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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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观一、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产生及其形成 从犯罪的整个历史开展过程考察,古典犯罪学派形成于18世纪末。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成为犯罪学的历史源头。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犯罪学派,其核心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资产阶级刑法思想与刑事政策的要求。贝卡利亚是古典犯罪学派的创始人之一。贝卡利亚从功利主义学说出发,认为犯罪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问题,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表现。因为人们都努力寻求愉快的感受而力求防止不愉快的感受,因此,一个犯罪与否是在“趋利避害、“避苦求乐的思想指导下自由选择的结果。而刑法就是针对人们的功利思想

2、所进展的恫吓,以迫使人们不去犯罪。因此,贝卡利亚指出,犯罪应是一种十清楚确的法律定义,法律应对什么是犯罪做出不容易变更的规定,并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二、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思想除贝卡利亚之外,边沁、德国学者康德、黑格尔与费尔巴哈等著名思想家对犯罪学的产生与开展也有重要奉献。一贝卡里亚的人道主义理论贝卡里亚把社会契约的理论运用于刑法学说,他认为:人们为了享受自由才割让出自己的一局部自由;人们割让出的自由的总与,组成国家最高权力。这种权力包括刑罚权,并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基于这种理论,贝卡里亚主张:1、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公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立法者,即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

3、整个社会的代表。2、法官的职权只是按照法律进展审判,不得对法律进展解释。3、只有法律规定制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并应规定出从最轻到最重的罪行阶梯。4、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准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而不能以犯罪人的意图、被害人的身份、罪孽的轻重作为标准。5、刑罚与犯罪应相适应,以阻止人们犯更严重的罪行。6、犯罪人不管其社会地位怎样,同样的罪应当受到同样的刑罚。7、刑罚的目的是使犯罪人以后不再犯罪,并儆戒其他人不敢犯罪。因此刑罚给人们以精神上的影响应是最强烈与最持久的,而使罪犯身体受到的痛苦是最少的。8、为了预防犯罪,应当采用比酷刑更为有效的温与的、然而是不可防止的刑罚。9、法律应当写得清晰明了

4、,使每个人都能了解。贝卡里亚阐述的最终结论是:要使刑罚不成为一个人或许多人对个别公民的暴力行为,它就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要的,是在该种情况下可能判处的刑罚中最轻的、同所犯的罪相适应的、并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他指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犯罪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三大刑法原那么,即:1、罪刑法定主义。这条原那么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根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分;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与扩张解释;制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与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2、罪刑相适应。

5、这条原那么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根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异,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3、刑罚人道主义。这条原那么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根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进监狱。二边沁的功利主义犯罪观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两种根本动力的驱使,即追求快乐与防止痛苦,这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原因与动力,也是一切不道德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原因好动力。对于犯罪与惩罚的关系,边沁提出以下观点:1、社会对于犯罪必须予以处分。2、对犯罪者的惩罚是通过给犯罪者施加痛苦,以起到惩戒与教育的作用。3、犯罪人内心

6、存在着两种相互作用的动机,即驱使犯罪的动机与制止犯罪的动机。如果制止犯罪的动机大于驱使犯罪的动机,犯罪就不会发生;如果驱使犯罪的动机大于制止犯罪的动机,就会诱发犯罪。4、对犯罪惩罚的严厉程度应该与犯罪的诱发力成正比例关系,惩罚给予犯罪的损失必须大于犯罪人因犯罪所获得的利益,以抑制、消除犯罪引诱力,从而到达减少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边沁主张“罪刑相称了。至于是否等量,边沁那么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样一个功利主义的经典公式给出了答案。他以自己的那一套计算痛苦与快乐的方法提出;刑罚确实定性越小,严厉性越大,反之,刑罚越是确定,严厉性却越小了。虽然功利主义是社会契约的一种滋生物,但它却超越了契约本身

7、。在功利主义眼里,契约并不意味着对个人违约结果的承诺,而是在预先料想结果发生之后我们应该怎么样。这样的思维方式,已经将个人排斥在犯罪之外,而全部以审判者的身份去面对犯罪行为。(三)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理论 费尔巴哈基于自由意志论,提倡心理强制的理论,认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基于自己的欲望而行动。欲望得到满足,就得到一种“快感。如果刑罚会给行为人以痛苦,他就会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有所选择,当他衡量到控制欲望所产生的不快,小于受刑的痛苦时,自然就会放弃犯罪。这就是防止犯罪的前进条件。为了实现这种心理强制作用,必须:1、制定对特定犯罪行为将处以特定刑罚的刑事法律。2、预先公布刑法,借以抑制其犯罪

8、冲动。3、有罪必罚,使大家对法律有现实感,从而加强人们的畏惧。归结到一点,就是要使人们明白,什么样的犯罪将受到什么样的刑罚。(四康德、黑格尔的报应论康德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在于惩罚犯罪是道德上正义要求,刑罚具有加害性,其本质是以暴制暴,以恶惩恶。刑罚只不过是把这种制暴惩恶手段标准化、法定化。道德上要求是一种内在要求,它靠的是自律,如果没有刑罚上的保障,道德上要求就难以实现与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亦难以形成与稳固。刑罚本来是一种恶,是一种害,但它是基于道德上正义要求而对犯罪人施加一种恶与害,因而它是由有害变为无害,由有恶变成无恶。但康德主张的报应准确地说是一种等害报应。他认为刑罚应与犯罪相对等,

9、等害才能实现公正,才能让犯罪人罪有应得。康德哲学的核心是自由与责任,与之相对应的两套行为准那么就是法律与道德。但康德并不把法律与道德截然分开。他有句名言:“日月星辰在上,道德法律在我心中可见其对道德法律的观点已经几乎近于信仰,非常神圣,这是将法律道德化的典型。在这种虔诚的遵循自然神圣的根底上,他提出了“等量报应论,主张等质等量的同态报应,目的是恢复正义。 黑格尔认为刑罚就是对犯罪的一种自身的回报,刑罚就是为了否认犯罪而存在,惩罚犯罪是法的内在要求。黑格尔将法律与道德分为社会行为准那么与个人行为准那么,但最终又将两者合在一起,认为“刑罚包括这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分他在这里黑格尔将人无论是守法者还

10、是犯罪者都一视同仁地予以绝对的理性所以认为处分一个罪犯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黑格尔眼中的人是一个完全抽象化,哲学化的形象,是“理性的存在,支持懂义,严于律己,几乎圣人,这与“趋利避害的人的本能截然相反,叫人大跌眼镜。同样的,他所提出的刑罚报应理论也是这种思想化的抽象。三、 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正统理论 一自由意志论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犯罪是人自由意志的产物。它们的理论根底是人是理性上的动物,在意志上是自由的,“禽兽是根据本能决定取舍,而人是通过自由意志决定取舍。犯罪人是在意志自由情况下选择了犯罪,选择了恶。同时人具有权衡利弊得失理性的能力,他们对做或不做有害于他人的行为是有自己的判断能力与自由选

11、择能力。犯罪人本可以不犯罪,不为恶,但他却选择了犯罪,选择了恶。犯罪人在意志自己情况下,选择了恶,从道德层面上看,他主观上有恶性,应受到谴责,所以对犯罪人施以刑罚是有道德上根据的,刑罚就是惩恶扬善,之所以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就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恶性。他们主张罪刑均衡,罪刑法定,注重犯罪形之于外的东西,惩罚犯罪的尺度必须与所犯罪行在价值上相等,才具有正当性,倡导刑罚的节省性、均等性,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产物。犯罪人基于意志自由,犯重罪说明其主观恶性大,犯轻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轻。而主观恶性的轻重与大小都是犯罪人意志自由的产物。所以根据犯罪人主观恶性大小对其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是对犯罪嫌疑意志自由的一种

12、尊敬。自由意志论申明两个观点:第一,意志是支配犯罪行为的内在力量,缺乏主观意思的身体动作所造成的危害,不是犯罪。第二,意志对行为的选择是自由的而不是被迫的,因此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二) 道义责任论 道义责任论是关于刑事责任根据的解释论,它以自由意志论为根底,认为犯罪是在主观意思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意志是犯罪内在的决定因素。当人们能够区分与控制自己的行为,同时又能够选择合法、善的行为时,却做出相反的决定,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必然要受到道义的责难,因而道义责任应当成为刑事责任的根据。道义责任论也提出两个主张,第一,道德是法律的根底,道义责任是刑事责任的根据。第二,主观恶意与客观行

13、为是构成犯罪的两个方面,所以刑事责任中也包含着对恶意志的否认。(三) 行为论 行为论认为,犯罪时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了现实的危害或危险,行为人是因为行为构成犯罪才受到处分的,而且行为的性质与危害程度是刑罚裁量的尺度。所以,行为不但是认定犯罪的决定性因素,同时也是刑事责任的根底。行为论中含蕴的根本思想是,第一,只有行为才是法律标准的对象,法律不惩罚思想,法律规定的犯罪只能是行为。第二,只有通过行为及危害事实判定或推测主观罪过、目的等心理态度,才能使主观与客观统一起来。(四) 报应论 报应主义认为:每个人都应对自己行为负责,犯罪人在明辨是非根底上,选择一种恶

14、、选择一种犯罪行为,而犯罪行为是为主流社会所谴责的行为、否认的行为,并且他这种选择已对社会对他人构成了害,因而犯罪人必须对自己的选择与所选择的行为负责。刑罚之所以是正当的在于犯罪是不正当的。刑从罪生,无罪无刑,罪是因,刑是因之上果。刑从罪生,刑是对罪的一种否认,一种报应,目的是恢复被犯罪人破坏了社会秩序,罪是已然这罪,刑是法定之刑。犯罪人明知国家通过刑法的方法规定犯罪与刑罚,对犯罪持否认态度,犯罪人仍然藐视法律实施犯罪,因而犯罪行为乃是挑战国家法律,挑战社会秩序的行为,国家为了树立法律的权威,整合社会秩序就必须对犯罪人采取报复的行为,国家之所以报复犯罪人,是因为犯罪人首先报复社会、报复国家、国

15、家对犯罪人的反报复是由犯罪人的行为所发动的,诱导的,犯罪人为了防止国家社会对其报复,只能不犯罪。四、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预防思想 一法律控制论这一观点认为,只有依靠制定法律,遵守法律,并在执行法律中贯彻人人平等的原那么,才能预防犯罪。如贝卡利亚主张,公布法律的权利只能属于立法者,而任何法官不能制定法律;法律应该制定的明确与通俗,其中模糊不清的词句必须修改;应该使国家集中全力去保卫这些法律,而不能破坏这些法律,让法律为全体人民效劳;应该让人畏惧法律。他还主张,只有使每个公民都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才是有罪或无罪这一原那么,从而有效的预防犯罪。(二) 心理强制论这一理论认为,人与动物有着根本的区别,

16、人不但能区分善恶,分清是非,而且在权衡利弊之后有选择的本性。比方,一个人知道实施一定犯罪后可以得到精神、财产或肉体等方面的快感,同时也知道实施犯罪后受到惩罚的痛苦。权衡利弊后,为了免受痛苦,就可能放弃想要实施的犯罪活动。因此,心理强制可以使人们放弃犯罪从而到达犯罪预防的目的。这一理论强调,对犯罪行为给予什么程度的惩罚,行为前法律要有明确的规定,否那么就不能起到犯罪预防的作用。三报应刑论这一理论的根本观点是,只有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给予惩罚,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从而才能抑制犯罪,预防犯罪。功利于主义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论正刑罚的不当性。要阻止犯罪,预防犯罪,就必须使犯罪之乐小于不犯罪之乐,要遏制

17、犯罪之乐就必须对犯罪人施以一种痛苦,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自由、生命、财产,使犯罪人感到犯罪之苦大于犯罪之乐,所以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必须按照罪行相适应原那么,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通过刑罚的手段使犯罪人形成一种正确的苦乐观,校正犯罪人不正确的苦乐观,使犯罪人因畏惧犯罪之苦而不敢轻易犯罪,到达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的目的。法律是为了防卫社会,为最大多数人效劳,所以预防犯罪是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正当性根据之一。但是,对犯罪人实施的刑罚要以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为根底,对犯罪人报应的程度要以犯罪行为轻重而定,不能滥施刑罚。五、 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理论的影响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理论对当时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就是根据贝卡利亚的根本思想制定的。但是,由于刑事古典犯罪学派认为人实施犯罪与否由其自由意志决定,并将行为人的自由意志作为社会对犯罪施加刑罚的根底,而无视了其它因素对人的犯罪行为的影响,与现实社会状况不相符合,因而使得法国刑法典在日常适用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首先,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以及有某种心理缺陷的人的意志自由程度不可能与正常人一样,因同等程度的犯罪对他们施以同等程度的刑罚是不合理的;其次,个性差异及具体环境也对人的意志有很大影响,人的意志实际上不可能完全自由。第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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