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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诈骗罪问题的研究专业班级:2021级法学 学生姓名 陈冕指导教师:高庆年 职称:教授摘要: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开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保险制度尚不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还不完善,导致保险诈骗活动时而发生,并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保险诈骗成为当前保险业的最大威胁之一。所以,对保险诈骗罪的研究有助于人们解决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保险诈骗问题,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文章主要研究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然后分析及保险诈骗罪相关的重要问题,如犯罪的既遂及未遂,以及保险诈骗罪的共犯问题等,并在此根底上探讨相关能加强防范保险诈骗的对策与防范理论。关键词:保险诈骗;犯罪构成;保险金;犯罪防范;立法完善The crim
2、e of insurance fraud problem research Abstract: Nowadays , our countrys insurance industry is still in the initial stage of development. Insurance system is not perfect, at the same tim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not perfect, lead to insurance fraud occurred from time to time and showing a
3、rising trend, insurance fraud as the current insurance industry one of the greatest threats. Therefore, study on the insurance fraud will help people solve their daily faced by the insurance fraud problem, is conducive to improving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This article mainly for insurance fraud
4、with real case, reaserch the composition of insurance fraud, then analysis and insurance fraud related to important issues, such as the attempted crime occurs,And the insurance fraud complicity in the crime problem.and on the basis of this study related to the strengthening of preventive measures of
5、 insurance fraud.Key words: Insurance fraud; Constitutions of crime; Insurance; Crime prevention; Legislative improvement引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得到了迅速开展,对稳定企业经营、保障经济开展、安定人民生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保险观念已经进入广阔老百姓的生活中。1但是,随着保险事业的开展,保险欺诈行为也凸显出来,并呈现出朝集团犯罪方向开展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各类保险赔偿金中,至少有20被恶意保险客户诈骗
6、流失,而全球此比例仅为15%,另外保险欺诈主要表现在车险与安康险。为了遏制该类犯罪行为的上升趋势,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时把保险诈骗罪收入新刑法,从而为打击破坏保险秩序的保险诈骗罪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自从出现保险以来,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的保险市场不受欺诈性的索赔所困扰,对付保险业务中的欺诈行为已成为包括中国保险公司在内的世界保险人所面临的共同问题。2480保险诈骗具有多元化的主体、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犯罪黑数高、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目前,我国保险诈骗犯罪的手段主要有恶意超额保险、虚构保险标的、虚构保险事故、成心制造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等。3近年来,学者们对保险诈骗罪的研讨比拟剧烈,但大多
7、是探讨保险诈骗罪中的单一问题,如主体认定或犯罪行为表现方面等,却少有人从总的角度去透视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与相关的重要问题,并且也很少有学者研究分析保险欺诈的成因与提出保险诈骗的识别技术与防范对策。另外,我国国内保险公司为谋求生存与开展空间,普遍存在重业务、轻管理的倾向,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安康开展。保户经常会抱怨“理赔难,无论是在寿险与财险的各个方面都有很多缺乏之处。4所以,必须加强对理赔风险管理紧迫性与必要性的认识,找准当前我国保险理赔中存在的“理赔难问题及其造成的原因,并从建立健全法制、提高理赔人员素质等方面入手,全面提高保险理赔风险管理水平。一、 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根
8、据我国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所谓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成心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成心造成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这是我国新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概念的界定,它是反映保险诈骗特有属性与本质特性的思维形式。5二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1主体要件特殊主体是指除了具有一般主体所要求的构成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殊身份作为其构成条件的人。6我国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一般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这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
9、益人既可以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到达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所谓投保人,是指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保险诈骗不仅涉及自然人,而且涉及法人单位。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一些特大保险诈骗案往往由法人单位实施或参及实施。另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成心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但现实生活是复杂多变的,在许多情况下,
10、以上特殊主体以外的其他人也同样可以利用保险合同诈骗保险金,将保险诈骗的主体规定为特殊主体不利于打击保险诈骗犯罪,实践中就有这样的情况出现。7如在某案例中某市出租车司机黄某,2004年 1月在他人手中购得一辆已保险的捷达轿车,因车辆交易费过高而未去交警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无法及保险公司按?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同年11月,黄某将车卖至外省后,欺骗原车主一起向公安机关、保险公司报案称车已被盗,骗得保险金9万元。2005年7月,该车在交警部门办理年检手续时案发,本案中,黄某显然不是“受益人,于是一件典型的保险诈骗案不得不以一般诈骗案处理。现实中还有冒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诈骗保险金
11、的案件。如有一种明信片式保单,不记名、不挂失,以邮戳时间为投保时间。有一保险诈骗团伙大量收购此种保单,然后在社会上寻找已发生事故的家庭,让他们拿着这种保单索赔,使保险公司蒙受巨额损失,由于这些保单是收购而来,因此,诈骗者显然不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而无法定罪。由案例可知,保险诈骗罪完全有可能由一般人实施,并且由一般人实施及法定的三种人实施在主观上、客观方面与客体上并没有任何实质的差异,因此,对该罪主体作特殊限制完全没有必要,国外其他国家法律对保险诈骗罪的主体都没有作特殊限制,属于一般主体。我国保险诈骗罪的主体的特殊性限制,不仅在理论上缺乏充分根据,而且容易使法网产生漏洞,使现实中的一些保
12、险诈骗案件无法按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对现实情况的具体考察,很有必要在立法上将保险诈骗罪的自然人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82客体要件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我国的保险制度与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首先,保险诈骗侵犯了我国的保险制度,这是本罪区别于一般诈骗罪与其他金融诈骗罪的本质所在,国家设立保险制度,创办保险业,目的在于消解危险,为工商业与社会群众提供平安保障。行为人实行保险欺诈,骗取保险金,其行为直接侵犯了这种制度。其次,保险诈骗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非法获取保险金,我国保险资金是银行信贷资金重要来源之一,因此,保险诈骗必然会扰乱与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侵害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违背了保
13、险的目的。所以,如果某种行为只是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而没有侵犯保险制度;或者如果行为人以歁骗方法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就不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9我国保险制度实质是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按约定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给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制度,它具有共济互助与经济补偿性质,是一种个人危险的社会分散化。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开展过程中,保险制度有效地发挥着组织经济补偿、分散风险、分配资金的功能,对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与社会生产的持续进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而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的手段不合法获取保险金,不仅侵害
14、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我国保险制度,刑法单独设立此罪,并规定了较严厉的法定刑予以严惩,以保护我国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与保险业的安康开展。10另外,为了充分发挥保险事业的作用,我国自1979年开展保险业务以来,先后公布了?中国人民共与国保险法?、?汽车保险条例?、?财产保险条款?、?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等一系列保险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标准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视管理,以及促进保险事业的安康开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13、主观方面1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并且具有非法获取保险金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保险活动的秩序与侵犯
15、保险金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还具有使自己或第三者非法获取保险金的目的。保险诈骗罪是一种目的型犯罪,即行为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为了实现此目的,行为人必然持积极追求的态度,即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对诈骗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保险诈骗罪是由成心构成的犯罪,这一点不存在异议,但“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为保险诈骗罪的必要要件,那么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保险诈骗罪以及其他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理论与实践都认可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从诈骗罪中别离出来的保险诈骗罪也应该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刑法对保险诈骗罪客观行为的规定不难看出其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换句话
16、说,保险诈骗罪客观行为本身已足以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成心制造保险事故,但并非出于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即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那么行为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122从时间上看,保险诈骗的成心既可以是事前成心即产生在投保之前,也可以是事后成心即产生于投保之后。如果行为人基于诈骗保险金的目的进展投保,此种成心就属于事前成心,投保只不过是其骗取保险金的手段;如果投保人无诈骗保险金的成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或者为摆脱债务危机,在投保后萌发犯罪成心,进而铤而走险诈骗保险金的,那么此种成心属于事后成心。134、客观方面 从本质上讲,保险诈骗罪属诈骗罪的范畴,在客观构成上完全适用诈骗
17、犯罪的构成模式。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欺诈行为,使保险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认识错误地向行为人支付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正确分析保险诈骗罪的客观特征是认定本罪的核心,因此,下面本文将对刑法所规定的五种保险诈骗罪的形式进展分析: 1投保人成心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这种情形是指投保人为获取保险金,成心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或虚构事实编造保险标的,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这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实施的欺诈,其直接目的是促成保险合同成立,为后来利用该保险合同骗取保险金创造条件。而所谓成心虚构保险标的,是指行为人为了骗
18、取保险金,违背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那么,在保险合同订立与履行中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那么,何为“虚构保险标的?一般认为:虚构保险标的,即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成心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保险标的。14例如:李某谎称拥有一辆汽车,并利用借来的车牌照、车证办理了投保手续,几个月后声称车被盗,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10万元。本案中李某将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汽车虚构为存在,是一种典型的虚构保险标的行为,这种行为又称“空头投保。那么,如果行为人就存在的保险标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作了局部虚构是否属“虚构保险标的?笔者认为,如果这种“局部虚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就应属“虚构
19、保险标的。比方,按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非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如投保人为骗取保险金,成心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作虚假申报,使本不能得到承保的保险标的得到承保。这就构成了对保险标的局部虚构。15此外,在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中,虚构保险标的还可表现为夸大保险标的金额,进展逾额投保,笔者认为这种意见是正确的。(2)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
20、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及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与资料。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只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承当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因此,当保险标的非因约定的保险事故原因而遭损时,行为人往往出于转嫁损失的动机,成心向保险人作虚假陈述,把本不属于理赔偿范围的事故说成是理赔事故,以骗取不应受偿的保险金。此外,保险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成心夸大损失程度,以此想获得高额保险金的,也属于诈骗保险金的行为。应当明确的是,及虚构保险标的不同,这种诈骗行为是以保险合同的真实存在与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为前提,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
21、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逃避责任,编造虚假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16266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产生保险补偿关系的法律事实,是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就不能向保险人索赔。实践中,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编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即属于违反老实信用原那么的保险欺诈行为。所谓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事故在实际没有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虚构、捏造事实的方法,欺骗保险人,谎称保险事故已发生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在保险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往往通过编
22、造根本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要求保险人理赔,到达非法取得保险金的目的。例如:在财产保险中,行为人成心转移财产后,通过伪造现场等方式制造财产失窃的假象并向保险人谎称被盗要求赔偿的行为。4投保人、被保险人成心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保险制度的存在是建立在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或可能性的根底上的,如果行为人成心制造保险事故,将保险事故的发生人为地由偶然变为必然,由可能变为现实,就必然动摇了保险制度存在的基石,对保险制度产生巨大的破坏。所谓成心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成心造成使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财产损失,从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车辆到了报废期,为索取保险
23、金,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成心破坏并谎称是他人破坏或者是交通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犯罪行为,如果是由于过失造成保险对象损坏,而后又骗取保险金的,那么属于对保险事故的发生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险人进展保险经营,就是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对个人或单位因特定的危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集体力量给予帮助。1728如果本来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却通过人为的制造事故,致使财物遭受损失,无疑是一种为法律所制止的不法之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倘假设又借此向保险人索赔而骗取保险金,显然又有悖于保险制度的本质及宗旨,为保险法律制度所不容。成心制造保险事故的行
24、为,按保险标的性质,结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可分为两类:一是在财产保险中,行为人成心制造投保财产的损失;如投了火灾险后,成心放火。二是在人身保险中,行为人成心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值得注意是:本条中成心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既可以是直接成心,又可以是间接成心。例如:被保险人妻自杀时,投保人夫为得到保险金坐视不管,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妻因延误抢救而死亡。这种情形即属间接成心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5投保人、受益人成心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该种诈骗行为主要是针对人身保险而言的。投保人、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成心加害被保险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这种行为主要
25、存在于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之间,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主要是杀害、伤害、虐待、遗弃、爆炸、放火、投毒、传播传染病等其他方法。对于过失致人死亡、伤害或疾病的行为,如过失引起爆炸、水灾、失火、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过失致人伤害等行为致人死亡、伤残或疾病、即使骗取保险金的,一般不认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此时构本钱罪,往往也是编造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那种情况的犯罪。不管是否以此行为而骗取保险金,都不排除可以构成因过失行为致人死亡、重伤或疾病的有关犯罪,如过失投毒罪、过失爆炸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在人身保险中诈骗保险金的存在另一种可能,即被保险人自杀、自残或染上疾病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能否将其定为保险诈骗罪。根据保
26、险法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的两年后自杀的,保险公司仍承当赔偿责任,并且被保险人在自杀身亡的情况下,无法承当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如果被保险人自杀未果,并未向保险公司实施诈骗行为,那么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自杀未果的情况下,凭借自杀过程中有的身体伤害或残疾而向保险公司索赔骗取保险金的,那么存在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可能性。二、 保险诈骗罪相关的重要问题一保险诈骗罪的既遂及未遂问题 保险诈骗罪的既遂及未遂,两者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对该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我国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实质上仅存在既遂形态,只存在罪名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存在既遂及未遂的问
27、题。有的认为,在认定该行为时,主要把握以下特征:行为人已实际取得了保险金,或者保险公司也支付了保险金,且到达一定的数额。因此,这种犯罪是一种“既遂犯罪。18148有的认为,“从犯罪构成来看,行为人必须出于成心对保险公司实施了诈骗行为并非法获取了保险赔偿金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保险诈骗罪。因此,是否取得保险金只是保险诈骗罪及非罪得界限,而不是保险欺诈行为成立及否的条件。19158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均否认保险诈骗罪的未遂问题,理论上没有充分的依据,也不利于对保险诈骗罪的打击。根据刑法规定,数额犯以已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为既遂标准,保险诈骗罪也不例外。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较大数
28、额财物的成心,客观上实施了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把财物骗到手,是诈骗未遂。因此,只有成认本罪存在犯罪未遂,才符合刑法理论,符合立法原意。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保险诈骗罪应是一种结果犯,因此是存在未遂形态的。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未遂是鲜见处分的,但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未遂犯的处分原那么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保险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罪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保险诈骗罪而言
29、,到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或者提出支付保险金请求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开场实施索赔行为或者开场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请求的行为,即索赔说,才是本罪的着手。20654二保险诈骗罪的共犯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成心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从客观上看,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成心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在犯罪分子实行犯罪之前或实施犯罪过程种给予帮助,便于其实行犯罪或易于完成犯罪行为。从主观上看,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具有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成心。因此,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的行为为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创造了条
30、件,起到了帮助作用,属于复杂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除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外,其他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不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的人相互勾结,以实施保险诈骗为目的,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相互勾结,实施保险诈骗的,应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保险诈骗罪不是必要的共犯,因此,对于二人以上共同犯保险诈骗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总那么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理,尽管如此,仍然有问题需要研讨。实践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当以保险诈骗罪共犯论处,有的认为应以贪污罪及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这
31、是一个比拟复杂的问题,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其分工不同,但其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有身份的人及无身份的人相互勾结,应以共同犯罪整体行为表现的性质为依据,而不能只局限于犯罪特征的某一个方面。因此,我们认为正确认定“内外勾结共同实施保险诈骗犯罪,依据以下原那么,应以主犯的根本特征来决定,主犯的性质决定整个犯罪的性质,其他共犯的行为性质也由此决定。21如果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就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身份来确定犯罪的性质,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定贪污罪,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就定职务侵占罪,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以保险诈骗罪定罪量刑。
32、三、加强防范保险诈骗罪的思考保险诈骗不仅有悖于老实信用、意思自治、公序良俗等市场自身的原那么,而且还威胁着保险事业的生存及开展,严重破坏国家的经济、金融秩序。减少或者杜绝保险诈骗行为是保险公司控制经营风险的内在要求,也是保持保险市场良性开展、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必要举措。应如何防范与防止保险诈骗案的发生,笔者在下面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与看法。一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及有关条款 保险诈骗案件不断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惩办不严、打击不力应该说是一个重要原因。我国虽然在刑法与保险法中有关于防治保险欺诈的法律规定,但过于简单、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从而给有关部门处理保险欺诈案件带来诸多不便。应该完善保险立法,从而
33、保证防治保险欺诈犯罪有法可依。22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分。而第一款第四项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成心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第五项是“投保人,受益人成心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刑事立法中之所以规定第二款,一方面,立法者希望以叙明罪状的形式将保险诈骗罪的罪状表述清楚,列举了五种方法行为;另一方面,也注意到了这种规定方式在制造保险事故又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会导致罪型不均。但是有学者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使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前三
34、项行为与后两项行为定罪的适用标准产生了紊乱。23同时,我国有关部门应加强司法,对构成诈骗犯罪的当事人依法诉讼,改变保险欺诈无人追究或追究不力的局面,使各部门互相配合,及时、有效地打击保险诈骗犯罪行为,惩治诈骗者,此外,对于因工作中玩忽职守而受骗上当,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人,也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起到惩一儆百,震慑不法分子的作用,从而有效地预防与减少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另外,借鉴各国立法打击保险诈骗犯罪的有益经历也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二加大“两法宣传力度,增强保险意识与法制观念一是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新?刑法?、?保险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我国法律对保险诈骗行为的定罪、量刑规定,选择较典型
35、的案例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使人们懂得,骗赔就是诈骗,就属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要运用各种形式,加大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与保险意识,通过变法教育,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刑法?与?保险法?的教育,让广阔保户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履行保险合同,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侵犯保险人与其他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大力宣传保险意识,是预防与减少保险欺诈犯罪的重要一环。三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险人要加强内控制度的建立,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各家保险公司都有自己一套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从内部管理角度而言,严格按照规章办事,落实各项制度规定,是有效地预防
36、保险诈骗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具体说来,一是严格承保审核制度,把相当一局部诈骗分子拒于保险门外。二是严格理赔审核制度,要正确运用“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方针办理各类赔案,这样即赢得了社会声誉,又减少了不法分子打诈骗保险主意的时机。做得以上这一点,关键是要把好三关,第一,坚持双人查勘定损,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依据;第二,坚持赔案复核制度,认真审核证据材料,及时发现疑点,提出问题;第三,坚持领导审批制度,严把理赔质量关。三是坚持机动车辆索赔登记通报制度:据统计,机动车辆险的诈骗案件占整个财险诈骗案总数的90%左右,因此,防范机动车险诈骗行为是反诈骗工作的重点。第一,要实行电脑
37、联网管理,将机动车辆索赔情况进展登记,在系统内定期通报,防止一处出险多处索赔的诈骗案件发生;第二,实行汽车零部件报价制度,控制修理本钱费用,挤干赔款水分,有效遏制夸大损失的诈骗行为。四是坚持保险赔案公布及举报人员奖励制度;向公司内部与社会公开保险赔案,增强理赔透明度,便于内部监视与社会监视等措施的落实;向社会公布举报 ,设立举报箱,重奖举报有功人员,鼓励举报骗赔行为。五是要加强保险公司各类单证的管理。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重要凭证,应视同有价证券进展保管。24空白单证如果落到犯罪分子手中,实施犯罪活动,将会给保险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四、完毕语应对保险诈骗,我国应该借鉴
38、外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在保险业开展的过程中,把防范保险欺诈放在一个主要位置,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提高人们对保险欺诈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社会有关方面协作预防;保险行业之间加强联系及合作以及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等。对保险诈骗严厉打击,完善有关立法,提高立法适用性与可操作性。在惩治保险欺诈方面,我国法律已日臻完善,有法可依。及此同时,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治理保险欺诈的关键在于预防,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让全社会学法、用法、护法,对保险欺诈行为人人自知其害。充分运用保险法律武器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对典型案例暴光,使广阔客户明确责任,警钟长鸣。 致谢经过了两个月的准备与修改,毕业论文终于落
39、笔。在这期间,是导师的催促指导与同学们的支持,让我的毕业论文顺利完成。在此,我要表达我的感谢之情。首先,我要感谢我的指导教师高庆年教师,感谢教师给予我重点课题研究的时机。此时此刻,似乎无法用更多的言语来表达我内心的感恩,唯有今后努力工作、学习,以争取取得更多的成就,以报师恩。更愿师生情谊一生延续,祝愿教师及家人安康长久,幸福永远;其次,我还要衷心感谢辩论组的各位教师们,谢谢你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审阅论文,为我指点缺乏。另外,我还要感谢与我一起工作学习的好友们,感谢她们在这篇论文的完成过程中给予帮助并帮我指出错误,感谢他们这几年来对我的关心以及照顾,愿我们以后的人生都更加充实、多姿与快乐,愿友
40、谊天长地久!参考文献:1 Pari Kasliwal.Development EconomicsM.New York:South-Westen College Publishing, 1995. 2 李文燕. 经济诈骗犯罪证据调查及运用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480.3 杜航.保险诈骗犯罪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辽宁警专学报,20065.4 王化军.我国保险理赔现状J.合作经济及科技,20071.5 徐立.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J.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19.6 S.S.Huebner etc.Property and Liability InsuranceM.New
41、 York:Pearson Education, Inc,1996.7 包明.保险诈骗罪假设干问题研究J.井岗山学院学报,2007,281.8 韩向田.保险诈骗罪立法研究J.甘肃农业,20069.9 刘爱军.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探究J.探索及争鸣,20065.10 何楠.试论保险诈骗罪的认定J.科技信息学术版,200610.11 柴华,张博.试论保险诈骗罪J.商洛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202.12 刘士心.保险诈骗罪新探J.当代法学,20023.13 徐祥.保险诈骗犯罪的认定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64.14 孙国祥.新刑法学程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15 赵
42、秉志.中国刑法案例及学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6 王晨著.诈骗犯罪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266.17 吴小平.保险原理及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28.18 陈光中.刑事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48.19 郎胜.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释义M.北京:中国方案出版社,1995:158.20 张明楷. 刑法学(下) M .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654.21 李忠诚.保险欺诈罪J.现代法学,1996(3):26.22 于乾龙.论保险诈骗罪及其预防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23 张雪源.保险诈骗罪的立法缺
43、陷及完善建议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报,2003,4(2).24 林卫宁,林世平.保险诈骗的法律特征及防范对策J.保险研究,20017.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课程名称:保险诈骗罪问题的研究进展日期: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15日学生姓名:陈 冕专业班级:2021级法学指导教师:高庆年所属站点: 站 长: 课题主要参数及依据: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开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保险制度尚不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还不完善,导致保险诈骗活动时而发生,并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保险诈骗成为当前保险业的最大威胁之一。所以,对保险诈骗罪的研究有助于人们解决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保险诈骗问题,有利于
44、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文章主要研究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然后分析及保险诈骗罪相关的重要问题,如犯罪的既遂及未遂,以及保险诈骗罪的共犯问题等,并在此根底上探讨相关能加强防范保险诈骗的对策与防范理论。参考文献:1 Pari Kasliwal.Development EconomicsM.New York:South-Westen College Publishing, 1995. 2 李文燕. 经济诈骗犯罪证据调查及运用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480.3 杜航.保险诈骗犯罪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辽宁警专学报,20065.4 王化军.我国保险理赔现状J.合作经济及科技,20071.5
45、 徐立.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J.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19.6 S.S.Huebner etc.Property and Liability InsuranceM.New York:Pearson Education, Inc,1996.7 包明.保险诈骗罪假设干问题研究J.井岗山学院学报,2007,281.8 韩向田.保险诈骗罪立法研究J.甘肃农业,20069.9 刘爱军.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探究J.探索及争鸣,20065.10 何楠.试论保险诈骗罪的认定J.科技信息学术版,200610.11 柴华,张博.试论保险诈骗罪J.商洛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202.12 刘士心.保险诈
46、骗罪新探J.当代法学,20023.13 徐祥.保险诈骗犯罪的认定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64.14 孙国祥.新刑法学程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15 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及学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6 王晨著.诈骗犯罪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266.17 吴小平.保险原理及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28.18 陈光中.刑事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48.19 郎胜.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释义M.北京:中国方案出版社,1995:158.20 张明楷. 刑法学(下) M .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6
47、54.21 李忠诚.保险欺诈罪J.现代法学,1996(3):26.22 于乾龙.论保险诈骗罪及其预防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23 张雪源.保险诈骗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报,2003,4(2).24 林卫宁,林世平.保险诈骗的法律特征及防范对策J.保险研究,20017.任务要求:一、文体要求1、鼓励学生写作“工作研究型毕业论文,即运用学习过的专业理论知识去解释、解决社会现实生活或本人实际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等侧重于理论应用的类型。 2、如果学生具有必要的理论修养、研究兴趣、文字能力与研究条件,所选题目确有价值,毕业论文也可以写成“理论研究型,即对有一定价值的理论问题进展一定深度的探讨、质疑、释疑、论证等侧重于学术研究的类型。3、不可将毕业论文写成“调查报告型、“工作总结型等主要反映实际问题,缺乏理论深度,及所学专业知识无有机联系的类型。二、文风要求1、态度严肃。论证主题应有一定理论价值及应用价值,不可过于浅薄,不可完全从个人兴趣出发。 2、思维严谨。立论应正确,论据应充实可靠,构造层次应清晰合理,推理论证应讲究逻辑。 3、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