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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改革和完善诉讼证据制度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的调查报告 一个公允、公开的解决机制去裁决。而我们的诉讼证据还不能适应,法院的职权主义打破了当事人在举证方面的平衡,有失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地位;证据的公开的力度不够,使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产生不信任感等等。因此也造成社会和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结果还不能完全认可。 第三,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诉讼机制适应加入wto的须要。我国即将加入wto,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实现市场经济的最终到位。wto是在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基础上运行的,它将一些共同的和先进的以及最能体现市场经济精神与自由同等市场经济观念的基本法治原则、观念确定下来,作为各成员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指
2、导,世贸规则要求各国的司法裁判与之相适应,建立“同等、统一、独立、透亮”的诉讼机制,而目前我国的审判独立性问题、法院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的同等地位问题、司法的透亮度问题、裁判的统一与执行问题都不适应要求。 三、诉讼证据制度中存在问题的主要缘由 第一,法律和司法说明的规定相对原则。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相关的证据规定散见于三大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说明之中,而三大诉讼法对证据问题的规定比较简洁,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单独规定仅有8条,民事诉讼法有12条,行政诉讼法有6条。这些条文都比较原则,不能适应审判的须要,即使最高法院对三大诉讼法的证据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说明,但审判实践中,操作起来,还是不
3、解决问题。 其次,诉讼理念上的偏差。法律规定的原则并没有对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实现构成障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大部分是我们在旧的思想相识基础上造成的。我们对公正的主流理解是实现肯定的客观公正。表现在诉讼制度上,特殊是作为其核心内容的证据制度的设计是追求案件的客观事实。一个案件的审判,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期间举证,二审还可以举证,甚至案件终审后,还可提出新的证据予以推翻进行再审。当事人举不了证的,法院也有权、或者有责任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案情的真实,否则就不是公正。这样一个案件的反复审判,导致社会对司法审判失去了信任感,有的人就质问法院,法院判案还有没有谱?且不说最终结果的公正与否,即使是肯定的公正,但
4、也难以劝服社会。最终败诉的当事人会指责法院不公正,有关社会各界及新闻也会依据自己的公正价值观对生效或未终审的裁判进行评论,甚至指责。其实质是当事人及社会对法院诉讼程序的不认可、不认同。 事实上,案件时过境迁,案件的真实状况很难再现,只能靠一种诉讼规则去认定一个强制性社会接受的事实。人们常说,空口无凭就是这个道理。诉讼只能是最大限度地复原案件的客观事实,只能是一种相对性的追求,只能是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过分强调人民法院必需在查实、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下判,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行不通的,是违反诉讼规律的。其结果导致让社会实现不了的东西抱有起了过高的希望;特殊是在社会风气不正的状况下,
5、当事人经常会将此归于法院裁判的不公。 第三,法院职权主义色调较浓,对当事人的合意敬重不够。诉讼是控辩双方的诉争,法院只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诉讼法的任务不是让程序当事人沦为法院审理活动的客体,相反,应给予对程序的进行有利害关系的人以相当的程序保障,保障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充分性,保障其能适时、适式提出证据、陈述看法,或进行辩论的机会。但目前在诉讼证据制度中还存在着法院职权主义,没有把诉讼双方置于同等的地位,也没有形成双方当事人的同等对抗。 第四,法庭审理的证据公开性不够。尽管本市法院实行了一些措施,实行了公开审判,公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旁听案件的审理,可以查阅有关的法律文书,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与诉讼
6、结果干脆相连的、当事人非常关注的证据问题的公开性相对不够。目前法官有一个心理,认为“这案件我判的没有问题,就不怕你不服”,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着较大的随着性,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全部接受,而是根据其主观认为而定,对于哪些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对于哪些证据被采信,哪些证据没有被采信,从法庭上没有给当事人以明确的说法,一纸判决下来,对于证据的采信状况也是非常简洁的概括,甚至看不出双方当事人举证的状况,更不用说证据采信中的认证与否,经常被当事人或者社会嬉为不讲理的判决。其实并不是法院判决不讲理,而是法官裁判的依据和理由不被当事人所理解。 四、关于改革与完善诉讼证据制度的调研建议 解决审判实践中
7、遇到的问题,改革和完善诉讼证据制度当务之急是,转变诉讼证据的观念,根据现代诉讼理念,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制定本市法院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规范全市法院不统一的诉讼证据行为,改革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与高效的传统做法,通过操作规程,予以调整,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依据我们对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调研,对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的学习探讨,现对制定本市法院证据规定提出一些建议性看法: (一)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问题 证据规定应当着眼解决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的认可度问题,主要是转变诉讼证据理念,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从操作上提倡一种现代诉讼的意识:对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裁判者地
8、位进行定位,在此定位下对证据问题进行规范和引导,从操作上规范法官的诉讼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的公允、民主、公开。 第一,确立控辩双方在诉讼证据上的同等地位。公正是根据一种科学的诉讼规则得出的一个诉讼结果,其不仅仅表现在诉讼结果上,更重要的是诉讼过程的同等、公允,参加诉讼的各方共同遵守,并获得对等的机遇。在证据规定中,一些证据制度应围绕这要求进行设计,同等在给予当事人的举证权、质证权、知情权等。 其次,法庭要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职权主义,有限的职权要被动的提起。从诉讼理论上讲,诉讼就是诉讼双方,或者说是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法院只是居中的裁判者。我们必需根据这个定位设计诉讼制度、诉讼证据制度
9、,法庭必需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职权主义,有限的职权将被动的提起。 第三,树立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进行裁判。法院认定的并不肯定是肯定的客观事实,而只能是最大限度地复原案件的客观事实,事实上是依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运用证据来认定一个法律事实,不能一味强调人民法院必需在查实、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下判,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违反诉讼效率和效益原则的。鉴于此,我们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应当遵循现代诉讼证据理念树立了“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进行裁判。”的现代诉讼理念。 第四,突出诉讼证据的公开性。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公开性应当是一个重要原则。突出证
10、据的公开性对法院具有主动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抑制法官滥用、懈怠职权,对法官形成约束;另一方面也能树立法院裁判公正的形象。因此,诉讼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状况应当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认证。假如在法庭上认证确有困难,则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叙述,给当事人以明白的结果。不透亮的诉讼机制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缺乏可预料性,难免使当事人,包括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裁判顾虑重重,缺乏可信度。 (二)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体例问题 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体例问题,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主见刑事、民事、行政分别制定;另一种是主见制定一个包括三大诉讼有关证据问题的统一证据规定。经探讨,我们认为宜制定一部统一的诉讼证据规定,理由如下:一是
11、三大诉讼虽各有特点,对证据问题也各有不同的要求,但其均拥有共同的诉讼证据属性,在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和很多适用规则上也是相通的;二是目前全市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诉讼证据问题还存在着很多相识模糊和运用混乱的地方,分别制定三大诉讼证据规定,有可能会出现基本原理上的不一样或相通问题的重复规定;三是既便于审判人员学习驾驭,也便于审判领域之间的相互了解。在制定“规定”的技术问题上,可以将三大诉讼证据所共同适用的原则和要求规定在总则部分,将其特别性要求规定在分则中,分别适用。这样,可以使全市法院在诉讼证据的基本理念上统一相识。 (三)关于制定证据规定要结合国情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
12、立,市场观念已深化人心,建立发达的市场经济已成大势所趋,现在只不过是处于一个过程之中;我国加入wto后,又对我们的诉讼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需根据现代国际规则办事,必需在审判工作中充分体现现代理念。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终归并不非常发达,国家并不富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正在进行之中,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公民法律意识还有待加强。从本市来讲,地区社会状况差异较大,在远郊区县,特殊是偏远山区,经济相对落后,交通不便,群众法律意识淡漠,一些当事人能出山“打官司”都是一件很不简单的事,有的要走上一天的路。因此,我们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必需考虑我们的国情,必需坚持和发
13、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此相适应的诉讼制度,特殊是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也必需有一个过程,在个别地方,这个过程可能还会比较漫长,有些条款必定具有过渡性质,如我国的证人制度还不能完全与国际接轨,必要限制的人民法院司法调查权还须保留等,这些反映国情的规定在一段时期还必需有所体现。 (四)关于证据规定中几个主要详细问题 第一,关于法院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举证的关系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依据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说明的精神和要求,应当明确:在观念上,依据时代的发展、详细的法制环境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大方向,应当淡化法院调查取证的职权主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状况下,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法院的职权调
14、查取证活动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只有在当事人已充分举证,对于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仍无法认定其效力的,法院方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并且在一般状况下,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不得超出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应当具备肯定的条件,对此条件,应当明确。 其次,关于举证期限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必需明确诉讼双方向法院提举证据应有时间的限制,法院不得因当事人举证而影响审限。在详细操作上,鉴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采纳当事人协商的方法解决:一是由当事人对举证期限进行协商,法院确认后,由诉讼各方共同遵守,当事人协商的举证期限应在开庭日之前;二是在当
15、事人协商不一样时,或者依据案情的须要,由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内指定举证期限;三是假如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法院确定。同时处理好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无正值理由拒不提交证据时的一、二审之间的关系,应充分爱护刚好举证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第三,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鉴于我国国情和目前法律依据的欠缺,我国的证人制度还很难一步到位。为在全市法院最大限度地解决证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力求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目前我们所能尝试的方案只能是尽量增加证人出庭作证的操作性:一是将证人出庭作证作为当事人举证的一部分,规定证人除正值理由外,均应当出庭作证,并将“正值理由”予以了明确限
16、定,加重提举证人的诉讼方的责任;二是在现有条件下,尽量落实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费用,证人要求补偿的,由法院审查确定,并计入必要的诉讼费用,由申请证人到庭的一方当事人先予支付,法院依据双方过错程度予以判定”。 第四,关于鉴定、勘验问题。针对实践中的问题,“鉴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的管理现状,我们无法真正解决审判实践中鉴定内容正确与否的实质性问题,只能从实际动身,侧重解决鉴定的程序问题,增加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认可度,主要是通过敬重当事人合意意志、削减法院职权的方式实现,规定鉴定机构的确定由诉讼双方共同选择,同时增加对有争议鉴定结论的鉴定人
17、出庭接受质询的规定。 第五,关于建立证据交换制度,突出证据公开性问题。近年来,全市部分法院主动实践,在学问产!-empirenews.page-权、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的一般程序中尝试适用,取得了肯定效果。主要表现在:一是使诉讼各方对对方的诉讼证据状况在开庭前能有基本了解,肯定程度上防止了诉讼一方在法庭上搞“突袭”;二是有利于法院裁判的公开透亮,增加了当事人对法院判案的信任度;三是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肯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效率;四是促进了当事人间的和解,使相当一些纠纷在开庭前可以得到解决。应当确定,证据庭前交换制度是实现诉讼民主和公开的一种有益探究,我们应在总结各法院实践阅历的基础上,在规定中
18、对此予以明确。 第六,关于证据的法庭质证与审查认定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证据的质证与审查认证公开性不够。因此,应围绕民主、公允、透亮和效率原则,依据法律和司法说明的规定和实践阅历的总结作出规定:一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部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由诉讼双方在庭审中进行质辩,凡未经法庭公开出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是突出证据认定与否的说理性,明确证据经过诉讼双方质证后,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之作出认证,说明认定与否的理由,并在法律文书中表述;三是强调认证包括当庭认证和判决书中的认证,并对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当庭认证及操作进行规定。 另,在调研的基础上,我们课题小组起草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建议稿,请党组探讨探讨。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