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论国际保险合同及其法律问题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论国际保险合同及其法律问题之.docx(1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课程设计 论文 课 题 名 称论国际保险合同及其法律问题之浅析学 生 姓 名 马文婷学 号 1040202239系、年级专业 政法系 10法学指 导 教 师曾殷志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摘要国际保险合同是指具有国际因素从而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的合同;对于国 际保险合同第一应当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就来确定准据法;当事人的挑选包括明 示的挑选和默示的挑选;但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受到公共政
2、策和强行规范的限 制;在当事人没有挑选的情形下,保险合同适用与其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而最亲密联系国家的确定一般依照特点性履行原就来判定;但是在国际保险合同 中,特点性履行方的确定与一般合同有所不同,要特殊考虑到对弱方当事人的保 护;对于国际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仍要留意区分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以 及再保险合同;关键词: 国际保险,保险合同,法律适用,冲突法一、国际保险概论保险是指投保人依据合同商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商定的 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缺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 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商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商
3、业行为;保险从其本质上看就是一种合同契约),或者是由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保险合同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商定保险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国际保险合同法律冲突的产生 在国际私法上,当法院在审理一个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的民事案件时,假如 所涉及到的这些国家的民事法律规定都完全相同,适用其中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 会得出相同的判决结果,那么就谈不上法律冲突和法律挑选了;因此,法律冲突和 法律挑选问题的产生,其基本前提就是所涉各国法律规定的差异;国际保险合同法 律冲突产生的前提同样是各国相关法律存在的差异;各国保险法规定的不同,是直 接导致保险合同法律冲突的起因;由于世界各国保险立法受不同因素的影响,
4、因而 无论是在形式上仍是在内容上都存在着很多差异;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国家的保险 立法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存在显著差别;大陆法系国家保险立法本身又可分 为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大分支,相互之间也存在不同之处;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 立法以英国和美国最为典型;英国的保险事业进展很早,但最初并无成文保险立 法,而是由习惯法加以调整;英美法系国家保险立法与大陆法系国家保险立法存在着显著差异,这是自不待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言的;即使是大陆法系各国之间以及英美法系各国之间的保险立法也同样存在
5、着不 同之处;就以再保险为例,各国对再保险的立法是不同的,有的国家将其规定在保 险法中,有的国家就将其规定在民商法典中,有的国家就有一些特地的法令;对于 再保险的性质,有的国家将起懂得为一种针对原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因此对其作 出比较严格的规定;有的国家就将其懂得为一种独立于原保险合同的契约,构成民 法上的合伙,因此适用民法和商法上的规定;另一些国家将再保险看作是一种合作 关系,从而适用有关合作法的规定;由此可见,各国保险法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 的;究竟各国法律都有自身的进展历程,各国也都有自己的文化背景;各国保险立 法之间的冲突是造成保险合同法律冲突的最直接缘由;三、国际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一
6、般原就 一)意思自治原就 意思自治原就的含义是合同当事人可以挑选合同的准据法;意思自治原就和合同 自由原就的理由一样,都可以从促进商业贸易富强、自由主义、个人理性中来查找 理论依据;随着社会和经济的进一步进展,上述观念显示出惊人的价值,并已扎根 于人们的头脑之中,因此该原就在合同法律使用领域内仍保持重要的位置;意思自治原就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挑选他们的保险合同权益义务受制于哪一国的 法律,他们挑选的方式一般而言有两种,一种是明示挑选,当事人用明白无误的词 语挑选了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这样的挑选方式各国冲突法基本均加以承认;另一种 是默示挑选,即当事人虽然在没有在合同中以明白的词语挑选法律,但是从合同
7、本 身及合同四周的情形可以认为当事人实际上已经挑选了某国的法律作为他们合同的 准据法,这一挑选已经如此明显以至于当事人可以不在合同中再加以规定;实际上 默示挑选是法官为当事人挑选准据法,有时法官利用这一方法尽量使法院地法得以 适用;因此各国对于默示挑选法律的态度并不一样,英国承认默示挑选法律的方 法, 罗马公约也接受了默示挑选的方法,而我国并不承认;二)爱护弱方当 事人原就 意思自治原就有一个假设:当事人的议价才能相等;但是由于当事人之间议价 才能在事实上并不相等,适用意思自治原就的结果实际上在大多数场合下仅保证了 位置强的当事人的“ 意思自治” ,从而忽视甚至损害了位置较弱的当事人的意思自
8、治的权益,给交易中的弱方带来了损害;该原就的负面成效在消费合同、雇佣合同 中表现地尤为明显;由于国际保险合同领域的中有些合同具有消费合同的特点 如一 般的人身保险合同和一些财产保险合同),所以,国际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也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存在意思自治原就产生的负面成效;在国际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大多是资金雄厚、分支机构、众多行业体会丰富、拥 有各种专业人才的法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却没有体会、财力又单薄,双方的议价 才能、经济位置一般而言相差较大,这一点在人身保险合同领域表现得尤
9、为明显;投保人、被保险人面对保险人事先印就的保单、面对保险人指定的准据法要么全面 接受要么不接受,没有讨价仍价的余地;如此实践的后果,就往往导致保险人熟识 或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面对这样的情形,立法者或者法官或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基于本身的法律训练 所养成的的对正义的追求,而倾向于限制意思自治原就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中的 显要位置;三)最亲密联系原就假如保险合同中既没有明示的法律挑选条款,法院又找不到当事人默示挑选的 准据法,法院就将依照最亲密联系原就来确定国际保险合同的准据法;而各国保险 合同冲突法的立法例对此的规定有所不同,有的仅规定最亲密联系原就,有的用特征性履行方法来帮助确定最亲密联
10、系原就,有的就在冲突法规章中依据最亲密联系原就对于准据法做出明确规定,并答应有所变通;最亲密联系原就实际上要取决于法官的推定;有观点认为法院在查找当事人默 示的法律与推定的法律时,两者在概念上的区分是明确的,但在详细案件中这样的 区分有时是不明显的,在法院推断当事人默示意思时的依据也可能成为法院推定合 同准据法的依据;的确,保险单的格式既可能是当事人法律挑选意思的表现,也可 能供应了法院查找与合同有亲密联系的法律的线索;但是一些因素是不能默示地显 示当事人的法律挑选的意思的,而只是客观的说明保险合同和某个法律之间的联 系,如合同缔结地或合同履行地、承保标的物所在地等客观的标志;所以法院的推 定
11、从根本上说是 一种为合同查找准据法的客观方法,这与依当事人的意思挑选准据 法的主观方法是对应的;四、国际保险合同法律适用中的几个详细问题 一)准据法的适用范畴 国际保险法的准据法的适用范畴在我国并没有特殊指出;司法说明一般规定,准据法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履行、说明等方面;罗马公约第十条就风险位于欧 共体以外的国际保险合同的准据法的适用范畴规定如下:准据法支配如下事项,合 同的说明、合同的履行、在法院依据诉讼法赐予的权益限度内对违约后果包括在法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律规定之内对损害赔
12、偿的评判、关于债务毁灭的各种方法、诉讼时效及诉讼期限、关于合同无效的后果;二)反致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反致制度是指,假如法院地的冲突规范规定,对某一国际争议应 当适用某一外国的法律,而该外国法律中的冲突规范就规定,对该案件应当适用法 院地国的法律,这时法院就适用本国实体法来解决该争议;三)对不同种类保险合同的区分 随着现代社会的进展,保险所涉及到的社会领域越来越广泛;在人类生活的领 域,随时随地可能遇到风险,而有风险就会有保险;由于风险种类的增多使得保险 的种类也大大扩展;现代保险业中,各种新的保险类型可谓层出不穷;保险合同是 保险业务的法律载体;保险业务类型的增多也使得保险合同的类型越来越丰富
13、;对于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假如单一地适用同样的法律适用原就和连结规范来 确定准据法,明显无法爱护不同合同中特定当事人的特殊利益;因此,国际上对于 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普遍实行对保险合同的种类进行区分的做法,分别探讨不同种 类的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1.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它通常包括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和人身意外损害保险合同等;财产保险合同就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它又可以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 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和保证保险合 同、机动车车辆保险合同、农业保
14、险合同和海上保险合同等不同种类;对于这两种 不同的保险合同,由于他们的保险标的不同,因此在确定它们的连结点时就要考虑 到不同的因素;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而言,对被保险人的爱护已经成为当今保险法的趋势;比如 美国冲突法重述 其次次)第 192条就规定:“ 应被保险人的申请对之发出的人 寿保险合同以及它所创设权益的有效性,当被保险人在其投保单中没有有效地挑选 法律时,由被保险人申请保险时其户籍州的当地法予以确定,除非在特定问题上其 他州依据第 6条陈述的原就与交易和当事人有更重要的联系,在此情形下,应适用该 其他州的法律” ;对于财产保险而言,情形更为复杂,由于由于财产保险的标的不同,所涉及到 的法律
15、适用就会有差别;第一,财产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于不动产而言,其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所在地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比如房屋的火灾保险就可能由该房产所在地法律支配;就动产来说,交通工具的保险和一般动产的保险也存在差异;对于交通工具,通常 由该交通工具的主要存放地、使用地或登记地法律支配;对于责任保险来说,有关当事人的营业地具有打算性意义;但作为保险标的的 损害来源地或损害发生地在某些情形下也应当得到考虑;2.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一般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
16、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 人以其所承保的危急责任,转向其他保险人投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它实际上是保 险人为了削减自己所承担的风险,将风险转移于其他保险人的措施;与原保险合同相比,再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特点之外,仍有一些特殊 的法律性质;第一,再保险合同具有一种合伙性质;其次,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性 质; 正是由于如此,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对再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做出了与一般保险合同不同的规定;比如欧盟就规定,再保险合同适用1980年合同债务法律适用公约的规定,而不适用关于人身保险和非人身保险的有关指令的规定;在英美 法中,对于再保险,总是倾向于适用相关市场所在地法律,通常也就是缔约地,或 导致合同
17、缔结的活动 如经纪行为)所在地;五、我国国际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现状和进展方向 无论是立法仍是理论,对于国际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关注是不足的;保险 法没有涉外保险法律关系的适用的规定;海商法虽有海上保险合同一 章,但是在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没有就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特殊规 定,而是依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规章打算;但是,上述司法说明在我国新的合同 法颁布后已经失效;新合同法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只作出了一条原就性规 定,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就和最亲密联系原就;对于国际保险合同没有作出特地的 规定;即使是以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说明来看,我国关于国际保险合同的冲突 规章仍旧显得极为简洁,没有考虑到国际
18、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第一,没有考虑到在国际保险合同中对“ 爱护弱方当事人原就” 的运用;如前 所述,在国际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位置是不公平的;保险人大多资金雄厚、体会丰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却没有体会、财力单薄,双方的议价才能、经济位置 差距较大;为了爱护相对而言处于弱方位置的被保险人,当今各国在国际保险合同 的法律适用中均通过特殊规定来力求使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法律得到适用;我国立法名师归纳总结 中仍缺乏这方面的规定;这特殊不利于我国加入WTO后的形势;第 6 页,共 8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其次,没有区
19、分保险合同的种类来分别制定冲突法规章;如前所述,保险合同 的标的即可能涉及人身,也可能涉及到各种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甚至 仍包括法律责任;因此,各种类型的保险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应当考虑到的因素是不 同的;依据我国此前的司法说明,在当事人没有做出法律挑选的情形下,保险 合同一概适用保险人所在地法;这种做法明显过于肯定;虽然依我国现有冲突规 就,假如我国被保险人与外国公司发生人身保险合同关系时,并不排除适用我国法 律的可能,但是这一结果的达成必定以保险合同中没有法律挑选条款为前提,并且 要推翻司法说明提出的适用保险人所在地法的原就,这样的过程对于当事人和法院 来说都布满困难和不确定性;这种
20、“ 强行规范” 通常是与一国社会、经济利益有重大关系的实体法律;它 反映了当今社会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已渗透到法律挑选中来;法官对法律的挑选不应 当仅仅是“ 规章的挑选” ,而更应当是“ 结果的挑选” ,也就是对实体法的挑选,因此,这种“ 强行规范” 的大量适用被有些学者称之为“ 冲突法的实体化现象” . 它说明,当个国际私法已越来越倾向于冲突法与实体法的结合;就保险法而言,由于保险业属于一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对国家的经 济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各国都对保险业加强监管,颁布了很多对保险市场和 保险业务进行干预的立法,这些立法无疑都属于强行规范的范畴,它们在国际保险 法律纠纷中的适用应当遵
21、循特殊的连结原就;基于上述,笔者认为解决我国将来国际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规章应当借鉴 各国国际保险合同立法的先进体会,结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敏捷 把握运用意思自治原就、最亲密联系原就,接受“ 爱护弱方当事人原就” 对保险消 费者供应爱护,接受“ 强行规范” 理论加强对本国保险业的爱护;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立法工作;我国法学界已经达成共识,预备 将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纳入到将来的民法典中来;由于我国原有立法对于 国际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未做出完善的规定,因此,在即将进行的新的立法 中应当对这方面的内容加以补偿;前不久,集中了我国国际私法学者集体聪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 法已经出台;遗憾的是,在这部堪称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示范法中,有关国 际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仍旧遵循了我国从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说明中的 规定,没有做出新的突破;这主要是由于于国际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复杂性以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及我国在这方面讨论工作的落后;因此,目前首当其冲的是要加强这方面的学术研究,为我国将来的立法打下坚实基础;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8 页