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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文的概念和特点 公文,又称为公务文书,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合法组织在行使职权、办理各种公务时所使用的书面材料的总称。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凡是反映公务活动的文书,我们都可以称为公文,这是广义上的公文概念。它既包括了党中央和国家行政机关法定制发的一系列公文,也包括了司法、外交、军事、财经、科技等部门的专用文书、机关事务文书及日用类文书。但是我们在这儿要说的主要是狭义的行政公文的概念,也就是党政机关法定制发的一系列公文。具体地说,行政公文就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共同发布的,于
2、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其中明文规定了有 15 种公文。我们所说的狭义的公文概念也就是这里所说的 15 种公文,具体文种有: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通知。适用于发布
3、、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特点:首先,我们要明确公文的作者是非常特殊的,它是由法定作者制发的。这里我们所说的法定作者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
4、权和承担一定责任和义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第二,公文的制发和运行具有程序性。公文的撰写和处理,要收到严格的程序制约。从起草到成文,到收发、传递、分办、立卷、归档,一直到销毁,都有一套规范的程序和制度。公文的撰写、制发和处理这一系列的过程不是无序的,是由有关的行政法规及规章明文规定下来的。这种严格的程序性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文制发和办理的质量,也维护了公文的法定效力和权威性。第三,公文具有法定效力。这个法定效力是指公文具有法定的现实执行效用,公文中的内容传达的是制发机关的决策和意图,能对受文者的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强制性影响。例如在规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和机构、人员范围内,强制执行内容,强
5、制阅读、办理,强制回复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执行或违反公文的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行政的处分,这是公文的特殊功能,这一特点是其他文书所不能具备的。第四个特点,是公文具有规范的体式。为了体现公文的权威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方便公文的写作与处理,国家有关机构以法规、标准等形式,对公文的体式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公文的文体、适用范围、结构、格式等都进行了统一规范,制发者必须认真遵循这些规范,任何机关、团体和单位都不能标新立异,或各行其是。种类:分类的角度 公文的种类 按适用范围 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决议、公报 按行文方向 下行文、上行文和平行文 按缓急程度 特急、急件、一般文件 按保密与否 密级文件(绝密、机密和秘密)普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