辩还是反诉,并根据个案情况分别作出释明。在作此类判断中,势必对根底合同条款进展详细审查,而不能简单以常规进展判断。例如在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最常见的情形是,承包人向发包人起诉主张工程欠款,而发包人主张承包人逾期竣工或工程质量问题要求承包人承当违约赔偿责任。此类辩论意见,一般认为属于反诉请求。经审核,如被告的抗辩意见构成反诉,应当向被告进展释明,要求被告就该局部主张另行提起诉讼。3如双方对解除合同均不持异议的,可以先判决解除合同,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它合同纠纷不同,停工、窝工必然发生大量费用,因此审

9、理这类纠纷,法官首先需要树立解决纠纷、减少损失的意识,防止当事人在诉讼中扩大损失。如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均主张对方违约,但均同意工程施工合同不再继续履行,那么法官在审理中,就不能将目光仅仅停留在解决谁违约、如何承当违约责任的问题上,而是首先作出合同终止履行的判断可以通过中期判决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局部调解笔录的方式,确定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进展中间交接与结算,以防止停工、窝工、工程款利息、材料耗损等损失的进一步扩大。3、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司法鉴定工作1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建立工程合同纠纷一般涉及到大量的证据材料,因此在举证期限到期后,法庭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进展证据交换。证据交换过程中应考虑

10、到建立工程合同纠纷有其特殊性,如案件需要进展司法鉴定的,那么涉及到司法鉴定这局部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司法鉴定中由双方进展确认,无需作为庭前交换的证据材料。2组织司法鉴定工作。建立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通常需要进展司法鉴定工作,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对工程造价进展审核;对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进展审核;对已付工程款、垫付材料款等财务凭证进展审核;对相关有争议的签证、结算材料印鉴或签名真实性进展审核;对工程质量进展鉴定并设计修复方案以及对修复方案所需费用作出预算等。当事人如在庭前提出鉴定申请,应委托高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后,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鉴定结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初步质证

11、意见,需要补充鉴定的,应当及时及鉴定机构沟通并要求鉴定机构出具相关的补充意见。二、法庭审理阶段在这一阶段,主要需要查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当事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等。1、审查合同的成立及效力1对合同的性质进展判断。审理建立工程合同纠纷,第一步需要对合同的性质进展判断。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其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立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条款。这些内容是其他合同所不具备的,具有特殊性。2对合同的效力进展审查。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是审查的重点,庭审中需要重点审查:A施工人是否具备施工资质;B是否存在转包

12、、分包的情形;C是否有挂靠的情形;D是否办理了建立用地许可证、建立规划许可证、建立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手续;E是否属于?招投标法?规定的应当进展招投标的工程,是否进展了招投标的事实。3建立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对合同的效力进展审查之后,可以结合相关事实对其效力作出认定。建立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从签约主体是否有资质、签约的前提条件是否需要进展招标、签约的起由是否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方面进展认定。无效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A合同主体不适格。按照?建筑法?的上述规定,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及建立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签订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

13、主体不合格而无效。这一类型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范畴。B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立工程必须进展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以下建立工程包括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及工程建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展招标:1、大型根底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工程;2、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从上述规定来看,需要进展招投标的建立工程工程仅限于几个特殊的类型。另外,?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14、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导致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这些情形主要存在于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人互相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假设中标无效,那么当事人由此而签订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也必然无效。C违法分包、转包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违法分包是指以下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立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立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立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局部建立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立工程主体构造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立工程再分包的。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立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

15、立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其特征为:1转包人不履行建立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2转包人将合同权利及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在司法实践中,转包往往表现为,转包人在承接建立工程后并不成立工程部,也不派驻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进展管理与技术指导。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核实查清进展实际工程建立的单位不是承包人而是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承包人也没有为工程工程成立工程部,也未在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进展现场管理与技术指导,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均隶属于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那么根本可以认定承包人的

16、行为为非法转包。D关于垫资条款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与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局部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法官在审理涉及垫资问题的案件时,首先应对合同效力进展判定。只有在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根底上,才能正确审理好垫资纠纷。在涉及建立工程合同无效时,如果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即发生纠纷,而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要求继续履约的,法官应当要求双

17、方先修订原先的无效合同,使之变为有效;如对已无履行可能与履行必要的无效合同,那么应当对已投入局部进展审计,而后根据审计结论以无效原那么来进展判定。假设合同有效,那么应按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之规定,遵从当事人合同中的约定,有约定利息的,按利息判决,无约定利息,那么对当事人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合同效力局部应当注意: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及当事人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即“黑白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但如果系争工程并非招投标,而是直接委托建立施工的,就不能轻易认定备案的合同,而应当审查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哪一份合同,探究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18、2、审查合同条款在确定了合同效力的前提下,法官需要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详尽审查合同条款。1原那么性的审查A在审查合同条款时,要分清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与合同一般条款的区别。从行业标准方面看,实质条款是指合同的价格、施工方式、技术规格等合同著作要条款。确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对合同的条款审查具有重要意义,有时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效力认定。B在审查合同条款时,要注意合同条款前后不一致或矛盾的情况。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人,由于文字能力以及法律知识的局限,可能在施工合同文本上出现合同条款的前后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况。在审查此类条款时,法官要探究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原意,仔细审查合同与其他及合同有关文件,结合当事人在

19、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意思表示,针对不同的情况,逐一做出判断。C在审查合同条款时,要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对于一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法官应当主动行使审查权,对这些条款作出约定无效的裁决,同时进展释明,以利于当事人明确、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与诉讼理由。2具体条款的审查A工程款的约定。一般来说,当事人对于工程价款有两种约定方式:一是约定固定价,俗称“闭口价,即对于合同中约定范围的工程量确定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假设发生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情况时,仅对增加或减少的局部作相应调整或按实结算。当事人约定闭口价,一般是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即以经审查后的施工

20、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为准,有的采用固定总价格包干方式,有的采用面积包干方式。二是约定工程价款按实结算或通过审计确定,俗称“开口价,即对于合同中约定范围的工程量不约定固定价格,或者仅约定暂定价,最终须通过审计确定工程造价。B工程范围与工期。对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以及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进展审核,结合此后查实的合同履行情况,来判断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违约。C竣工验收及结算的约定。工程竣工涉及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与利息的起算时间、承包人是否构成逾期竣工违约或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数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因此对于合同中约定的竣工验收及结算条款应当加以认真审核,以此作为判定竣工日期以及违约责任的重要依

21、据。D质量保修的约定。审核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与内容、质量保修期限、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费用等约定。3、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主要是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数量、时间、质量等进展综合审查。1对发包人合同义务的审查:A发包人是否取得建立工程施工许可证;B发包人是否按约提供了施工图纸;C发包人对工程量进度确认与相关签证确实认;D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E发包人已经进展的工程结算情况;2对承包人义务的审查:A承包人是否在合同生效后根据发包人的开工令按时备料开工;B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按约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月报与质量报告;C承包人是否存在违法分

22、包或转包工程。3关于签证单。工程签证是建立工程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中具体工程量变更、工程施工事务协商确认的文件,可以直接作为工程结算、审计的重要依据。需要注意的是,签证单往往是施工工作联系单据,尽管在法律上其为合同行为,但在形式上它往往及普通合同签字、盖章的严格形式不同。它往往是双方工地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个人签署,因此,查明签署者是否具有授权或相应职权范围直接影响签证文件的证明力。司法实践中,在司法审价工程量等计算中,施工方往往会提交只有己方签章的签证单。此时并不能简单排除其证明力,需要结合工程设计、竣工图、监理日记,对方的履行行为来分析有关签证文件中记载的工作量及其它内容是否属双方约定履行工

23、程,如答案是否认的,那么该部工作量不能计入承揽合同项下给付工程。4对工程款的认定。第一,合同约定闭口价,按约定结算;工程量有增减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那么增减的局部按实结算;合同约定开口价的,那么依约定按实结算。第二,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即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有约定,有书面的竣工结算文件文件,有发包人签收该竣工结算文件的记录。5对工期的认定。法院在认定承包人是否逾期竣工时,应对当事人间约定的工期与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工期作准确认定。第一,对于开工日期,应当以

24、承包人实际开工日、开工报告中载明的开工日或者合同约定的开工日为认定依据。第二,对于竣工日期,工程经过竣工验收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立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三,承包人逾期竣工并提出工期顺延抗辩的,应承当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承包人提出因工程量增加而顺延工期的,法院应引导其申请对应当顺延的工期进展鉴定;假设增加的工程量不大,鉴定的本钱过高,法院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工期酌定应当顺延的工期。6对工程范围的认定。对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假设发包人抗辩称该工程的全部或者局部系由其自行完成或者委托

25、第三人完成,那么发包人应当承当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工程,假设承包人认为该工程系由其完成,那么承包人应当承当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当事人委派的现场代表、工期负责人、工程经理、现场监理等所签署的各种文件,原那么上应认定其效力。7对工程质量的认定。承包人应当对工程质量承当担保义务,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承包人应当承当相应责任。第一,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立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第二,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应承当相应的过错责任,如设计有缺陷、提供的材料设备等有缺陷或者直接指定的分包人施工质量有缺陷等。第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

26、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不得以使用局部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但承包人仍应当在保修期内承当保修责任,并在建立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根底工程与主体构造质量承当民事责任。4、查明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在审查了合同的条款以及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后,可以结合两者来查明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1 发包人的违约行为一般表现在:A逾期支付工程价款;B不按约定提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者设备,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者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C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如提供施工场地、提供施工所需的设计图纸及其他资料、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等。2 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一般表现在:A因施工技术或力量缺乏

27、而擅自停工;B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C逾期竣工;承包人存在逾期竣工情形的,还应当查清是否存在工程量增加、发包人变更设计以及其他法定情形致使承包人可以要求顺延工期。D勘察、设计、施工的工程质量有缺陷。5、查明当事人抗辩理由成立及否在明确当事人履行合同情况之后,法官需要审查当事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以下根据不同类型建立工程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一些抗辩理由进展分析:1承包人诉请工程款及利息的纠纷。建立工程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就是承包人诉请工程款及利息的纠纷,此类纠纷中,发包人的抗辩理由通常是承包人逾期竣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等。对此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加以审核,首先应领先审查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在工程经竣工

28、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应支持。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或从法律上可以视为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如果发包人是以履行抗辩权作为抗辩理由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在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未能按约履行的情况下,有权暂缓履行合同义务,故法官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约定与一般施工惯例确定合同履行顺序,据此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各种履行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从而确定合同终究是哪一方违约。如果发包人的抗辩理由是认为承包人的违约对己方造成的损失赔偿应当在己方应承当工程款及利息中扣除,那么由于该主张是基于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向承包人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且该主张并不是认为发包人不应当承当支付工程

29、款的义务,而是认为承包人应当承当的违约责任足以全部或局部抵销其应当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构成反诉,而不构成抗辩。也就是说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逾期竣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欠款,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瑕疵予以修复或对修复费用进展赔偿。2发包人诉请逾期竣工违约金的纠纷。发包人诉请逾期竣工违约金的纠纷中,承包人的抗辩理由通常是逾期的原因在于发包人,对此抗辩一方面应当查清工程的开工、竣工日期,另一方面应当查清是否存在工程量增加、发包人变更设计以及其他法定情形致使承包人可以要求顺延工期,以此来判定是否存在逾期竣工,以及逾期竣工的责任到底在哪一方。3发包人诉请工程质量赔偿纠纷。质量赔偿

30、纠纷中,承包人的抗辩理由通常是工程质量不存在问题、工程质量的责任不在承包人、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等。对此,首先法院可以通过质量鉴定的方式来确定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其次,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在明确发包人及承包人责任范围的前提下,根据双方的履行情况来确定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终究在哪一方。对于承包人以“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作为抗辩理由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立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局部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立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

31、根底工程与主体构造质量承当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第一,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历收的建立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应由发包人自行承当责任;第二,发包人仅对其擅自使用的局部出现的质量问题承当责任;第三,承包人仍然应当在建立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根底工程与主体构造质量承当民事责任。三、案例评析【案情简介】原告及被告签订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将其厂房、办公楼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开工日期按开工报告,工期为200天包括春节假20天,合同还对工程造价、工程款的支付期限与方式、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约定。嗣后,原告即组织人员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指定某工程分包挖土工程,并由原告及该工程签

32、订了?挖土工程合同?。后原告向被揭发出?停工通知单?,称由于被告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造成挖土工程拖延,使其土建工程无法进展,停工将近3个月,希望被告尽快解决付款问题及挖土工程问题。此后原、被告在工程所在地司法所主持下进展了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并对工程进展结算。审价单位对本案工程作出了审核报告书,结论为:本工程已完工程审定造价为元;本挖土局部为建立单位指定分包分包造价元。因被告迟迟未支付工程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未付清的工程款并赔偿停工损失。【庭审纲要】 一庭前准备阶段承方法官在这一阶段,主要是完成涉及管辖、诉讼主体等程序上的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有其特殊性,对于双方争议

33、的诸如工程造价、停工损失等,需要在庭前委托司法鉴定。1、审查诉讼管辖本案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原告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现原告选择系争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符合民诉法的规定。2、审查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经审查原告的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3、审核当事人诉辩意见承方法官仔细阅读原告的诉状与被告的辩论状,仔细分析随起诉状与辩论状所提供的初始证据,从中了解原告及被告之间诉讼的根本主张及相应的根本领实。本案通过对诉状与辩论状的分析,可以确定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施工中的停工损失应当由谁来承当。4、委托司法鉴定本案涉及到停工损失的承当,故

34、首先应当对停工损失的具体金额进展确定,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高院指定的司法鉴定单位进展审价。司法鉴定部门作出审价结论后法院应当将审价结论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听取双方初步的质证意见。5、组织庭前证据交换举证期限到期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展证据交换,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通过证据交换,凡案情需要当事人继续提供证据的,应向其释明就其现有主张须提供相应证据,否那么将承当举证不能的风险。 二法庭审理阶段1、核对当事人身份:查明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复核庭审前准备阶段的程序性审查事项,确定案件进入实体调查无阻碍事由。2、法庭调查阶段:1、确定诉讼请求:由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根据原告的陈述进展必要的询问,诉讼请求不明时,法官应作释明,要求原告明确其诉请,以固定其诉请的具体内容;由被告辩论,根据被告对诉讼请求及事实及理由的成认或反驳,归纳出双方意见一致的局部与争议的焦点局部。2、由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展举证、质证。3、法庭就本案的事实向当事人发问,主要查清以下事实:A、系争工程工程款总额;B、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数额;C、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数额;D、原告停工的原因。3、法庭辩论:要求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法律进展辩论。4、调解。法庭辩论等共性局部从略第 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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