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docx

上传人:美****子 文档编号:57987149 上传时间:2022-11-06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2.8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docx(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txt每个女孩都曾是无泪的天使,当遇到自己喜欢的男孩时,便会流泪一一,于是坠落凡间变为女孩,所以,男孩一定不要辜负女孩,因为女孩为你放弃整个天堂。朋友,别哭,今夜我如昙花绽放在最美的瞬间凋谢,你的泪水也无法挽回我的枯萎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 2006年10月20日 16时42分 12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安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与个人。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视的原那么与方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开展规划,增加爱国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开展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与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应当

3、确定其成员分工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村规民约中应当有爱国卫生方面的内容。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立卫生城镇、卫生村与卫生先进单位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负责卫生设施的维护与管理,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第八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都应当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保护公共卫生根底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第九条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第十条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与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公共卫生根底设施的规划与建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4、府应当将城市与农村的公共卫生根底设施规划纳入城乡建立规划。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组织建立生活饮用水根底设施,保证生活饮用水平安。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立公共卫生根底设施。鼓励社会组织与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卫生根底设施。第十四条 建立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预防控制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要求。第十五条 需要配套建立公共卫生根底设施的建立工程,其公共卫生根底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三章 公共场所卫生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安康的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不得有以下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

5、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二)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与其他废弃物,抛撒冥纸,燃烧垃圾与冥纸,随地便溺;(三)乱倒垃圾、粪便与污水;(四)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与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场所,应当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第十七条 制止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以及其他设有制止吸烟标志的场所吸烟。制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制止吸烟标志。第十八条 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应当有卫生管理人员与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第十九条 公共交通工具

6、应当定期清洗、消毒。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学习、生活与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学校向师生提供的膳食、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二十一条 住宅小区物业效劳合同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环境卫生管理与小区生活垃圾处理等进展约定。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对环境卫生的要求。第四章 生产与生活卫生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与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应当建立日常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公共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经营者应当保持摊点、门前的清洁卫生。第二十四条 生产销售生活饮用水的企业应

7、当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二十五条 城市市区限制饲养犬、猫等宠物。限制饲养宠物的具体种类与管理方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制止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等宠物经营性养殖活动。第二十六条 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与其他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不得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与其他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与其他动物应当按规定进展消毒、深埋或者焚化。第二十七条 科研与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应当将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展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第二十八条 公

8、共效劳场所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仓储单位应当有防治病媒生物的措施。单位与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并配合爱卫会组织开展的灭杀病媒生物的活动。第二十九条 从事病媒生物控制的社会效劳机构与个人应当依法提供科学有效的社会化效劳,并承受爱卫会的指导。病媒生物控制人员应当具有防治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知识,能够识别常见的病媒生物种类,掌握病媒生物控制方法与平安防护方法。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乡村或者联片建立自来水厂,改善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沼气,推进并逐步普及农村卫生厕所的建立,推广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鼓励农村建立卫生户厕。第三十二条 城市与农村相毗邻的区域应当建

9、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参加的卫生管理协调与联动机制,明确各方卫生管理职责,维护相毗邻区域的环境卫生。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倾倒垃圾的场所、设施。不得乱倒垃圾。第三十四条 农村饲养家畜提倡圈养。血吸虫病防治区域的家畜应当圈养。第五章 监视管理第三十五条 爱卫会应当催促爱卫会成员单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爱卫会可以聘请社会志愿者协助爱卫会对社会卫生情况进展监视。爱卫会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 、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举报事项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与舆论监视。第三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应当监视本

10、区域的环境卫生根底设施建立及爱国卫生工作。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公共场所有以下行为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分: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处5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二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抛撒冥纸,燃烧垃圾与冥纸,随地便溺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三乱倒垃圾、粪便与污水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携带犬、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与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

11、,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猫外出,未能及时去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经营性养殖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与其他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视机构责令停顿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与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12、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仓储单位未采取防治老鼠、苍蝇、蟑螂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各级爱卫会对本区域内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催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有关部门建议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爱卫会成员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爱卫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 爱卫会工作人员、爱国卫生监视管理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那么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公共场所是指: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网吧;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医院、学校、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八城市道路、广场。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 9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文案大全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